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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考论》节选

冯天瑜 · 2007-05-23 · 来源:经济史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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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考论》节选(一):提要、目录、题记

“封建”考论

冯天瑜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

    [提要]  ‘‘封建”本义为“封土建国”、“封爵建藩”,古来汉字文化圈诸国都在此义上使用“封建”一名,并展开“封建论”。中国秦汉至明清社会主流离封建渐远,而近代欧洲目击者和学者发现,日本的幕藩制与西欧中世纪制度feudalism(封土、采邑制)“酷似”,日本明治间遂以“封建”对译feudalism。清末民初中国采用这一在汉外对译间形成的新名。五四时期,初现“封建=前近代=落后”用例。20世纪20年代初,共产国际文件以“半封建”指称现实中国。随后的中国社会史论战,把以专制集权和地主一自耕农经济为特征的秦汉至明清的两千余年纳入“封建时代”,以与西欧中世纪对应,“封建”概念泛化,既与本义脱钩,也同对译之英文术语feudalism含义相左,且有悖于马克思原论。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泛化封建观普被国中。注目中国史自身特点的学者曾质疑泛化封建观,提出“封建”概念误植问题,本书沿此轨迹考论“封建”,并试拟历史分期命名标准,建议秦至清主要时段社会形态的名目,宜以“宗法地主专制社会”取代“封建社会”。

    [关键词]  新名  概念泛化  社会形态  历史文化语义学封建  封建制度  封建社会  封建主义  宗法地主专制社会

目  录

题记………………………………………………………………1

第一章  “封建”本义…………………………………………9

    一、释“封”………………………………………………9

    二、释“建”………………………………………………13

    三、释“封建”……………………………………………15

    四、西周封建………………………………………………19

    五、东周封建、郡县并行…………………………………31

    六、秦汉以下:以郡县制为基础的官僚政治

        取代封建贵族政治……………………………………39

第二章  秦汉至明清的“封建论”……………………………51

  一、秦廷议“封建”………………………………………52

  二、汉、晋“封建论”……………………………………55

  三、唐代“封建论”………………………………………58

  四、宋以后对“封建”的两种评议………………………62

第三章《文献通考》及其续编的《封建考》…………………74

  一、《文献通考·封建考》 ………………………………75

  二、两种《续文献通考》及《皇朝文献通考》、

      《皇朝续文献通考》的《封建考》…………………86

    三、中国传统语境中的狭义“封建”与广义“封建”…89

第四章  日本的“封建论”……………………………………94

    一、日本近代以前的封建观………………………………94

    二、明治初废除封建制的举措:“版籍奉还”、

        “废藩置县”…………………………………………103

    三、近代日本的“封建论”:扬郡县、抑封建,

        所用“封建”仍沿袭本义……………………………109

    四、近代日本“废封建”举措的民族文化根据…………115

第五章  西欧中世纪社会制度及其术语feudalism的厘定…121

    一、西欧中世纪社会制度的来龙去脉……………………121

    二、feudalism释义 ………………………………………129

    三、布洛赫的《封建社会》·西方史学中的狭义

        封建主义与广义封建主义……………………………134

    四、中国、西欧封建制之比较……………………………139

第六章  欧日封建制“酷似”:近代欧洲目击者、学者

        及日本访欧学人的共同发现…………………………145

    一、英国首任驻日公使欧卢柯库(阿礼国)的观感:

        日本是“东洋版的feudalism” ……………………146

    二、欧美学者的欧日封建社会异同研究…………………151

    三、留学德国的福田德三为何在课堂上发出

        会心之笑………………………………………………158

第七章  近代日本对“封建制”的定位及其分期……………162

一、日本启蒙学者以“封建”翻译feudalism,“封建”

    演绎为普世性的历史时代专名………………………163

二、“封建制”定位与日本封建社会分期 ………………167

三、“封建制”定位与日本东洋史学界的

    中国历史分期…………………………………………175

第八章  清末民初接纳新名“封建”…………………………183

    一、黄遵宪《日本杂事诗》、《日本国志》的

        “封建”用例…………………………………………184

    二、梁启超兼容古义与西义的“封建”观………………187

    三、严复以“封建”翻译feudalism ……………………192

    四、章太炎的“封建”观…………………………………196

    五、孙中山论“封建”……………………………………199

第九章  五四时期陈独秀的“泛封建”说

        与“反封建”命题……………………………………204

    一、陈独秀“封建=前近代=落后”公式的提出…………205

    二、陈氏说从日本移植而来………………………………209

    三、陈氏“反封建”命题忽略了中国与西欧、

        日本历史的重大差异…………………………………215

    四、陈氏“泛封建”说五四时期罕有同调,

        但“封建X”格式对后世影响深巨 …………………218

    五、重估五四“反封建”命题……………………………224

第十章  苏俄及共产国际以“封建”指称现实中国…………230

    一、泛化封建观的“祖义”:

        列宁现代中国“封建制度”说………………………231

    二、大革命前后“现实中国半封建”说逐步确立………237

第十一章  中国社会史论战:“封建”概念泛化正式展开…245

一、大革命失败与“中国社会性质论战”………………246

二、“中国社会性质论战”导引出“中国社会史论战”…249

三、中国社会史论战之一派观点:

    古典封建论(陶希圣为代表)…………………………251

四、中国社会史论战之一派观点:

    泛化封建论(郭沫若为代表)…………………………254

五、其他论说………………………………………………258

第十二章  社会史论战封建观平议……………………………271

    一、社会史论战的重大进展:

        以“社会形态”学说运用于中国史研究……………271

    二、“社会形态共性论”、“历史单线进化论”的偏颇…274

    三、忽视核心概念的准确性与稳定性……………………277

第十三章  从毛泽东著作看新名“封建”的定型过程………282

    一、泛化新名“封建”在毛著中较为晚出………………283

    二、l926年以后毛著出现泛义“封建”用例……………285

    三、《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1939)、

        《新民主主义论》(1940)的“封建社会”说………288

    四、“五种社会形态”说与泛化封建观普被国中………293

第十四章  泛化封建观与马克思封建社会原论相悖…………298

    一、中国社会史论战在马克思主义语汇系统内展开……299

    二、马克思关于人类历史发展阶段的论说………………302

    三、马克思晚年的古代社会史笔记昭示对

        中古世界多途演进的思考……………………………306

    四、马克思批评滥用“封建”(甲):

        非贵族式土地所有制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311

    五、马克思批评滥用“封建”(乙):

