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因长期片面的宣传报道,使中国公众形成“美国公平正义”的错误印象。然而,在实践中,美国的司法制度已暴露出很多漏洞和缺陷,冤假错案比率居高不下,美国引以为豪的陪审团制度正在走向没落,辩诉交易被严重滥用,造成司法系统各环节失衡,在抑制犯罪方面失效。美国司法系统的失败和漏洞值得我们思考。
关键词:美国 司法制度 陪审团制度 辩诉交易
中国某些享有盛名、能影响舆论的公知和媒体,一谈起美国的司法制度,就眉飞色舞,推崇之情溢于言表。其实,他们对美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所知无几。若问起何以见得美国的司法制度优秀?他们充其量是将美妙动听的理论推来导去。由于他们的误导,中国民众大多以为美国的所有案子都得到了公正的审判,美国司法制度就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理应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楷模。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判断美国司法制度的优劣,不能只作理论演绎,只重形式和过程,而不看结果如何。只有当实际结果普遍符合理论预期,才能说理论合用,制度合理,值得学习效法。本文从实践结果的角度考察美国司法制度,即采用可反映普遍性结果的统计数据,考察司法制度最重要的几个方面。
冤假错案率高
从1991年起开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进行一项美国死刑案错误率的研究,前后有十多位专业人士参与,调查了1973年以来美国所有走完了上诉程序的死刑案。由于美国的死刑案上诉过程常常要费时数年,虽然这个研究项目一直持续到2000年,但调查的案件仅为1995年及之前侦办的刑事案。
经过9年的努力,该项目小组于2000年6月发表了一份名为《一个破碎的系统:美国1973-1995年死刑案错误率》的调查报告[2]。
从1973到1995的23年间,全美总共判处了5760个死刑,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审判中犯了严重错误,重大错误率是68%!
上诉庭驳回下级法院的判决,必须是下级法院审理过程中犯了严重错误。如果上诉庭发现下级法院犯的错误不严重,即使存在错误,也会维持原判。在5760个死刑判决中,有68%的判决因为犯有严重错误而被上诉庭推翻,将案件退回审判庭。在返回审判庭进一步审理后,7%的死刑判决证明被告无辜,冤案率达4.8%;82%改判被告低于死刑的刑罚;11%维持原判。
美国死刑判决有自动上诉的程序,即上诉率100%。而一般案件只有大约10%的当事人会提出上诉。一般案件上诉后被上诉庭发回更正的比率约为10%。所以粗略地说,一般案件判决后再发回审判庭重审的机率只有1%,而死刑判决后发回重审的机率有68%。人命关天,谁也不能否认,对死刑案的审判是最为慎重的审判。换言之,一般案件审判庭发生的错误率和冤案率,不会低于死刑案件,但这些错误在上诉庭得到更正的机会十分渺茫。因此,只能得出“美国司法冤假错案率高”的结论。
即便是经由上诉法庭比较慎重复核过的死刑案,其中还是不乏冤案。纽约有一个非盈利公民维权组织,称为“无辜者专案(The Innocence Project)”,专事采用DNA技术纠正司法冤假错案。根据其提供的统计数据,近年来,美国有312名在狱囚犯经由民间维权组织的帮助,通过DNA检验得以洗脱罪名,其中18人是在判处死刑等待处决的名单上[3]。
这312名蒙冤者平均冤狱时间为13.5年。其中29人,即9.3%,向警检方“坦白交代”了虚构的作案过程,加上被迫认罪的无辜者,这一类冤案在经由DNA检验脱罪案子中占25%。有这么高比率的冤狱者屈认没有犯下的重罪,可见美国司法系统逼供讯的状况十分严重。
通过DNA检验纠正的冤案,主要为强奸案,约占93%。这是因为DNA检验可以为这类冤狱者提供确凿的反证,而其他DNA技术无用武之地的冤案,恐怕要永远埋没在岁月里了。需要指出的是,任何一件冤案,包括这300多个经DNA检验确认了的冤案,其责任者都不受追究。容许利用走程序合法制造冤案,没有人需要承担冤案责任,甚至连向冤狱受害人道歉都不用,是这个司法系统最可怕之处。
陪审团审判制走向没落
陪审团审判,是美国政府引以为豪的一个司法制度。可是,如今这个制度面临严重危机,趋向消失。
在美国,对检察官求刑6个月以上的刑事起诉案,被告有权利要求陪审团审判。在民事案方面,虽然当事人也可申请陪审团审判,但不同于刑事案的被告有法定权利获陪审团审判,民事案是否采用陪审团审判,则由案件受理法官决定。美国是官司泛滥的国家,如果大量民事案经由陪审团审判,到哪儿去找足够的陪审员?所以,司法当局长时期严格限制民事案采用陪审团审判。最近几年,由于陪审团裁决的案子急剧下滑,当局放宽了民事案经由陪审团审判的限制,申请获准的机会已大为提高。
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经由审判裁决的案子一直呈减少趋势,特别是最近十几年急剧下降,出现了学者们称之为“陪审团审判正在消失(Vanishing Jury Trial)”的事态。
