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安全核心是金融安全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大量的经济形态已经金融化,不仅包括资产,也包括负债。
●自从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在金融领域的开放程度非常明显。这种开放是不对等、不均衡的。
●当前经济安全的主要矛盾是金融问题,如果对金融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很可能引发经济甚至政治危机。当然,我们也应反对单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就提出金融锁国论,甚至全面的经济保护主义,必须在开放中把握平衡。
●金融的一大特性就是不稳定,这与金融自由化相关,与资金的流动性相关,与金融市场的易变性和金融大鳄的贪婪性相关。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的各项经济要素都不可避免地与国际市场、世界经济息息相关,由此带来的经济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经济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江涌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对当前中国的经济安全形势应当加以特别重视。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利益的竞争是国家博弈的核心,对当前中国经济安全影响最大的就是金融问题。由于制度建设滞后,权力缺乏有效约束与监督,造成一些金融利益集团与活跃在中国境内的境外利益集团联手,通过各种方式,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地介入中国经济决策,对中国经济安全形成威胁。
前几年谈中国经济安全问题有人说是危言耸听,含蓄点的称为居安思危。但是现在看来,中国的经济安全问题已经愈发凸显,成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经济参考报》:您认为我们应当以怎样的视角看待当前的中国经济安全问题?
江涌:前几年谈中国经济安全问题有人说是危言耸听,含蓄点的称为居安思危。但是现在看来,中国的经济安全问题已经愈发凸显,成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当前的不安全因素已经积累了很多,比如说外汇储备的缩水问题,比如说当前物价、房价、原材料价格居高不下,比如说今年还未到用电高峰时期就出现“电荒”等等。
分析中国的经济安全问题,掌握恰当的方法论非常关键。首先强调的是,应该全面系统地看待已经发生的问题。要根据实践的整体态势,从系统论的角度加以分析。另外,还要考虑矛盾论的分析方法,紧抓问题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
已经发生的某一个现象,往往当时并不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但是一旦经过系统的放大,就可能导致危机产生。比如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当美国次贷危机刚发生的时候,没有多少人意识到会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很多次贷产品属于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基本不进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可谁想到就是这么一种看似不起眼的业务出了问题,最终引发了全世界的金融危机。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告诉我们,当前经济安全的主要矛盾是金融问题,如果对金融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很可能引发经济甚至政治危机。当然,我们也应反对单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就提出金融锁国论,甚至全面的经济保护主义。为了经济安全就关起门来搞建设,既过于消极,又不现实,所以必须在开放中把握平衡。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利益的竞争是国家博弈的核心,所以对当前中国经济安全影响最大的就是金融问题。
《经济参考报》:从这样的视角看,对当前中国经济安全影响最大的是什么问题?
江涌: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利益的竞争是国家博弈的核心,所以对当前中国经济安全影响最大的就是金融问题。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大量的经济形态已经金融化,不仅包括资产,也包括负债。而且原来金融只为富人服务,为投资服务,现在也开始为穷人服务,为消费服务,可以说金融已经渗入了经济的方方面面。
但是金融的一大特性就是不稳定。这与金融自由化相关,与资金的流动性相关,与金融市场的易变性和金融大鳄的贪婪性相关。尤其要说的是最后一点。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真正有影响力的只有有限的一些大投资者,小投资者几乎只能通过羊群效应为大户所操纵。这些操纵者利用金融信息生产和发布的不对称性来操纵市场,无论是做多还是做空都可以获得显著收益,唯一影响他们利润的是市场稳定,所以他们一定要想方设法让金融市场变得不稳定或者说动荡起来。
自从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在金融领域的开放程度非常明显。这种开放是不对等、不均衡的。比如说2006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规定:为了实现银行经营的市场化,商业银行改革必须引进海外战略投资者。当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曾经在网上就此政策征询意见,引起舆论一片哗然。后来这一意见征询内容被从网站上撤下,但是相关政策仍旧实施。
再举个例子说明金融开放的不对等、不均衡。当前中国对美国的金融开放程度明显大于美国对中国的开放程度,美国的三大评级机构可以进入中国,并给中国政府和企业随意评级,但是中国的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即使象征性地进入美国也被拒绝了。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怪象,是因为我国出现了金融利益集团,他们的价值观和利益与整个国家、大众的利益日趋背离,但是却与美国华尔街逐渐一致。出于利益的驱使,这个集团努力去影响国家相关金融政策,结果导致了中国金融的不均衡开放。而这个集团的形成,源于国内利益的冲突以及境外利益集团对中国事务的介入。
一国的经济主权不仅体现在领海、领土的管辖与治理权,更重要的是集中在经济自主决策权。但是,境外利益集团却通过各种方式在影响中国的经济决策。
《经济参考报》:您所说的这些境外利益集团如何影响中国经济安全?具体表现有哪些?
