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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我伸张正义

殷三元 · 2016-08-04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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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产被律师制作假合同书和假委托书判给律师我不知道。知道后多次上访无果

房产被判给别人卖了 三年房主不知道

如此明目张胆违法谁来管

我是黄冈市燃化协会下岗职工,为了谋生,我回到老家红安十几年。我再次向领导反映律师段滨鸿、金新咏与黄州区法院法官易德文互相勾结,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在黄州的房产违法判给律师段滨鸿并且转卖了近两年我才知道的事实。

2012年大约 10月份,红安律师 金新咏找到我家,说黄州有人要租我的房子,要我把房子的钥匙给他,租房人要看房子。我就叫他到黄州我的侄女婿那里拿走了钥匙。没过多久,律师段滨鸿盒金新咏就来到我家,说要买我的房子,我说只租不卖。段威胁说不卖不行,吴又根【开发商】带地痞流氓如何如何,现在黄州的房价如何如何低等。在他的威胁欺诈下,我在他事先起草的合同上签了字。很快,我就知道我受到了欺骗,加之段付款又违约,我打电话段合同终止。但是,段再一直不跟我联系,也不接我电话。今年,我从黄冈市房产局了解到我的房产被黄州区法院判给了段滨鸿,并且已经转卖了三年。而黄州区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段滨鸿提供的假合同。代理人的委托书是他们合伙伪造的。

于是,我向黄州区法院法反映,不理。我又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仍然不理。我进而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向黄冈市纪委反映,在天涯社区发帖,才得到黄州区法院的如下回复:

你所反映的本院堵城法庭易德文在审理原告段滨鸿与被告殷三元等合同纠纷一案中,不制作、不送达一切法律文书的问题,院纪检监察部门调取了该案卷宗,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查明: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被告殷三元于2014年1月21日全权委托自然人詹冬生代理本案,并向法庭提交了殷三元的身份证,号码为:42210319640101878。开庭传票、民事诉状、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于2014年1月21日送达被告殷三元的代理人詹冬生签收,本案于于2014年1月27日开庭进行审理,被告殷三元代理人詹冬生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辩称原告段滨鸿所诉属实,被告殷三元不持异议。此案于2014年1月27日进行了判决,2014年3月3日进行了宣判,原、被告服判,均未上诉,被告殷三元代理人詹冬生签收了本院(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

2012年3月5日,原告段滨鸿与被告殷三元、吴纳新、吴细元、刘学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及土地分割协议书》,协议约定殷三元将自己的房子黄州字第03797号卖给原告段滨鸿,价格为140000元。另约定殷三元和原告段滨鸿的过户手续由原告段滨鸿负责,过户费用由原告段滨鸿承担,被告吴纳新、吴细元、刘学春负责该房产证的土地分割,由原告段滨鸿在签协议书时付给吴纳新、吴细元、刘学春18000元的土地费,下欠2000元待证办完付清。

2012年11月10日,殷三元收到段滨鸿购房定金款壹拾万元(¥100000.00),2013年5月11日,段滨鸿付给殷三元指定账户20000元,2013年11月10日,段滨鸿付给殷三元15000元,合计135000元;2013年7月8日,吴纳新收到段滨鸿的土地款18000元,被告殷三元同时将房产证交给了原告段滨鸿,被告吴纳新、吴细元、刘学春将土地证交给了原告段滨鸿,因被告殷三元没有配合段滨鸿办理过户手续,故而引起诉讼。

因本案的诉争的标的物在黄州万达广场拆迁范围内,原告因拆迁得到了相应的补偿。

:黄州区人民法院   时间:2016-06-02 16:31:14

该案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得当,承办法官易德文无违纪违法行为。

这个回复,是对易德文贪赃枉法的公然袒护。

1 吴纳新、吴细元、刘学春是谁?我根本不认识!段滨鸿什么时候与殷三元、吴纳新、吴细元、刘学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及土地分割协议书》?这明显是伪造的合同文书!

2 2014年1月20日立案,21日詹冬生签收了应诉通知书。稍有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法院20日立案,怎么就知道我有委托人?并且还准确的知道和送达到是团风的詹冬生?易德文可谓圣人!并且,应诉通知书必须送达当事人而不是代理人。

3 1月21日立案,1月27日就开庭,显然是使用简易程序。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是多人的不能使用简易。这里使用程序显然是违法的。什么样的情况下使用简易程序当了几十年法官的易德文难道不知道吗?法院纪委监察的难道不知道吗?

4 按照以上回复说的,我所“委托”的代理人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这个官司有必要打吗?我到房产管理部门签字不简单得多?

5黄州区法院说我签了代理委托书给非亲非故的自然人詹冬生,我要求鉴定委托书和所谓的“协议”的笔迹,为什么不鉴定?《民诉法》规定自然人不能代理民事案件,易德文能够不知道?

6 我留了联系方式,纪委人员为什么不了解举报人就妄自结论。

7 法院为什么还不给我看案卷?案卷里还有什么不可告人的东西?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规定,纪委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应该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当事人伪造合同和司法委托书是明显的违法行为,黄州区法院为什么不交由公安局侦办呢?

举报人:殷三元

联系电话:1898634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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