统计数据能作最好说明。根据美国司法部统计局的资料,1976年联邦法院每100件民事侵权案中有10件开庭审判(原资料笼统地使用“审判”一词,因为是民事案,应当包含了陪审团审判或法官审判这两种形式),到2008年时,只有1%的民事案件经由审判结案;而同一年,经由审判的刑事案只占总数的4%(因为是刑事案,这里“审判”一词表达的意思即为陪审团审判)[4]。这个趋势仍在继续,到2010年时,全美联邦法院中平均每100件定罪的刑事案中有97件不经由审判,而是通过辩诉交易(Plea Bargain)结案[5]。
由于未经审判裁决的比率越来越高,虽然美国的刑事案和民事案每年都在增长,但是审判案件的绝对数急剧下降。根据美国司法部统计局的资料,全美的联邦法院1985开庭审判的民事侵权案的数量居然是2003年的4.5倍[6]。
这些数据触目惊心,美国不少有识之士惊呼,美国的司法系统已变得面目全非。他们认为法院需要有稳定的审判流量,才能教育民众遵守法律。试想一下,全美联邦法院的案子,每100件定罪的刑事案中有97件不经由法庭审理,而是通过被告律师和检察官达成控辩交易结案;每100件民事案中有99件不经由法庭审判裁决,而是通过庭外谈判结案,法庭已不能称其为法庭了。“审判在消失”这个长期趋势,实质上反映的是美国人对法官不信任、对陪审团制度没把握、对司法系统失去信心的长期趋势。
陪审团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裁判者形式,在交通不发达、经济发展程度比较低的部落式社会,也许能发挥很好的功能。可在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作案采用高科技,破案也依赖高科技,案子越来越复杂,随机选出的陪审员能否理解案情,能否听懂乃至找出专家证词的破绽,都成为问题。更糟的是,案子错判本来应该有人负责,引入陪审团机制后没了责任制,陪审团判决的形式,成了制造冤案的枪手和免责的挡箭牌。陪审团审判后就地解散,以后即使证明他们判错了,也没有人需对此负责。
陪审团审判本来是一个很不错的理念,可是被检方用来同辩诉交易捆在一起后,就完全变调了。“交给陪审团审判”这种话,成了检方用来恐吓被告、逼迫被告认罪的主要手段。前述312名经由DNA检验获释的冤狱者中,25%的人宁愿接受长期冤狱监禁,痛苦地屈认重罪,也不敢要求通过陪审团审判还自己一个清白,因为怕被陪审团判成死罪。
2013年纽约市审理了一个华人的案子,能提供一些背景说明。2007年纽约市皇后区一个两月大的女婴突然猝死,解剖结论为女婴疑似遭剧烈摇晃致死,她的父母李航彬和李英立刻被逮捕。检方最终开出如下的辩诉交易:“认罪,李航彬判刑300天,李英无罪释放;不接受认罪交易,交由陪审团审判,如果被判有罪,李航彬刑期25年至终身监禁,李英判15年。”李航彬夫妇始终不承认伤害女儿,但是面对如此悬殊的判刑风险,李航彬一度决定屈认了,这至少能使李英早日获得解脱。但在认罪听证会上,当法官问他是否认罪时,他突然觉得自己和李英没有伤害女儿,认罪对不起失去的女儿,在最后一刻拒绝了认罪交易。
此案发生时,女儿才出生两个月,是他们的第一个孩子,年轻夫妇对孩子十分宠爱,检方无法找出任何作案动机,这场审判将纯粹是一场医学专家对女婴死因的医学辩论。被告要打好这个官司,钱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要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聘请多位高知名度的专家提供有利、有力的证词,用以影响陪审团。对这种高专业、高技术性的案子,随机选出的陪审员听不懂也只能呆坐着,不能提问,不能要求专家解释,然后他们根据似懂非懂的东西,对被告行使生杀予夺大权。
司法系统滥用辩诉交易
用法治精神办案,就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事实,类似的罪行,应该得到相近的处罚。这种法治原则在美国已消失殆尽。一般在刑事立案之后,检察官就开始同被告律师谈辩诉交易,条件无非是被告认罪就用较轻的罪名起诉,建议法官轻判;不认罪就用可套得上的最重罪名起诉,如果经由审判定罪,将建议法官在量刑范围内判处最高的刑期。由于两种结果的处罚常相差几倍至数十倍之多,所以达成认罪结案的比率很高。
滥用辩诉交易,腐蚀败坏了司法风气,使司法系统充斥了讨价还价的气息,说假话大行其道。
一般来说,量刑权属于法官,除极少数特殊案件认罪协议会写明辩诉双方同意的刑期条款,其余都是在认罪协议中声明,由法官决定刑罚。于是,检察官和辩方的律师明明私下讲好认罪的交换条件,即多少刑期和罚款等,法官也明白这些花样,但是在向法官递交认罪协议时,检察官、被告、法官三方要一起演一场虚伪的法庭戏。几个标准化的问答,被告向法庭承诺自己认罪是完全自愿,没有被诱导或者胁迫。一问一答,都有录音或录像记录存档。只要其中一个回答与标准不符,这协议就黄了,法官将当场拒绝认罪协议。当然,在上庭前,律师一定会教被告怎么回答。讽刺的是,在被告回答前,法官还要被告手按圣经宣誓只说真话,不说假话。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这个专业名称,字面上就有进行谈判交易的意思,实践中当然涉及交换条件,可是法庭上法官还要假惺惺地问被告有没有谈交换条件,而被告则必须在圣经宣誓下说假话:“没有。”目前,美国司法界达成认罪交易的案件占总体定罪案件的97%,这种法庭程序简直就是美国法庭最大规模、最为普及、由法官亲自参与和导演的造假活动。
