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假定我们中国社会还有一些最基本的道德感的话,这个道德感的基础到底是什么?到底是什么在支撑着我们现在这个社会?
从比较的角度来看,在历史上比较相近的经济大转型时期,道德迷茫是相当普遍的,包括美国和英国现代历史上的转型时期。美国比较明显,从1870年到1930年这五六十年间是他们的工业化时期,现代资本主义大规模扩张,但在1900年前后是美国道德迷茫的最低点。1900年前后美国很多小说描写的状况和我们现在非常像,包括腐败问题。1900年前后最有名的一本小说题目就叫《民主》,讲的是资本主义的高速扩张完全毁掉了原先社会的道德基础,特别是共同体的基础。因此,中国在转型期间遭遇的问题可能带有一定的必然性,可能未必那么悲观。
我认为需要检讨的是,我们中国人自己在道德问题上最基本的一些想法是有问题的。如果道德行为需要一些规范,这些规范一定要有相当的稳定性,不可能说建立一个新道德就建立一个新道德。但是,中国社会在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基本上是不断的革命加上改革,老是在动荡中,或者老是在变动中,这就使得所有人都认为,一切东西都是可以变的,包括道德。
现在的确出现了一些很不应该出现的事情,但更严重的问题是,对一些很不应该出现的事情可以振振有辞地辩护。最明显的就是范跑跑事件,这种事情在美国很可能是要坐牢的,学生家长们可以起诉他。但他在社会媒体上都得到了很大的喝彩声,似乎他是在提倡一种新道德、新伦理,用这种新的道德伦理来辩护自己,甚至大家不知道这个到底是对还是不对。
我认为,一个现代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基本不是现代社会形成的,都是传统的。我们做人最基本的道德,包括要有诚信、不要杀人、不要放火、不要偷盗,哪一种是现代社会形成的?所以一个真正良性的现代社会,不在于形成一套与传统完全不同的新道德,而在于传统道德在现代生活当中有很好的维持。传统道德维持得越好,可能这个社会相对运行得越好。但是,我国从“五四运动”开始,就在提倡一种非常混乱的、非常没有根据的道德主张:因为要进入现代社会,要进入新社会,所以要有一套和传统道德截然不同的新道德。然后到解放以后,我印象很深的是“破四旧”,即破除“旧思想、旧道德、旧风俗、旧习惯”。新东西则是新思想、新道德、新习俗、新习惯。如果说毛泽东时代最正面的道德楷模是雷锋,雷锋比较好是因为他处处体现了中国传统和儒家伦理最好的部分。其实中国农村老百姓的基本行为方式长期以来都非常传统,从革命时期,到改革开放,甚至一直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一直都很传统。
美国学者苏珊·桑塔格在冷战结束以后曾有一个非常深刻的观察。她一直比较关心东欧,她说,东欧国家在西方通常被称为是极权主义,而这种极权主义有其特点,即极权主义的政体基本上不触及普通人的一般道德。无论是前苏联也好,东欧也好,其实大多数人在所谓极权政治中的基本道德行为是传统的。而在冷战结束以后,资本主义在十年之内比任何极权主义都更广泛彻底地摧毁传统的道德。桑塔格这一深刻观察指出了,资本主义说到底对道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撕裂了整个共同体的纽带,包括道德。像诚信这种基本道德需要以一个共同体的存在为基础;如果这个共同体本身已经不存在,如果这个社会完完全全是由彻头彻尾赤裸裸的个人所组成的话,那完全是另外一回事情。
一种常见的说法是,我们要建立适合市场经济的新道德、新伦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应当要用比较有强度的、有基础的道德来制约市场经济发展,要使市场经济能够服从最基本的伦理规范。资本主义追求的就是利润,市场经济必然唯利是图,如果一个资本家不唯利是图也不对,所以这就是问题所在。不可能从市场经济的内部产生出不讲利润的道德,它的内在需要就是唯利是图。如果资本主义有道德,那么它一定是外在的东西,基本上是在前资本主义时代、在人类千百年文明历史中所形成的基本道德规范。在西方社会,基本上是以基督教、天主教等等为基础所形成的道德。做慈善从根本上说也是外在的,而不是市场经济内在生长出来的。我不大认为现代社会市场经济本身能够产生道德,这个观点肯定是错的。市场经济最大的动机就是追求利润,可能现在语词说的好听一点而已。
如果我们要谈道德,首先要知道,什么对我们社会的道德基础、道德规范冲击最大、破坏最大?如果认为现在对我们道德影响最大的不是资本主义这套东西,而是别的东西,那么我认为,连敌人都搞不清楚,提出的问题肯定是有问题的。
假定我们社会基本的道德基础还是存在,或者大多数人在做事时是有道德规范的,而不是真的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要说真的无法无天,坦白说就是大老板他们会无法无天,普通人并没有资本无法无天。)那么,我们无论是谈社会诚信的重建也好,社会同情的培养也好,我们可能会面临一个问题:中国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单位到底是个人,还是家庭,还是某种群体?
