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仰:“天赋人权”很幼稚
药家鑫案中出现一股强大的声音,要求免除药家鑫死刑,背后指向中国从法律上全面废除死刑的目的,以同“世界先进文明”接轨。有人非常正确地指出:欧盟很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还有人说欧盟废除死刑的国家,犯罪并没有上升。这话多少有点问题,并非每个废除死刑的欧盟国家犯罪都没有上升,但具体辩驳意义不大。我们说一点理论上的概念,做一下大脑体操。
废除死刑的理论依据是天赋人权。的确,欧洲也是天赋人权概念的发源地。天赋人权的意思是说,人权是“天”赋予的,所以,除了“天”之外,谁也不能剥夺任何人的人权。生命权当然是人权中最重要的内容,因此,除了“天”之外,谁也不能剥夺他人生命。于是,人只能是自然死亡,不能用死刑。但我不明白,“天”让你自然死亡,其实很多人也不愿意,如果“天”不可抗拒,人类为何还要研究长寿?所有研究长寿的企图难道都是违背“天命”的?如果“天”钟爱人类,把天堂里的长生不老、永远不死直接搬到人间,人权不是更加完整吗?
同时,我还有一个不明白,既然谁都没权剥夺他人生命,为何还要发动战争呢?因此,如果废除死刑的理论要自洽,要自我圆满,同时也应该放弃一切战争行为,否则,这就是自相矛盾,说不过去。难道,“天”只赋予某一个国家的人权,所以这个国家内部要废除死刑?难道,“天”没有赋予其他国家人权,因此,“天赋人权”+“废除死刑”的国家,可以对外发动战争?不是说“人权高于主权”吗?按这个说法,其他国家也是“天”赋予人权的,你怎么就可以用战争、用保护别国人权的名义,杀死别国任何一个人,哪怕他是独裁者、暴君呢?又是一个自相矛盾。
要讲“天赋人权”,同时也就推导出“天赋动物权”,动物的生命,乃至植物、昆虫、微生物,它们的生命都是“天”赋予的。《圣经》里说,世界上的一切都是上帝造的。因此,天赋人权必然推导出“一切生命平等”。的确,动物保护主义、环境保护主义在欧洲也很流行,很强大。这就是西方观念、西方理论造成的必然结局:天赋人权、废除死刑、动物保护,都是它们这一理论系统下必然的结果,这些观念和行为,在欧洲都很流行,我们也都看到了。
那么,当人生病的时候应该怎么办呢?病菌也是生命,病菌的生命权与人的生命权平等吗?如果平等,就不能杀死病菌,不能治病,不能打针吃药,不能做化疗放疗。动物保护主义说,狗的权利和人一样,推广一下,病菌的权利也同人一样。那么,病菌杀死了人怎么办?废除死刑的观点说:不能杀死病菌,那叫以暴制暴,那叫“用一个罪恶惩罚另一个罪恶”。再回到人类社会,废除死刑后,杀人的与被杀的,在生命权上还有平等吗?不光是杀人这样的极端行为,连吃饭都不行了,你吃的一切,难道不都是生命吗?所以——
天赋人权+动物保护+废除死刑=自杀!
保护人权的初衷,最终将毁灭人类。为什么会这样?
天赋人权、废除死刑、动物保护等等西方观念,单个看上去,好像都不错,都挺有道理,把它们放在一起,人类就完了,手足无措,到处是自相矛盾。为什么会这样?因为西方人太笨,西方文明太幼稚。“天赋人权”那一套理论,不过是西方社会刚刚摆脱宗教统治的时候,刚刚开始“以人为本”的时候产生的理论。乍一听,比宗教理论有道理,但远没有自洽和系统化。“天赋人权”说到底,不过是宗教体系中“君权神授”的翻版,只不过换了对象而已。因此,“君权神授”有多荒唐,“天赋人权”就有多荒唐。“君权神授”说的是,某一个人的权利是“天”给的,“天赋人权”说的是,所有人的权利都是“天”给的。说它进步?的确有一点进步,但依然很愚昧,依然是宗教思维,而不是人的理性思维。
相比而言,中国早就有发达、成熟的“人文思想”、“人本主义”、“以人为本”。类比一下,中国的“人本思想”是成年人的理性思维,西方的“天赋人权”是小孩子的幼稚思维。否定“天赋人权”,并不是否定人权,而是确认人权的真实基础。人权不是“天”给的,而是“人”自己给的。人是群居的。单个的人,不与其他人发生任何接触的人(比方独自在荒野生存),没什么人权一说,因此,人权是人类社会赋予的,与“天”没有关系。两者有什么不同?
“天赋人权”是一种自私,它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因为权利是“天”给的。这么说也不完全对,在宗教观念下,“天”给你权利,你也要尽义务,比方说祈祷、遵守教规、供养教会。然而,当“天赋人权”摆脱了教会,它便真的只剩下权利,没有义务了。因此,在把“天赋人权”当真理的社会里,一个人生下来,父母养他是应该的,因为生命是“天”给的,而不是父母给的,婴儿就开始享受“天”给的权利。很多年以后,婴儿长大,父母老了,也无须承担义务,让父母去住养老院,长大的婴儿无需奉养父母。这就是“天赋人权”这一自私的结果,之一。
中国人认为,人权是社会赋予的,这是人的社会性决定的。因此,人权像是“社会人”之间的契约,它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不同在于,卢梭那是概念化的“自然人”的契约,其不合理之处,我早在其他文章里说过,这里不多说。中国传统中的人权是社会赋予的,这就决定了,每个人的权利和每个人的义务是共存的。也就是说,你在享受权利的时候,同时要承担义务。与西方不同的是,中国传统人权中的义务,也是对与你一样的其他人的义务,所谓“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所谓“将心比心”,都是,这才是“以人为本”的平等。而西方“天赋人权”中,如果有什么义务,那也是对“天”尽义务,无需对其他人尽义务。因此,在“社会赋予人权”的中国系统下,如果有人伤害社会、伤害他人,社会就可以不同程度地限制、剥夺他的人权。
具体来说,药家鑫不是不想死吗?不是要求饶命吗?按照“已所不欲,勿施他人”这一“社会赋予人权”的原则,当初你又为何要剥夺他人的生命呢?既然你没有做到,你就不要怪社会剥夺你的人权,这才是平等。道理就这么简单。西方“天赋人权”那一套,搞来搞去很复杂,其实只是小孩子的天真。中国文化早已成年,早已成熟,西方文化还处在“人本主义”幼儿园的阶段。我们听小孩子的话,有时也会很感动,很纯真,但它很难成为社会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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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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