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后毛泽东、刘少奇新民主主义思想比较研究
(范希春 北京 100732)
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就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理论,并对建国后实行的新民主主义制度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作出了科学的理论构想。但是,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新民主主义制度的实行,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对于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一个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对独立的、稳定的社会形态,还是属于社会主义范畴和体系下的、具有渐变性的社会形态;何时、怎样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等具体问题,在党内形成了不同的意见和争论,而毛泽东与刘少奇也在原来思想基本一致的基础上,产生了不同的认识和主张;随着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和确立,毛泽东和刘少奇及全党在这些问题上才逐步实现了新的思想统一。
一、新民主主义必然过渡到社会主义——毛泽东、刘少奇新民主主义思想的一致性
从建国前夕到建国后的1951年初,毛泽东和刘少奇关于新民主主义制度的思考,基本上是一致的。其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他们都认为新民主主义社会必然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中国的发展前途必然是社会主义——即在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方向上是一致的;甚至在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时间方面的考虑都是一致的,他们都强调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同时,他们都认为,新民主主义经济中包含着社会主义因素,尽管这种因素是少数,但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中仍然起领导作用。对建国前后一个时期他们的一系列讲话所阐述的观点作一比较,便可说明这一点。
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未来的新中国是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新民主主义社会是过渡性质的社会,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五种经济成分国营经济、合作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应该共同繁荣和发展。但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将起决定作用,新民主主义社会必然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最终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国内主要矛盾将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对于民族资产阶级应该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限制和反限制将是新民主主义社会阶级斗争的主要形式。必须谨慎地、逐步地、积极地引导占主要成分的个体农业经济、手工业经济向现代化和集体化方向发展,使中国稳步地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1949年9月21日,刘少奇在《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也指出:“无疑问,中国将来的前途,是要走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去的。因为中国工业化的结果,如果不使中国走到社会主义去,就要使中国变为帝国主义的国家,这是中国人民以至全世界的人民都不能允许的。但这是很久以后的事情,对于这些事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很可以在将来加以讨论。在中国采取社会主义的步骤,必须根据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全国最大多数人民的要求。到了那种时候,中国共产党也一定要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及其它爱国民主人士进行协商并共同地加以决定。中国共产党在将来也愿意和一切愿意进入社会主义的人们一道,共同地进入社会主义。”《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58页。
直到1950年6月23日,毛泽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闭幕词中的相关论述,与刘少奇的论点,甚至所用语言仍然都是基本相同的。毛泽东在讲话中说:“只要战争关、土改关都过去了,剩下的一关就将容易过去的,那就是社会主义的一关,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那一关。……我们的国家就是这样地稳步前进,经过战争,经过新民主主义的改革,而在将来,在国家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大为兴盛了以后,在各种条件具备了以后,在全国人民考虑成熟并在大家同意了以后,就可以从容地和妥善地走进社会主义的新时期。”《做一个完全的革命派》,《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11月版,第416页。
虽然,在这一时期,毛泽东和刘少奇关于新民主主义制度的思想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从他们这一时期的许多讲话中已经表现出,对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许多重大问题和具体问题,如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性质、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具体方法、步骤等方面,他们是有不同的认识的。随着新民主主义社会建设实践的展开,毛泽东和刘少奇关于新民主主义思想方面的分歧也越来越明显。
