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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平讲座简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优势——和越南的比较

蝈蝈 · 2008-11-04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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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优势——和越南的比较

主讲人:李昌平(河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研究中心主任,著有《我向总理说实话》和《我向百姓说实话》,三农专家,曾任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

时间:2008年11月2日星期日下午2:30

地点:书社(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1号楼长远天地C座1单元901室,电话:010-62760856)

主办:书社

网站:http://www.wyzxsx.com

  前段时间,国内就“土地私有化”与“反对土地私有化”的两种观点产生了激烈的争论。当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似乎使得这一争论有些尘埃落定了。但李昌平老师认为,就“土地私有化”问题的争论还会继续下去。

  李昌平老师在10月4日到13日去越南出差,访问了永福省[1]的农民、小企业主和乡镇干部,还在胡志明市、河内市等地拜访了已故武总理的大秘武国俊先生,已故总书记的秘书、去年退休的政治局常委,还有在任的全国农会、中央经济研究局等机构的负责人。重点通过对永福省新筹乡的访问,深入了解了越南的土地制度。

  在以上两个背景之下,邀请到李昌平老师来讲一讲关于土地制度的问题,可以对中国和越南的情况做些比较,让我们更为清醒地认识我国究竟应该实行什么样的土地制度。

  首先,李老师以永福省郊区的新筹乡为例,介绍了越南农村土地制度的情况,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问题(详见:李昌平:《越南的土地“私有化”实践》)。十五年前,也就是1993年,越南进行了土改[2],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农户20年使用”,由于集体所有制不存在了。分了地以后再也不可能调整了,实际上是农户永佃,相当于一次性私有化了。由于土地分配几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户均农地从10亩降到了3亩。理论上讲,在20年之内,农民可以出租、抵押和买卖土地,也可以申请土地“农转非”后出让土地,但实际上并不那么容易。

  农民要进城,尽管理论上可以卖土地,可是农地价格也因地理位置和政策规划而高低不等,同时农村地价不足城市的1%,即便卖地也进不了城。

  如果选择“农转非”,就面临两个问题:权力又控制在少数人手中;由于越南官方对土地用途管制很严,农地一般不可抵押,银行一般只接受农民的宅基地等非农地的抵押,而且月息很高(一般在1.7%以上)。所以,农户申请“农转非”的主要用来建房,大量的土地“农转非”,都是由政府统一征用来招商引资建工业区,更甚者竟强制廉价征收农民土地办高尔夫球场或无偿给外国人土地办工厂!当然,这种管制也使得农民不可以将农地用作它用增加收入,比如来种水果和养鱼等。(注:有钱有权人应该可以)

  所以,理论上土地可以自主买卖,但因为集体所有制瓦解以后,农民自我组织已经瓦解,农民根本没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土地,还是很容易失去土地,流入城市成为廉价劳动力。连最基本的“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也保障不了。

  随着越南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城市的地价房价也猛增,穷人要想在城市立足相当困难。比如,在越南城市上学的大学生,房租比学费还要高。而富人却可以依靠雄厚的资本立足在城市,却占有农村的土地。造成一个奇怪的现象:25%的有地市民和25%的失地农民。

  李老师认为,越南农民收入很低的原因可能是管制很严,制度不合理,致使农民没有选择。农村改革的结果,没有像预想的那样,带来规模化经营,反而使得农业经营更加分散。越南虽然是农业出口国,但从农民征收价格很低,而出口价相对就要高多了,主要的利润流向中间环节。

  值得思考的是,土地改革所许诺给农民的权利在现实中如何才能实现?李老师认为需要三个要素:1.廉洁的政府;2.产权实现的基础性制度;3农民组织的自我保护。

  接着,李老师主要介绍了中国相对于越南土地制度的优势。

  在越南国内,通常认为越南是跟着中国的改革步伐前进的,中国一大步,越南一小步。但从土地私有化的程度上看来,越南的朋友感到越南的土地改革比中国还要彻底。

  李老师认为,中国与越南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中国还残留着集体所有制和原有的村庄共同体。

  集体所有制是要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地租)和土地资本化收益归农民集体所有,应该由四部分组成:共同公有,比如农村水利、公共活动场所等,属于集体共有的财产;按份所有,所有权属于每个人,但使用权可以不用按份分配,八十年代其实并没有均衡承包,保障“耕者有其田”;按户占有,比如宅基地,保障“居者有其屋”;需要留有集体建设用地和机动用地,比如,兴建工业厂房、福利设施等。