        中央集权君主专制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315

第十五章  注目中国史自身特点的学者

          质疑泛化封建观……………………………………321

    一、周谷城及其《中国社会之结构》……………………322

    二、王亚南及其《封建制度论》…………………………326

    三、瞿同祖及其《中国封建社会》………………………330

    四、钱穆及其《国史大纲》………………………………332

    五、张荫麟及其《中国史纲》……………………………335

    六、李剑农及其《中国经济史讲稿》……………………336

    七、胡适的“封建”概念辨析……………………………339

    八、梁漱溟及其《中国文化要义》………………………343

第十六章  中国历史分期与秦至清社会形态命名尝试………349

    一、中国历史分期鸟瞰……………………………………349

    二、中国学者关于秦至清社会形态的命名尝试…………355

    三、欧美日本学者关于秦至清社会形态的命名尝试……360

第十七章  历史分期命名标准刍议……………………………366

    一、名辩之学不可轻慢……………………………………367

    二、试拟历史分期命名四标准:制名以指实、

        循旧以造新、中外义通约、形与义切合……………371

    三、秦以下两千年称“封建社会”:

        名实错位、形义脱节…………………………………374

    四、当代学人重议“封建”(一)…………………………376

    五、当代学人重议“封建”(二)…………………………382

第十八章  秦至清宜以“宗法地主专制社会”

          取代“封建社会”…………………………………390

    一、贯穿秦至清的“宗法制”……………………………390

    二、贯穿秦至清的“民得买卖”的土地制度(地主制)…396

三、贯穿秦至清的“专制帝制”…………………………402

四、秦至清主要时段宜命名“宗法地主专制社会”……409

结语………………………………………………………………412

主要参考文献……………………………………………………419

跋…………………………………………………………………427

 
 
题记
题  记

    只有当一个民族用自己的语言掌握了一门科学的时候,我们才能说这门科学属于这个民族了。

    ——黑格尔(Georg Wilhelm F.Hegel l770—183I):   《哲学史讲演录》第四卷

    2002年夏,笔者访学德国,曾泛舟于山川如画的莱茵河中游,目睹两岸苍翠峰峦,每距二三十公里即有灰色城堡耸立,它们或者已成断壁残垣,或者保持着巍峨壮丽的旧观。此乃西欧中世纪诸侯林立的封建社会的物质遗存。面临其景,近二十年来一直思考着的“封建”概念辨析问题,骤然齐集心头。

    “封建”本为表述中国古代政制的汉字旧名,意谓“封土建国”、“封爵建藩”,近代以前在汉字文化圈诸国(中、越、朝、日)未生异义。19世纪中叶西学东渐以降,日中两国先后以“封建”对译西洋史学术语feudalism(封土封臣、采邑领主制),衍为一个表述普世性历史阶段和社会形态的新名。“封建”一词经历了概念的古今转换和中西移植,日本因素也参与其内,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更深化了此一术语的含义。“封建”作为近现代概念史上的重要案例和历史分期的关键环节,释义纷纭,展现了思想文化领域错综复杂的演绎状况,其成败得失与历史学乃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相关联,故对其考索探究、阐微决疑,既非细事,也非易事。

    近代以降,汉字文化圈在对译西洋术语时,取音译、意译两法。音译所用汉字扬弃了字意,仅存字音,起着拼音符号作用,以模拟原语的读音,如以“逻辑”译logic,以“布尔乔亚”译bourgeoisie。音译不会引起词义错位,但也未能给译词提供意义支撑,其含义只能在词形以外另加诠释。然而,汉字是表意文字,一个汉字不仅有语音,还有语意,包蕴着文化内涵,掌握汉字的人更倾向于用意译方式推介外来词。所谓意译,指按外来语的构词词素,将字面意转换成相应的汉语表述,如上举两例英语词logic(逻辑)和bourgeoisie(布尔乔亚),又意译为“论理学”和“资产阶级”,可由词形窥探内涵,从而为译词提供意义支撑,意译的优长即在于此,掌握汉字文化的人可以观文索义,易于理解。当然,望文生义也可能诱发歧解,这是由汉语的一词多意性和汉字的多种构词法造成的。

    意译又分两种,一是创建新词以对译西洋术语,如“哲学”、“美学”、“体育”、“义务”等便是新创意译词。二是借用汉语旧名对译西方术语,中国人更习惯于此法。以旧名对译外来术语从而衍为新名的成功之作不少,如“伦理”、“政治”、“范畴”、“机器”、“权利”、“物理”等即是。言其成功,是由于它们较好地实现了古义今义的因革及中义外义的对接。如“物理”,作为汉语旧名,本义“万物之理”,自明清之际至近代,中日两国借以翻译Physics,意指一门研究分子以上层面物质变化的近代科学(包括力学、声学、光学、电学等),内涵收缩,特指性明确,然新名“物理”与旧名本义指示的方向相合,故而东西义顺利实现涵化。

    概念、范畴的演变,是人类思想更革的表征,反映了知识总量的扩大和认识过程的迁衍、深化。然而,由于概念古今转换、中外对接牵涉文化的时代性与民族性问题,情形错综复杂,误植也时有发生。有学者指出,20世纪以来中国对西方哲学研究虽有成就,但在理解中也出现一系列文化错位,即用本民族传统理念去扭曲和附会西哲的理论和概念,诸如“理性”概念的误读、“科学”的实用化、“辩证法”的降级诠释、“实践”概念的变形、“自由”概念的附会,等等。[1]

    意译间旧名衍为新名发生文化错位,还可列举一些典型例证:一如“经济”,旧名本义“经世济民”,而在对译Economy时形成的新名“经济”,含义转为国民生产、消费、分配、交换之总和,兼指节约、俭省,与本义脱钩,新义又无法从“经济”词形推衍出来。[2]再如新名“形而上学”,是借《周易》“形而上者谓之道”一语对译Metaphysics时形成的,此新名之一义“超验哲理”,与旧名本义方向相切合;但所含反辩证法的“静止论”、“机械论”、“外因论”之义,则全然背离旧名本义指示的方向,也超出了旧名“形而上”的词形提供的意义空间。[3]另如“自由”、“自由主义”,“个人”、“个人主义”等新名,在古今转换、中西对接的过程中,也在不同层面上发生古今语义错置、中西概念彼此遮蔽的情形。

    至于我们早已“日用而不辨”的史学术语“封建”,在新旧名更替之际,其概念误植尤显突出,造成的后果也较为严重。笔者在莱茵河两岸目睹的昔日容克(Junker)贵族们俯瞰田园农户的古堡群,无声却有力地诠释着与“封建”相对译的西语feudalism的内涵(封土封臣、采邑领主),也呼应着汉语旧名“封建”的本义(封国土、建诸侯),比照之下,流行大半个世纪的泛化新名“封建”的偏失自现。有学者将新名“封建”的概念误译严厉批评为 “语乱天下”[4],并非过分之词。

