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扎布特”是具有暴力恐怖性的宗教极端势力
“伊扎布特”是“伊斯兰解放党”(Hizb-utTahrirAlIslami)的阿拉伯语音译,又称“伊斯兰拯救党”,由巴勒斯坦伊斯兰学者塔基丁·纳巴哈尼于1952年创建,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逐步成为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并有向恐怖组织发展的趋势。
以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为思想基础,以建立哈里发国家为政治目标。“伊扎布特”是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激进组织,与主流的原教旨主义派别主张开展合法斗争、希望参与国家的政治进程不同,是宗教极端主义的一种形态。它执着于“圣战”精神,自称建党动机源于《古兰经》,声称是响应真主的号召而成立的组织,宗旨是要拯救日益衰落的穆斯林乌玛,将它从不信道的“卡菲尔”思想、体制和执政者手中解放出来,从“卡菲尔”国家的控制和影响中解放出来,恢复伊斯兰模式的生活方式,在全世界传播伊斯兰教,重建伊斯兰神权国家——哈里发国家。“伊扎布特”认为,伊斯兰法典与其他立法和思想体系势不两立,“全世界穆斯林的关键问题是通过建立哈里发国家,重树安拉的权威,并为穆斯林任命一位哈里发,他将宣誓遵照安拉的圣训和先知的传统来推翻卡菲尔的统治,代之以伊斯兰法律,将穆斯林的土地变为伊斯兰的国土,将穆斯林土地上的社会变为伊斯兰社会,并用邀请和圣战的方式将伊斯兰的讯息传达给全世界”[1]。 “伊扎布特”将哈里发国家重建计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教化阶段,即寻找和培养拥护“伊扎布特”思想主张的信众;二是互动阶段,即让信众爱戴和拥护伊斯兰,进而将宣教作为一生事业,致力于实现生活、国家、社会的伊斯兰化:三是夺权阶段,即创建一个全面推行伊斯兰教法、以向世界弘扬伊斯兰教为己任的政府。
实行等级森严的垂直管理,各层级负责人职责明确。“伊扎布特”组织等级森严,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各级组织只能纵向联系,不可越级和横向联系。管理机构分四个层级,最高层是“伊扎布特”委员会,设在伦敦;其次是地区委员会,设在多个国家;再次是地方管理委员会,设在各国的各个州、地区;最后是哈里卡,是“伊扎布特”最基层的组织。
“伊扎布特”组织共八个等级,职责明确。依次为:组织最高领导人艾米尔,是“伊扎布特”思想的传播者和方针制定者,历史上的三位艾米尔分别是纳巴哈尼、阿卜杜·卡迪姆·扎鲁姆以及现任的阿塔·阿布·里希塔[2];各国支部的领导人穆塔马德;各国各个州或地区的领导人马苏勒;马苏勒的助手穆沙依德,领导管理3至10个纳基卜;各个区的领导人纳基卜,领导穆什里夫的工作;纳基卜的助手纳伊卜,协助领导穆什里夫的工作;基层组织组长穆什里夫,负责协调4至5个哈里卡的工作,通常4至5个穆什里夫组成一个地区支部;普通学经者多里斯。3至7名多里斯(学生)组成一个哈里卡(支部),由穆什里夫进行领导[3]。“伊扎布特”招募的对象非常广泛,但其发展组织成员的程序十分严格,一般要经过对伊斯兰信念的考查、培训提高和入会宣誓三个阶段,还要经过半年到3年的“预备期”,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参加组织行动。
组织活动方式高度隐秘,暴力恐怖倾向明显增长。“伊扎布特”长期处于秘密、半地下活动状态,其组织发展、思想传播、人员招募、资金筹集等活动都高度隐秘。“伊扎布特”单线发展组织成员,各小组之间没有任何交流,成员之间联系或活动时使用编号、化名或暗语,而且化名和联络方式时常更换,各国支部领导人姓名及其行踪从不对外曝光,对成员培训方式隐蔽。“伊扎布特”有秘密印刷中心,大量印制宣传品,并采用夜间向邮箱投放传单等方式传播组织思想,利用互联网秘密建立宣传网站,有的网站打着音乐、宗教等各种幌子引诱他人访问,然后在网站内容中添加和宣传其组织思想。
“伊扎布特”根据所在国情况不同,采取不同活动方式,综合使用和平与暴力两种活动手段,而和平手段是其暴力本质的外衣。“伊扎布特”与“基地” 组织、“东伊运”、“乌伊运”等恐怖组织联系紧密,参与策划并实施了多起暴力恐怖事件,如2005年参与制造了乌兹别克斯坦的“安吉延”大规模暴乱和英国伦敦“7·7”地铁连环爆炸案等恐怖事件,呈现出明显的暴力恐怖倾向。综上,“伊扎布特”具备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的基本特征,即为实现组织目的不惜使用暴力,组织非法武装团伙,以及策划、准备、共谋和教唆从事侵犯公共安全的活动,同时也具备恐怖组织的组织严密和实施暴力恐怖犯罪的基础。
“伊扎布特”在中国的发展及其对国家安全的威胁
“伊扎布特”最初主要在中东和西亚地区活动,20世纪80年代进入南亚和欧美地区,90年代初进入中亚地区,90年代末由中亚蔓延到中国,现已在50多个国家设立了分支机构,成为一个跨国宗教极端组织。
“伊扎布特”在中国的发展和活动特点。1999年6月,“伊扎布特”蔓延渗透进入新疆,先后在乌鲁木齐、和田、吐鲁番等地开展活动。该组织具有极强的“细胞分裂式”的复制和传播能力,甘肃、陕西、河南、云南等地陆续发现有“伊扎布特”成员的活动。近年来,“伊扎布特”在中国政府的打击下,其斗争策略不断变化,形成了许多本土化特点:
纲领统一,组织体系严密,有明确的政治主张,即通过“劝说(宣教)、准备(军事训练)、团结、圣战”四个阶段,最终实现“新疆独立”。从相关部门缴获的大量内部《章程》、《统治法》、《组织法》和《纪律》等材料来看,中国境内的“伊扎布特”有完整的纲领、章程,组织体系严密。
成员构成复杂,资金来源广泛。成员有来自教育、宗教领域和处于社会底层的流动个体手工业者,还有刑释解教人员,少数民族妇女和未成年人。并逐步把党政干部、爱国宗教人士、教师、学生和私营企业主作为重点渗透和发展对象。“伊扎布特”资金来源渠道较多,既有境外宗教极端组织的资助,私人捐赠和组织内成员上缴的费用,也有走私毒品、非法边境贸易谋取的暴利。