  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变迁分为三个阶段:

  一、解放后(1949-1978),我们尽管有很多不足,但确实建立了以计划经济、按劳分配、统购统销为特点的一整套集体所有制体制,毛泽东认为这种集体所有制是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但确实有些管得过死的问题。

  二、上世纪八十年代(1978-1988),中国土地改革还是比较成功的,建立了一套集体所有制下的双层经营体制,即家庭和村庄共同体两个层面。

  在这种体制下,一、土地的流转实际上已经开始,不过是在农林牧副渔的“大农业”内部进行流转而已,并由集体统一协调经营,保证农地不被滥用;二、农民在集体里可以有退出机制,有了更多选择,进城后可以由集体收回经营而分得红利;三、即使分了地,也可三年一调整,保证人口的增减不会影响集体分配的公平;四、国家在农资方面大量补贴,如柴油、化肥、农机、技术推广等;五、财政包干后,避免了上级养下级的情况,农民权力增大,有助于实现村民自治,增强村民自组织;六、保障了农村社区共同体,维持了村社伦理机制。

  三、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1988年以后),开始了去集体所有制和去村庄共同体的进程。农民的土地权力大大减少了,农村水利等基础设施被破坏,宅基地也开始了市场化运作,农村劳动力和人才也大量外流,过分的城市化已无法容纳更多的农民进城。

  1988年出台的《土地管理法》[3]实际上使得土地增值收益归权力,而土地资本化收益归资本。权力按照法律征用了土地所有权,补偿给农民30年的承包权,而30年后则农民什么都没有了。1999年以来各地公布的《土地登记条例》,直到今年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实际上都没有得到深入贯彻,更没有给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证明。

  日本韩国几十年来一直限制资本下乡,而我国随着农村金融的发展,放宽对外国银行和私人银行,允许跨国公司和国内龙头企业下乡和农民“抢饭吃”。而如果农民集体搞合作银行、土地合作社,中央没有相应配套的政策,银监会的条件也很苛刻。如果国家不用资金去买美国国债,而用来建立土地银行向农民提供资金,同时农民集体合作建立土地信用社,完全可以解决农村资金缺乏的问题,也可以使农地在大农业的范围内进行流转,避免城市向农村争利润。

  如果不阻止这种使土地增值收益归权力、土地资本化收益归资本的进程,将从根本上开始对集体所有制和村庄共同体的“和平演变”。

  最后,李老师提出衡量农村土地政策对农民是否有利的七个标准,否则就是假为农民之名行剥夺农民之实。

  1.       是否保障土地政治收益和土地资本化收益归农民;

  2.       是否能保障“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

  3.       是否有利于农民的组织化,维护村庄共同体;

  4.       是否可以提供给农民离开农村的退出机制;

  5.       是否有利于新村规划和新农村建设;

  6.       是否保障农民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

  7.       是否维持农民-农民工-市民之间的转换弹性。

  讲座结束后,就农村土地流转、土地私有化的问题,很多听众和李老师进行互动交流。关于李老师对农村土地政策的建议,可参见其《扩大农民地权及其制度建设》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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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永福省,距河内市60公里。上世纪60年代,越南北部的永福省省委书记金玉就曾经提出过在农村搞承包责任制,但是遭到越共中央的批评,认为他是走资本主义道路而将其革职。直到20多年后,越共领导人到金玉的墓地为其扫墓,为他进行了平反。——欧阳斌,《越共政改20年》,《凤凰周刊》第16期(总221期),2006年6月5日

  [2] 上世纪80年代后期,越共颁布了《正式确认农民家庭拥有全面自主经营和长期使用耕地权利的决定》,奠定了土地改革的基础。1993年7月越南国会通过新的《土地法》,在“土地归全民所有制”的前提下,土地交给农民长期使用,期限可以长至15~50年。——孙兆东、张志前、涂俊编著,《越南“危机”》之《附录1:越南革新开放历程》,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8月。欧阳斌在《越共政改20年》指出,当时规定的农民使用土地期限是20至50年。

  [3] 我国于1986年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并于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我国的基本土地制度、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的利用和保护、耕地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分别于1988年、1998年、2004年对《土地管理法》作了修改。1988年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1)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强化对对耕地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0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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