    术语厘定,是学科形成与发展的必要前提。对于任何学科而言,必须拥有一批义项单一、内涵精准、外延明确的术语(尤其是核心术语,或日关键词)。如果“生产”、“生产力”、“生产关系”、“商品”、“价值”、“市场”等术语的含义紊乱,经济学只能是一派昏话。有了“细胞”、“根”、“茎”、“叶”、“花”、“果实”等术语的确立,植物学方可能成为一门学科。历史学术语的界定也至关紧要。仅以大半个世纪以来中国历史分期问题的讨论而言,之所以长期聚讼未决,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封建”等核心术语(关键词)的概念没有厘清,义项未能取得一致。

    主张“西周封建说”的范文澜先生(1893~1969)所称之“封建”,虽纳入“五种社会形态”之中,却仍与旧名本义(封土建国)保持联系,范老一再论证周初封建爵禄贡赋是有定制的,肯定“分封诸侯时,已规定封建制度的剥削方式”。[5]

    主张“战国封建说”的郭沫若先生(1892~1978)、翦伯赞先生(1898~1968)所称之“封建”,则抛弃旧名本义,加以泛解。。郭老将土地“归为私有”、“地主阶层出现”、“专制帝制确立”等与“封建”本义相背反的要素作为“封建制”的内涵,认为“废封建,立郡县”的战国时期“开始了封建社会”,称实行君主集权的秦始皇为开创“封建制度的元勋”;翦先生曾主西周封建说,后又改为战国封建说,称秦孝公“废井田,开阡陌”确立了封建社会。[6]这些论说中的“封建”既脱离“封土建国”古义,也与西方史学关于中世纪制度(feudalism)的含义相去甚远。

    主张“两汉封建说”的侯外庐先生(1903~1987),力辩“封国”并非封建制,认为“周代封国之所以不能认为是封建,主要由于它没有‘农村为出发点’的经济基础”,可见侯先生是把“农业经济”、“自然经济”这一宽泛的前近代社会的特征视作划分“封建”的主要标准[7]。

    持“魏晋封建说”的尚钺(1902~1982)、唐长孺(1911~1994)、王仲荦、何兹全(1911~)等先生不赞成将“封建”泛化,从魏晋间的封土采邑、门阀制度、佃客的人身依附诸形态认定其封建性,以“封建”本义为基点,再作引申,兼容古义与西义。[8]尚、唐、王、何诸先生所诠释之“封建”,实现了古义与今义的融通,也与马克思的封建社会原论较相切合。

    以上诸家自立标准,各持其端,莫衷一是。这种核心术语内涵歧异、义项多设的讨论,必然出现同一议题之.内“概念不一”、“论旨转移”的逻辑前提问题,此乃难以在历史分期上获得共识的原因之一。当然,由非学术因素作用,也可以达成某种“共识”(如统一为“战国封建说”,将周末至明清称之“封建时代”),然其“共识”只能是一时“众服”之假象。

    在同一词形下,旧名变新名,不乏因革恰当的良例,如“科学”、“革命”、“共和”等,新名所含概念既与旧名保持联系,又有合理的引申,并与对译的西洋术语所蕴概念相涵化。[9]然而,大半个世纪以来,“封建”由旧名向新名转换,在一些史家那里发生了文化错位(笔者也曾信从无疑)——

    甲、封建泛义(土地可以买卖的地主经济、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政治)不仅与本义(土地由封赐而来,不得转让买卖,政权分散、诸侯林立)脱钩,而且同本义指示的方向相背反;

    乙、封建泛义又与相对译的英语词feudalism西义(封土封臣、采邑领主、人身依附、超经济剥夺)大异其趣;

    丙、新名“封建”的上述泛义超出词形提供的意义空间,全然是外在注入的。

    用上述含义的“封建”作词干形成的新词组“封建制度”、“封建社会”、“封建主义”、“封建时代”等,也随之偏离正轨。于是,因为关键术语失准,一部中国历史的宏大叙事,失却构制网络的坚实纽结。由此出发,我们长期探讨的“中国历史分期”、“中国封建社会内部分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中国资本主义萌芽”、“中国封建社会为何长期延续”诸问题,都缺乏议论得以健康展开所必需的严密的概念坐标系。

    可见,新名“封建”概念的准确性问题,关涉中国历史的框架构筑,兹事体大,不得不考究新名“封建”“形义脱节”、“名实错置”的症结所在。这也是笔者对自己长期以来的模糊认识的一种清理、驳正。

    在追踪问题的来龙去脉之际,有一点可以预先排除:令“封建”含义泛化者不通古汉语及中国古史,或不谙西语及西洋史,造成概念误植。事实上,将“封建”概念泛化的前辈学者,大多饱渎诗书,当然明白“封建”的古义是封土建国、封爵建藩;他们又多半熟识西文、西史,对feudalism的含义为封土封臣、采邑庄园,并不生疏。故“封建”泛化,绝非由于论者不通古义、西义,而是另有原由的。因此,“封建”概念被泛化,不单是一个语义学问题。更是历史学、文化学问题,可以总括为“历史文化语义学”问题。故单从词语角度讨论“封建”的古义及feudalism的西义,只廓清了论题外围,而尚未升堂人室、直逼要害处。

    了然于此以后,笔者决计另辟蹊径:在确认“封建”本义及西义的基础上,梳理“封建”概念演绎的轨迹,对其作历时性的动态研究,考察这个原本创制于中国,又由近代日本借以对译西文的新名,逆输人中国后逐步异化的具体过程,尤其用力于探讨几个导致概念变更的关键时段(如清民之际、五四时期、大革命失败后几年间)的社会—文化生态,以及在此种社会—文化生态下的语义迁衍。这一在古今沿革及中—西—日三语境间的溯源讨流,将构成本书主体。笔者愿偕同读者诸君,从概念的历时性演绎及中外对接的过程中窥探“封建”被泛化的社会—文化因缘。最后,提供一种改良设想,以供学界取舍。

    “词义属于语言学范畴,概念则属于逻辑学范畴。”[10]本书题名《“封建”考论》,意在从“封建”词义的历史考察入手,进而在概念史的论析上展开,故联称“考论”,亦即由词义史之“考”导入思想文化史之“论”,所做的是一番“知识考古学”工作。因新名“封建”已经约定俗成,一时难以更改,本书只是试图从学理层面,通过对“封建”从旧名向新名转变过程的辨识,为中国古史述事提供一个厘清概念(正名)的参考思路。

    以上尝试是一次围绕“封建”名目的“历史文化语义学”遨游。此游不尽如春游踏青,可以纵情领略“千里莺啼绿映红”,有时还需要攀援山岩,潜入溪涧,或许不太轻松,但此番辛苦跋涉若能使诸君获得某种野趣,产生探求“深山更深处”的向往,则不胜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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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邓晓芒:《中国百年西方哲学研究中的十大文化错位》,《世界哲学》2002年增刊。