二、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一个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对独立的、稳定的社会形态,还是属于社会主义范畴和体系的具有过渡性质的社会形态——毛泽东、刘少奇关于新民主主义问题的认识分歧
1、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刘少奇承认其过渡性,但更注重强调其独立性和稳定性的一面,主张不能立即动摇、削弱、或否定私有制的基础,提出了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的构想,反对过早地采取社会主义步骤,等到将来条件成熟后再一举进入社会主义,强调从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是一个突变过程;毛泽东则更注重强调其过渡性质,认为逐步限制、削弱、动摇乃至否定私有制的基础是可行的,对确立新民主主义秩序的观点提出了批评,主张新民主主义从一开始就是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一种社会形态,强调其渐变性。
毛泽东和刘少奇对新民主主义认识的分歧,根本点在于新民主主义社会建设时期是否可以动摇、削弱甚至否定私有制。刘少奇认为,新民主主义革命一般地不破坏私有财产的制度,但社会主义就首先要在工业中然后在农业中破坏私有制。因此,他认为,在整个新民主主义时期,不能动摇、削弱甚至否定私有制,而应该是新民主主义经济的五种成分国营经济、合作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都得到发展,在具备了相当的经济基础之后,通过国家引导、经济竞争的和平手段,进入社会主义。毛泽东则认为,在新民主主义社会,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动摇私有基础,是可行的;也是符合七届二中全会和政协共同纲领关于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经济的决定。
其次是对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或性质的认识,毛泽东与刘少奇也存在着差别,虽然他们都承认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过渡性或称中介性,但是,在毛泽东的思想深处,认为新民主主义社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就是后来过渡时期总路线宣传提纲所提出的观点,即强调新民主主义社会是属于社会主义体系和范畴的,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是逐步的、在新民主主义阶段这种过渡就已经开始了;而刘少奇则认为新民主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有着本质的区别,即新民主主义社会,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相对独立的社会形态,它有自身质的规定性和发展的阶段性,它必将取代资本主义社会,成为进入社会主义之前的一个特殊的社会形态,因而主张在采取社会主义步骤前,要经过一个阶段的建设,待具备了充分的物质条件之后,即完成新民主主义阶段的历史任务后一举过渡到社会主义。
基于上述认识,刘少奇提出了三个重要的观点:一是由新民主主义进入社会主义必须分两步走,即先实行国家工业化,在此基础上实行第二步,即农业集体化;二是不依靠工人阶级,不依靠强大的城市工业,是无法实现农业集体化的,只依靠农民实现农业集体化,是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三是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的观点。
1951年7月5日,刘少奇在中南海春藕斋为马列学院第一班学员讲课,题目是《中国共产党今后的历史任务》,在这个报告中,刘少奇讲到进入社会主义的条件是:(一)利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来实现工业国有化、农业集体化。这是决定条件。(二)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逐渐加强。(三)在国家经济中逐渐证明国营经济明显地优越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党员增多。工农联盟继续加强。无产阶级在思想上的领导加强,社会主义原则无人反对。(四)苏联及其它社会主义国家对中国经济上的合作援助,加快了我们进入社会主义的准备。其它国家的革命运动和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都帮助了我们,帝国主义自顾不暇。[参见《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三册,545—546页。]
刘少奇在这个讲话中明确指出,进入社会主义的步骤必须分两步走,即第一步是实行工业化,第二步是在实现工业化的前提条件下实现农业集体化。在此基础上,一举进入社会主义。他认为,实现工业化即将私人工业收归国有,在进行一个时期的建设之后,国有化更巩固、更发展了,才有可能进一步采取农业集体化,废除乡村中的富农阶级和城市中的小资产阶级,普遍在乡村中组织集体农庄,即在乡村实行社会主义,这是进一步的社会主义步骤。他认为,农业集体化是必须以工业国有化和农业机械化为基础和前提条件的,离开城市工人阶级、离开强大的国家工业,乡村农业集体化是不可能。只有在工人阶级能供给农民大量拖拉机,贷给机器之后,才能实行农业的集体化。不依靠工人阶级,不依靠强大的城市工业,单纯依靠农民,靠十家八家组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用农业合作社、互助组的办法,使农业直接走到社会主义是不可能的。如果相信这个理论,就是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刘少奇的这一观点,是比较机械地理解农业集体化与工业化的关系问题的,应该说是比较传统观点,也是苏联模式的翻版。诚然,列宁曾经提出,农业合作化必须在机械化的基础上进行的观点,他认为,只要给农民足够的拖拉机,农民就会心甘情愿地服从集体化。但在当时中国工业化水平低下的情况下,先实现国家工业化,具有比较坚实的工业基础后再实行农业集体化,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中国的工业状况决定了不可能在较短的时期内提供现代化的机械来支持农业集体化。