与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合流趋势明显。一是斗争策略上,主张与新疆当地宗教极端团伙联合。二是活动方式上,具有民族分裂组织特点。如宣传“为解放新疆而‘圣战’,建立‘东突厥斯坦国’”等。三是组织发展上,部分成员身份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伊扎布特”积极拉拢、发展民族分裂组织、宗教极端组织分子和暴力恐怖分子;另一方面,一些民族分裂分子、狂热的极端分子和恐怖分子主动加入“伊扎布特”。
从事非法宣教和恐怖活动。中国境内的“伊扎布特”组织以开展非法宗教宣传为主,暴力恐怖活动为辅。一方面,利用宗教出版大量非法刊物和反政府传单,并在各地广泛建立劝说和教育活动点;另一方面,加紧对新疆民族地区党员干部和爱国宗教人士进行渗透,甚至采取暴力恐吓等极端手段。
“伊扎布特”对中国国家安全的威胁。第一,对国家领土安全的威胁。“伊扎布特”企图将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提出了“三步走”的战略目标:第一步,舆论准备。以“和平圣战”的方式发展力量,宣扬“跟伊斯兰教走是唯一的出路”,灌输伊斯兰“圣战”意识。第二步,政治斗争。主要是建立组织机构,号召信徒要“利用各种手段,不怕牺牲,按伊斯兰《圣训》公开举行活动,坚决斗争”。第三步,夺取政权。通过暴力手段建立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哈里发”国家,实行伊斯兰教法统治。
第二,对政权和社会稳定的威胁。一方面“伊扎布特”抨击党和政府,对政权稳固产生威胁。从缴获的宣传材料来看,它主要结合社会热点问题,借助新疆下层群众对生活的不满,逐条解剖和攻击中央现行方针政策,对新疆的民族团结工作进行诋毁,激化民族对立情绪。另一方面“伊扎布特”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增多,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伊扎布特”提出“要组织起来,要为觉醒而暴动”,其活动明显呈现出暴力倾向。
第三,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一是用宗教极端思想禁锢人们的头脑,使人们或者逃避贫困的现实,选择懒惰和无所作为,或者怨天尤人,选择激烈的恐怖活动报复社会。同时利用穆斯林群众的宗教情感,以宗教狂热鼓动穆斯林民族的分离情绪,使其对政府产生离心作用,进而抵制政府在西部地区扶持的经济开发项目,甚至进行破坏活动,严重制约和阻碍地区经济的发展。二是组织活动破坏经济建设成果。“伊扎布特”在境内外参与实施的暴力恐怖活动直接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也使人民的生活水平受到影响。
第四,对文化安全的威胁。“伊扎布特”从事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大肆宣扬“泛突厥主义”和“泛伊斯兰主义”,煽动新疆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将伊斯兰教利益置于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之上,企图以共同的宗教信仰把新疆从中国的版图分裂出去。这种片面强调民族、宗教认同感,淡化国家、公民意识的做法严重危害中国的文化安全。“伊扎布特”已经开始向教育机构渗透,在大专院校发展成员;招收学龄儿童参加地下讲经班,直接插手广大穆斯林群众的基础教育。同时,争取清真寺伊玛木,企图通过控制伊玛木给穆斯林宣传宗教极端思想。针对主流文化,“伊扎布特”专门在其宣传材料中进行歪曲的解读和抨击;利用非法出版物极力煽动宗教狂热,解构新疆少数民族的中华民族历史记忆和社会记忆。
第五,对外交关系的影响。“伊扎布特”是国际性组织,中国境内的“伊扎布特”与其他国家的“伊扎布特”组织联系紧密,境外“伊扎布特”往往向境内“伊扎布特”提供人员和物资方面的支持。尽管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是中国的内政问题,但新疆问题必然会影响中国与穆斯林世界以及其他有关国家的关系。由于 “伊扎布特”在各国采取不同策略,各国对其态度也不尽相同,在欧美国家,它主要以从事非暴力的政治和学术活动的伊斯兰非政府组织形象公开存在,西方国家虽然普遍对其保持警惕,但大多依法准予其注册:在中东地区,它将矛头直指所在国政府并参与政变,因此在多数国家被列为非法组织并受到打压;在中亚地区,它活动激进,被多数国家列为宗教极端或恐怖势力予以严打。上述不同,势必对中国在处理“伊扎布特”问题上对与相关国家的交往产生不同的影响。
严防和打击“伊扎布特”在中国的活动
认清“伊扎布特”的本质。“伊扎布特”之所以在中国境内得以快速蔓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对其本质没有认识清楚。该组织以宗教为掩护,不仅仅是普通群众,就是一些党政干部对“伊扎布特”的认识也很模糊,甚至有人认为其只是一个普通的宗教组织。定性的不确定不仅导致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加入该组织,更导致了相关对策意见的左右摇摆和具体处理措施的轻重不一。因此,要揭露“伊扎布特”的本质,不仅要让普通民众看到其对新疆地区乃至全国稳定的现实危害,还要站在国际大背景和实现新疆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伊扎布特”的欺骗性、危害性及对其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切实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政治敏锐性。