[2]参见拙文:《中日西语文互动与“经济”概念的变迁》,日文本,载国际日本文化研究中心编《日本研究》第31期,2005年。

[3]参见拙文:《新名辨析——以“经济、封建、形而上学”为例》,载《中国文化近代转型的内因与外力》,崇文书局2005年版。

[4]侯外庐:《论中国封建的形式及其法典化》,侯先生言说详见本书第十七章第四目。

[5]参见范文澜:《关于上古历史阶段的商榷》,(延安)《中国文化》第1卷第3期,l940年;《关于中国历史上的一些问题》.《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集刊》1954年第l辑。

[6]参见郭沫若:《关于周代社会的商讨》,《新建设》l951年第4期;翦伯赞:《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历史研究》l959年第6期。

[7]参见《中国古代“城市国家”的起源及其发展》,《侯外庐史学论文选集(上)》,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侯外庐:《论中国封建制的形成及其法典化》,《历史研究》1956年第8期。

[8]参见尚钺:《如何理解历史人物、事件和现象》,《教学与研究》l956年第4期;何兹全《关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几个问题》,《文史哲》l956年第8期;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l992年版。

[9]参见拙著:《新语探源——中西日文化互动与近代汉字术语生成》(中华书局2004年版)关于“革命”“共和”“科学”等新名生成的论述。

[10]曹炜:《现代汉语词义学》,学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l3页。

 
《“封建”考论》节选(二):第十四章“泛化封建观与马克思封建社会原论相悖”

一、中国社会史论战在马克思主义语汇系统内展开
《“封建”考论》节选(二)

第十四章“泛化封建观与马克思封建社会原论相悖”

冯天瑜

第十四章  泛化封建观与马克思封建社会原论相悖

他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它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每个生产者个人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

——马克思:《给(祖国纪事)编辑部的信》

泛化封建观一向被推尊为“马克思主义史学的果实”。持这种看法的,不限于中国国内,不少外国学者也把泛化封建观视作“正统的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费正清在论述中国前近代社会的特征后说:  “所有这些制度和积习的总和可以用‘封建主义’一词来概括。”又说:“在二十世纪,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这对孪生兄弟就被认为是十九世纪中国灾难的根源。在人民共和国时期,这些术语以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对它们的阐述,就被用来描述中国的近代史。”[1]另一美国汉学家威廉·罗(William Rowe)把关于“封建制度”的诠释分为四类,其中第四类便是将封建社会一直延及“中华帝国晚期”的泛化封建观。威廉·罗明确指出:“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正统马克思主义者是持最后的第四种观点,这种观点直接来源于中华民国时期关于革命战略的争论,在中国左派学术圈内,这一权力和策略之争反映在20年代末期的社会史大论战之中。”[2]可见,认为在中国社会史论战中定型的泛化封建观是源自马、恩的“正统的马克思主义”,乃一遍及中外的习俗之见。然而,认真研读马、恩论著,尤其是马克思晚年论著,便会发现,上述结论其实是大可商榷的。

一、中国社会史论战在马克思主义语汇系统内展开

泛化封建观被许多中外人士视作“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是由于形成此种观点的中国社会史论战在马克思主义语境中进行。

(一)中国社会史论战各派多服膺马列

中国社会史论战参论各派虽然政见大异,学术理路也颇相差别,却有一个共同之处:论者大都在不同程度上接受马列影响,竞相表示信从唯物史观,试图以社会形态学说把握中国历史,运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哲学解说中国社会。故与“科玄之争”双方分别依凭西方科学主义和古典人文主义不同的是,中国社会史论战大体是在马克思主义话语系统内展开的,论战各方或者使用从日本传人的马克思主义观念及词汇,或者直接从英、德、俄文翻译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及共产国际相关论述,以之作为理论依据。

此一论战的组织者,也以马克思主义内部论争看待社会史论战。如论战的重要阵地《读书杂志》的主持人王礼锡(1901—1939)1931年说,人生观论战的科、玄之争,是“极端唯物”与“极端唯心”的辩议,而“在中国社会史的论战里,都是唯物的内部的争斗,没有唯心论者插足的余地”。[3]这里的“唯物论”即指“历史唯物论”,也即马克思主义的别称。王礼锡把中国社会史论战视作历史唯物论内部的派别之争。

又如动力派刘镜园(刘仁静)1932年评任曙《中国经济研究》、严灵峰《中国经济问题研究》说:“这两本书,都是想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来研究中国经济问题。”[4]身为国民党文士的陶希圣,也喜欢“大谈其马克思主义”,李季讥讽陶氏的论著常常“从《资本论》中东抄一段,西抄一段(大半都是间接抄来的),拿来当作武器”。[5]“动力派”有留学德、法者(如李季),常以马、恩元典宣讲师自居。至于代表中共观点的“新思潮派”,更高张马克思列宁主义旗帜。郭沫若则明确宣布以马克思的《资本论》为指针,并说自己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志在作昂格斯《家庭私产和国家的起源》(今译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续篇”。[6]

中国社会史论战诸方竞相援引马、恩、列(引述较多的是马克思的《哲学的贫困》、《政治经济学批判》、《资本论》,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列宁的《资本主义在俄国的发展》、《帝国主义论》等经典),纷纷以马克思主义者自命,此一论战的园地《读书杂志》曾准备在1933年马克思逝世50周年之际出版“马克思专号”(后因故未果)。这一切都表明,从“五四”至大革命的十余年间,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知识界传播大有进展。如果说,l919年底胡汉民发表《中国哲学史之唯物的研究》,试图“拿唯物史观应用到中国哲学史上”,尚为个别行为,那么,大革命失败后展开的中国社会史论战则使马克思主义,尤其是历史唯物主义得以普及,并对中国史研究有所推进,当属群体行为。然而,论战诸方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学习和运用,尚处在起步阶段,幼稚在所难免。

(二)教条主义的影响

中国社会史论战带有相当程度的外铄性质,虽然论战的内在动因是亟求解答中国社会性质问题,但论战的题旨、指导思想、研究方法以及语汇,均承接苏俄和共产国际。而当时的苏俄,教条主义盛行,将学术问题政治化更成为惯例,这一切都制约着中国社会史论战,给当时的“封建”辨析打上烙印。

中国社会史论战展开之际(1929~1934),联共(布)正进行以斯大林(1879~1953)、布哈林(1888~1938)为首的多数派(中国社会史论战时译作“干部派”)与托洛茨基(1879~1940)、拉狄克等少数派(中国社会史论战时译作“反对派”)之间的激烈斗争。两派关于中国社会及历史各有论说,斯大林派称中国社会为“封建”、“半封建”;托洛茨基派称中国社会为“资本主义”,如拉狄克的《中国革命史》说:“中国无所谓封建势力,只有商业资本家。”两派观点分别为中国社会史论战诸方引作依据——