在这个讲话中,刘少奇有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一般地不破坏私有财产的制度,但社会主义就首先要在工业中然后在农业中破坏私有制。社会主义的特点是破坏私有制,国有化就是破坏私有制。对私有制逐步动摇是错误的,先不动让它发展,以便到哪一天拿过来。《春耦斋讲话》(一九五一年七月五日)《刘少奇论新中国建设》201—218页。与这一观点相联系,刘少奇明确提出了“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的观点。1951年3月,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召开,刘少奇在为会议准备报告的提纲中提出共产党员标准的八项条件,其中写道:“中国共产党的最终目的,是要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制度。他现在为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而斗争,在将来要为转变到社会主义制度而斗争,最后要为实现共产主义制度而斗争。”《共产党员标准的八项条件》,《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版,第62页。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接受了刘少奇的这一观点,并把这八项条件,包括“为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而斗争”写入《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这个决议经中共中央批准,传达到各级党委,而且当时党的宣传部门还根据这一决议宣传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的思想,甚至把这一精神写进了《政治课读本》一类的宣传读物中,在党内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
关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在刘少奇看来,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是一次革命,一次飞跃性的质变;必须等条件成熟后,才能一举实行工业国有化和农业集体化,进人社会主义。刘少奇把工业国有化和农业集体化,理解为一个突变的过程。认为,工业国有化是一天早晨的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通过,第二天就执行。采取进入社会主义的步骤,将私人工业收归国有,是严重的社会主义步骤,一步就进入社会主义,其性质是破坏资本主义私有制。同时认为,农业集体化要经过一个大的运动来达到,而不是零散地、慢慢地建立,而且要在十几年后,在农业机器大批出现、农民也相信集体化时,就发动一个运动,经过两三年搞起来。农业集体化不是逐步进行的,不是单纯依靠农村条件,而是依靠城市,依靠强大的工业。[参见 《春耦斋讲话》(一九五一年七月五日),参见《刘少奇论新中国建设》201—218页。] 中国社会的发展要经过十到十五年的新民主主义建设,条件成熟后,先实现工业国有化,再实现农业集体化,最后一举进入社会主义;进入社会主义主要就是这两步,而且是一个突变的过程。而在此之前,对新民主主义制度应予以发展和巩固,这就是刘少奇关于“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的大体构想。
1952年9月,毛泽东开始酝酿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在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上,毛泽东讲话指出:十到十五年基本上完成社会主义,不是十年以后才过渡到社会主义。而是“从现在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去”,这是毛泽东关于从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思路的重大转变。也说明,建国后,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思想方面与刘少奇的主要分歧。
1953年6月15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讲话,第一次比较完整地提出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系统地、全面地阐明了自己关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观点,批评了“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由新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 、“确保私有财产”的观点。毛泽东在讲话中说:
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十年到十五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内,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不要脱离这条总路线,脱离了就要发生“左”倾或右倾的错误。
有人认为过渡时期太长了,发生急躁情绪。这就要犯“左”倾的错误。有人在民主革命成功以后,仍然停留在原来的地方。他们没有懂得革命性质的转变,还在继续搞他们的“新民主主义”,不去搞社会主义改造。这就要犯右倾的错误。就农业来说,社会主义道路是我国农业惟一的道路。发展互助合作运动,不断地提高农业生产力,这是党在农村中工作的中心。
右倾的表现有这样三句话:
“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这种提法是有害的。过渡时期每天都在变动,每天都在发生社会主义因素。所谓“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怎样“确立”?要“确立”是很难的哩!比如私营工商业,正在改造,今年下半年要“立”一种秩序,明年就不“确”了。农业互助合作也年年在变。过渡时期充满着矛盾和斗争。我们现在的革命斗争,甚至比过去的武装革命斗争还要深刻。这是要把资本主义制度和一切剥削制度彻底埋葬的一场革命。“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的想法,是不符合实际斗争情况的,是妨碍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的。
“由新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这种提法不明确。走向而已,年年走向,一直到十五年还叫走向?走向就是没有达到。这种提法,看起来可以,过细分析,是不妥当的。
“确保私有财产”。因为中农怕“冒尖”,怕“共产”,就有人提出这一口号去安定他们。其实,这是不对的。
我们提出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这比较好。所谓逐步者,共分十五年,一年又有十二个月。走得太快,“左”了;不走,太右了。要反“左”反右,逐步过渡,最后全部过渡完。[《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4月版,第81—82页。]