江涌:对外开放30年,进入中国的外资早已告别“散兵游勇”状态。为巩固和扩大在华利益,这些外资依靠自身雄厚经济实力与母国强大政治后盾,通过各种方式,活跃于中国各级政府部门与重要民间团体之间。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与制衡,各类境外利益集团通过各种途径,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地介入了中国重大事务,并带来一系列复杂影响。
近些年来,境外利益集团在华活动十分活跃。而中国官方与民间对这类活动及其影响缺乏清晰认识。这些境外利益集团在华活动手法主要包括:
———强力公关。巧妙利用各方人脉,想方设法接近各级领导人,一方面试图进行商业游说,影响相关决策;另一方面可作炫耀资本,为商业活动铺路。
———利益输送。或聘请一些部门领导与职员当咨询师,或将相关课题配以丰厚的课题经费,给予有关部委研究机构与学者等,对中国相关部门决策与立法施加影响。
———与国内利益集团结成共同体。在对外开放进程中,中国滋生了一大批从事“买办”活动的掮客,这些掮客与境外利益集团形成日趋紧密的“共生”态势,游走在境外利益集团与国内各级政府部门之间,获取超额收益。
———与一些地方政府形成共生;跨国垄断资本结成联盟;借助总部所在国政治力量,以政治促进商业利益。
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基础,也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保持经济主权的独立是中国对外开放的前提,也是实现经济繁荣、国家富强、民族自决的重要保障。一国的经济主权不仅体现在领海、领土的管辖与治理权,更重要的是集中在经济自主决策权。但是,境外利益集团却通过各种方式在影响中国的经济决策。
一是影响中国重大决策。境外利益集团利用在华获得的丰厚利润,自己培育并拥有分析师,或高薪聘请优秀华人学者担当顾问或独立董事,通过境内外媒体精心包装、刻意打造,提供各类活动舞台,提高其知名度、美誉度,使其成为中国国内行业精英,拥有强大的话语权,以期影响行业乃至国家宏观经济决策。
例如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股权分置改革、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海外上市等重大决策,表面是相关经济学者在呼吁,实际上或多或少渗透着美国金融机构、智囊机构的决策诱导。其中,某些市场化、国际化倾向,有可能使国企逐步沦为外企的并购对象,乃至市场被控制或垄断。
换个角度看中国优质大型企业或国有垄断企业境外上市,事实上,中国企业既要向外国金融服务机构支付巨额咨询、审计、评级、承销费用,又造成中国财富通过“分红”形式输送到境外,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四家公司当初境外上市融资不过百亿美元,但是随后四年海外分红就超过千亿美元。
二是影响中国立法。某些跨国公司在中国大举并购,当中不乏涉及谋求或实现市场垄断的情形。起草和颁布《反垄断法》是解决外资并购垄断问题的重要手段,但是境外利益集团与国内相关利益集团一道施加影响,致使《反垄断法》推迟出台达十多年之久。即便《反垄断法》最终推出,但是在境外利益集团的影响下,也几乎成为“银样镴枪头”。
三是影响中国政府威信。中国政府明文规定,中国金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习惯且擅长全能运作的某些外资机构,利用中国混业监管上的某种缺失,加速在中国金融业的网状布局。有关外资金融机构已在华拥有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分支机构,“明目张胆”地实施混业经营。在境外利益集团的影响下,有的部门与机构扩张自己的部门利益、局部利益以及部门局部中的小团体利益,为此往往不惜采取欺上瞒下的方式,误导高层决策。
四是影响中国法律威严。一些外企集体抵御《劳动合同法》出台,是因为这类外企违法用工比比皆是。
五是影响中国社会和谐稳定。
新闻媒体的报道揭露比法律制约更加及时有效,应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大众以及其他各类组织机构,对跨国公司、相关涉外团体与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经济参考报》:如何有效制约这些境外利益集团?