“动力派”接受托洛茨基观点;而“新思潮派”的潘东周等人曾在联共(布)多数派理论家、乌克兰人米夫(1901~1938)任校长的莫斯科中山大学留学,回国后力倡的“泛化封建观”,基本上是米夫宣讲的联共(布)多数派关于中国社会论说的演绎。[7]

总之,“泛化封建观”受列宁、斯大林的中国社会论的影响较为直接。而马克思主义学说史告诉我们,马、恩与列、斯之间,虽然有一以贯之的思想,却也有若干重大差异,仅以对中古世界的看法、对封建社会的界定而言,便存在明显区别。故主要承袭列、斯思想的泛化封建观,是否符合马、恩原论,须作专门考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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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中文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页。

[2]转引自费正清:《美国与中国》,第308页。

[3] 《读书杂志》第四、五期合刊,神州国光社l932年版,《中国社会史论战序幕》第6页。

[4] 《读书杂志》第四、五期合刊,神州国光社l932年版,《评两本论中国经济的著作》第1页。

[5]李季:《中国社会史论战批判》,神州国光社民国二十三年初版,第258页。

[6]参见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自序。

[7] 1918年,根据列宁提议,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改名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简称俄共(布)。1925年,因国名改为苏联,党名随之改为苏联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简称联共(布)。1952年称苏联共产党,简称苏共。本章按各时期名目称之。

 
二、马克思关于人类历史发展阶段的论说

马克思致力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研究,始终坚持历史演进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学术理路。

(一)马克思对世界历史共同规律的探讨

西方自文艺复兴时期即开始对世界历史共同规律作探讨,这在“中世纪最后一位诗人,同时又是新时期第一位诗人”的但丁(1265—1321)的著作《论世界帝国》中初有显示。而意大利思想家杨巴蒂斯塔·维柯(1668~1774)在《新科学》中系统提出关于世界历史共同发展轨迹的设想:神的时代、英雄时代、人的时代。法国重农学派杜尔阁(1727~1781)则有神学时代、形而上学时代、科学时代的划分;法国启蒙思想家孔多塞(1743~1794)将世界历史分为:第一时期(人类起源到语言发明),第二时期(文字发明时期),第三时期(历史完全成立的时代),并在此三段划分的基础上,将世界史分作十期,其中第六期为“黑暗时代”,相当于“中世纪”或“封建时代”。

上述学者虽试图表述世界历史的发展规则,但囿于视野,不过是对欧洲史(主要是西欧史)的概括。至19世纪中后叶,随着世界统一市场及世界文化的初步形成,一种视域较为开阔的、新的世界历史描述应运而生。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观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得以创立的。

众所周知,卡尔·马克思(Karl Marx,1818~1883)一直致力于人类历史普遍规律的探讨。马克思关于人类的历史进程,有两次重要的总体式表达,其一是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所说:

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1]

有人把这三个阶段诠释为:自然经济社会、商品经济社会、时间经济社会。但马克思所作三段划分是从历史主体——人的发展来论定的,故不限于经济范域。马克思说的第一种社会形态,指人束缚于血缘纽带、宗法关系、等级结构;第二种社会形态,指人在形式上获得了不依附他人的独立地位,但仍然受到交换关系物化力量的支配;第三种社会形态,人获得自主、自由的地位。马克思所论述的社会发展三形态,与单从经济形态角度划分的“五种社会形态”有明显差别,具有更为宏阔的历史包容性。

其二是马克思l859年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一段话:

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2]

这一人所熟知的论述,曾被视作马克思关于人类历史的普世性阶段划分。然而,这只是马克思关于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简化表述。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对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则有网络状描述,以简图表示如下:[3]


 

(二)马克思不赞成将历史进程模式化

马克思用力于人类历史普遍规律的探讨,但他并未明确规定社会形态诸阶段,如前述“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四段式划分,特别加上“大体说来”的前置语,以预留讨论天地;他更没有像后来斯大林所作的那样为各国各民族的历史进程给定一种广泛套用的公式。在相当多的场合,马克思特别强调各地区、各民族历史发展的多样性,他对于将欧洲史的发展轨迹泛化为普世性规则,持批评态度,并多次尖锐谴责那种随意将个别推及一般的论者。

1877年11月,马克思在《给〈祖国纪事〉编辑部的信》中,针对俄国民粹主义者米海洛夫斯基(1842~1904)对《资本论》的曲解,尤其是米海洛夫斯基把西欧社会发展道路的理论套用于东方社会的做法,讲了这样一段话:

我在关于原始积累的那一章中只不过想描述西欧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封建主义经济制度内部产生出来的途径。他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它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每个生产者个人最全面的发展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4]

马克思在这里昭示了自己与共性论者(或日历史发展单线论者)的原则区别,尤其明确地指出:西欧资本主义的起源(即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度演化出资本主义),并非是人类各民族必然经历的道路。马克思在这里为探索中古世界的多元发展路径保留了广阔空间。在讨论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民族的历史进程时,我们尤须重视马克思的这一郑重声明,重视马克思研究历史问题所表现的注意特殊性的谨严态度。而多种泛化封建观的史著恰恰忽视了马克思的这一重要提示。

马克思关于中国、印度等东方国家社会特征,有两段名论,一为:

在印度和中国,小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因农业和手工制造业的直接结合而造成的巨大的节约和时间的节省,在这里对大工业产品进行了最顽强的抵抗。[5]

显然,马克思在这里并没有把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也即自然经济状态称之“封建社会经济形态”,而只是指出,这是西方资本主义入侵之际,印、中等国的实际社会经济形态。依此文语境,将当时的印度、中国命名为“前资本主义形态”,较“封建社会形态”更符合马克思的本意。

另一段常被征引的论述,是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关于印度社会的概括:

这些家庭式公社本来是建立在家庭工业上面的,靠着手织业、手纺业和手耕农业的特殊结合而自给自足……

……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看起来怎样祥和无害,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6]

详读此一论述,我们无法得出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必然导致“封建社会制度”的结论,而且,马克思明白宣示,此种社会经济结构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可见,马克思并未将前资本主义的印度与中国认定为“封建制度”,而名之“东方专制制度”。

在马克思看来,“氏族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此一西欧社会史模式,并不是普世性的发展系列,在印度、中国等东方国家,从氏族社会解体到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以前,历经的是“东方专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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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l07~108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

[3]参见张凌云:《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与当代社会主义》,武汉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l45页。

[5] 《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2001年印刷,第373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l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65页。

