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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力工:科索沃问题的法理与情理

俞力工 · 2008-02-18 · 来源:
科索沃独立 收藏( 评论() 字体: / /

科索沃18日宣布独立

18日科索沃宣布独立。预期中,美、英、德、意、奥等国将会率先给与国际承认。俄罗斯普京总统则指出,科索沃独立是个“非法、不道德行动”。为说明该问题的前因后果,兹重新刊登去年初拙作一篇,以供参考。  2008年02月18日

  

科索沃问题的法理与情理

俞力工

最近,联合国所委派的协调科索沃问题特使、芬兰前总统阿赫蒂萨里(Martti Ahtisaari)表示,他对解决科索沃问题作出的建议,将待本月塞尔维亚议会选举结束后,正式提出。        

众所周知,塞尔维亚的态度一贯是“除了科索沃的宗主权之外,什么都可谈”;而科索沃一方,则是“不独立,什么都免谈”。在此基础上,阿赫蒂萨里要想两全其美,实比登天还难。科索沃虽然是个弹丸大小的地区,但牵一发动全身,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关系到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是否可以分割、是否可由联合国作一裁决等等重大原则。如果贸然造成先例,不止是立即对周边国家的稳定造成影响,存在了350年的“主权不容干预”的国际共识也就从此彻底推翻,甚至于,今后任何国家的领土主权都随时会受到挑战。以下,就科索沃独立诉求所涉及的法理、情理、政治、经济问题,逐一加以探讨。

科索沃问题的法理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协定确立了“主权不容干预”原则之后,辗转数百年的国际实践,再经《联合国宪章》的明文规定,已成为国际交往的普遍原则。此后,除了殖民地的独立运动之外(注一),所有国家的分离运动或独立运动均视为内政问题,外界非但必须保持中立、不得干预,甚至在某一争执方经过抗争、取得实际有效独立地位后,第三国为回避干预内政嫌疑,还不得过于急切地与新独立国建立外交关系或给予国际承认。就一般国际准则,国际社会应当在争执方达成分离协议后(如捷克斯洛伐克与苏联的分裂)、或中央政府放弃对分离方采取武力手段后(如厄立特里亚),方允许给予新国家国际承认。        

就前南斯拉夫的分裂而言,严格说来主要是外国干预的结果。早在其加盟共和国提出独立主张之前,美国国会便于1990年11月5日通过所谓的“对外行动授权法”(Foreign Operation Appropriation Law),要求南斯拉夫6个加盟共和国分别举行选举,且其结果必须得到美国政府的认可,否则在6个月内,将“撤销一切援助、中止贸易往来和断绝信贷关系”。该法律通过后不久,11月27日《纽约时报》即援引一位中央情报局高官的预测,“该法律将导致南斯拉夫的血腥内战”。果不其然,同年12月23日斯洛文尼亚便通过选举、决定独立一途,并于1991年6月25日与克罗地亚同时正式对外宣布独立,而从此之后,便与中央政府发生军事冲突。继该两加盟共和国宣布独立后,接踵而来的便是推展得更为激烈的波斯尼亚分裂运动。之所以激烈,原因之一是,其“伊斯兰教徒”多数是奥斯曼帝国统治时期皈依伊斯兰教的塞尔维亚族(注二),其人口比例至多占该加盟共和国的40%。他们突然间要求独立出去,自然不会为本地约占30%的其他塞尔维亚人与占20%的克罗地亚人所同意;其二是该独立运动一开始就有阿拉伯国家与土耳其的军事援助,因此前南斯拉夫政府理所当然地支持该地区的塞尔维亚族,同时克罗地亚也毫不犹豫地尽量扩大在波斯尼亚的势力范围;其三是波斯尼亚的族群通婚频繁,住居混杂,早已形成无法分割的百衲图。然而1993年经联合国特使万斯/欧文(Vance/Owen)提出“分裂为十块”的建议后,各族群便为了及时扩大势力范围而大打出手。        

