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仲裁法院裁定,俄罗斯政府应向已破产的尤科斯石油公司前股东GML公司赔款500.85亿美元。这一判决成为有史以来针对单一主权国家的最大索偿。仲裁法院要求,俄罗斯应当在裁定后180天内向原告支付赔偿。如果赔偿没有按时到位,还将增加利息费用。7月31日,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再次裁定,俄政府以“不公正手段”迫使尤科斯公司破产,需赔偿尤科斯公司的股东19亿美元。
在美欧因乌克兰东部问题升级对俄罗斯制裁之际,来自欧洲的这两份判决无疑将进一步加大俄罗斯与西方之间的固有张力。据推算,这两项赔款总和超过俄国内生产总值的2.5%、联邦预算的九分之一。尽管表面看,俄罗斯当下有近500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因此具有偿付能力,但随着制裁力度加大,俄罗斯已经面临资本出逃的巨大压力,很可能出现3000亿美元的资金缺口,而在美元年内加息的预期趋于强烈的前景中,资金出逃的速度还可能进一步加快。因此,500多亿美元的索偿是俄罗斯不能承受之重。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尤科斯判决到底具有多少法理性,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其中是否包含有政治判决的意味。这不但决定判决的最终结果,而且很大程度上将影响俄罗斯与西方的关系走向——甚至超过乌克兰东部问题给两方带来的困扰。
从法理性看,海牙仲裁法院的判决依据是《能源宪章条约》。该条约是唯一一个专门针对能源领域投资进行保护的特殊条约。其特殊性在于,不仅旨在解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能源争端,也试图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而且以保护投资著称。就此而言,海牙仲裁法院得出俄罗斯政府“为了让尤科斯破产对该公司及其股东进行了全面的攻击”的结论似乎并不令人奇怪。事实上,一直有意见认为,《能源宪章条约》有过度保护投资之嫌。
但从法律效力是否适用于俄罗斯看,势必产生不小争议。俄罗斯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签署了《能源宪章条约》相关文件,但一直没有批准,而且此后态度越来越趋于强硬。这也是俄财政部表示仲裁法庭对其判决的问题没有司法管辖权的主要原因。在这一背景下,海牙仲裁法院认为俄政府针对尤科斯的行动触犯了《能源宪章条约》第45条颇为耐人寻味。该条款是一个临时适用条款,明确了暂时适用的期限、对象、效力和排除适用情形,从而让仲裁法院获得了临时司法管辖权。而将俄罗斯列为临时适用条款的促成因素恰是尤科斯案。这就难免让人认为,第45条似是专为管辖俄罗斯而设。
正是基于这种临时司法管辖权,即使俄罗斯不执行判决——这几乎可以肯定——海牙仲裁法院仍然有可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冻结或没收俄罗斯海外资产。一旦真的这么做了,对于俄罗斯的经济打击将超过目前美欧实施的有限制裁。显然,仅从客观上看,也是开辟了一个不利于俄罗斯的第二战场,对抗的量级甚至可能因为长期化而超过乌克兰东部。
俄罗斯“七大寡头”时代资本与政治较量的余绪,到今天仍能发挥出巨大威力。这表明,任何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都不可能脱离国际政治运作的大背景,都会带有现实主义特征。尤科斯案的背后,提供了一个通过娴熟运用国际法介入国际政治的新鲜案例。对于国际博弈来说,对国际法的运用已越来越频繁地成为打造看不见的诺曼底的习惯动作。俄罗斯将因此面临考验,而其他国际舞台的后来者,应可从中学到很多。(是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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