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日本“遗弃化武”威胁 中国人的“人权”何在?
郭海强
近日,据日本媒体披露,日本一家民营公司的前任主管因涉嫌非法挪用处理遗弃化武专项资金1亿日元(约合625万元人民币),被东京地方检察院拘留。 这并非日本国内一起普通的资金挪用事件,也不是如个别中国网民所指的“各国都面临权力寻租的困扰”,因为这个“遗弃化武”指的就是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专项资金的使用则牵涉到时刻可能被遗弃化武危及生命的千千万万中国人的安全和健康。
中日两国在1997年作为缔约国同时加入了联合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根据有关规定,日本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必须在10年内,即2007年4月前彻底销毁。1999年7月,中日两国政府正式签署了《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根据备忘录,日本政府明确表示要履行国际义务,为处理和销毁遗弃化学武器提供一切必要的资金、技术、人才和设备,中国政府则给予积极协助。因为考虑到运输安全问题,中国政府同意在中国境内销毁。仅此一点,中国就为协助日方销毁遗留化武作出了巨大牺牲。根据中方的统计,1995年2月至2006年4月之间,中日双方进行了近60次日本遗弃化武的挖掘回收、鉴别包装、调查确认和基础调查等作业,共回收日本遗弃化武37499件,化学战剂污染物近200吨。中方已发现和进行初步处理的有30万枚弹药和120吨化学战剂,仅在黑龙江齐齐哈尔市的日本遗留化武托管库里即存放着侵华日军遗弃的一千多枚毒剂弹在等待最终销毁,而这样的托管库在哈尔滨、沈阳、敦化等地尚有数处。
据日本政府的有关文件称,日军遗留的毒气弹只有约70万枚,而中方根据日军生产化武的总数以及战争期间的使用资料,散布全国各地的日军毒气弹按保守估计也在200万枚以上,其中包含芥子气、二苯代胂氰、氢氰酸、氯乙酰苯和光气等多种剧毒剂。自1945年抗战结束以来,这些日军遗留化武已经造成至少2000名中国人死亡;仅2003年至2005年,就发生了4起遗留化武伤人事件,造成49名中国居民中毒,其中1人死亡。许多受害者不分男女老幼均遭受严重内外伤,甚至永久丧失了生育能力。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直至06年11月,这些仍然随时危害中国人民生命安全的日军毒气弹在长达九年内竟连一枚都未被销毁。中国外交部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办公室主任刘毅仁在记者招待会上表示,“中方对日方处理遗留在华化学武器的缓慢进展并不满意。目前,所有已经发现并被临时安全化处理的化学武器没有一枚被销毁”。 迄今为止,由于日方拖延处理进度,中日双方除对遗留化武进行过联合调查和回收作业外,基本上仍未开展实际处理工作。
然而,就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外务省于06年4月向国际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提出申请,要求将处理化武的期限延后5年。中方鉴于在07年完成化武销毁工作已是不可能的事,即同意了日本延期完成销毁的申请。但根据《禁止化学武器条约》,延期5年后如果仍未完成处理,日本就不再有义务去回收处理在华遗留的化学武器了。事实上,每次发现遗留化武后,日方从不主动开展处理工作,均由中国外交部发出照会,日本防卫厅才派专家过来。从日方目前的工作进度来看,即使再延期5年,最终的处理结果亦无法乐观。由此可见日本政府对于处理遗留化武问题采取的态度就是尽量把处理往后拖,直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失效,此事便可不了了之。中国民间已多次就遗留化武伤害事件向日本提出诉讼,日本政府尽管承认这个事实但却拒绝赔偿,并无耻地表示“如果要赔偿的话,事情就会没完没了,也无法估计赔偿数额”。日本政府对于中国人民生命安全所抱持的漠视与轻蔑的阴暗心态于此昭然若揭。关于此次专项资金被非法挪用的事件,日本政府负责处理遗留化武工作的特命担当相岸田文雄轻描淡写地表示,“不应该出现这样的事情,令人感到很遗憾”。估计日方将会展开冗长的司法审理,或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出有关的调查审核,又可借此事件将处理遗留化武工作拖上个三年五载。
众所周知,伊拉克的萨达姆就是因为莫须有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被美国弄得国破人亡。可如今千千万万无辜的中国人民却时刻面临着切身的化学武器威胁及伤害,这难道不是一个极其严重、迫在眉睫的国际人权问题?不要说高喊“民主自由人权”的美国政府对此视而不见、漠不关心,就连那个“国际人权组织”还有中国国内那些高喊“学习西方先进文化”的“民主精英人士”对此也是麻木不仁、不闻不问,可见在人权问题上抱持双重标准的也不独美国政府一家为然。日本侵华战争已经结束了六十余年,但中国人民时至今日仍然遭受日本法西斯战争机器的荼毒,请问“人类公义”何在?二战结束后,中国政府“宽宏大量”地放弃了对日战争赔偿要求,但日本政府不仅拒不赔偿任何民事索赔,甚至连处理遗留化武也要拖延赖帐,请问“国际人权”何在?
当然,中国政府的有关部门未能积极有效地督促日方的工作进度,致使处理日军遗留化武问题面临如此困境并发生毒气伤害事故,同样难辞其责,亦背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政策方针。笔者认为,鉴于发生此次专项资金非法挪用事件,日本的外交信用令人难以接受,中方应正式向日方提出,要求日方从明年开始将处理遗留化武的年度专项资金直接交付中方使用(由于时间紧迫,年度资金额应根据实际需要酌量增加),由中方主导开展处理及销毁工作,日方可派员负责监管资金使用情况。如此即可加快工作进度,力求如期完成销毁遗留化武,彻底解除此一反人道的重大威胁。如果日方拒绝这个合理要求,中方即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上提出谴责日本侵犯人权提案;同时将全部遗留化武运往日本境内,让日方自行解决。否则,若任由日本拖延至2012年《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失效而推卸重大罪责,所谓“中日友好”何在?所谓“中日互惠”何在?
07、11、02、
个人博客 http://blog.sina.com.cn/wuyag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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