巴尔干的局势虽然混乱,其性质却极其明显地属于一个主权国家的内政问题。然而遗憾的是,大多西方国家完全不顾国际法规定,不约而同地直接或间接给予分离主义者各种形式的援助、支持与鼓励。其所采取的办法,不外是制造对中央政府极其不利的舆论(如种族灭绝、集体强奸、万人坑、拟定“铁蹄”作战方案等等);二是怂恿这些地区独立,而后尽快给予国际承认。如此这般,便把原属内政的事件当作“国际军事冲突事件”来对待,并凭借此“理由”,对塞尔维亚人进行单方面的军事和经济制裁。为了在法律上自圆其说,欧洲联盟于1991年8月27日通过自己设立的“巴丁特委员会”(Badinter Commission),绕过联合国与国际法规定,拟定了一个“巴丁特规则”,即“支持社会主义国家的加盟共和国独立,且同意这些新国家维持原有的行政区”。这意味着,欧盟擅自制定国际游戏规则,一方面片面袒护多数民族的独立运动,同时却牺牲少数民族的独立权益。若干欧、美法律专家似乎意识到这种手段还不足以充分保证“巴丁特规则”的付诸实施,甚至还提出巴尔干的分离主义运动“只允许一次的分离”…。总而言之,作为主权国家的南斯拉夫,就在如此极其孤立的环境下,遭到残酷的对待与肢解。所谓“孤立”,自然是指当时的俄罗斯出于对西方经济援助的殷切期盼,而无暇照顾巴尔干问题;而中国,彼时则仍旧陷于国际孤立中不可自拔。至于美国与欧洲,虽然都有乘胜追击的冲动,但前者的战略目标明显是“在欧洲范围内,尽快建立对自己有利的新秩序”;后者,尤其是德国与奥地利,一是出于惩戒世仇(塞尔维亚)的冲动,二是在冷战顿然结束、茫茫不知如何反应的当头,盲目地跨上了美国的战车(注三)。         

“巴丁特规则”虽然暂时给自己穿上了一件“法理”的新衣,也妥善地把一个个加盟共和国扶持为独立国家,但紧接着要面对不具有“加盟共和国”地位的科索沃省的独立诉求时,问题就相当棘手了。尤其是,1999年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在没有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对前南斯拉夫进行了长达79天的空袭、投掷了4个广岛原子弹当量的炸弹后,固然成功地迫使前南军队撤离科索沃省,其后又成功地推动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的通过,来为自己的非法军事行动“漂白”,但是,此后所出现的新情况却是:科索沃事件,已不再是个能够让大家蒙在鼓里、幕后操纵的“黑箱作业”,而是由联合国正式出面、依据现行国际法来寻求解决办法。换言之,国际社会必须在“国家主权不容干预、领土不容分割”的基础上面对科索沃问题。        

根据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联合国所委托的北约组织管理当局有义务解除科索沃解放军的武装。这点,北约没有执行,相反地,倒是把该武装组织提升为科索沃自卫军的地位。根据决议,前南斯拉夫政府准许遣返警察力量、维持科索沃的治安。这点,在美国反对下没有执行,相反地,却在北约军事当局的眼皮下,让科索沃的极端分子与科索沃解放军把20万塞尔维亚居民(目前仅剩10万人左右)驱逐出科索沃。根据决议,国际社会重申“尊重南斯拉夫领土主权之完整”。这点,北约事实上已与欧盟一道,把科索沃转变为一个“独立国家”。此外,还以第1244号决议第11条第 e款“加促政治过程以决定科索沃未来之地位”的条文为借口,来为科索沃的独立前途铺路(注四)。问题是,联合国本身,无论根据任何法律都不具备支配会员国领土主权的职权;此外,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委任阿赫蒂萨里特使处理科索沃事务时,也不曾给过他“促成科索沃独立”的任务。如今,果真阿赫蒂萨里于塞尔维亚议会选举结束之后提出“科索沃独立”的建议,则意味着联合国本身践踏自己的《宪章》。然而,为了回避此“纰漏”,阿赫蒂萨里将可能采取的“折中办法”是:提出一个模棱两可的“有条件独立”建议,即给予科索沃一些时间,以 “满足国际社会所期待的维护少数民族权益和完善民主法治的条件”,而后再争取国际社会的国际承认。        