如果被告实话实说,说出签署协议时检察官答应的条件,这就犯了江湖大忌。检察官通常会勃然大怒,断然否认,并宣布撤销与被告达成的认罪协议。检察官随后修改的起诉书不仅要增加起诉罪名,而且这新增的控罪比原有的要重得多。
实际上,认罪交易的刑期是辩诉交易双方私下讲好的认罪交换条件。美国的法官,都是律师或检察官出身,对辩诉双方这些名堂,当然一清二楚。
因为认罪协议上不写明刑罚条款,被告在认罪协议上签字后,命运就完全掌握在检察官和法官的手中,失去任何抗争的途径。实际操作中,检方事后不守信用,或法官不按私下达成的协议判刑的发生率非常低。检察官和法官都把这事儿当生意做,与律师配合默契,信守辩诉交易的潜规则;另一方面,辩诉交易总体上有益于检察官和法官。
辩诉交易是一种富有争议的办案方法,许多国家禁止使用。不难理解,真正的罪犯比较容易与检方达成认罪交易,以期获得轻判;无辜者倾向拒绝检方的认罪交易,更有意愿通过审判还自己一个清白。因此,辩诉交易政策,使罪犯没有受到应得的惩罚,增加了出狱后再犯案的几率,而无辜者不接受认罪交易,有可能被陪审团误判,遭受极不合理的加重处罚。
穷人打官司遭歧视
辩诉交易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辩诉双方的实力,取决于辩方律师的能量。所以,相似案情的不同案子,辩诉交易的谈判结果,天差地远不足为奇,而有能量的律师,都是穷人没有经济能力聘请的高价律师。
在美国打官司,不花足钱,公正就没保障。如果没有律师,就会在法院系统受到歧视。
2010年2月23日,我从美国上诉法院的网站下载了某个案件的判决结果,顺便把当天公布的所有判决书都下载了。意外发现,上诉法院对是否有律师代理的案子给予了明显不同的待遇。那天网站总共发布了22份判决书,其中14个案子是当事人自我代理。这些案件的判决书除了封面之外都只有一页,而在只有一页的判决书里,只有二、三句公式语句。
所有这14份没有律师代理人的判决书,没有一句话提及上诉或请愿的具体论据与事实,没有召开庭辩,就采用只需填上当事人姓名和案件名称及编号的格式化判决书打发了。没有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得到的这种判决书,连法官是否阅读过他们的诉状都无从识别!而另外有律师代理的8份判决书含有多页具体内容,有案情陈述,上诉或请愿的论据,上诉庭的分析、作出裁决所依据的法律等等内容。
公共辩护人制度的潜规则
公共辩护人制度,是又一个美国政府引以为豪的司法制度。可是,从每100件定罪的刑事案中有97件不经由审判,而通过辩诉交易结案的事实看,公共辩护人制度的最大受益方,显然是检察官和司法系统,而不是被告。
辩诉交易过程中,有许多不能摆上桌面的潜规则。如果被告没有律师,则检察官根本不会同被告谈认罪交易。一方面美国的司法和法律十分难懂,如果被告没有这方面的基础知识,检察官和被告之间会出现鸡同鸭讲的局面。另一方面检察官担心直接和被告谈判后,被告不懂江湖规矩,在庭上捅出了不该公开的讨价还价细节,出现难堪的局面。而通过律师充当中间人谈,即使被告在庭上捅出这些内容,不仅检察官否认,被告的律师也不会承认。在这种司法氛围下,形成许多只有业内人士明白的潜规则,没有律师的刑事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寸步难行。
虽然当初设立公共辩护人制度的出发点良好,但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公共辩护人的角色已经“进化”成检察官与被告谈交易的中间人;公共辩护人的主要功能,成了帮助检察官说服或逼迫被告认罪。
检察官拥有“四位一体”的司法权力
检察官事实上拥有了起诉被告、判断证据、审判事实、量刑惩罚的四位一体司法权力。检察官在绝大多数案件中还包揽了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
帮助检方绕过审判的居然是立意良好的陪审团制度和公共辩护人制度。美国建国先贤所创立的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的指导思想无可非议。可实践的结果其实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司法独立变成了随心所欲的司法放任。而那些拥有司法独立权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本身却做不到独立于政治,是两党政治的积极参与者。小布什被法官挑选为总统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2000年大选,两位总统候选人的得票率非常接近,于是一方要求重新计票,另一方反对,官司直接打到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各自以赤裸裸的政治立场投票,结果5票对4票,以一票的多数挑选了小布什。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们受自己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立场影响,肆意解释宪法,更是司空见惯。