毛泽东在讲话中虽然没有点刘少奇的名字,但所批评的主要是刘少奇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提出“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的是周恩来,理由是1953年初,周恩来主持起草全国政协一届四次会议的政治报告稿时,曾有这样的词句:“以上这些成就,说明我国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已经确立。”毛泽东批评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是批评周恩来。但刘少奇在1951年初就明确提出“为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而斗争”。 以刘少奇在党内的地位而论,毛泽东的批评,可能更多地是针对刘少奇关于新民主主义的一贯观点。]刘少奇与毛泽东对新民主主义社会性质和形态的认识的差异性,决定了他们在对待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集体化的不同认识和态度。
2、对资本主义私营工商业,出于对新民主主义革命一般地不破坏私有财产的制度,但社会主义就首先要在工业中然后要在农业中破坏私有制的考虑,刘少奇主张通过“经济竞争”来处理新民主主义阶段国营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之间的矛盾关系,对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刘少奇更注重强调促进其发展和利用的一面;毛泽东则认为对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必须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支持现时还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除此之外,应该限制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对于资本主义经济,毛泽东在强调利用的同时更注重对其限制和斗争的一面。
早在1948年9月8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报告和结论》中专门讲了关于“新资本主义”和“农业社会主义”的问题。 “我们政权的性质前面已经讲过,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我们的社会经济呢?有人说是‘新资本主义’。我看这个名词是不妥当的,因为它没有说明在我们社会经济中起决定作用的东西是国营经济、公营经济,这个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所以这些经济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农村个体经济加上城市私人经济在数量上是大的,但是不起决定作用。我们国营经济、公营经济,在数量上较小,但它是起决定作用的。我们的社会经济的名字还是叫‘新民主主义经济’好。”《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报告和结论》,《毛泽东文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139页。这是毛泽东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经济性质、特点的准确阐述。同时,他解释说,“写《新民主主义论》时,民族资本与官僚资本的区别在我们脑子里尚不明晰。大工业、大银行、大商业,不管是不是官僚资本,全国胜利后一定时期内都是要没收的,这是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原则。而只要一没收,它们就属于社会主义部分。我们国家银行的资本,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农民在土地革命后搞合作社,要看在谁的领导之下:在资产阶级领导之下,就是资本主义的;在无产阶级领导之下,就是社会主义的。当然,今天我们农村的合作社,是个体农民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组织的合作社,不完全是社会主义的,但它带有社会主义性质,是走向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和国营企业不同,国营企业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它不带资本主义性。机关生产组织的合作社比民营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更多一些。社会主义性质这种话应该讲,但整个国民经济还是新民主主义经济,即社会主义经济领导之下的经济体系。” 《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报告和结论》,《毛泽东文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140—141页。
从这个讲话中可以看出,早在建国前,毛泽东就形成了与建国后一致的观点,即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中,存在着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建国后没收的大工业、大银行、大商业,当时机关生产组织的合作社,都是属于社会主义部分的。即便在当时个体农民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组织的合作社,虽然不完全是社会主义的,但带有社会主义性质,是走向社会主义的。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和起领导作用的是国营经济和公营经济,即新民主主义经济中的社会主义成分,也就是说,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中已经存在着社会主义的经济因素,而且这一因素是起决定性作用的。这说明,早在建国前的1948年,毛泽东就已经非常明确地阐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新民主主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领导下的经济体系,其未来过渡方向必定是社会主义。
几乎是在同一个时期,刘少奇对新民主主义经济的认识则与毛泽东不太相同,刘少奇认为:“新民主主义经济是资本主义的呢?还是社会主义的呢?都不是。它有社会主义成分,也有资本主义成分。这是一种特殊的历史形态,它的特点是过渡时期的经济,可以过渡到资本主义,也可以过渡到社会主义。这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过渡性质不能长久存在,但有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新中国经济的性质与经济建设的方针》,《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47页。]从这个讲话中可以看出,刘少奇更注重强调新民主主义经济是一种特殊的历史形态,其发展方向具有不确定性和双重性——即既可以过渡到资本主义,也可以过渡到社会主义。