 不言而喻,这么做,明显是对“尊重主权完整”的国际法普遍原则与1244号决议的赤裸裸破坏。就近而言,科索沃北部毗邻塞尔维亚的塞族居民就可能要求独立,或要求与塞尔维亚合并。其次,从前南斯拉夫分裂出去的马其顿及黑山两国,甚至塞尔维亚南部,都有许多阿尔巴尼亚人口,一旦他们也效法科索沃要求独立将如何处置?科索沃本身失业率超过50%,人口中也有不少具有建立“大阿尔巴尼亚”的冲动。一旦他们提出与阿尔巴尼亚合并的要求,必然会引起整个巴尔干地区的动荡。西方阵营里,西班牙也可能提出反对。若非如此,其巴斯克独立运动便大可援引科索沃的先例而堂而皇之提出独立要求。除此,俄罗斯,将可能按同一模式推动格鲁吉亚境内的南奥塞梯与阿布哈兹的独立,以及,也将推动摩达维亚境内的特兰西瓦尼亚的独立。其它地区,别说是台湾、新疆、西藏,包括美国的夏威夷、得克萨斯州,甚至任何宗教、文化团体都可据此前例推动独立运动。这样的世界,不论是否正式修改国际法,是否能够取得新的法理依据,肯定是个弱肉强食、超级大国浑水摸鱼的丛林世界。科索沃问题的情理        

科索沃对塞尔维亚人而言,是个神圣的文化发源地(注五),其上千年孕育的情感,相当于中华民族对待陕西省。二十世纪初,塞族人口比例还占此地的多数,但经过阿尔巴尼亚族的大量移民、高生育率和不断的排挤(二战期间阿族人还协助德国占领军驱逐塞人),到了九十年代,阿尔巴尼亚人口已超过全省的70%。九十年代前(注六),阿族人还仅仅着眼于争取加盟共和国的地位,其后眼看国际社会有意肢解南斯拉夫,便提出了独立要求并成立科索沃解放军进行武装斗争。当某些国家提出“人口多数”作为支持科索沃独立的依据时,显然忽略的是,大多国家的局部地区都有少数群体构成多数人口的情况,但这现象并不足以成为争取独立的充分条件(注七)。还有人着眼于塞尔维亚人口只剩下10万人,因此认为不值得为如此少数人口让联合国与欧盟闹得人仰马翻。这种想法也显然忘了正是因为阿族一方滥用暴力,反映出其缺乏基本立国条件;同时,“维护人权”还是北约组织对南斯拉夫进行狂轰滥炸时所提出的冠冕堂皇理由。如今,持双重标准纵容阿族一方的暴力行为,无异于鼓励大家采取暴力手段达到独立目的。至于塞尔维亚,除了经受全面的战争破坏、长期经济制裁和政治孤立之外,还必须先后容纳上百万来自各个新独立地区的塞族难民。数天前,报载“联合国为了迎接科索沃的独立,又未雨绸缪地在塞尔维亚南部毗邻科索沃地带,规划了可容纳6万塞族新难民的难民营…”。        

目前科索沃地区仅存的10万塞族人口(经民族清洗,阿族人口已达95%左右),多居住在受到联合国维和部队保护的隔离区。尽管如此,每年在暴力威胁下丧生的塞族人仍有400人之多。无论是设在伦敦的“维护少数权益小组”(MRG),或“人权观察组织”,均多次指出,“在欧洲范围内,少数族群在如此恐怖的环境中求生存,可谓之独一无二”。极具讽刺意义的是,当1999年北约部队与联合国专员进入科索沃之时,其不可一世的气态有如进驻战败国。如今,当20万塞族人口陆续被赶走之后,占绝对优势的阿族人口却把维和部队视为“殖民统治者”。其实,科索沃解放军历史上就有与德国纳粹勾结的传统,其成员中又潜伏者大批犯罪集团分子。如今该地区还没独立就已成为贩运西亚毒品的最大欧洲中转站,往后更可能与素有“欧洲贫民窟”之称的阿尔巴尼亚一道,成为欧洲地区最大的安全隐患。

