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启源
阅览近期报刊等媒体有关反垄断与国有经济的文章、报导,深感又一场瓦解国有大企业的战斗来势凶猛,需要引起我们高度注意和警惕。特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情况和背景
自2006年6月全国人大对《反垄断法》草案审议以来,报刊等媒体发表了许多所谓反垄断的文章,矛头直指我国现存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这些言论,不仅大力吹捧资本主义国家的反垄断法,说什么“反垄断法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日本被称为‘经济宪法’”,更突出的是对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对代表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大企业展开了猛烈攻击,说什么我国大型国有企业是“全国人民‘吐血’供养”的,“它的存在本身就是对公众的一种剥夺”,质问“这样的历史会否延续?全国人民还要供养垄断行业多久?”大有切齿之恨发泄,非置之死地难以满足其要求。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主张搞私有化的人,就提出了“民营化”口号,采取以偏概全的手法,指责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必须“国退民进”,为他们遮掩的私有化大造了舆论。经过几年造势,有了这种舆论基础,就撕掉了遮掩的面目,大肆攻击国企是“烂苹果”,是见空气就化的“冰棍”,刮起了大卖快卖国有企业之风。在这一步得逞之后,自然要把矛头指向尚剩的国有大型企业。这次刮起的“反垄断”之风如此之大,如此集中,对国企更加妖魔化,深深感到是他们进一步搞私有化的又一严重步骤。反垄断是旗号,进一步削弱和瓦解国有经济才是其真实的目的。
二、大是大非不容混淆
以反垄断为旗号的人把我国的国家性质同资本主义的国家性质混为一谈,把我国以国有企业为实体的国家控制关键领域同资本主义国家的私人资本垄断或寡头垄断混为一谈,把我国的国有企业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混为一谈。这不仅是理论上的大是大非,而且是政治经济实际工作的大是大非,是要不要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大是大非,不容混淆。
恩格斯指出:“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1995年版,第753页)。这是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到现在的历史都完全证明了的。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显然,我国的国家性质同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根本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既然国家的性质不同,这就决定了属于不同性质国家的国有企业其性质同样有根本区别。恩格斯还说:资本主义国家“愈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已有,就越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越是剥削更多的公民。”(出处同前段引文)历史也是这样充分证明了的。资本主义国家搞的一些所谓国有企业同这些国家所拥有的军队、常规武器和导弹、原子弹一样,对内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对外是侵略扩张的工具。而我们国家所拥有的一切属于全国人民,都是为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拥有的国有企业,正如拥有军队、各种武器是用以捍卫国家、保卫人民一样,是为了发展经济,造福人民,奠定社会主义强大物质基础。显然,说我国国有企业“的存在本身就是对公众的一种剥夺”是颠倒黑白,完全错误的。
而且,不同性质国家的国有企业,不但性质不同,它们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同样有根本区别。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正是依据宪法,我们党自十四大至十六大,明确规定并反复强调国家必须通过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要在关键领域处于支配地位。但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它是随着资产阶级不同政党的更替和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而经常变化的。例如英国,二战后,工党两度执政,实行了广泛的国有化,但1979年保守党上台,又实行了大规模的非国有化,就很说明问题。如果以此作为我国搞私有化和反垄断的依据及榜样,岂不是向资本主义倒退!哪里还能有以公有经济为主体和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容身之地?哪里还能有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
这个大是大非问题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的生死存亡,必须旗帜鲜明地辨明清楚,绝不能有半点含糊。
三、资本主义国家反垄断立法有很大虚伪性和局限性,不是我国立法的根据
从19世纪到20世纪上半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搞了所谓反垄断方面的立法,内容大致相同。但这些立法并未真正阻止垄断资本集团的生成和发展,并未制裁垄断集团的垄断行为。近一百多年来,资本主义垄断集团大发展,特别是近些年来,几十家巨大的跨国公司基本上控制了全球的经济。以美国为例,从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开始,历经1914年、1936年、1960年多次修订补充,并未阻挡洛克菲勒、杜邦、梅隆、福特等大垄断集团的形成和发展。前不久,美国微软公司被指控有垄断行为,打了一阵官司,最后还是不了了之,作为世界第一富豪的微软公司大老板比尔·盖茨安然无恙。可见,资本主义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不过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运转的一种滑润剂和适应垄断资产阶级某种需要而已。切不可把它捧得太高,更不能把它奉为圭臬,当作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根据。
四、几点具体建议
1、对国有企业控制国民经济命脉要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上提高认识。前已讲到,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及其代表国家对某些重要资源所进行的控制,是坚持和建设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是为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谋福祉的坚强力量。但近年来在新自由主义和科斯私有产权定律的泛滥下,把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的界限和本质区别化为乌有,使人们思想混乱,特别是年轻一代(包括年轻领导干部)分不清是非对错。迫切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理论建设,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上分清大是大非。不仅要从经济学,而且要从哲学、政治学、法学、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高度批判那些反马克思主义的谬论,为社会主义事业奠定坚实的思想理论根基。
2、反垄断立法要以《宪法》为准绳。就是说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公有经济为主体,坚持国有经济为主导,以此作为反垄断立法的前提。因此在立法条文中不容许违反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决定,尤其是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经济必须控制国家经济命脉和在关键领域处于支配地位的规定,不容许把所谓“行政垄断”、“特权垄断”、“资源垄断”、“价格垄断”、“行业垄断”、“企业垄断”等等不实之词强加在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头上。
3、改善和加强国有企业的管理。近年来,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影响下,按照所谓“经济人假设”的思想,照搬了国外的高额年薪做法,并由企业自主决定分配,出现了许多分配不公的现象;把本来应该上交国家财政的利润长期留给企业支配,出现了许多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和收支行为;有的国企高管,忘记了自己是代表国家代表人民来经营和管理企业的,产生了许多腐败现象;等等。这些,成为某些人打出反垄断旗号的口实,而且不利于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出现的这些问题,须从党和政府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来着力解决。
4、对民主党派的意见建议应有分析。民主党派是我们的同盟军,重视他们的意见建议是应该的。但由于他们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不同,或者由于认识上的差异,因而他们的意见建议,有的同工人阶级的利益和共产党的宗旨有不一致之处。因此,对他们提出的包括关于国有企业和反垄断在内的言论及意见应有分析,其中不正确的或者部分不正确的,不仅不能采纳,还要多作说服工作,以防蔓延。
5、党和政府的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媒体须加强对国有经济主导地位和国有企业为国家为人民作出的贡献及其经营业绩的宣传,从而改变私营报刊、半官方报刊,甚至某些官方报刊攻击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和搅乱人们思想的言论大量出现的局面。 (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研究员。此文发于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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