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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是不是“汉奸”谁说了算?》

lqszglz1216 · 2015-05-2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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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是不是“汉奸”谁说了算?》

  是不是“汉奸”谁说了算?

  《深度中国》中国新闻周刊,总第697期2012-09-27是不是“汉奸”谁说了算?

  导语:

  当下,“汉奸”一词已成为某些人挂在嘴边的口头禅。左右对话中,“卖国贼”与“爱国贼”一起出现,结束了“你是王八蛋,你才是王八蛋”式的互骂对话。其实,谁都不是“王八”下的“蛋”。谁是汉奸?谁又有权来判定汉奸?

  先原貌保存,具体内容后面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1、 冷藏了30年之后,一夜之间,“汉奸”这个掺杂着强烈的政治、民族意涵的词语,突然间重新回到了中国人的语境之中。

  很有意思,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正确的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如实反映。三十多年来,出卖国家民族、国家利益的行为从未断绝,对外转移中国人民的血汗成果的行为时有发生,人民不能瞎子、不是傻子,奈何汉奸成了可做却不能批的了?连这一词语都被冷藏了?谁冷藏了它 、为什么冷藏?这说明了什么问题。——原来主流们独占了话语权、剥夺了人民的监督权,网络的发展普遍开始使草根显示着绿意,对出卖国家、民族利益行径的批驳发自肺腑,汉奸一词再也不是禁词。它的回归既出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

  2、 当下,汉奸一词已经成为某些人挂在嘴边的口头禅,“汉奸”、“卖国贼”等帽子满天飞成了另一道中国特色的风景线。

  汉奸、卖国贼被冠之以帽子代表着一些人自己的价值观,这些是不是帽子,首先和主要的是要看有没有出卖国家民族利益的事和人、严重程度如何?我认为有,并且相当严重。仅仅看二万外逃贪官所带出的天文数字的财富,那些都是中国劳动者的血汗结晶呀,进一步问?仅仅是他们吗?现在仍然有多少在职在任贪官不是正在起吸血管的作用利用手中的权力吸着中国的心血来养育着外国呢,又有多少卸任的高官已经把掠夺到手的财富已经和正在转移到外国去呢?他们不是汉奸吗?说他们是汉奸是扣帽子吗?为了一点狗食、昧着良心替他们掩盖罪行、为他们开脱的无良文人难道不是汉奸吗?汉奸有被滥用的现象,主要是人们没有分清汉奸言论与汉奸的区别。如有中国人主张钓鱼岛是日本人、应该归日本所有、中国不应该与日本争,这是与历史事实与国际法、战后秩序的内容根本不相符的,是违背民族国家利益的错误的汉奸言论。但他本人不一定是汉奸,可能是因为知识的缺乏所导致的认识上的错误。如果一个人一贯把实施出卖国家民族利益行为、发表出卖国家民族利益的言论作为自己的乐趣、责任,那他就是汉奸。还有人打着爱国的旗号,利用历史上国家之间的恩怨,不顾当前国家发展所面临的实际威胁,混淆敌人、颠倒主次矛盾,不管他们对外送出了多少顶汉奸的帽子,都改变不了他自己无知或真汉奸的事实。至于网民之间的相骂,如果不是基于事实,则意义为空,与其他的贬义词大概等价。

  3、 汉语中的“汉奸”,不是严格的法律语言,也不是准确的学术概念。汉奸是一个负面意义的语汇,字面上的意思是指“背叛汉族的人”,大多情况下泛指出卖中国国家利益的人,相当于“卖国贼”“内奸”。“汉奸”在《辞海》的解释是“原指汉族的败类,现泛指中华民族中投靠外国侵略者,甘心受其驱使,出卖祖国利益的人”。