江涌:在西方国家,对境外利益集团的游说等活动,如果不加限制,就有危害本国利益的可能。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中国的境外利益集团无拘无束,如今该是依法进行有效制约的时候了。
首先,要约束境外利益集团的活动。
方式一,法律制约。美国主要有三部法律———《外国代理人登记法》(1938年)、《联邦院外活动管理法》(1946年)和《院外活动公开法》(1995年)———对境外利益集团的活动进行直接管制。主要涉及:对“游说者”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界定;实施主动登记制度、定期报告制度与身份表明制度;对违法者实施民事与刑事处罚。其他法律也对境外利益集团的行为进行限制。如《联邦选举法》禁止外国人和外国代理人对选举进行捐款,《政府道德法案》禁止外国人和外国代理人向政府官员馈赠礼物。
方式二,舆论与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的报道揭露比法律制约更加及时有效,应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大众以及其他各类组织机构,对跨国公司、相关涉外团体与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在美国国会注册的游说组织大约有两万多个,但是注册为“外国代理人”的不到500个。大多数为海外利益进行游说的组织并没有主动履行注册义务。因此,仅靠法律对“外国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约束远远不够,而舆论与社会监督有效弥补了这一不足。其中,社会组织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在防范外国利益集团的活动中,往往是目标的提出者、活动的领导者和推动者。这些组织往往由国会议员或专业律师发起建立,拥有雄厚的资金基础、严密的组织结构和明确的行动议程,并与政界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方式三,鼓励与境外利益集团相对立、相竞争的利益集团的发展,实现博弈的基本平衡。鼓励竞争性行业商会和同业公会、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益团体的发展,形成对强势集团的制衡。
其次,要制约学者与“掮客”的行为。
一是规范部分学者的“研究”行为。本着“管住政府,放开民间”原则,约束、规范各大部委研究机构与学者接受境内外企业、机构资助的课题研究,严格禁止涉外部门工作人员在外企或驻华商会等的“变相任职”。鉴于行政干预力的敏感以及道德制约力的缺失,鼓励相关社会公益团体对那些充当“黑嘴”或境外利益集团代言人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学者提起法律诉讼,以制约某些学者日益严重的道德问题。此外,还应增加决策与执行的透明度,鼓励媒体进行公正的舆论监督,激励公众进行必要的社会监督。
二是约束“掮客”的买办行为。充当掮客、游走于境外利益集团与国内各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一些是领导干部子女亲属。因此,应强化高级领导干部财产与子女亲属就业的申报、登记与公示制,敦促高级干部以身作则,身体力行,管教好自己的子女亲属。
再有,要遏制部门与地方利益膨胀。
部门利益与地方利益膨胀,有可能驱使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与境外利益集团“同舟共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与境外利益的紧密交织,是境外利益集团活动为所欲为的主要诱因。因此,必须坚决遏制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不断膨胀。
更关键的则是想方设法解决国内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公共权力行使者的私人、集团或部门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经济参考报》:防范境外利益集团介入中国经济决策的关键是什么?
江涌:更关键的则是想方设法解决国内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公共权力行使者的私人、集团或部门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在我国现阶段,公共权力直接关系庞大的经济与社会资源的分配。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原本在社会的政治阶梯上占据有利位置,如果没有制度化的约束和社会化的监督,他们极有可能通过自身所拥有的组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为自己或小团体谋利。于是,不难发现,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层面上,原本应当体现社会公共资源合理公平配置的公共政策,受公共权力掌控者自身利益的影响,偏离了原本应当体现的民意向度;在公共政策的执行层面上,公共权力的掌控者(在该层面也就是政策的执行者)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按照自身利益的价值取向与好恶,来决定政策的执行力度,从而导致政策的结果与政策的目标出现背离。如此,利益失衡难以避免,利益冲突无约束导致的不良社会后果大量呈现。
中国现阶段利益冲突现象凸显的根本原因是制度建设滞后,权力缺乏有效约束与监督。因此,现阶段做好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核心,就在于围绕权力和利益之间的关系,从制度层面上对权力与利益作出合理安排,阻断政府部门尤其是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通道,使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相分离,从而达到有效预防腐败的目的。
这种制度建设,其宗旨在于规范和监督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避免私人利益对公务公正性的干扰,进而减少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机会和空间。现阶段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建设应当注重四个层面:
首先,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这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从公共资源配置看,在政府投资领域,须合理界定投资范围,健全项目决策机制,规范资金管理;在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方面,应增强竞争的公平性、透明性;在企业投资领域,政府要切实转变管理职能,严格执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从公共资产交易看,要明确交易市场监管主体,完善交易制度支撑体系,推进交易市场整合,加强市场中介机构监管,通过扩大产权交易制度覆盖面,继续扩展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范围。
从公共产品生产看,要加快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公共产品生产应适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探索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生产模式多样化,同时进一步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加快部门预算改革,完善公共部门行政执法,使公共产品的生产与供给处于全程监督之下。
此外,应当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利益冲突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公职人员参股投资、兼职取酬及离职后高薪应聘私企与外企等问题,积极探索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与境外利益相分离的有效机制。
其次,防止利益冲突,应当把利益回避、利益公开和利益处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加以考虑。在利益回避的制度设计中,要以利益公开为必要条件,以利益处理为主要手段;在利益处理的具体过程中,要以利益回避为目的,以利益公开为前提;在利益公开的集体行动中,要以利益回避和利益处理为结果。
就三者具体内容而言,要进一步完善利益回避制度,公职人员不仅要回避直系亲属和姻亲的利益,而且要回避商业合作伙伴、亲朋密友以及特定关系人的利益;要结合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有关事项报告等规定,扩大申报内容和对象,对拒报、虚报行为设定切实可行的严惩措施,让财产申报真正成为制度常态;要创新性地建立违规公职人员个人资产处理制度,对其个人资产要采取资产出售、账户冻结和秘密托管等方式进行适当处理。在注重制度设计的整体性同时,也应明白,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不是单一而是综合的制度建设,不应忽视廉政教育、廉政文化、廉洁自律、社会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再次,在思想上更新预防腐败的工作思路,充分认识到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一个科学发展过程,对反腐倡廉工作具有极端重要性。
最后,全方位监督。现阶段,中国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建设是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建章立制,统筹协调,立体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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