 
三、马克思晚年的古代社会史笔记昭示对中古世界多途演进的思考

近代流行的“欧洲中心主义”,将欧洲价值观、历史观作为普世性理念,以之衡量全人类事物。当然,也有欧洲哲人不赞成此种理念,如赫尔德(1742~1803)在《关于人类历史哲学的思想》一书中提出:“设想世界各地的居民都必须像欧洲人一样才会生活得快乐乃是妄自尊大。”马克思发扬这种健全的理念,没有把欧洲历史视作普遍模型,而注目于对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历史个性的具体考察。马克思的这一努力,从他l9世纪50年代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中已经显示出来。马克思的这一重要提法虽然比较模糊,导致后之论者的聚讼不决,然而其昭示的路向则是颇有价值的:以“农村公社、土地国有、专制主义”三位一体的东方诸国的历史进程不同于西欧,应当另作概括。

(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有可能依托于多种历史前提

有别于历史单线进化论,马克思长期致力于历史多样性考察。19世纪60~70年代,人类学在欧美有长足进展,晚年马克思对这一学术前沿十分关注,他借以从事东方诸民族的古史研究,为此做了大量读书笔记,附以若干评述。从马克思的这些笔记中,可以得见这位哲人对古典及中古世界多线进展的思考。经过对多元世界的研究,马克思注意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并非只产生于西欧晚期封建制(有时表述为“农奴制”)这一种条件下,而有可能依托于多种历史前提,如东方民族宗法社会瓦解及斯拉夫公社崩溃等。[1]

关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马克思往往表述为“雇佣劳动”)之前世界各地社会形态的多样性,马克思说:

在现实的历史上,雇佣劳动是从奴隶制和农奴制的解体中产生的,或者像在东方和斯拉夫各民族中那样是从公有制的崩溃中产生的,而在其最恰当的、划时代的、囊括了劳动的全部社会存在的形式中,雇佣劳动是从行会制度、等级制度、劳役和实物收入、作为农村副业的工业、仍为封建的小农业等等的衰亡中产生的。[2]

这里马克思将西欧式的封建农奴制与东方及斯拉夫的公有制崩溃后形成的制度,看作并列、平行的制度,它们都是奴隶制向雇佣劳动转化的过渡形态。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世界历史发展思路。

(二)马克思展示的多途历史进程

马克思、恩格斯晚年都把视野从欧洲扩及到亚洲、非洲、美洲,通过深入研讨广大地域的人类学材料和经济史、社会史材料,描绘出人类历史进展的丰富多姿图景。

有学者以马克思的《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为中心,参考马克思、恩格斯晚年的相关论述,特别是马克思研究古代社会历史所作的笔记(“民族学笔记”),将人类历史从古代到中古,由中古到近代的多途发展,以简表表示如下[3]:


 

此表当然还有可推敲之处,但阅览此表,有助于我们直观地了解马克思的历史观,有助于走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五种社会形态的单线直进历史框架,认识古代及中古世界多元异途演进的实际状态。

单线历史观试图将原始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之间世界各地的多种社会形态,如亚细亚形态、斯拉夫形态、日耳曼形态、古典形态(还有未能一一列举的多种形态)塞进一种模式,这显然与马、恩原论相悖。而且,在亚细亚形态内,印度、波斯、中国与日本又各有特色,马克思注意到此种差异,认为它们无法置于一个模式之内统而论之。

(三)马克思民族学笔记近几十年方逐渐被世人认识

作为马克思探索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努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晚年(1879~1883)对摩尔根、柯瓦列夫斯基、梅恩、拉伯克、菲尔等人类学家、民族学家论著作了大量笔记,这些后来称之“卡尔·马克思的民族学笔记”的文稿,曾“藏之深山无人识”,它们公诸于世是晚近的事。

马克思去世后,其民族学笔记长期积压在大堆遗稿中,恩格斯整理马克思遗稿的重点在《资本论》后几卷,又利用马克思作的摩尔根《古代社会》笔记,撰写《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多数民族学笔记被转存在德国社会民主党。

俄国十月革命后,列宁于1920年曾派达·波·梁赞诺夫到西欧调查马、恩未刊文稿,梁赞诺夫1923年11月在莫斯科报告调查结果,此时离列宁逝世仅两个月,身患绝症的列宁显然未及研读这批文稿。而梁赞诺夫得见马克思的这批笔记有若干与俄共(布)观点相异的论述,不仅没有据以重新研讨俄共(布)观点,而是责备马克思晚年做古代社会史笔记表现了“不可饶恕的学究气”,[4]这显然反映了俄共(布)的态度。俄共(布)将马克思晚年的民族学笔记埋没了一段时间,20世纪40~70年代才陆续由联共(布)及苏共发表。例如马克思写于1879年10月至l880年10月之间的《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摘要》第一次用俄文发表于1958年《苏联东方学》杂志第3、4、5期,l959年《东方学问题》第1期,l962年《亚非人民》第2期。

美国人类学家劳伦斯·克拉德对马克思几种笔记加以整理,于1972年以《卡尔·马克思的民族学笔记》之名出版,引起学界重视。

至于在中国,这些笔记的中文译本,则迟至1985年12月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方基本刊出(关于菲尔的笔记还在此后发表),距马克思笔记书写时间已逾百年。时值20世纪二三十年代之交的中国社会史论战各派诸公,当然不可能读到马克思这些以研讨历史多途演进为重心的笔记,他们片面强调社会发展共性论(或日历史单线进步论),把从西欧史提炼出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递进阶梯视作普世性的不二路径,并将此种模式当成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加以信从,也就不足为怪了。

今天,当我们完整地把握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社会诸形态的论说,即可发现,这位视野开阔的哲人十分重视各地区、各民族历史演进的特殊性,他并未将印度、中国等大多数东方国家的前资本主义冠以“封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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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笫l4~17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l4页。

[3]参见袁林:《两周土地制度新论》,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页。

[4]参见《马列主义研究资料》,l987年第l期,第159~160页。

 
 
四、马克思批评滥用“封建”(甲):非贵族式土地所有制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

作为严肃的社会科学家,马克思一向注重概念、范畴的准确性,他的封建论也坚守“封建”内涵与外延的精准,斥拒滥用“封建”的做法。

(一)“封建主义”的严格规定性

马克思从来都是立足于对西欧中世纪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状况(如封君封臣、农奴制、庄园采邑制、领主垄断土地、土地不能自由买卖、与人身依附并存的领主与附庸间的契约关系等)来论说feudalismus的。他指出:

在欧洲一切国家中,封建生产的特点是土地分给尽可能多的臣属。同一切君主的权力一样,封建主的权力不是由他的地租的多少,而是由他的臣民的人数决定的……[1]

这里将封土封臣视作封建生产关系的前提,强调封建主控制臣民及土地是封建制度的基础。马克思又把人身依附作为封建主义的特色,他论及欧洲中世纪时说:

在这里,我们看到的,不再是一个独立的人了,人都是互相依赖的:农民和领主,陪臣和诸侯,俗人和牧师。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2]

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1820~1895)的见解与马克思类似,他在论述封建所有制时,把采邑制度和领主制度视作“基础”,而这类制度都沿袭着人身依附性的“隶属形式”。恩格斯还指出,封建制度是由“采邑制度和保护关系(依附制度)”得以发展的。[3]