为什么立意良好的政策,实施结果会走向畸形、走向反面?这些变异现象值得中国司法改革的设计者深思。美国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实践过程中偏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中国任何一项重大改革,都应当有远见,利用后发优势,研究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深思熟虑设计好切实有效的督察机制。
司法制度抑制犯罪效果不彰
论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成败,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是社会治安效果。美国长久以来大树特树警察的绝对权威,对警察说的话,你不理解也要服从,不然被打死了,警察是按程序操作,无须负责。美国是世界上囚犯最多的国家,监狱人口占总人口的比率也是全世界最高的。《纽约时报》2008年4月23日报道,美国的人口不到世界总人口的5%,但是全世界平均每4个囚犯中,就有一个在美国[7]。根据美国司法部公布的统计资料,在2009年6月30日这一天[8],每133个美国人中,就有1个是住在监狱里[9]。
尽管美国严法峻刑,监狱里人满为患,监狱人口的绝对数和相对数都为世界之最,但由于司法不公和效率低下,犯罪率依然常年居高不下。联合国毒品和犯罪署(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2013年7月29日发布的一份统计报表列出了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2003至2011各年按人口计算的刑事报案率,即使在表现最好的2011年,美国也还是处在报案率由高而低排名表的第六位[10]。
美国司法制度失败引发的思考
从统计数据看,美国司法制度分明是一个失败的制度,可它居然还顶着世界各国司法制度楷模的光环。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美国政府善于包装。多年来,政府精心策划,假手民间组织出版了大量美化美国司法制度的公关读物。在这类宣传资料中,法院被描绘成捍卫自由和民权的堡垒,一些美国最高法院的所谓经典案例反复被吹捧。美国最高法院也不乏臭名昭著的“经典”案例。由于最高法院的错误判决,美国废除种族隔离的举措被延误了60年。美国现在面临日益严重的枪支泛滥问题,美国最高法院难辞其咎。
美国司法制度失败的原因有多层次,这里择其要者作点评。
美国片面强调司法独立,致使走向了司法放任的极端。司法系统内部的监督形同虚设,外部的监督几乎没有。古今中外的无数事例早已证实,一个权力系统如果只依靠内部设立的规章制度,远远不能防止权力滥用的问题,必须要辅以系统外的监督机制。美国的司法系统也不例外。
美国的检察官享有司法豁免权,办错案不受追究。而美国的法官不仅享有司法豁免权,(联邦法官)还享有法律规定的铁饭碗(终身制)。换言之,法官办错了案无需负责,不会减薪水,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调动职位,更不准撤职。显然,这些规定不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美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重形式,轻内容;重过程,轻结果;重程序,轻实质,结果形成了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美国的法庭对垒文化来源于公元16世纪的“格斗审判”。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下,警检方以输赢心态办案,而不是将伸张公义作为自己的使命。如果冤狱者幸运的话,若干时间后真正的作案者浮现并被识别和抓获,法官、警检方对于蒙冤者还是没有丝毫的负疚感,在他们心底深处,世上不存在冤案这回事儿,因为这是“格斗审判”,是冤狱受害者自己当初“格斗”输了,怨不了别人。
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下,律师的职业道德也被金钱扭曲了。美国一个称为“法庭电视(Court TV)”的有线电视频道,经常直播法庭审判。曾经有一个案件的庭审直播,给我留下很深的印象。这是一个6岁女孩遭拐骗、强暴、凶杀和抛尸的恶性案件,嫌犯是女孩的邻居。法庭上被告律师的辩才一流,让人叹服。由于嫌犯和受害女孩是邻居,被告律师就将嫌犯家里发现的物证向陪审团解释得十分自然得体,如毛发是女孩进来玩耍时留下的,血迹是女孩一次鼻孔出血留下的,等等。律师的辩护词慷慨激昂,充满深情,用各种手法向陪审团刻画他的委托人是个心地善良的好邻居。同时又大布疑阵,拉扯种种疑问和证据,力图向陪审团输入凶手一定另有其人的观念。
