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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思远:急需重温《反分裂国家法》

杨思远 · 2016-05-26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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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对台湾的地位、台湾问题的性质、完成祖国统一的义务、和平统一的原则、和平统一的方式、和平统一后台湾的制度、非和平统一的条件、非和平统一方式的执行人、非和平统一过程中对台湾同胞生命财产、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均作了明确规定。联系近几日出现的种种回应说辞,我觉得急需重温一番这部法律。

  急需重温《反分裂国家法》

  杨思远

  台独党刚一上台,就弄出回避“九二共识”、废止“课纲微调”、撤诉“太阳花运动”、“冲之鸟删礁”、改称“驻美大使”等一系列分裂国家行为,是文化台独的重大步骤,可有人竟称之为“小动作频频”,奉劝“‘台独’悠着点”。我看这些人是要搁置《反分裂国家法》该法第五条“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第二条规定:“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第八条规定:“‘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一个中国”是实现和平统一的原则和基础,回避“九二共识”,和平统一的政治基础就不复存在了;台独党再次执政正是“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不公开承认分裂的文化“台独”是一种特殊的分裂方式。现在“原则”没了,“大事变”有了,文化分裂方式出现了,我们总不能用“未完成的答卷”、“小动作频频”、“‘台独’悠着点”去回应吧。

  依法治国时代,有法必依。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对台湾的地位、台湾问题的性质、完成祖国统一的义务、和平统一的原则、和平统一的方式、和平统一后台湾的制度、非和平统一的条件、非和平统一方式的执行人、非和平统一过程中对台湾同胞生命财产、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均作了明确规定。这是解决台湾问题必须遵循的最重要的法律了。联系近几日出现的种种回应说辞,我觉得急需重温一番这部法律。(附《反分裂国家法》)

  附:

  反分裂国家法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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