而同样是1948年9月,刘少奇在《论新民主义的经济与合作社》一文中,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经济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之间的关系主要地是一种“竞争”关系,他认为,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之间的竞争,要求我们必须有清醒的头脑,制服投机商业,要求社会主义者善于经营管理,善于同资本主义经济开展和平竞争,只有这样,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才能发展,可以看出,刘少奇非常强调运用经济手段即通过经济竞争手段,来解决新民主主义经济中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的之间的关系问题,并明确提出在新民主主义国家帮助下游人民群众组织起来的合作社是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开展竞争的主要工具。
而毛泽东则认为,对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必须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支持现时还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除此之外,应该限制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对于资本主义经济,毛泽东在强调利用的同时更注重对其限制和斗争的一面。而刘少奇则更注重强调促进其发展和利用的一面。刘少奇主张通过“经济竞争”来处理新民主主义阶段国营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之间的矛盾关系。如1948年10月,在修改张闻天《关于东北经济构成及经济建设基本方针的提纲》时,刘少奇加了“决不可采取过早地限制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办法”毛泽东看到刘少奇的批语后,加改了“决不可过早地采取限制现时还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办法。”为此,毛泽东还专门给刘少奇写了一封信,详细阐述他的看法:“决不可采取过早地限制私人资本经济的办法”,改为“决不可以过早地采取限制现时还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经济的办法”。因为就我们的整个经济政策说来,是限制私人资本的,只是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才不在限制之列。而“有益于国计民生”,这就是一条极大的限制,即引导私人资本纳入“国计民生”的轨道之上。要达到这一点,必须经常和企图脱出这条轨道的私人资本作斗争。而这些私人资本虽然已经纳入这条轨道,他们总是想脱出去的,所以限制的斗争将是经常不断的。[《给刘少奇的信》,《毛泽东文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177页。]从这一细微之处,可以看出,毛泽东刘少奇在对待私人资本主义方面有着明显差别。
1949年1月8日,毛泽东在政治局会议上讨论安排召开七届二中全会时,就明确指出,要反对:“今后对经济沟城市应有一个通盘的认识。国营经济时代社会主义性质,合作经济也是带社会主义性质并向社会主义前进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个体经济,那个东西基本上(是)对的,但要注意两条战线的斗争。一方面不要以为新民主主义经济不是计划经济,不是向社会主义发展,而认为是自由贸易、自由竞争,向资本主义发展,那是极端错误的。……另一方面,必须注意,必须谨慎,不要急于社会主义化。”[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4页。]
1949年3月5日,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的报告中强调:“在这个时期内,一切不是于国民经济有害而是于国民经济有利的城乡资本主义成分,都应当容许其存在和发展。这不但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经济上必要的。但是中国资本主义的存在和发展,不是如同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不受限制任其泛滥的。它将从几个方面被限制——在活动范围方面,在税收政策方面,在市场价格方面,在劳动条件方面。我们要从各方面,按照各地、各业和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对于资本主义采取恰如其分的有伸缩性的限制政策。孙中山的节制资本的口号,我们依然必须用和用得着。但是为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利益,为了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现在和将来的利益,决不可以对私人资本主义经济限制得太大太死,必须容许它们在人民共和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计划的轨道内有存在和发展的余地。对于私人资本主义采取限制政策,是必然要受到资产阶级在各种程度和各种方式上的反抗的,特别是私人企业中的大企业主,即大资本家。限制和反限制,将是新民主主义国家内部阶级斗争的主要形式。如果认为我们现在不要限制资本主义,认为可以抛弃“节制资本”的口号,这是完全错误的,这就是右倾机会主义的观点。但是反过来,如果认为应当对私人资本限制得太大太死,或者认为简直可以很快地消灭私人资本,这也是完全错误的,这就是“左”倾机会主义或冒险主义的观点。” 《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1431—1432页。1949年5月,刘少奇受党中央委托,到天津进行调查研究。在天津发表了一系列的谈话,基本上全面贯彻了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对于纠正当时对于民族资本家和私人资本主义的错误倾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刘少奇的天津讲话中可以看出,刘少奇与毛泽东在对待资本主义工商业仍有差异,刘少奇讲道:“今天我国资本主义的剥削不但没有罪恶,而且有功劳。”“今天资本主义剥削是合法的,愈多愈好。”这反映出刘少奇对资本主义过分地强调了利用和发展的一面,而没有或者忽视了对资本主义限制斗争的一面。
