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邓小平南巡以后,我国国有企业尽管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急剧下降,到2004年已不足20%,但近几年来,在国资委“做强、做优”方针的指引下,通过合并重组等积极改革,现已开始重现蓬勃生机,不仅抗过了国际金融海啸的冲击,也顶住了所谓“国进民退”指责的压力,使自己在经营规模和收益等各方面取得了骄人的新进展。其中,由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央企表现更明显。据有关数据统计,2005—2010年,央企资产总额由10.5万亿元增至24.3万亿元,年均增长18.27%;营业收入由4642.7亿元增至8489.8亿元,年均增长12.8%;上缴税金由5779.9亿元增至103万亿元,年均增长17.6% 。到2011年,全年累计整个国有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与上年相比仍继续保持增长势头,即全年实现营业总收入367855亿元,比上年增长12.5%;实现利润总额22556.8亿元,比上年增长21.8%;实现净利润16932.6亿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利润11460.8亿元;已缴税费29670.9亿元,同比增长21.6% 。这些增长速度的数据都远远高出同期GDP增长速度的水平。应该说,这乃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之一,是我国人民梦寐以求的社会主义前景的希望之所在。
然而,一些热衷于新自由主义私有化改革的主流“精英”眼见社会主义国企事业越发展,不安之心也就越强烈,以致不惜继续把攻击的矛头指向国企、央企。近来他们利用自己掌握的话语权,在各种不同场合喋喋不休地指责国企垄断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美,甚至公然地否定我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应有的主导地位,说什么“中国20世纪末开始形成的市场经济远不完美,反映在国有部门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并且特别指明,这种主导地位首先就表现在国有经济“仍控制着经济的关键性领域,国有企业继续在石油、电信、铁路、金融等领域处于垄断地位”。对此,我们不妨作如下几点分析:
不能把“市场经济不完美”归咎国企
第一,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国民经济发展中应不应该占主导地位?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国民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之所以必须如此,原因在于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只有它起主导作用才能保证我国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同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可以不受国家干预或宏观调控不同,必须是在国家宏观调控或干预下运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支柱和帮手,如果否定了它的主导作用,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就必将大打折扣。因此,承认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与“精英”的谬论“不完美”相反,恰恰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第二,国有企业在石油、电信、铁路、金融等关键性领域或部门应否进行控制和垄断?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规定了国有经济应起主导作用之后,紧接着又指出“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有支配地位”。这里说的“支配地位”可以理解为“垄断地位”的同义语,是指国有经济在某行业或领域的资源和市场占有率都占据优势,因而对该行业或领域的运营足可起到垄断和支配作用而言的。就其垄断表现形式来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对经济资源占有的垄断。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和客观存在,不是想消除就消除得了的,中外都如此。二是企业对经营行为的垄断,如任意抬价、压价,因有损于人民利益,当然应当反对。十五大所说的“垄断”显然是指前一种形式的国企垄断,是必须予以维护的。
我国国有企业之所以对上述石油等部门必须占据垄断地位,不仅因为它们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不如此就不足以保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和作用的充分发挥,而且还因为这种部门在技术上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殊性,即它的沉没成本很大,边际成本曲线的拐点较远,因此如果不实行有相当规模的垄断经营,从全社会经济来讲势必造成资源浪费和效率降低。不仅如此,在这些自然垄断行业中,如电信、电网、铁路、自来水等的产品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特点是它的消费具有非分割性和非排他性,即产品和服务不能像面包等私人产品那样可以分割成单个的计价出卖给个人消费。同时某个人的消费也不会排斥其他消费者消费同一产品,而是具有共享的或公益的性质。因此,这种产品一般也只能由国家等公共机构进行垄断生产和供给。
对这些具有自然垄断和公共产品性质的行业,世界各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垄断经营。在我国,如果国有经济不去垄断,私营、外资企业也会去垄断。权衡利弊,与其让私企、外企垄断,还不如由国企垄断。因为国企从法理上讲,毕竟是全民所有的企业,人民还有民主监督的权利,收益也归全民所有;如果由私企、外企垄断,人民连一点民主监督的权利都没有,更无权分享其垄断利润。例如,最近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同志首度提出把国企分为公益性国企和竞争性国企两种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办法。其中,公益性国企包括了上述电信、电网、铁路等自然垄断和公共产品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由政府控制,企业并没有定价权;企业的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经常会承受政策性亏损等等”。如果这些行业由私企、外企垄断,其追求的唯一目标就是垄断利润最大化,根本不可能要求它们像国有垄断企业那样做到这一切。
第三,国有石油、电信、电网、铁路、金融等垄断企业是否会排斥竞争和不公平 ?“精英”之所以认为国企垄断是我国“市场经济远不完美的反映”,潜台词是说国企垄断排斥了自由竞争,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事实果真如此吗?诚然,垄断与竞争有对立的相互排斥的一面,但二者又有统一的相互促进的一面。列宁说:“从自由竞争中生长起来的垄断并不消灭竞争,而是凌驾于竞争之上,与之并存,因而产生许多特别尖锐特别剧烈的矛盾、摩擦和冲突”。从已形成的国有各个垄断行业部门来看:电信中的移动、电信、联通相互之间;交通运输行业中的铁路、公路、航运、水运相互之间;电网行业中的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之间;金融行业中的五大国有银行之间;石油行业中的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相互之间等,都无不存在不同程度的激烈竞争,因而有力的促进了企业的活力和技术进步。此外,在垄断与非垄断企业之间、大小企业之间也存在着既有联系又有竞争的关系。所有这些竞争只要不违反市场竞争原则,相对说来就是“公平”的。当然由于垄断企业、大企业拥有明显的优势,实际是不公平的。但这是由新自由主义“精英”们所一向赞赏和倡导的市场经济所固有的大鱼吃小鱼的丛林法则所使然。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性质越强,不公平性就越大。我们的任务则在于把市场经济与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起来,反对资本主义自由化市场经济,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积极作用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将竞争的不公平和消极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维护私企不能违反市场竞争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各种经济成分之间,在保持公有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前提下,按理也存在既有联系又有竞争的局面,因此而能获得共同发展的结果。但这种竞争在通常情况下,只能在符合市场竞争原则下进行,排除人为干扰,以免破坏市场正常秩序。随着形势的变化,国家实行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政策调节是必要的,但也不能人为主观地要求某种经济成分退出或进入。然而,现在主流“精英”以深化、完善市场机制改革为借口,锁定国有垄断企业为“攻坚”对象,强制后者要为私企腾出进入发展空间。这既明显地背离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也严重损害了国有经济的发展。特别在当前公有经济主体地位已经丧失,国有经济比重已不足20%的情况下,这种主张更不利于整个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从实践上来看,由于私企竞争不过国企,实际难以进入,有的进入后也难以站稳脚跟,不得不退出。这本来是市场竞争难以避免的正常现象,却招来一些私企老板及代言人到处抱怨“玻璃门”、“弹簧门”。有权的则利用权力“攻坚”,说现在“推进垄断行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与此相适应,是要民间资本(实际是私人资本甚至外国资本——笔者注)进入金融、能源、交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这不仅能缓解经济发展的困境,而且能推进整个事业的发展”。笔者认为,这个解困药方未必能收预期之效。因为,形成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公有经济主体地位的丧失而导致的两极分化日趋恶化,内需严重不足,而不是国企垄断的结果。现在若违反市场竞争原则,人为地让国企为私人资本甚至外国资本腾出进入发展空间,不仅不得人心,而且可能进一步助长私有化和两极分化的发展,从而使困境越陷越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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