  这一解释基本正确。

  4、 在二十五史中,只有清史稿有“汉奸”一词,该词产生于清朝初年,其原意指的是对抗满人的汉族奸细,与现在意思相差甚大。

  不单是现在,历史上对“汉奸”的判定就有颇多争议。某人是否是汉奸在不同团体,不同个人的看法中有很大差别,有时汉奸一词更多地用来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而缺乏明确的标准。如帮助维持清室政权的汉人(包括康有为和梁启超)都被称为“汉奸”,中国第一位驻外公使郭嵩焘因推崇西方制度就被一些文人污为“汉奸”……

  汉奸一词的运用具有社会历史性,现在来看也确实有过不当之处。

  5、 在别国,与中国的汉奸对应的词汇是“叛国者”。《法律词典》对叛国的定义是:“一个公民协助外国政府推翻或严重侵害他所属的国家,或怂恿外国对他所属的国家宣战。”

  西方各国对叛国罪有严格的限定。美国在宪法第三条定义叛国为“发动反对美国的战争,或拥护美国的敌人、并给予他们任何形式的援助”。另外,法律亦规定需要至少两名证人目击被告在进行叛国行为,且两人所目击的行为必须相同,或被告在法庭上认罪方能判被告罪名成立。在美国,叛国的指控不易入罪。自其开国至今,有关叛国的起诉不超过40宗,罪名成立的个案更少。

  加拿大《刑法》第46条规定,发动反对加拿大的战争或为作出任何此类行动做预备;协助与加拿大交战的敌人,均构成叛国罪。

  日本《刑法》第81条、82条规定了外患罪,包括与外国通谋,致使其对日本国行使武力;支持外国对日本行使武力或为其服役或提供军事援助等行为……

  外国对与我们民意所指的汉奸有着明确的叛国罪法律界定,我国却没有吗?也不是,我国法律原有反革命罪的,遗憾的是它已经被现行法律所废止了,我对这一废止的合理表怀疑。反革命罪的内涵更广,操作性也更强性。

  6、 当下中国,左右分立,观点迥异,缺少共识。你说我一句“卖国贼”,我还你一句“爱国贼”。各方都以为只有他们才能带领中国迈向通往天堂之路,却不知很多时候会将中国领入地狱。

  当下中国,“汉奸”只能是一句文革式的骂人话而已。与“你是王八蛋,你才是王八蛋”这种互骂式的对话类同。那么,谁又能来证明谁是王八蛋呢?其实,谁都不是“王八”下的“蛋”。

  这两段评论既没有历史的深度也没有现实的意义。卖国贼一词早已存在,是对出卖国家、民族利益的人较准确的称谓,爱国贼则右右们近几年的新发明,这可不是对人类的贡献,只是提供给人们的一个笑料。现在如果放纵卖国言行而不去揭露、批判与惩治,中国肯定会被领入地狱。采用“文革式的骂人话”的称谓并不能改变出卖言行存在的事实及对其进行揭露、批判的必要性,大家都不是王八蛋下的蛋,却有些人真是汉奸、真是出卖国家民族利益的人。

  7、 中国刑法有叛国罪条文(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是不是“汉奸”应该让法律说了算。

  这是法律上是成立的,如果没有经过法庭的审判,最多叫嫌疑,经过法庭判决后才叫犯罪。可是我国法律却没有汉奸罪,所以严格意义上法律也无法认定汉奸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勉强适用,用反革命罪来的更直接。说明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里的国家利益主要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统一、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这告诉人们编故事、造谎言侮辱诽谤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作为巨大贡献的开国领袖、流尽最后一滴血的革命先烈的言行就是出场、危害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的汉奸行为,就是反革命行为,以此为乐、以此为业的人就是反革命就是汉奸,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嫌疑犯,经法庭审判后就可以治他的危害国家安全罪。

