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编辑同志,您好!当前钓鱼岛主权争议牵动每一个中国人的心。我国政府强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现在关于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的各种历史依据和法律依据都比较分散,一般读者不宜形成完整认识。贵刊能否对这些历史史料和法律依据进行比较系统的梳理?
湖北读者:张明宇
张明宇同志:
您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是有充分依据的。中外大量史料证明,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我们不妨通过这些史料回顾一下钓鱼岛的历史。
1372年(明洪武五年),中国明朝太祖派杨载作为招抚使出使琉球国,即现在的冲绳。琉球国王察度派其弟随同杨载乘船到中国朝贡。从此,琉球国成为中国的藩属国,中国与琉球建立起长达500年的友好交往关系。这期间,琉球国王登基时中国派出的册封使船共计24次,每次都以钓鱼岛列岛为海上航标前往琉球。许多赴琉册封使都留下了对钓鱼岛群岛的记载,如1534年明朝册封使陈侃所著《使琉球录》,1562年明朝册封使郭汝霖所著《使琉球录》,1579年明朝册封使萧崇业所著《使琉球录》、册封副使谢杰所著《琉球录撮要补遗》,1606年明朝册封使夏子阳所著《使琉球录》,1683年清朝册封使汪辑所著《使琉球杂录》,1719年清朝册封副使徐葆光所著《中山传信录》,1756年清朝册封副使周煌所著《琉球国志略》等。这些记载都表明,钓鱼岛属于中国,而不属于琉球。
1373年(明洪武六年),福州海防将领张赫率舟师巡海,在福建省牛山洋海域驱赶倭寇,追击至琉球大洋。当时,钓鱼岛所处的“闽海”已被纳入中国的海防范围之内。
1403年(明永乐元年),《顺风相送》一书明确记载了中国海上航线和途径岛屿,其中“福建往琉球”航路上有“钓鱼屿”和“赤坎屿”,即今天的钓鱼岛、赤尾屿。
1556年(明嘉靖三十五年),受明朝政府派遣赴日本考察的郑舜功撰写了《日本一鉴》。书中绘制的“沧海津镜”图中有钓鱼屿,并写道“钓鱼屿小东小屿也。”所谓“小东”,即当时台湾别称,说明当时中国已从地理角度认定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
1561年(明嘉靖四十年),明朝驻防东南沿海的最高将领胡宗宪主持、郑若曾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明确将钓鱼岛等岛屿编入“沿海山沙图”,纳入明朝的海防范围内。
1605年(明万历三十三年),徐必达等人绘制的《乾坤一统海防全图》,该图与1621年(明天启元年)茅元仪绘制的中国海防图《武备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图》,都将钓鱼岛等岛屿划入中国海疆之内。
1629年(明崇祯二年),茅瑞徵撰写的《皇明象胥录》,将钓鱼岛列入中国版图。
1650年,琉球国相向象贤监修的琉球国第一部正史《中山世鉴》记载,古米山(亦称姑米山,今久米岛)是琉球的领土,而赤屿(今赤尾屿)及其以西则非琉球领土。
1708年,琉球学者、紫金大夫程顺则所著《指南广义》记载,姑米山为“琉球西南界上之镇山”。
1722年(清康熙六十一年),清朝政府巡查台湾的官员黄叔璥所著《台海使槎录》中,对中国在钓鱼岛巡航有详细的实地记载,并记载了一处由海岸切入钓鱼岛的人工小港。
1767年(清乾隆三十二年),来华法国人、耶稣会士蒋友仁绘制出《坤舆全图》,将钓鱼岛列入中国版图。
1785年,日本学者林子平著《三国通览图说》,其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将钓鱼岛列在琉球三十六岛之外,并与中国大陆绘成同色,意指钓鱼岛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此为日本最早记载钓鱼岛的文献。
1809年,法国地理学家皮耶·拉比等绘《东中国海沿岸各国图》,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绘成与台湾岛相同的颜色。
1811年,英国出版的《最新中国地图》,明确标明钓鱼岛为中国领土。
1859年,美国出版的《柯顿的中国》,将钓鱼岛列入中国版图。
1863年(清同治二年),《皇朝中外一统舆图》中的“大清一统舆图”等,明确载有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
1871年(清同治十年),陈寿祺等编纂的《重纂福建通志》卷八十六将钓鱼岛列入海防冲要,隶属台湾府噶玛兰厅(今台湾省宜兰县)管辖。
1877年,英国海军编制《中国东海沿海自香港至辽东湾海图》,将钓鱼岛看作台湾的附属岛屿,与日本西南诸岛截然区分开。
1884年,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声称首次登上钓鱼岛,发现该岛为“无人岛”。日本政府随即对钓鱼岛开展秘密调查,并试图侵占。
1885年9月6日(清光绪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中国《申报》指出:“台湾东北边之海岛,近有日本人悬日旗于其上,大有占据之势”。
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令在对钓鱼岛进行秘密调查后,向内务卿山县有朋密报称,这些无人岛“与《中山传信录》记载的钓鱼台、黄尾屿和赤尾屿应属同一岛屿”,已为清朝册封使船所详悉,并赋以名称,作为赴琉球的航海标识,因此对是否应建立国家标桩心存疑虑,请求给予指示。同年10月9日,内务卿山县有朋致函外务卿井上馨征求意见。10月21日,井上馨复函山县有朋认为,“此刻若有公然建立国标等举措,必遭清国疑忌,故当前宜仅限于实地调查及详细报告其港湾形状、有无可待日后开发之土地物产等,而建国标及着手开发等,可待他日见机而作”。井上馨还特意强调,“此次调查之事恐均不刊载官报及报纸为宜”。因此,日本政府没有同意冲绳县建立国家标桩的请求。
1890年1月13日,冲绳县知事又请示内务大臣,称钓鱼岛等岛屿“为无人岛,迄今尚未确定其管辖”,“请求将其划归本县管辖之八重山官署所辖”。
1893年11月2日,冲绳县知事再次申请建立国标以划入版图。日本政府仍未答复。
1894年5月12日,冲绳县秘密调查钓鱼岛的最终结论是:“没有关于该岛之旧时记录文书以及显示属我国领有的文字或口头传说的证据。”
1894年7月,日本发动甲午战争。同年11月底,日本军队占领中国旅顺口,清朝败局已定。在此背景下,12月27日,日本内务大臣野村靖致函外务大臣陆奥宗光,认为“今昔形势已殊”,要求将在钓鱼岛建立国标、纳入版图事提交内阁会议决定。1895年1月11日,陆奥宗光回函表示支持。同年1月14日,日本内阁秘密通过决议,将钓鱼岛“编入”冲绳县管辖。
1895年4月17日,中国在甲午战争中战败,被迫与日本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给日本,包括钓鱼岛。日本从此时起至1945年战败投降,对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实行了50年殖民统治。