马克思研究中古社会,没有局限于政治制度,他十分注意作经济层面的分析,尤其注意于土地制度的分析,认为农业是中古经济的主体,而农业的基础是土地,故考察土地制度是研究封建社会的人手处。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提出了地产的“可以让渡”和“不可让渡”两种形态。[4]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不同于近代的,后者是“可以让渡的所有权”(beweglieche Eigentum),前者是“不可让渡的所有权”(unbeweglieche Eigentum)。所谓“不可以让渡的所有权”,指封建领主的土地由王者或上级领主封赐而来,不得买卖与转让。这种对土地的特权占有,具有“不动产的性质”,马克思称之“已成化石的私有财产”。[5]是否保持土地的“不可让渡”。(或译作“非让渡性”),是区分封建制与非封建制的重要标准。

前文已引述,马克思在研究日本社会史材料后,发现日本的中古时代存在深重的人身依附,土地是受封领主的政治特权,不得转让与买卖,形成与西欧中世纪类似的庄园经济,这种领主庄园是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的整体,土地具有“非运动性”,领主对农奴化的庄民实行超经济剥夺,因而马克思对日本一再以feudalismus相称。形成对照的是,马克思认为印度的情形别具一格。

(二)非贵族性土地所有制不应列入封建主义

马克思的年轻朋友、俄国学者马·柯瓦列夫斯基(1851~1916)的《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论及ll~17世纪印度被穆斯林征服后的封建化问题,认为在英国殖民主义侵入以前,印度因扩大了采邑制和等级制,已发展成一种“印度封建主义”。马克思重视柯瓦列夫斯基的学术贡献,对其论著作详细摘录,但不赞成柯瓦列夫斯基将印度及伊斯兰的社会一经济制度与欧洲封建社会混为一谈。

印度在笈多王朝(约320~540)时期至戒日王帝国(606~647),封建制确立,中国东晋高僧法显(约337~422)的游印笔记《佛国记》、唐代高僧玄奘(602~664)的《大唐西域记》,对印度这一时期的社会状况有所记述,法显《佛国记》载,“王之侍卫左右,皆有供禄”,表明笈多国王已分封土地给侍从臣下。玄奘《大唐西域记》载,戒日王时期,“王田之内,大分为四:一充国用,祭祀粢盛;二以封建辅佐帝臣;三赏聪睿硕学高才;四树福田,给诸异道”;“宰牧、辅臣、庶官、僚佐各有分地,自食封邑。”这里玄奘明确地以“封建”、“封邑”表述当年印度的制度。然至ll世纪初以降,突厥人、阿富汗人、蒙古人相继入侵南亚次大陆,德里苏丹国(1206~1526)没收原有土著封建主的土地为国有,国家官员由穆斯林贵族充任。l6世纪以后的莫卧儿帝国300年间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6]马克思十分注意印度ll世纪以降的社会变化,他在摘录《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时批写的评述指出,农奴制和土地不得买卖等特点均不存在于11世纪以后的印度,故被穆斯林征服后的印度不是封建社会。马克思在按语中说:

由于在印度有“采邑制”、“公职承包制”(后者根本不是封建主义的,罗马就是证明)和荫庇制,所以柯瓦列夫斯基就认为这是西欧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别的不说,柯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农奴制,这种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个基本因素。[7]

马克思还专门就土地占有的“贵族性”问题加以辨析,因为这是一个社会是否为封建制的分水岭。马克思说:

[至于说封建主义(执行监察官任务的封建主)不仅对非自由民而且对自由农民的个人保护作用(参看柏尔格雷夫著作),那么,这一点在印度,除了在教田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很小的];[罗马—日耳曼封建主义所固有的对土地的崇高颂歌(见毛勒的著作),在印度正如在罗马一样少见。土地在印度的任何地方都不是贵族性的,就是说,土地并非不得出让给平民!]不过柯瓦列夫斯基自己也看到这个基本差别:在大莫卧儿帝国特别是在民法方面没有世袭司法权。[8]

马克思的结论是,印度不同于罗马一日耳曼因素混合成的西欧式封建主义,因为印度的土地占有形式并非是贵族性的,也即并不是“非让渡性的所有权”(unbeweglieche Eigentum),西欧封建主义派生出的对土地的崇高颂歌,在印度也就罕见。如此种种,11世纪以降的印度社会不能纳入封建主义行列。马克思还不赞成柯瓦列夫斯基把土耳其的军事移民区命名为“封建的”,认为“理由不足”。足见马克思在使用“封建”概念时对泛化倾向的严格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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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24页。

[2]同上书,第94~95页。

[3]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l52~157页。

[4]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l21—390页。

[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l25页。

[6]参见朱寰主编:《世界中古史》,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327~344页。

[7] 《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人民出版社l996年版,第78页。

[8] 《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人民出版社l996年版,第78页。

 
五、马克思批评滥用“封建"(乙):中央集权君主专制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

马克思反对滥用“封建”,还鲜明地表现在,他把政权分裂视作封建主义的要素,因而明确主张: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与封建制度是相背离的。

(一)马恩称东方国家为“东方专制主义”。慎称其为“封建主义”

就政治制度层面而言,马克思、恩格斯历来把东方国家形态称之“专制主义”或“东方专制主义”,并将其与西欧封建主义严格区分开来。就笔者阅览所及,马克思除将中古13本视作封建社会外,未见把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国家的中古形态称为封建社会。这是马克思谨严的封建观的表现。

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一书的中文本译者刘北城在该书的《中译者序言》中指出,在马、恩看来,专制主义与封建主义是不相兼容的概念。刘氏在译者序言中进而论述道:

封建主义的概念最初是对中世纪西欧军事分封制和等级所有制的概括。马克思、恩格斯只承认这种本来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因此,凡是典型的、纯粹的封建主义,必然是“等级的所有制”,其统治权是分裂和分散的,那就不可能有专制主义。东方社会没有“封建主义”,只有“东方专制主义”。[1]

马克思晚年的民族学笔记集中显示了专制主义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的观点,如他在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的笔记批语中指出,’印度存在集权君主制,阻碍了印度社会向西欧式的封建制度演化。马克思引用柯瓦列夫斯基的书中文字说明此点:“到蒙古人的帝国末年,所谓封建化只发生在某些区,在其他大多数区,公社的和私人的财产仍然留在土著占有者的手中,而国家公务则由中央政府所任命的官吏办理。”[2]

马克思还说:

[根据印度的法律,统治者的权力不得在诸子中分配,这样一来,欧洲封建主义的主要源泉之一便被堵塞了。][3]