  8、一般来说,当有外敌入侵时,汉奸(叛国者)容易大量涌现。南宋末年、鸦片战争时期以及抗战时期就是典型的例子。汉奸出身各异,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甚至做汉奸的动机和原因也千差万别:有贪图富贵享乐者、有被逼无奈者、有政治斗争失意者、也有对现政权不满者等等。具体到抗战时期的汉奸,既有如汪精卫、溥仪(存争议)等因不甘政治斗争失败或对抗战失去信心投靠日本、组织傀儡政权者,也有不少贪慕权势虚荣之辈甘为侵略者为虎作伥,更有大量升斗小民因生活所迫而沦为汉奸。抗战时期中国大地上曾经出现过多少汉奸已无据可查,单被毙伤、俘虏和投诚的伪军就有118万。从1945年11月到1947年10月,国民政府司法部门依法(有具体标准)共判处369名汉奸死刑,979名汉奸无期徒刑,13570名汉奸有期徒刑,这恐怕还只是冰山一角罢了。

  认同这一说法,抗战中的汉奸,部分地受到了制裁,漏网的不但有而且数量不少,这是历史的遗憾。现实的遗憾就是现行的汉奸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还很猖獗,现在已经登堂入室,跟爱国者打起了法律战。

  9、笔者窃以为,对汉奸的判断应当慎重,以下三条可供借鉴:第一,评判汉奸与否应该适用当时的标准,不能以现在的既成事实评判过去。比如说秦桧、吴三桂等人是不是汉奸就不能用现在中华民族内部矛盾说来解释,从而得出不是汉奸的结论。如果这种推论成立,那么古代中国就没有如岳飞、文天祥的民族英雄,也鲜有汉奸了;严重同意这一说法,现在正在站在民间的而不是法律的角度来论述来汉奸的界定的,相反如果非让中国现行法律去逐一认同历史上的汉奸是极其搞笑的。第二,汉奸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产生的特定人群,有其适用范围,不宜作宽泛的解读。历史上汉族曾多次被异族征服(如元朝和清朝时期),不能据此就认为除了少数抵抗者外,全汉族皆汉奸;对这一点也同意。第三,一个人所作所为究竟是不是汉奸行为要以历史的长远眼光来看。时下有些言论和建议在没有经过历史检验后就被斥为汉奸言论是不妥的。最后一点有可取之处,只是别丢掉一个标准就行:那就是该言论和建议是不是出卖了国家民族的利益,舍弃了这一标准来空等所谓历史的检验,等于在现实中放纵汉奸言论、危害国家安全。

  看最后的结论,对是不是汉奸到底谁说了算的问题,并没有给出明确的主张,只能提出了如何认定的建议,该三点具有历史的(变化发展的)、具体的特点,有可参考性,但存在缺少对特定对象较系统的言行的整理要求及与国家民族利益的违背的的根本标准,从而容易造成不可知的结果。现在的汉奸应该由现在的人民、政府、机关来反,不能指望未来的认定。

  下面阐述一下自己对“是不是“汉奸”谁说了算?”这一问题的看法。”主要谈谈普遍网民在这场反汉奸运动中的责任与权利。

  汉奸是一个习惯称谓,是指实施有损于整个民族的、国家的利益、尊严和荣誉的言行的主体。这个名词沉寂了三十年了,可是出场国家、民族利益,挖中共的祖坟、砸人民英雄纪念碑的行为,侮辱开国领袖的言行却从来没有停止过。也就是说汉奸没有绝迹,他们在行动。官方在此的沉默是他们肆虐的重要的外部环境。打入中共高层的走资派不但存在而且能量不小。他们的目标就是要使中国改变红色的国家本质,他们与代表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截然相反的,与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的先锋队、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中国执政党在本质上也根本对立的,他们即使组织上在党,但思想上早已背叛了党,是党的叛徒。与之相呼应的还有存在在舆论点阵上的骨干及喽啰,他们不断摇旗呐喊为背后的金主服务。