1950年4月,毛泽东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工商组讨论会的一份发言记录稿上写的批语。“今天的斗争对象主要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及其走狗国民党反动派残余,而不是民族资产阶级。对于民族资产阶级是有斗争的,但必须团结它,是采用既团结又斗争的政策,以达团结它共同发展国民经济之目的。” [《毛泽东文集》第六集,49页,1999年6月版。]“应限制和排挤的是那些不利于国计民生的工商业,即投机商业,奢侈品和迷信品工商业,而不是正当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工商业,对这些工商业当它们困难时应给以扶助使之发展。” 《毛泽东文集》第六集,49页,1999年6月版。 [参见《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几个政策问题》,《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49—51页。]1950年5月25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今天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对社会是需要的,有利的。私营工商业统统要拿到政府的翅膀之下来,是有理由的,因为适应了人民的需要,改善了工人的生活。当然,资本家要拿走一部分利润,那是必需的。私营工商业是会长期存在的,我们不可能很快实行社会主义。” 《毛泽东文集》第六集,61页,1999年6月版。1951年6月6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关于民主党派工作的决定(草稿)》上写的批语。批给当时任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明确提出,“在打倒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后,中国内部的主要矛盾即是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故不应再将民族资产阶级称为中间阶级。”[《毛泽东文集》第六集,231页,1999年6月版。]这说明,毛泽东对资产阶级的一贯态度,即对资产阶级采取既斗争又团结的方针,对私人资本采取既利用有限值得思想,并且随着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形势的发展,毛泽东对国内主要矛盾的认识有所转变,产生了改造民族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想法。
3、农村土改后实行生产合作化,刘少奇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阶段不可过早地动摇私有制的基础,农业集体化要建立在机器生产的基础上,有充分的思想的、物质的准备之后,才能进行;单靠农民的力量是不行的,只有在工人阶级的领导和帮助下,实行工业的国有化,可以供给农民大量的机器之后,才能实现土地的国有化和农业的集体化;单用一种农业合作社、互助组的办法直接走到社会主义,是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毛泽东则认为,中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的生产力,依此动摇私有制的基础,是可行的,土地私有或半私有基础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走向农业社会主义化的过渡形式。
在1950年春围绕东北新富农问题、农业互助合作问题和对1951年山西省发展农业合作社问题的争论中,毛泽东与刘少奇的观点明显不同。其实围绕这些问题的争论的实质是,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广大农村,是引导农民由互助组迈进到合作社,逐步走上集体化的道路;还是在当时阶段尽可能地允许鼓励单干,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等具备了条件之后再实行集体化。前者是毛泽东的主张,后者是刘少奇的主张。
1949年12月5—7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和东北人民政府召集东北各省部分县委书记、县长和省委办公室主任座谈会,高岗在会上作了总结发言,批评了要求单干,“对旧式富农感兴趣”的思想;提出了限制新富农存在和发展的主张。认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是使绝大多数农民上升为丰衣足食的农民;而要做到这一点则又必须使绝大多数农民‘由个体逐步地向集体方向发展’。组织起来发展乃是我们农村生产领导的基本方向。”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4月版(以下版本同),第398页。] 高岗的这个发言还提出,要在变工互助组获得生产工具后,依据当地的条件和生产需要,逐步提高为联组。并宣布了奖励互助合作的五项经济政策。[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以下版本同),人民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05页。] 1950年1月1日,中共中央东北局把高岗的发言作为综合报告上报中央。报告认为,应加强对党员关于农村经济发展方向的教育,使党员懂得“我们今后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奖励农民生产发家,勤劳致富,使绝大多数农民上升为富裕的农民。而达到富裕的办法,则是提倡‘以个体经济为基础,在自愿两利原则下组织起来,逐步地由个体经济向着集体方向发展’”。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一册,第397页。]
1950年1月23日,刘少奇签发了中共中央组织部给东北局的答复意见——《关于<农村支部工作指示>的意见》,意见认为:“对农民党员进行教育时,固须指出组织起来的好处,但同时更须明确提出‘单干’与‘雇工’也是党的政策所允许的。同时要告诉我们的各级干部:在今天农村的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村资本主义的一定限度的发展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党员向富农发展,并不是可怕的事情,党员变成富农怎么办的提法,是过早的,因而也是错误的。”[《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一册,第399页;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205页。] 1月23日晚,刘少奇在与安子文的谈话中则明确提出:“现在的变工互助能否发展为将来的集体农庄?我认为是不可能的。这是两个不同的阶段,不能把新民主主义阶段同社会主义阶段混为一谈。由个体生产到集体农庄,这是一个生产方式上的革命,没有机器工业的集体农庄是巩固不了的。”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205页;参见高化民《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据薄一波回忆,刘少奇的这个谈话,经安子文整理发给了东北局,高岗收到后,在北京当面交给了毛泽东,毛泽东批给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陈伯达看,并对刘少奇的谈话十分不满。[这个谈话记录,后来成为反对刘少奇的重要材料。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207页。] 不难看出,高岗的观点是主张对新富农——农村中的资本主义采取限制政策,要引导农民尽快走上合作社方向发展道路的,这是符合毛泽东的想法的;而刘少奇则主张新富农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对新富农现阶段的政策是允许其发展甚至是鼓励态度,认为等具备一定的条件后再采取措施。因为刘少奇认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当然不是一种暂时的政策,而是一种长期的政策。”“只有在重工业大发展并能生产大批农业及其之后,才能在乡村中向富农经济实行社会主义的进攻,实现农业集体化。”只有到了“实行农村中的社会主义改造之时,富农经济的存在,才成为没有必要了,而这是要在相当长远的将来才能做到的。”[《一代公仆刘少奇》(中),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5月版,第356页。]