统治权不得在诸子中分配,确保了中央集权的传延,这正是印度政制不同于西欧主权分割的封建制之所在。

此外,马克思指出,印度“没有农奴制”,[4]又引述柯瓦列夫斯基的论断说,印度“在民法方面没有世袭司法权”。而“农奴制”与“司法世袭权”正是封建制度的显在标志。无此标志的印度当然不应归入“封建社会”。

马克思更尖锐地抨击英国人约翰·菲尔对孟加拉和锡兰社会的性质的错误判断,他在《约翰·菲尔爵士(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人村社)一书摘要》中说:“菲尔这个蠢驴把村社的结构叫做封建的结构”。[5]

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封建” (feudalism)是不得滥用的,他对封建社会有明确界定,反对以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套用东方国家,并严厉批评机械类比者。

(二)君主专制发生在封建等级制衰亡的过渡期,并非封建主义的固有之义

有学者在论证泛化封建观时,常举西欧中世纪晚期专制君主制之例,以此说明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制是封建主义的题中之义,进而佐证中国秦汉以下两千余年的专制王权是封建主义。其实,这种论证在逻辑上是有疏误的。从概念的内涵规定性而言,政权由上而下层层封赐,造成政权分裂,这是“封建”的本义,中国、西欧、日本的某一历史时段实行此种政制,故称“封建”。这本是顺理成章、名实吻合的历史语义表述。至于在“封建社会”的晚期,出现君主专制,分权走向集权,贵族政治走向官僚政治,这正是“封建”的变性以至衰亡,是“非封建”乃至“反封建”的历史走势。如中国春秋战国的郡县制及专制君主制,西欧中世纪末期的专制王权及统一民族国家,日本江户时期通过“参觐交代”实行中央掌控藩国,这都是与封建主义相背离的趋向,是一种过渡形态,而并非封建主义的本有内容。马克思就此发表过题旨鲜明的意见:

现代历史编纂学表明,君主专制发生在一个过渡时期,那时旧封建等级趋于衰亡,中世纪市民等级正在形成现代资产阶级,斗争的任何一方尚未压倒另一方。因此构成君主专制的因素决不能是它的产物……

……君主专制产生于封建等级垮台以后,它积极参加过破坏封建等级的活动……[6]

马克思用明白无误的语言指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与封建等级制是相背反的两回事,就西欧而言,君主专制是封建等级制向近代资本主义转化的过渡阶段,是封建等级制的破坏过程。因此,把君主专制纳入封建主义的基本内涵,是直接违背马克思本意的。

(三)用马克思逻辑判断周秦以下中国社会形态

马克思很少接触中国史材料,但他也从间接史料获悉,中国农民大部拥有一块极有限的从皇帝那里得来的完全私有的土地;每年须缴纳一定的不甚繁重的税金;这些有利情况,再加上他们特别刻苦耐劳,就能充分供应他们衣食方面的简单需要。马克思把握住了中国的非封建性特色——农民小规模地拥有土地私有权。

英国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安德森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将马克思的封建观概括如下:

封建主义主要是指,由一个贵族组成的社会阶级对农民依法实行的农奴制和军事保护;这个贵族阶级享有个人权威和财产,垄断着法律和私人司法权;其政治架构是主权分裂和纳贡制度;有一种赞美田园生活的贵族意识形态。[7]

这一概括符合马克思关于封建社会一系列文本的精义。安德森还特别指出,马克思所界定的封建主义“与那几个经常被用于给某一社会贴上‘封建主义’标识的简单标签相距何等之远”。(同上)这里说的“给某一社会贴上‘封建主义’标识的简单标签”,指的是类似柯瓦列夫斯基给印度社会贴上封建标签的作法,而这种把土地可以买卖的经济制度、专制君主集权的政治制度列为封建主义标识的理路,正是本书所评析的泛化封建观。马克思对这种滥用“封建”的做法一再给予批评。

综览马、恩论著即可发现,泛化封建观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封建主义的概括大相径庭。

马克思虽然没有就中国的社会形态问题发表具体意见,但依照马克思对柯瓦列夫斯基和菲尔著作的评论逻辑来分析,中国秦汉至明清显然不属于封建社会,因为——

第一,秦汉至明清,农业生产者的主体是人身大体自由的农民而并非有法定人身依附的农奴,不存在占优势地位的农奴制;

第二,自战国以降,土地可以买卖、转让,贵族世袭土地制不占主导;

第三,中国又有着比印度更加完备、更加强势的中央集权君主制度,阻止向西欧国家权力分散的领主封建制那样的社会形态发展。

综上诸点,将秦汉至明清称“封建社会”,显然与马克思、恩格斯的封建社会原论相悖。

马、恩关于封建社会的研究,与西欧北美史学界的封建社会研究大体一致。西方史学界不赞成将西欧中世纪模式作为普世型范套用其他地区,只是谨慎地把feudalism用之于具有可比性的异域,如日本中世及近世,中国的西周与魏晋。故脱离中国传统史论的泛化封建说,也远离了西方史学主流。

如前所述,日本与西欧的中古形态存在类同性,中国则另有特色,把秦汉至明清的“中古中国”说成与西欧中世纪同型的封建社会,其错置自见。按照中国历史的自身轨迹,如实归纳中国历史的分期,概括各阶段中国社会的性质,并慎选中义与西义彼此通约的名目加以表述,方为求得真解的正途。一位马克思传记论及马克思晚年的民族学笔记的价值时,讲了这样一段话:

马克思当年所能掌握的材料在今天看是不足的,但他的方法比后来那些认为全世界都要经历“五种社会形态”的人们不知要高明多少倍!那种机械的、单线的社会发展观事实上几乎把我们的历史研究引进了死胡同,不能前进半步。中国历史的研究者们,是不是可以从马克思本人的启发中,摆脱马克思主义的赝品,走出那些自己制造的永远纠缠不清的无谓争论,开辟一条新的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之路呢?[8]

这番话可能过于激烈,然其大意值得我们思索。

研究“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吴大琨先生论及泛化封建观时,曾批评说,如果把这种滥用的“封建”重译成feudalism,“西方和全世界的马克思主义者是很难理解的”[9]。了解并尊重马克思封建社会原论的人们,都会赞成吴先生的这一评断。

本章陈列马克思的封建社会原论,并非主张对马克思取“凡是”态度。马克思的封建社会论是可以讨论、可以评判的,马克思的封建社会研究是我们探讨封建社会的基点而并非终点,但有一点则应予肯认:马克思不赞成滥用“封建”概念。将泛化封建观说成是“马克思主义史学成果”,显然失之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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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中文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2] 《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人民出版社l996年版,第78—79页。

[3]同上书,第68页。

[4]同上书,第70页。

[5] 《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85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1~342页。

[7] 《绝对主义国家的谱系》,第437页。

[8]张光明:《马克思传》,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400~401页。

[9]吴大琨:《(马克思与第三世界)前言》,《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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