  习总接捧后,旗帜显明地指出中国所搞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并且坚决主张捍卫国家的利益。在这场事关民族命运、国家前途的全方位捍卫与出卖、凿船与护船的斗争中,国家机关、宣传部门及广大人民(含众多网民),拥有各自的责任。国家开始注重对舆情的了解与掌控,吸收网络大V注重他们的主张与影响力。可是有一点不准确,这些网络大V得以产生的网络平台是什么?主要是被外交控制的门户网站,在他们的选择性管理所产生的大V,其民意代表可信度很低。我认为首先应该整顿网络平台,必须让他掌握在国家的掌控之下,成立广大人民畅所欲言的平台,成为真实反映民生、传递民情的平台,而不是要明星小丑唱主角、才子佳人当主题来歌舞升平,更不能应该外国通讯社的分部。中国几大主要门户网站的所有权结构到底是怎样的这一问题必须搞清与解决。党政掌管舆论的机关及工,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今天中国舆论的乱象,主要来自上面,但这不是宣传部门自我辩解的理由,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从现在做起,当然一定程度的改组是必然的。

  作为一般网民应该如何对待这一问题呢?他有没有同汉奸言行作斗争的义务吗?有;有同汉奸言行作斗争的权利吗?有。让我们再次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我们知道,中国公民没有发表汉奸言论、实施汉奸行动的自由与权益,中国公民有批驳汉奸言行、揭发检举汉奸言论的权利与自由。

  那么如何在这场事关国家民族前途命运的生死之战中尽自己的力量来反对汉奸言行、又能尽力提高准确性、避免伤及无辜呢?

  首先要分清汉奸言论、汉奸行为及汉奸本身。我在第2部分的评论中已经举例进行了什么是汉奸言论,但有过汉奸言论(出卖、背离国家民族利益)的人不一定是汉奸,因为可能是知识的欠缺所造成的。大家日常生活中所面对的问题多数情况下属于这种情况。下面例举汉奸:听从外国金主及其代办的命令、领取佣金散布卖国言论的职业水军属于汉奸,接受外国的培训研究所等机构接受外国基金的资助专门替外国势力宣传他们的价值的洋奴属于职业汉奸,打入我政权内部效力外国势力不管是否直接获利也都是汉奸。普通网络所面对的主要是文化汉奸。确定文化汉奸不太容易,但也不是无迹可寻的。因为本质必定通过现象表现出来现象都在表现着本质,现象分为真象与假象,它们分别从正面与反面表现本质。没有脱离现象的本质,没有不体现本质的现象。是狐狸总会露出尾巴来的。人具有主观能动性,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如何透过现象看本质。毛泽东主席告诉我们: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必须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详细地占有资料,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形成对事物本质的理性认识。我喜欢看论坛中的大型论战,在双方的交锋中通过对人们长期以来的言论的进行系统归纳概括,有助于提高大家的思维能力。基于事实、立足于整体全面掌握。文责自负是一个普遍的法则。

  面对着大量出场国家民族利益的行为及鼓吹、鼓动这种行动的大量言论,广大的爱国的人民不应该沉默、不可以失语,批判、检举、揭发汉奸言行是他们的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目前必须大打一场反汉奸的人民战争。在这场反汉奸的斗争中,汉奸一词确有被滥用的现象,我认为这不是否定民众参与的充分依据。汉奸帽子横飞可怕,民众的集体失声、放任汉奸的肆意妄为更可怕。当前更有建设意义的课题是如何提高民众揭批汉奸、增强准确度的办法。法律的认定是最终结果、是反汉奸斗争的重要环节,但决不是唯一形式。民不告官不究。我国的司法资源有限,汉奸的言行在多层次存在。如何处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恩格斯指出:“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强调的是实践的重要,这里可以用于反汉奸的司法实践。我认为问题的另一方面是:“武器的批判也不能代替批判的武器。”这里指的是思想的批判,是知识分子们的责任、是党的宣传部门的责任也是普遍民众的责任。

