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中国人还在纠结于所谓的“市场化”时,中国最大规模的市场企业却都成为外资垄断企业。
当中国2009年至2012年4年间证券市场发行高达2.7万亿融资,4年发行圈钱超过前18年总和,由于证监会的所谓“市场化”发行本质是以发行谋利,结果股市跌跌不休,造成股市信心与证监会信誉全无之时,制造着国内空前的产能过剩之时,中国的互联网垄断性企业一家家都控制在外资之手。中国股市由事实证明的功能是,垃圾留给中国,未来都去了美国。
先说说“市场化”的错误,为什么我们的市场化培育的是跳蚤,而像微软那样的大公司有没有啊?有!但都去了美国(阿里巴巴上市市值已超过微软),可见,在中国,有人是在打着“市场化”旗号谋利,否则,怎么创业板培养的都是跳蚤,万福生科一类的骗子公司,真正的微软怎去了美国?
同时证明,在中国根本不缺市场化,缺的是市场化经济所需要的人的良心!
像这样明显巨大的与腐败相联系的决策错误,与过去一样,从没有人来承担责任!
先说说互联网垄断对国民经济的影响:
人们都生活在过去中,过去是金融垄断决定一国经济命运,当然,现在仍然如此。金融是经济的血管。
但是,互联网是经济的神经!
在互联网的时代里,互联网垄断将远甚于金融垄断,并且将越来越显示出这种巨大的垄断特性。特别是由互联网所承担市场流通领域,将会发生三分之二的流通企业倒闭。
互联网流通、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媒体,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政治与经济的未来!这不仅是中国经济的未来,也是中国国家的未来,中国梦的未来,怎能控制在外国人的手中?
不是要“市场化”决定一切么?当今的世界,市场化不再是在菜市场的价格自由涨落了,其实那已经是屁都决定不了的,一些主管人的思想陈旧、老化到蒙昧!
当整个市场都由互联网控制时,所谓“市场化”都是由互联网决定。
亡羊补牢,仍然不晚,中国应尽快地完成产业政策的修订。一些人不是老学美国么?那就学学,美国人有那些产业决不能给外商染指与投资。
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流通、互联网媒体都应立即列入外商不能染指的行业。
不是还有反垄断法可用么,互联网垄断商业整个领域正是反垄断法所指的。不过关键还是产业政策。政治家更应有敏感与眼光,要懂得,互联网正在改变一切,包括对经济的管理方式。
中国也应反对VIE模式,VIE模式是违法的,它首先违反了中国的产业政策,可对所有以VIE模式在境外上市的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可采取限期取缔VIE模式,取缔由VIE模式控制下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的经营许可。
附:告警:阿里集团美国上市涉及违法
蔡定创
人们总是习惯于事后诸葛亮,而对正在发生的事和即将发生的事却缺乏敏感,更不要说对其后果的预测。例如,阿里合伙制企业美国上市,可能涉及的几点违法。
首先需要定性阿里这家公司,中国在美上市企业很多,为什么独这个公司存在此问题?我们必须首先搞清楚阿里企业性质。
1、阿里集团是家金融公司。不包括余额宝,仅支付宝业务,是属于金触支付业务的公司,并有储蓄功能。支付业务是属于银行业务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细分的业务,由于有网络支付,网上在其支付宝中是可以存款的。也就是说,首先他是有这种功能的,如果它也像银行给利息,那么它与银行在存款功能上是一样的。过去由于没有给他银行执照(现在要批给了执照,它就已是一家具有完整意义上的储蓄功能银行了),它通过余额宝购买货币基金而付息,通过互联网的便利与节约成本优势,获得快速发展。所以说,他是一家金融公司,具有储蓄与支付等商业银行基本功能公司。
2、阿里集团是一家垄断公司。下面两个图表可以显示阿里集团绝对垄断的地位。
2012年阿里集团支付宝支付业务占总体网络支付的46.6%。
告警:阿里集团美国上市的涉及违法
2013年4季度支付宝已占网上支付业务量的75.90%。仅一年时间,就从近30%,形成了绝对的垄断。而且,如果美国上市后,支付宝占有的支付业务将会达到90%以上。
实际上,B2B业务阿里集团现已占据100%。
不仅如此,随着手机 4G网的发展,从发展趋势上说,有形商品的流通,从价值量上说,将会80%以上转移到网上,无形商品的购买,也会有最少20%转移到网上。这是科技发展、无线网络由节约流通成本所带来的必然结果,不是某一个人的功劳。
明白了阿里集团的公司性质,那么,我们就会很清楚阿里集团美国上市,将涉及到三方面的违法:
1、具有储蓄功能全国性业务的金融企业在境外上市是不合法的。