庭审结束后,显然陪审员们觉得此案很难断,闭门讨论了好几天,最后陪审团心存疑惑,但勉强作出被告罪名成立的判决。谁知没过几天爆出令人意外的新闻,披露该辩护律师其实早已确知他的委托人犯下了这桩灭绝人性的凶案。原来嫌犯辩护律师开庭前曾向检方提出用交代抛尸地点换取免于死刑的辩诉交易,后未能成功。而审判前为了“公正”,法官规定审判期间双方不得泄露这个辩诉交易的条件,也不准将这个几乎成交的协议作为证据呈堂。
更可怕的是,在相关的电视秀讨论会上,几位律师一致表示,虽然该律师的行为令人反感,但他没有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因为律师这个职业就是要替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中国出版的一些关于美国司法题材的读物,有很大部分实际上是编译自美国的公关读物,有意无意在中国民众中制造出美国司法制度优越的神话。事实是,美国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现象普遍存在,冤假错案的比率很高。
需要强调的是,美国的司法制度无疑有很多缺陷和漏洞,然而纵使设计得再高明、再精细,如果整个社会文化堕落了,上层建筑腐朽了,一个组成部分亦不可能独善其身。检察官奉行丛林规则,不知正义为何物。而律师认钱不认理。社会文化、社会道德沉沦至于此,穷尽设计之所能,也不可能创造出一个成功的司法制度。所谓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设计再好的制度,也能被活人找到空子可钻。
美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其危害性、严峻性不见得低于中国,但统治美国、控制美国舆论的精英阶层拥有强大的宣传机器,长期以来持续不断进行贬低他国的洗脑宣传,已经形成了美国人普遍的傲慢思维方式,这是美国的悲哀。
中国的舆论曾经相信精神万能,近些年来却鼓吹制度万能,这两种倾向都会造成很大的破坏,贻害无穷。毋庸置疑,中国司法改革更须重视上层建筑的建树,提升社会道德和文化观念,否则司法改革的结果一定是事倍功半。因为制度不可能巨细无遗,面面俱到,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根本之道,应该是道德和法制并举。
[1]方鲲鹏,旅美华人作家。
[2]资料来源:哥大法学院调查报告,A Broken System: Error Rates in Capital Cases(1973-1995), http://www2.law.columbia.edu/instructionalservices/liebman/liebman_final.pdf.
[3]资料来源:无辜者专案,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Content/DNA_Exonerations_Nationwide.php.
[4]资料来源:Does the “Vanishing Jury Trial Phenomenon” Impact Trial Preparation? By Jan Mills Spaeth Ph.D. And Rosalind R. Greene, J.D. This article was printed in the Arizona Attorney, in April, 2010.
[5]资料来源:政府统计资料,《纽约时报》报道,http://www.nytimes.com/2011/10/31/us/supreme-court-to-hear-cases-involving-bad-advice-on-plea-deals.html.
[6]资料来源:美国司法部统计局,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Charts and tables about percent of tort cases concluded by trial in U.S. district courts, 1970 – 2003,http://bjs.ojp.usdoj.gov/content/glance/tables/torttrialtab.cfm.
[7]资料来源:《纽约时报》根据美国司法部统计局资料报道,http://www.nytimes.com/2008/04/23/us/23prison.html?pagewanted=all.
[8]人口统计必须在某一时点进行,美国监狱囚犯统计在每年6月30日这一天进行。
[9]资料来源:美国司法部统计局,http://bjs.ojp.usdoj.gov/index.cfm?ty=pbdetail&iid=2200.
[10]资料来源:联合国毒品和犯罪署,http://www.unodc.org/documents/data-and-analysis/statistics/crime/CTS_Formal_contact.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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