  对炎黄春秋问题,众多的有良知的爱国、受党、拥毛的人,通过多次查资料、列数据,把它们至2002年以来文章进行分类、汇总,它的本来面目就暴露在世人的面前。最终炎黄春秋是不是汉奸刊物,没有汉奸行为,最终要由法律来认定。但这与广大网民揭发批判他们的错误言论、侮辱革命先烈的行径不但不矛盾,反而是相辅相成的。中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与权利。

  有人说应该先由法院进行审判然后才能认定汉奸罪,之前只能叫嫌疑,并且否定一般人的判断权,取名叫舆论审判。我们举例推导一下,警察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某人形迹可疑,进行盘问,发现疑点,带回审问,后收集证据,最终法院审判。这时警察的行动合法与否?合法。问:是法院审判定罪在先还是警察的主动判断在先?警察的判断在先,恰恰是造成法院最终判罪的基本前提。警察不可能都是等法院审判后再去逮疑犯的。如果说上个例子是就警察这个执法者的特殊行为而言的,那么普通网民可否有自己的认定权呢?有的,网络反腐被高度重视,并且效果显著,其传导过程仍然是网络发现异常现象,作出自己的判断,通过网络的途径给予揭露,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最终查证审判。在这一过程中仍然是网民个人其实异常现象的事实作出自己的判断在先,法院的最终审判在后。这样的过程对遏制贪腐犯罪适用,对遏制汉奸行为适用吗?我认为同样适用。大家发现异常言行,作出各自的判定,提出批评,在辩论中随着更多的事实的呈现,真相将越来越近。当然并不是每场辩论都找到真相,舆论战无疑是揭批汉奸言行的重要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下,公民没有散布汉奸言论的自由,公民却享有揭批汉奸言行的自由。郭梅案的立案立案起点不是没有骂狗娘养的,而在于是否实施了狗娘养的行动从而就是就该被叫做狗娘养的。

  人们反对汉奸的形式可以也必须是多样化的,目前网络反奸占有重要地位,这也是在舆论战线传播正能量、驱逐邪恶的重要组成部分。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将成为可能的形式,它们之间是相互补充而非相互排斥的。只能目前后两种形式在实际生活中还没有实际功效,表明目前的反奸斗争级别还不高,还不待于进一步发展完善。当法律反汉奸成为重要形式时,说明反汉奸的成熟期到了。让我们共同努力,期待这一天的早日到来。

  如何评价目前出现的民众自发的反对汉奸运动?

  1、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正确的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如实反映。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正确的社会意识将促进社会存在的发展。大量汉奸言行的存在及其重大危害是民众揭批汉奸言行的客观依据,群众性的揭批活动是维护国家民族利益即自己的根本利益的正义行动,对于遏制汉奸言行、有效维护国家民族利益及人民的根本利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2、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所决定的,矛盾的次要方面也影响着事物的性质。所以看问题主要看主流,同时也不能忽略支流。揭批运动主流是好的、必要的、正义的、健康的。也存在着轻易判断的现象、存在着伤及无辜的现象。这种现象也应该引起大家的重视。讨论提高广大强友识别真汉奸的能力确有必要。

  3、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是社会历史的主体,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坚持群众观点、群众路线是我党最根本的工作方法。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党员干部要虚心向群众学习,甘当群众的小学生。人民群众是这场反奸斗争的主体。

  4、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状况。现在一些人的拆庙、凿船所要毁灭的正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推行私有化、殖民化,甚至直接转移资产到外国去。他们当然需要汉奸、反革命言论来为他们的行为辩护、麻痹善良人。现在觉醒的人们所进行的揭批汉奸言行的活动正是以社会主义的思想上层建筑来维护公有制的经济基础、捍卫国家民族利益及人民的根本利益。

  说明:我这个评价帖是根据有责的转帖而写的,为评价的便利,我自行加上了几个洋码,原文中是没有的。现在找到了完整版,附在后面,供大家评判。

  附:是不是“汉奸”谁说了算? ——————————▲697《深度中国》中国新闻周刊2012

  http://www.360doc.cn/article/11542102_273457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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