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问到普通法与大陆法之间的差别,很少会有人想到是语言:适用普通法的国家或司法辖区都用英语,而大陆法系国家则适用各种语言,有法文、德文、日文和西班牙文。但若是问及两大法系差别,很多人会说法官是最大的差别,至少普通法法官有这样的看法。很多普通法法官以智叟自居:指点江山,激昂文字。普通法法官中又以美国法官自我感觉最好:判国会败诉,其乐无穷;判总统败诉,其乐无穷。而美国法官中又以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地位最高:半人半神,天意难问。
谁是大法官?就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而言,9位大法官平起平坐,一人一票,像传说中的九头鸟,飞起来东南西北都有可能,以简单多数导航。九头鸟目前的方向是保守偏中。
若按其立场划分,约翰·罗伯茨大法官、赛缪尔·阿利托大法官、安东尼亚·斯卡利亚大法官和克拉伦斯·托马斯大官是保守派。斯卡里亚大法官是保守派的灵魂人物,但势单力薄,托马斯大官虽然是坚定的保守派,但略输文采,而且性骚扰指控也伤了他的一些元气,现在的太太又贪图名利,拿了很多捐款后自己成立了一个非政府组织当领导,为很多人所不齿。罗伯茨首席大法官和阿利托大法官,他们加入美国最高法院之后,保守派力量得到了加强,斯卡利亚大法官更是如虎添翼。
露丝·金斯伯格大法官、索妮娅·索托马约尔大法官、艾琳娜·凯根大法官和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是自由派,都是民主党总统提名的大法官。四位自由派大法官中女性占了三位,妇女和非洲裔美国人(不知是什么原因,美国黑人不愿意被称为“黑人”)通常是民主党中坚或支持者。但也有例外,前女大法官桑德拉·D·奥康诺和非洲裔的托马斯大官都是共和党总统提名的自己人。党内有派,党外有党,美国大法官们也是如此。
安东尼·肯尼迪大法官是中间偏保守,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是简单多数定案。在重大问题上,自由派大法官和保守派大法官两军对垒,相持不下,肯尼迪大法官就能一票定音。
九位大法官中有三位犹太人,金斯伯格大法官、布雷耶大法官和卡根大法官。2011年,美国犹太人约为680万,美国人口约为4亿人,犹太人不到国总人口的2%。可见犹太人在美国的势力之大。而自由派的四位大法官中就有三位犹太人,说明犹太人中的自由派人数不少。
很多大法官当过教授。布雷耶和凯根是哈佛大学的法律教授,斯卡利亚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当过教授,金斯伯格在哥伦布亚大学法学院当过教授,而索托马约尔在哥伦比亚大学和纽约大学当过法学院的兼职教授。美国的法官与教授是同一类人。法官与教授一样,想法不少,办法不多,由于过于爱惜自己的羽毛,无处从事政治,所以只能坐而论道。
美国商会总部坐落在华盛顿拉斐特公园的一侧。美国商会所在的地段极好,隔着公园与白宫遥遥相望。鲁宾·康拉德女士的办公室的窗户对着满是绿树的公园,透过扶疏的树叶,白宫的楼顶依稀可见。康拉德女士是美国商会诉讼部负责人,她就是在这里协调大公司的诉讼,调动商会的力量,帮助大公司在各案中获胜。
历史上美国最高法院并不总是亲近大公司。曾几何时,道格拉斯大法官庄严声明:“为了环境保护,为了反对大公司,我宁愿让法律迁就一下。”从1988年到2003年,伦奎斯任首席大法官期间,美国最高法院所受理的反垄断上诉案平均每年不到一起。小布什总统任命两位保守派大法官之后,改变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均势,美国最高法院更趋保守。保守派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上台不到两年,美国最高法院便审理了七起反垄断法诉讼,而且大公司每案皆胜。其中康拉德女士发挥了很大作用。那么她到底有什么妙计呢?
首先是从源头做起,想方设法让那些同情大公司的法律人士担任大法官。再就是在重大诉讼中高薪聘请大法官的爱徒担任大公司一方的律师。爱徒们从前给大法官担任书记员,与大法官朝夕相处,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可以说是祖孙情深。其中有些爱徒后来做了诉讼律师。大法官们爱屋及乌,对爱徒的意见会认真考虑。于是,康拉德女士会可以寻找那些当过大法官书记员的律师,请他们来当大公司的代理律师出庭。康拉德女士等美国商会的工作人员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通过长期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转变了一些大法官的思想,使其做出了有利于美国大公司的判决。
美国自由派人士中有敌视大公司的法律人士,他们对一些大法官的立场转变自然是强烈不满,愤怒声讨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新动向,而且将美国最高法院称为“美国最高法院有限责任公司”。
美国大法官们被尊为护卫美国法治的天使,可以遏制其他部门权力的恶性膨胀。的确,“水门”丑闻案中,大法官们判尼克松总统败诉,勒令他交出白宫录音带。小布什与戈尔总统大选中相持不下,大法官们一锤定音,便结束纷争。大法官们似乎确是中流砥柱,挽狂澜于既倒。但美国的法治有软肋——不,应当说是有死穴,就是所谓的政治问题理论。
政治问题原则如此重要,但美国朝野却刻意回避这个问题。似乎是心照不宣,有一种广泛的共识和默契。
美国最高法院曾经辉煌过,但已经过了巅峰时期,是今不如昔了。美国枪支泛滥,美国最高法院并不支持限制携枪;金融寡头巧取豪赌,不断扩大贫富差别,美国最高法院听之任之。当今美国是豪强的天下,当华尔街的那么多的骗子兴高采烈地奔走于殿堂上的时候,美国的法律肯定有问题,美国的法院肯定有问题,美国最高法院肯定也有问题。在1857年德雷德·斯考特诉桑福德案的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定,黑人不属于美国《宪法》所指的“公民”,不受美国《宪法》的保护,所以蓄奴州的奴隶到了废奴州,也仍然是奴隶,无权要求成为自由人。
有的朋友会说,不应当翻老账,美国已经与时俱进了。是吗?我相信,在个案或具体问题上是可以与时俱进的,但民族性、劣根性能够与时俱进吗?还有,德雷德·斯考特案判决时,美国实现法治了吗?如果已经实现法治,法治的意义何在?如果没有实现法治,美国何时能实现法治?今天的美国是法治国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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