依法处理“伊扎布特”问题。目前,中国尚未出台针对“伊扎布特”这类宗教极端组织的专门法律法规。一是加强立法迫在眉睫。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细则,使有关部门处理此类问题有法可依,让各类涉案人员受到相应制裁,并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二是增强执法人员和监狱系统干警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对“伊扎布特”成员思想改造的效果,从根本上杜绝刑释解教人员“二进宫”、“三进宫”的状况。
增强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感。针对“伊扎布特”威胁中国文化安全,进行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和颠覆活动的情况,中国应高度重视文化安全问题,站在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高度阻止“伊扎布特”的破坏企图。一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新疆地区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实现新疆各民族牢不可破的民族凝聚力与认同感,从而抵御和防止“伊扎布特”文化分裂主义。二是要促进各民族文化相互学习,相互融合,促进民族间文化的相互理解与沟通,彼此依赖与尊重。三是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增加文化领域的资金投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以满足新疆地区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四是加强重点群体比如青少年的教育。
促进区域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对于民族国家而言,促成统一的民族认同和持续的经济发展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针对民族分裂问题,首先要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步伐,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水平,缩小与内地的经济差距,增强民族认同感,铲除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滋生的土壤。要加大对新疆的开发与建设的力度,国家在投资、财政补贴、资源开发、土地利用、交通发展、对外贸易、税收征管等各个方面对新疆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倾斜,使新疆直接享有一些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特殊政策。同时,应当认识到,与“伊扎布特”作斗争的重点是争取群众,要扎扎实实地解决群众生产和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利用有效方法引导群众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转到劳动致富、发展经济上来。
积极深化国际合作。“伊扎布特”长期活跃于中亚、西欧、俄罗斯、美国等地区和国家,因此在处理“伊扎布特”问题上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取得国际社会的配合与支持。一是要研究借鉴西方国家、伊斯兰国家针对“伊扎布特”及其他宗教极端组织实施的管控措施和积累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适应中国国情,遏制境内“伊扎布特”活动的有效途径。加强与有关国家在情报共享、资金监控、警力协助、跨境打击等方面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共同挤压“伊扎布特”在境外的生存空间,有效抵御“伊扎布特”对中国境内的渗透破坏活动。促使联合国相关部门重视“伊扎布特”的危害性,鼓励西方媒体和人权组织披露“伊扎布特”欺世盗名的和平假象。针对一些西方国家、媒体和人权组织对中国“伊扎布特”组织的不实言论予以正面回应,组织力量对“伊扎布特”在新疆从事的活动和分裂本质进行揭露和宣传。二是积极推动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合作。发挥“上海合作组织”作为地区反恐机构的作用,对“伊扎布特”的组织活动进行监控,以便将其破坏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进一步促进区域共同发展与繁荣,铲除“伊扎布特”极端宗教思想和民族分裂主义传播的土壤。
注释:
[1]Hizb ut-Tahrir, The Methodology of Hizb ut-Tahrir for Change, p. 4. http://thehizbuttahrirwatch.wordpress.com/category/hizb-ut-tahrir-the-methodology-for-change/(2013-6-26)
[2]涂龙德,周华:《伊斯兰激进组织》,北京:时事出版社,2010年,第395页。
[3]Zeyno Baran. Hizb ut-Tahrir.: Islam's Political Insurgency, The Nixon Centre, December 2004, p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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