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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和孟山都拒绝向公众证明草甘膦除草剂的安全性

杨芳洲 · 2014-06-19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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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14日,北京食品安全志愿者收到农业部6月4日签发的关于申请公开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毒理学试验报告的答复书,其全文如下:

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农公开(农)[2014] 8号

杨晓陆、李香珍、田香萍:

  你们于2014年3月11日提交的关于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 “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悉。现答复如下。

  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结果我部巳于2014年 2月25日依法向你们公开(农公开(农)[2014] 4号)。草甘膦除 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原件因涉及孟山都公司商业秘密,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函征求了孟山都公司意见。近日,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复函认为,草甘膦除草剂毒理学实验报告系该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含有重要的个人隐私以及商业保密信息,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未向公众公开过,不同意公开该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予公开你们申请的政府信息。

  特此函复

  (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专用章) 2014年6月4日

  (该答复书扫描件见附一)

  应该指出的是:农业部该回复中所谓2014年2月25日在(农公开(农)[2014] 4号)中向我们公开的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结果”仅仅是该报告一个两行字的结论:“试验报告结果表明,“农达”对大鼠的急性经口 LD50 5000mg/kg,对家兔的急性经皮LD505000mg/kg,对家兔眼睛和皮肤无刺激性、无致敏性。”(该答复书(农公开(农)[2014] 4号)扫描件见附二。)

  显然仅这两行字的所谓结论离证明“农达”安全性证据的充分性要求相去甚远,只有对其试验报告原始数据进行分析才有可能验证其结论是否属实。

  于是我们志愿者又于2014年3月11日再次向农业部提交申请,申请公开如下信息:

  孟山都公司1988年提供的由美国“Younger Laboratories”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的原件扫描件。同时提供农业部对该英文报告所做的中译文。

  此后,农业部又于2014年3月28日对我们的信息公开申请给以了书面答复(农公开(农)[2014] 5号),称“该信息涉及孟山都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部巳书面征求孟山都公司意见。目前孟山都公司尚未答复意见。”(该答复书(农公开(农)[2014] 5号)扫描件见附三《致农业部对申请公开草甘膦除草剂动物试验报告答复书的回复函》的附件)

  于是我们志愿者又于2014年5月12日向农业部办公厅递交了《致农业部对申请公开草甘膦除草剂动物试验报告答复书的回复函》,对其3月28日书面答复所述因实验报告原件涉及孟山都公司商业秘密,要征询孟山都同意后才能公开之说予以批驳。在该信中我们严正指出:“贵部根本无须征求孟山都公司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即便是商业秘密,经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十四条规定是可以公开,第二十三条规定是必须公开!前提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这个关系到十几亿人民的身体健康的信息难道不属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吗?

  民以食为天,尤其是以民食为天为己任的贵部,请问还有什么商业秘密能够对抗十几亿人民的食品安全?还有什么公共利益会比这造成更重大影响?

  …………

  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显然,公开草甘膦除草剂农达的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关系到我国十三亿公民最重要的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切身利益,当然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更是农业部职能范围内的事。因此,不论从哪个方面说,都在其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之内!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贵部现在要做的,不是征求孟山都公司意见,而是立即公开孟山都1988年向贵部呈交的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孟山都公司。”

  (该信《致农业部对申请公开草甘膦除草剂动物试验报告答复书的回复函》祥见附三)

  而现在,农业部在其6月4日签发的(农公开(农)[2014] 8号)答复书中,居然以涉及孟山都商业秘密,孟山都不同意公开为理由,正式回复我们不予公开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原件。

  我们向农业部提交公开“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原件的申请,其实是给了农业部一个向公众证明其安全性的机会。但农业部的回复表明:农业部和孟山都不愿向中国公众证明草甘膦除草剂的安全性!

  这更有理由使人们怀疑,孟山都的草甘膦除草剂根本就没法证明其安全性!孟山都和农业部实在拿不出证明其安全性的证据!所谓“商业秘密”无非是一些见不得阳光的“猫腻”,一旦公开将暴露其不安全的真面目,从而危及其商业利益。如此“商业秘密”难道不应公开吗?!孟山都的商业利益难道比十几亿中国人民的生命健康更重要吗?!不能证明其安全性为何大量进口?使其掺入中国人民的主要食品?并破坏我国农田土壤和环境?

