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汉族主义是国家的敌人,为什么?很简单,就因为我们这个国家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而民族问题从来都是最复杂的,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被视为最敏感的政治问题。谁都知道,把少数民族同化掉是解决民族问题最简单的办法,实际上,包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这些移民国家在内的很多西方国家原来都是这么做的,但结果呢?西方至少是在理论上走向了多元文化主义,强制种族同化被视为不道德。斯大林的苏联也这么干,列宁有一次批评斯大林等人说:“那些俄罗斯化的异族人(斯大林是格鲁吉亚人)在执行大俄罗斯主义的时候比俄罗斯人还要彻底。”(大意是这样)但斯大林同化政策的结果是什么?苏联分裂最显著的表现形式就是民族分裂和民族冲突。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我国的民族政策有什么问题:
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漏洞太大,缺少实际功能,没人真拿这种制度当回事。
二、 汉族不满,少数民族也不满。汉族觉得少数民族受到国家特殊对待,是“特殊公民”;少数民族觉得没有真正给他们法律承诺的自治权。
三、 自治单位地理面积占领土比重过大,对国家建构构成隐患。
四、 固化少数民族身份,特别是一些少数民族随着社会发展和代际更替,民族特征已发生变化,有些强化了,有些自然弱化甚至消失了,还有些是逆向变化,如被西方学术界称为“满族复兴”的社会现象,而政府对这些社会现实缺乏必要的政策反应。
五、 一些社会成员借少数民族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举例来说,和同等情节的汉族相比,一些地方对某些少数民族违法行为制裁过轻,不仅引起社会不满,而且破坏国家法制统一。
六、 一些少数民族身份“可疑”,有些汉族为追逐升学、生育等优惠政策改变民族成分。
这些问题其实很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总而言之,现在政策的缺陷很多。实际上,民族问题最关键的问题有两个:民族身份和行政区划。这两个问题是“纲”,其余都是“目”,只有解决了这两个问题,才能“纲举目张”。民族身份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因为牵扯到心理认同,所以全世界也没有一个标准。目前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是将这种身份认同“模糊化”,简单地说,你愿意觉得自己是少数民族,那你就是吧。这种做法在中国目前行不通,因为在背后支持它的是“消极”的国家民族政策。“消极”(negative)的意思是国家对少数民族不进行很多的主动的“积极”(positive)干预,而只是从避免负面结果的维度进行干预——其实主要是反对种族歧视。当然,任何一个国家的民族政策在这一点上都没有那么单纯,但这对我们整个民族政策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因为我国民族政策的缺陷概括起来其实就是一个特点:过度干预和干预不足并存。
区域的问题涉及到重新划分行政区划,让民族自治单位更小,少数民族的人口更集中,区域性民族特征更一致更显著,然后相应的制度就比较容易运行起来,对国家的威胁也会减少。
基于目前我国的社会形势,有些事是政府应该抓紧做的:
一、 将民族身份从“固化”(绝对的)转变为“动态化”(相对的)。
应对“民族识别”这种行政行为进行立法,吸收西方一些经验,使民族识别的标准更开放也更具合理性,承认民族识别中的感性因素,如“传说中的共同祖先”、“自我认同”和“外部认同”等。任何人在征集了一定数量的“本民族”人士签名以后就可以向国家申请民族识别,但举证权在申请民族识别的人群本身。国家机关公布的结果将是一个行政结论。对结论的争议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法》上诉或提交人大审议修改立法。这听上去可能很麻烦,却为民族身份认定提供了一个比较灵活、也可以操作的方法。实际上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在藏族、蒙古族这样的民族身上,大多会是些“小”民族。这样做不仅会使民族身份和社会实际情况更符合,也为将来一些民族的民族特征发展变化留下回旋余地。
二、调整民族优惠政策。如北京市政府需要考虑都是在人大附中读书的孩子们要不要给少数民族学生高考加分,因为他们受教育的条件是一样的。而且,国家应该区别对待生活城市中和生活在农村的少数民族。城市里要采取“消极”政策,就是反歧视(就业等);农村则应继续“积极干预”,从而促进其脱贫、发展。生活在中等以上城市中的少数民族享受的优惠政策只能涉及特殊的文化权利:如法律诉讼可使用民族语言,由政府提供翻译。把更多的优惠政策提供给农村,这样对大多数社会成员才公平。
三、针对我国少数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情况,对民族区域自治单位的少数民族人口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占一定的百分比以上(这个数字需要对人口分布情况做调查分析才能确定,可以仍然不占人口多数)。需要充分考虑照顾同一少数民族群体生活在同一行政区划内,然后重新调整行政区划。这样做不仅将产生更多的县一级的自治单位,方便给予它们更大的自治权;同时可以将集中分布的汉族人口从自治单位中分离出来,否则民族政策对他们可能会构成“制度性”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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