1951年4月17日,山西省委向华北局写了题为《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报告认为,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有所发展,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是互助组涣散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必须在互助组织内部,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自发的趋势,积极地稳健地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以彻底扭转涣散的趋势。报告提出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采取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的方针,逐步增强互助组织中“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两个进步的因素,使老区互助组织大大地前进一步。[参见《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三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4月版,第530—531页。]
1951年5月7日,刘少奇在《在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批评说:有的同志现在就想从实际上来提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山西省委在农村里边提出要组织农业合作社(苏联叫共耕社)……。当然这种合作社是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可是单用这一种十家八家组织的农业合作社、互助组的办法,使我们中国的农业直接走到社会主义化是不可能的,那是一种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是实现不了的。农业社会化要依靠工业,有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和帮助,有了国家工业化,才能供给农民大量的机器,然后实行土地国有化、农业集体化才有可能。现在那种农业合作社,个别的可以组织,而且要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但是以为目前组织合作社就可以改造中国的农业,使个体的小农经济走上社会主义的农业去,那是幻想。
6月3日,刘少奇在华北局讲话,对山西省委进行了更加严厉、系统的批评,他说: 在农业生产上,不能发动农民搞生产合作社,只能搞互助组。……现在是3年准备10年建设,13年或15年之后,才可以考虑到社会主义问题。将来实行社会主义,不是先从农村,而是先从城市,即先工业国有化,然后才是农业集体化。在新民主主义阶段,不可轻易地动摇、削弱和否定农民的个体所有制。取消私有制只能采取革命剥夺的手段,不能采取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的办法,因为那样会打草惊蛇。逐渐动摇、削弱直至否定,是一种改良主义的思想。农业集体化要等机器,不要机器不妥当。农业集体化必须以国家工业化使农业能使用机器耕种和土地国有为条件。
1951年7月3日,刘少奇针对华北互助组问题作出明确批示,指出“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中,在经济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开始表现出来了。党内已经有一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且企图去加以阻止或避免。他们幻想用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办法去达到阻止或避免此种趋势的目的。已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应该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山西省委的这个文件,就是表现这种思想的一个例子,特印发给各负责同志一阅。”[《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三册,第527—528。]
1951年7月5日,刘少奇在中南海春藕斋为中央马克思列宁学院第一班学员做《中国共产党今后的任务》的报告,系统阐述新民主主义的建国大纲,在报告中刘少奇指出:
土地改革后农村的发展,初期会表现为很大的农民小生产者的自发力量,这种自发力量一方面使生产发展,另—面要使农村重新发生阶级分化。一部分人贫困下来,变为贫农雇农(或人城市),少数人变为富农。新区老富农占人口的百分之三四,老区新富农也可能发展到占人口的百分之二三。这种自发力量是不能阻止、不能避免的,并且也不是可怕的。有些人表示对此害怕,并企图去阻止,企图避免,结果会要走上错误的道路。
山西省委“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文件是表示此种错误的一个例子。此文件表示下列各点:一、对农民自发力量表示害怕。二、要战胜农民自发趋势。三、用的办法是:“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以彻底扭转涣散趋势”。这完全是空想。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得更高,数量就会更少。它完全不能阻止,还要增加农民自发趋势。 四、企图在互助组内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制,走上农业集体化。这是完全的空想。对私有制或私有基础采取逐步动摇、削弱以至否定的想法,在目前是冒险的,“左”的,带破坏性的,在将来是右的,改良主义的。五、目前的互助组或供销合作社都不能逐渐提高到集体农场。集体农庄是另外一回事,另外来组织,而不能“由互助组发展到”。也不能由供销社发展到。《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三册,545—546页
7月25日,华北局向中央作了经刘少奇修改的《关于互助组问题的报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山西省委的意见。并在华北局《建设》杂志上刊登了这个报告。