1900年,日本将钓鱼岛改名为“尖阁列岛”。
1943年12月1日,当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曙光初露之时,中、美、英三国发布《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发布《波茨坦公告》(同年8月苏联加入),其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
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第一条及第六条中均宣示,“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
1951年9月8日,美国及一些国家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与日本缔结了“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简称“旧金山和约”),规定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等交由联合国托管,而以美国作为唯一的施政当局。需要指出的是,该条约所确定的交由美国托管的西南诸岛并不包括钓鱼岛。
1951年9月18日,周恩来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1952年2月29日、1953年12月25日,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先后发布第68号令(即《琉球政府章典》)和第27号令(即关于“琉球列岛的地理界限”布告),擅自扩大托管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划入其中。
1971年6月17日,美国与日本签署了《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又称“归还冲绳协定”),将琉球诸岛和钓鱼岛的“施政权”“归还”日本。中国政府和人民以及海外华侨华人对此表示强烈反对。中国外交部发表严正声明,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中国领土钓鱼岛划入“归还区域”。台湾当局对此也表示坚决反对。
1972年,在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过程中,两国领导人着眼大局,就搁置钓鱼岛争议,优先实现邦交正常化达成谅解。例如,周恩来总理在1972年7月28日同当时的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进行会谈时曾指出:“不必触及钓鱼岛问题,与邦交正常化相比,这不是问题。”周恩来关于从中日关系发展的大局出发,把钓鱼岛问题暂时搁置起来的思想为后来两国签署和平友好条约谈判所继承。
1978年8月10日,邓小平会见前来参加《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字仪式的日本外务大臣园田直时指出:中日之间并不是没有任何问题,比如钓鱼岛问题、大陆架问题。这样的问题,现在不要牵进去,可以摆在一边,以后从容地讨论,慢慢地商量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办法;我们这一代找不到办法,下一代、再下一代会找到办法的。最终,双方一致同意将钓鱼岛问题留待以后解决。
根据以上史实,按照国际法的原则,可以断定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1. 根据国际法的“先占”原则,钓鱼岛无疑属于中国。“先占”是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合法方式之一。各种史料均表明,中国远比日本更早地发现并有效地开发和利用钓鱼岛,在日本人首次登上钓鱼岛并发现该岛为所谓的“无人岛”之前,中国已对钓鱼岛实行了长期管辖。日本单方面宣布钓鱼岛“无主地”并进行“占有”,不能得到国际法的支持。日本官方文件显示,日本从1885年开始调查钓鱼岛到1895年正式窃占,始终是秘密进行的,从未公开宣示,因此进一步证明其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不具有国际法规定的效力。
2. 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通过不平等的《马关条约》迫使清朝割让的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应于二战后归还中国。日本政府也通过《日本投降书》承诺,履行《波茨坦公告》规定的义务。我们强调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是在贯彻《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文件规定,捍卫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
3. 美日对钓鱼岛私相授受是非法无效的,不能作为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法律依据。1951年缔结的“旧金山和约”,是美国排除中国、苏联两大主要同盟国参与,一手包办的对日和约。而此后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擅自把钓鱼岛划入托管范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1971年6月美日签署的“归还冲绳协定”,将琉球群岛和钓鱼岛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是美日拿中国领土私相授受,完全是非法的。
4. 日本以“时效取得”原则取得钓鱼岛主权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国际法有关以“时效”方式取得领土的规定,一个国家在没有任何国家抗议或反对的情况下,连续实际占领和控制管理某一领土达到一定的期限以上,即可获得对该土地的主权。日本如欲以时效方式取得钓鱼岛主权,必须在中国长期默许、不提出异议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但事实上,不论是中国中央政府还是台湾地方当局,在对钓鱼岛主权问题的表态上,长期以来都是非常坚定、明确和一致的。
以上整理的有关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的历史依据和法律依据,还不是全部,但希望对广大读者完整认识这一问题有所帮助。
相关文章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