我认为最基本的问题在于,要应该明确确定中国基本的道德单位是家庭。以家庭为中心,是一个比较能有效克制恶性个人主义发展的基础。如果没有一个基本的道德主体承担单位,如果只是像西方那样,明确规定就是赤裸裸的个人,然后大家在赤裸裸个人的基础上建立一套行为规范,这在中国社会是不对的。因为儒家的基础和基督教的基础不一样,基督教不是以家庭为中心的,在上帝面前人人都是赤裸裸的个人。
如果我们不是把道德重建的全部重心放在重建家庭、保护家庭之上,如果连一个家庭都不能建立起来,我们谈亲情、谈同情、谈爱心都是空的,都是大话、废话。我在中山大学博雅学院禁止学生募款,我有时候说得很残酷,大家每天都希望发生汶川地震这样的事件,以便来表达你的爱心,如果不是大灾难,你们好像都不知道表达爱心。爱心就在日常行为中,爱心在和父母的关系中,爱心在和同学关系中,不要舍近求远,而是就近去培养。否则那些老是说表达爱心的,不过是在作秀,不过是想追求社会的认可、喝彩。
与重视家庭、保护家庭最切近的是儒家传统。这方面有很多错误的看法需要澄清。比如,最近十年来,伦理学家一直在辩论所谓“亲亲相隐”的问题。某些似乎很了解现代社会的人把“亲亲相隐”批得一塌糊涂,说“亲亲相隐”毫无疑问是不对的。这里不想进入这个争论。最近中国正在准备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修订,就是明确把“亲亲相隐”原则引入刑事诉讼法。其实,只要稍微了解一下西方的法律制度,就知道“亲亲相隐”在所有西方国家都是一个原则。有些人根本不了解西方,却振振有辞地认为“亲亲相隐”完全错误。其实所有西方国家,除了反叛国家罪和杀人罪这两种最严重的罪行不可以包庇之外,其他所有情况下亲人都有权利“亲亲相隐”。因为这两种罪行危害到人之为人这类社会共同体最为核心的价值。说西方的这些法律背后没有道德考虑,是不可能的。而且,事实上中国传统对这个问题的考虑远比西方深刻,但现在西方做得比我们好。刑事诉讼法的这一条修订吸取了西方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上的基本做法,我相信它会顺利通过。
与此相关的例子是,不久前修订后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引起轩然大波。“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完全没有考虑到家庭对于中国的重要性。其中的关键问题是,两个人结成一个家庭,是否完全是随意结合和随意分离?如果根据财产划分原则把家庭分成两个孤立的个人,这是非常错误的,而且特别不保护女性。“司法解释三”草案很简单,现在每个家庭都要买房,问题买的房是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还是按照开始的出资比例判断是谁的财产?目前中国年轻夫妻的房子很多是男方的家长出的钱买的。“司法解释三”草案的办法是,如果房子是男方家长买的,一旦离婚房子就应该归男方,女方就没份了。这是非常荒谬的事情,很令人费解。法学界方面已经有一批学者对此做出了批评,而且中国司法部门的最后定稿对此有所吸收。
这些例子涉及的都是同一个问题,就是社会道德的基本单位到底是一个个体还是一个家庭。
我们的道德关怀到底落实在哪里,这是很基本的问题。如果我们要道德重建,首先要确定道德重建的主体是什么。如果我们认为中国只能像西方一样,建立在赤裸裸的、毫无关系的个体基础之上,如果我们认为目标只是重建一个没有血肉的、抽象的伦理共同体的话,我认为是错误的。而且事实上西方的一些看法只是理论推导。其实伦理学的悲剧在于,通常一个社会的伦理学理论越发达,它的道德基础越薄弱,因为伦理道德都被抽象化了。伦理和别的理论并不一样,伦理的东西如果不能落实到人心,不能落实到实践,而只是变成抽象的理论,那表示这些伦理机制已经差不多完蛋了。我认为西方很多人的伦理学理论都变成一种理论游戏,无助于社会伦理的重建。这些都需要我们重新去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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