根据2013年11月1日 -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符合境外上市地的上市条件,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符合境外上市地的上市条件,并取得行业监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均可自主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的申请,证监会将会为促进相关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另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办法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阿里集团原来是已经违犯“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的规定的。对于到境外上市,虽然证监会的规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既使据此,也只是指城市商业银行这样局部的地区性的银行在境外上市放行,而像阿里集团这样全国性的,而且将在某一专业领域中绝对的、独家的垄断,远比四大国有银行更具垄断性的金融机构,能否放行境外上市,根据我国原有的政策,战略性的产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从来就不允许到境外上市。不仅是我国,其他任何发达国家,在清醒的管理者面前,这也必然是绝对禁止的。
2、阿里集团美国上市已违犯我国《反垄断法》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阿里集团的美国上市,明显违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阿里集团美国上市后,将在网络购物与网络金融业务的两个方面形成“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任何一家企业,例如腾讯、百度等要再进入这两方面的业务,都变得不可能的了。
我们经常反对的国企垄断,企业通过拆分,也最少已有三家以上。如移动手机网分电信、移动动与联通,石油也是拆分了中石油、中石化与海洋石油,银行更是有四大国有银行,外加各省地银行,没有一家独大。信用支付平台实质是金融信用,那是更不能由独家垄断。
3、关系经济命脉的、国计民生的战略产业从来就没有允许境外上市。支付体系安全是国家金融体系和经济体系安全的基础性安全内容。现在国家安全管理对如此重大的安全事项却没有反应,黙认美国上市,与人们的认识跟不上现实的发展有关,也与阿里集团有意放的烟幕有关。从认识上,网络购物是必然趋势,这在使用得较多的年轻人群已比较普遍,而且也已形成习惯,而处于管理层的决策人士对此则还没有感觉阶段,不懂得只要再过五到十年,除了低值的日用品与无法快递的农产品外,基本都会转移到网上购买。网络已成为商品流通的基本通道。但是,以前由无数的流通企业承担整个的流通任务,现在为由一家垄断,而这家垄断企业却是在美国上市,中国的整个流通渠道变成了一家美国上市公司,难道还不是将中国的经济命脉掌控在美国?
借着人们的认识落后,阿里集团也是有所烟幕有意掩盖行业垄断与全国性金融企业的事实。
例如,当人们说到支付宝是金融企业时,我曾看到有报道说,支付宝并不上市的说法,这明显是一种烟幕以愚弄人们的不懂。
阿里集团的阿里巴巴、淘宝网、天猫商城等是做B2B、B2C、C2C业务,此一业务之所以能进行,正是因为有支付宝做支付。它如何赚钱?两个来源,一是阿里巴巴、淘宝网等中从事销售商家的押金的货币基金利息,二是从购物到转账商家的延期支付(平均十天左右)货币基金资金的利息。比较购物到转账商家的延期支付利息收入而言,商家押金的货币基金利息就比较低。别小看转账商家的延期支付利息收入,此收益将是天文数字的。假如8-10年网络购物将达到25万亿(代价就是大多数实物商店的关门),则:
25万亿×6%×10/365=416亿
而收到商家的押金假设为500万个商家,每家收押金1000元,当前的情况估算则:
500万×1000×6%=3亿。
所收押金的利息收入只够企业营运与网络开支,并不是很赚钱的。
此足以证明,阿里集团赚钱渠道主要来自支付宝,而且,支付宝与网络商城是一个整体,不可能分开的。这就像商场中的商品摆卖与收费台,如何能分开?如果没有支付宝就不会有网络商城。所以说,据报道所说的阿里集团说网络商城与支付宝中的业务分开,那必定的骗人的,是骗你没商量。这也同时是阿里集团收入不公开透明的结果。
人们对阿里集团在美国上市,竟是如此的麻木,有些人还在唱着“市场化”的歌,可能有些人还会说,这是马云个人的事,他有选择上市地的自由。是的,如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每个人也有赚钱的自由是有选择的自由,每个人也有赚钱的自由,但是,中国的流通市场,是没有选择的,它是建立在中国亿万民众基础上的。不能由任何个人将中国的整体市场卖给美国人。阿里集团如果在美国做网上商城,在美国上市当然才不涉及这个问题。
人们的思想可以落后于现实发展,但是法律精神与原则是不存在落后,不能麻木不仁,再做那些将你卖了还在帮人数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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