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志彦 杨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众多改革举措中,对外商投资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是最大的亮点之一。今天凌晨,这张备受瞩目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终于出炉。
负面清单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是一个国家禁止外资进入或限定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在这份清单上,国家明确开列不予外商投资准入或有限制要求的领域,清单以外领域则充分开放,并享有准入前国民待遇。据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常务副主任戴海波介绍,此次负面清单的制定,主要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编制方法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来梳理,目前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一共是20类,除了社会组织和国际组织,其余是18个门类,89个大类,419个中类,1069个小类。而此次负面清单的制定,特别管理措施具体到小类,一共是190条。也就是说,相对于1069个产业小类来说,约有17.8%的小类有特别管理措施。
190条特别管理措施算不算多呢?专家表示,不能简单地看清单长短,而是要看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分类级别,比如钢铁行业是一个大类,虽然只有一项,但一旦列入负面清单,其子行业都将受禁。而如果是对某种特定炼钢业有限制,其限制范围就小得多。“自贸试验区推出的负面清单按小类划分,可以看出中国扩大对外开放的诚意。”
负面清单的出炉无疑是重大利好。按照规定,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后,对清单以外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将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将改为备案管理。如此一来,原本一般投资项目承诺29天办理完结,新规则下企业拿到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等最快只需4天,企业办事效率将大大提升。
记者了解到,此次出台的负面清单只是“2013年版”,未来还会做出调整。“负面清单推出后,实践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新问题,也可能会遇到使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传统模式有矛盾的地方,这为下一步改革提供了空间”。戴海波强调,此次负面清单是从制度改革试验的角度来制定的,不是一个双边谈判的结果,“所以也请社会各界给我们试验的机会和时间,用建设性的态度来做好改革试验。”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出,与之相伴而来的则是监管重心和监管体系的变化,政府职能将从注重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这需要形成综合监管体系。戴海波表示,对这样一个综合监管体系,要从六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企业在试验区内运作,与之相关的信息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汇集、共享。二是要重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三要建立综合执法体系,改变原来部门相对分割的执法格局,形成一个综合执法的格局。四是要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五是要建立综合评估机制。六是在风险防范上要建立反垄断和安全审查机制。(解放日报)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公布 包括18个行业门类
时间: 2013-09-30 08:51:49 来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公布 包括18个行业门类(图表)
沪府发〔2013〕7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的公告
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现予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9日
附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说明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负面清单将适时进行调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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