  为此,我们北京志愿者决定向农业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其尽快公开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

  北京食品安全志愿者:杨晓陆 李香珍 田香萍

  2014年6月18日

  附一: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农)[2014] 8号)

附二: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农)[2014] 4号)

 

  

附三:《致农业部对申请公开草甘膦除草剂动物试验报告答复书的回复函》

致农业部对申请公开草甘膦除草剂动物试验报告答复书的回复函

农业部 :

  我们北京食品安全志愿者于2014年3月11日从网上向贵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如下信息:

  孟山都公司1988年提供的由美国“Younger Laboratories”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的原件扫描件。同时提供农业部对该英文报告所做的中译文。

  贵部于2014年3月28日对我们的信息公开申请给以了书面答复,该答复书全文如下:

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农公开(农)〔2014〕5号

杨晓陆、李香珍、田香萍:

  你们于2014年3月11日提交的关于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悉。现答复如下。

  孟山都公司在我国申请草甘膦除草剂“农达”登记时提供了由美国Younger Laboratories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毒理学试验报告,该信息涉及孟山都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部巳书面征求孟山都公司意见。目前孟山都公司尚未答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特此函复。

  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专用章 2014年3月28日

  贵部自3月28日给我们这个答复书后,又过了40余天仍无下文,现对3月28日你们的答复书回复如下:

  贵部根本无须征求孟山都公司意见

  贵部认为需要征求孟山都公司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将相关规定摘录如下: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首先,贵部将我们要求公开的信息界定为涉及商业秘密,我们认为极其不妥。因为我们要求公开的仅仅是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并不涉及任何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该报告既然成为孟山都要求其他国家政府进口农达及含其残留的农产品(其后果是造成这些国家人民食用含农达残留的农产品)的关键依据,那么这样的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就必须向这些国家人民公开!

  贵部根据该报告批准从1988年在我国正式登记起允许每年进口大量草甘膦除草剂农达,及数千万吨含草甘膦除草剂残留的转基因大豆,至今已20多年,对使用草甘膦除草剂喷洒农作物(包括进口转基因大豆)是否可能危及消费者的健康你们本应在批准进口之前就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但你们一直无视我们的知情权。造成我们及全国十几亿消费者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吃了这么多含草甘膦除草剂残留的农产品20多年。我们和很多消费者的身体可能已经受到严重伤害。

  20多年后我们仅仅要求你们将当初批准进口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关键依据公开一下,怎么就突然涉及了商业秘密?既如此,我们必须问:你们何时在何种文件里向孟山都承诺了保守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动物试验商业秘密的义务?应该保守的是哪一类商业秘密?该商业秘密的认定和保护属哪国哪部法律管辖?你们在向孟山都做出保密承诺的时候有没有考虑过十几亿中国人民的利益和我们这个民族的食品安全?希望你们对此作出解释。或如果你们是否认为有必要,上述问题我们将另外行文向你们申请信息公开?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即便是商业秘密,经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十四条规定是可以公开,第二十三条规定是必须公开!前提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这个关系到十几亿人民的身体健康的信息难道不属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吗?

  民以食为天,尤其是以民食为天为己任的贵部,请问还有什么商业秘密能够对抗十几亿人民的食品安全?还有什么公共利益会比这造成更重大影响?

  何为“商业秘密”?仅事关某商家钱财多寡而已,而食品安全关乎十几亿人的生命健康及民族繁衍,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消费者公开证明其产品安全性的事实证据,为谋其财而害其命乎?此托辞于天理难容,于情理可憎!况且事关十几亿国民食品安全生命健康,堂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竟还要看孟山都的脸色,你们不觉有辱国格有失尊严吗?

  综上所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清楚,公开相关信息是你们的法定义务,面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共利益,贵部必须有所作为!

  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显然,公开草甘膦除草剂农达的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关系到我国十三亿公民最重要的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切身利益,当然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更是农业部职能范围内的事。因此,不论从哪个方面说,都在其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之内!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贵部现在要做的,不是征求孟山都公司意见,而是立即公开孟山都1988年向贵部呈交的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孟山都公司。

  况且,贵部3月28日的答复书至今已逾40余天。贵部所称“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已无法再成为贵部拖延答复的理由。

  因此,我们促请贵部收到此回复函后尽快将我们所申请公开信息予以公开。

  特此回复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杨晓陆 李香珍 田香萍

  2014年5月12日

  附:农业部2014年3月28日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农)[2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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