科索沃动乱的政治与经济因素        

鲜为外界所知的是,美国以北约驻军名义,在科索沃乌罗瑟瓦奇市(Urosevac)附近所建立的军事基地是美国自越战结束以来在海外所建的最大军事基地。基于上述所提到的塞尔维亚当局的态度,可以预料塞族据理、据情、据法永远不会承认科索沃的独立。这意味着,国际上“抑强扶弱”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使军事干预永恒化的动机。如果美国志在对欧洲联盟所推动的“共同的安全与外交政策”进行干扰,同时又一并打击俄罗斯在斯拉夫世界的影响力,借肢解南斯拉夫建立军事据点不失为战略部署的一步好棋。       

 从克林顿总统提出的“危国不入”(failed state)概念,到布什拟定的“只打具有支付能力的敌人”的“布什法”(Bush’s Law)看来,无论是阿富汗(注八)、伊拉克,甚至科索沃,与一穷二白的朝鲜对比之下,都具有重大经济利益。科索沃占地虽小,其褐煤、铅、锌产量均高居欧洲地区的第二位。除此之外,金、银、铬、镍都有极大的开采价值。因此,“临时管理当局”接收科索沃的行政管理之后,便展开了将国有、集体企业“民营化”的工作。据估算,如果将所有540个工矿企业悉数招标出售,将会带来100亿美元的收入。迄今,在一位德国专家(Joahim Ruecker)的筹划下,已完成了120个企业的转型工作,并为行政当局带来了1亿多美元可供支配的进帐。        

无论科索沃问题的事态发展原因为何,且暂时撇开区域性纠纷不谈,冷战结束后一目了然的是,美国尝试着对国际秩序进行全面的改造,而最为重要的领域,即是对国际法的“主权不容干预原则”进行干预,其中,既包括以“维护人权”、“人道主义干预”为由,对主权国家的内政进行干预;一是“采取造成既成事实的办法,分割主权国家的领土”。科索沃事件不过是这两种手段的结合运用(注九)。        

至于欧洲联盟,在肢解南斯拉夫的过程中,很不自觉地充当了美国的打手,因此把自己置于进退两难的地步。所谓“进”,系指欧盟一旦意识到美国走得太远,便以反对战争的立场,把脱缰之马、涉入伊拉克战争的美国再度拉回联合国的框架。然而,一旦设法利用国际法和安理会来约束美国,却又对自己淌入巴尔干的浑水、亲手破坏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先例无法自圆其说。安理会自不待言,近二十多年始终扮演着替美国的颟顸行为一再背书的角色。长远看来,历届安理会理事国如果不洁身自好,仅仅着眼于小生意人的短线交易,有朝一日任何过去错误投掷的赞成票都可能成为自己丧失主权的“法理依据”。2007/01/19 

(注一)殖民地之允许独立,主要原因在于殖民主义带有严重种族主义歧视和掠夺资源目的;

(注二)西方媒体所宣传的波斯尼亚“伊斯兰教族”不过是个认同性十分松散、宗教信仰相当淡薄的群体,而非政治学意义的民族。即便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族,也早已在奥匈帝国和铁托政策的影响下,相当的世俗化;

(注三)有关欧洲国家的态度,涉及面极广。限于篇幅,将另作专文讨论;

(注四)笔者于99年6月17日已在《科索沃纷争的启示》http://www.clibrary.com/column/ligong/lg5-16.html一文中预言此条文将会受到滥用;

(注五)迄今,科索沃地区塞尔维亚族于中古时期所建的绝大多数教堂都已让阿族暴民摧毁;

(注六)铁托于1980年死后,次年即有少数极端分子提出分裂要求,但该主张并不为多数阿族所认同;

(注七)就前南斯拉夫全国范围而言,阿尔巴尼亚人口仅占7.7%;

(注八)阿富汗北部是中亚石油、油气通往巴基斯坦的必经之地。这也是美国支持北方联盟的重要原因之一;

 (注九)有关“人权”与“主权”问题,参见拙作《主权的危机与安南的联合国改革建议》http://blog.daqi.com/article/8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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