毛泽东看了报告后,找刘少奇、薄一波、刘澜涛谈话,明确表示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并提出,“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这符合七届二中全会和政协共同纲领关于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经济的决定。”[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191页。]毛泽东还批评了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初级社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1951年12月15日,中央向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发出了《中央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的通知》,要求将草案印发到县委和区委,照此草案在党内外进行解释,并组织实行。[《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第578—579页。]1952年11月19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向中央报送了关于东北区农村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报告反映了会议在讨论东北局关于发展农业生产中“依靠组织起来的农民,扶助贫困的农民,团结个体的农民,限制富农的剥削”问题上的争论,请中央予以指示。毛泽东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批准东北农村工作会议的五个文件给东北局并告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的电报。电报说,东北局关于在农业生产中“依靠组织起来的农民,扶助贫困的农民,团结个体的农民,限制富农的剥削”的提法是正确的。[《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三卷,第659—660页。]这充分表明了毛泽东在农业集体化问题上的意见。到195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印行农业生产互助合作正式决议的通知》,至此,农业互助合作化在全国进入了全面实行的阶段,无论是从思想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毛泽东都否定了刘少奇的观点。
总之,对农村土改后实行生产合作化,刘少奇认为,农业集体化要建立在机器生产的基础上,有充分的思想的、物质的准备之后,才能进行;单靠农民的力量是不行的,只有在工人阶级的领导和帮助下,实行工业的国有化,可以供给农民大量的机器之后,才能实现土地的国有化和农业的集体化;单用一种农业合作社、互助组的办法直接走到社会主义,是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现在不应当动摇互助组织的私有基础,要等农村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再采取社会主义的步骤。毛泽东则认为,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的生产力,依此动摇私有制的基础,是可行的,土地私有或半私有基础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走向农业社会主义化的过渡形式。现在就可以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建立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这场争论虽然是围绕着何时把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问题而展开,但实际上是涉及到新中国成立后,何时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重大问题。毛泽东和刘少奇新民主主义思想的分歧,更多地表现在这一方面。
三、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形成——毛泽东、刘少奇关于新民主主义制度思想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形成的共识
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制定的路线,已经决定了中国必然走社会主义道路。因为,新民主主义经济中起决定因素是社会主义因素,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这一历史时期,属于社会主义范畴。之所以在建国后实行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目的是为了恢复生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向社会主义过渡创造条件。可惜的是,党内一部分同志包括刘少奇,对毛泽东的这一战略思想理解不深不透,因而在认识上、思想上产生了许多不同的看法和主张。
从1952年9月起,中共中央、毛泽东经过近一年的酝酿,提出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1953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正式讨论和制定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其完整表述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以后,党内迅速统一了认识,在此期间,刘少奇积极参加了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酝酿、讨论,并在这一过程中与毛泽东及党中央的其他同志形成了共识,这个共识从大的方面来讲就是党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1952年10月,刘少奇率领中央组织代表团去苏联参加苏共19次代表大会,受毛泽东的委托,刘少奇代表中央向斯大林说明,我们党根据新的情况,准备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并征求斯大林的意见。10月20日,刘少奇给斯大林写了一封长信,从这封信所阐述的内容来看,刘少奇已经在新民主主义思想方面与毛泽东达成了一致意见。正是在毛泽东、刘少奇乃至全党认识一致的基础上,1954年2月,党的七届四中全会通过决议,正式批准了中央政治局确认的这条总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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