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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腐败分子动真格是毛泽东反腐观的最终归宿

弹铗士 · 2007-06-18 · 来源:强国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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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铗士:对腐败分子动真格是毛泽东反腐观的最终归宿

为什么仅枪毙刘青山、张子善,便三十余年不出现严重贪腐现象?——解读毛泽东反腐观的出发点和归宿

回答如题问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不认真思索这个问题,便会以为腐败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一下毛泽东的反腐观。毛泽东在《我们的经济政策》一文中说:“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语见《毛泽东选集》第一卷129页) 直到今天,毛泽东的这句话,依然值得深思。毛泽东这句话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需要转变政府工作人员的观念。第二,不但贪污是犯罪,而且浪费也是犯罪。第三,贪污和浪费不但是犯罪,而且还是极大的犯罪。尤其是第三点,把腐败看成是极大的犯罪,是毛泽东反腐观的出发点。

人类经历了数千年的私有社会,已经把贪占私人财产视为可耻的行为,称之为“偷抢骗”,但在观念上,对贪占公有财产行径的鄙视远不如对贪占私有财产来得强烈,甚至有人把能占公家便宜的人视为有本事,这种观念应该转变。

应该把腐败的主要形式,比如贪污、索贿、受贿及以权谋取个人利益等均看做是犯罪。贪污不就是盗窃或诈骗吗?比如,虚报发票何异于诈骗,私分公款何异于盗窃,与普通的盗窃和诈骗犯相比,所不同的只不过是贪污这种犯罪所“盗窃和诈骗”的是共有财产罢了。索贿、受贿及以权谋取个人利益即为绑架或敲诈,其绑架的是公权力,敲诈的是治下的公司和小民。

只要同意把腐败看成是一种犯罪,我们就可以继续探讨如题问题了。既然腐败是一种犯罪,就必须以治理犯罪的思路来解决腐败问题。美国的政治体制不能阻止犯罪,所以美国的体制也未必是治理腐败的正解。比如台湾就据说施行了类似美国的体制,但竟然堕落到连所谓的“总统”家庭都要虚报假发票的地步,不正说明,腐败与制度体制的关联甚少吗?

以犯罪的观点看,某种犯罪猖獗,是由于这种犯罪所获得的利益大于其被发现的概率与一旦被抓后所受惩罚的代价的乘机。如果等于,腐败的势头可以得到遏制,如果小于,则腐败可能敛迹,不出现严重贪腐现象的廉洁政治可以达到了。

那么,先看一下腐败分子被发现的概率。据人民网长春2005年9月8日电称:“五年来,检察机关查办大案要案成绩显著。共查办贪污贿赂大案78202件,占立案总数的51.3%,其中百万元以上案件5816件;查办县处级以上干部11971人,占立案总人数的7.04%,其中厅局级干部820人,省部级干部29人。”

此处,我们不妨以容易估计的省部级干部为例,来讨论一下当今腐败分子被发现的概率。我国的省部级干部共有多少人呢?不得而知,但不妨尽量夸大地去估计,五年中,在一个省中任职省部级的干部就算200人吧,全国三十多个省,就算7000人,中央机关庞大,就算顶十个省吧,2000人,全部加起来,再多一点,共计10000人。那么这10000人的省部级干部,假设全部腐败,再除去小案和非要案,作为大案要案而被查处的就竟然有29人。在我们一路夸大的估计之下,可以估算出省部级腐败而被发现的最为保守的概率是千分之三。

千分之三,这个概率不能说是太小了。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可以想象一个有1000人的村子或单位,每过五年,这个村子或单位就会有3人因为大案要案而被判刑,那么这样的村子或单位是不是会觉得很倒霉呢?

既然问题不是出在腐败分子被发现的概率太小上,那么问题就只可能出在对腐败分子惩罚的力度太小上了。腐败分子被抓后所付的代价过于微小,促使腐败分子们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最终导致腐败形势依然严峻的现状不得缓解。

好了,再比较一下刘青山、张子善被枪毙时对贪污的量刑标准与现行刑法对贪污的惩罚条款。刘青山、张子善被枪毙时,国家对贪污的量刑标准如何?据张树德《新中国的反腐第一枪》一文介绍,“个人贪污之数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者,判处一年以下徒刑、劳役或管制;或免刑,予以开除、撤职、降级、记过、警告之行政处分。往上,每多贪污1000万元即增判一年徒刑,贪污4000万元判4年,贪污8000万元判8年;贪污1亿元以上者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注:此处为旧币,即1万元旧币相对于1元新币)

现行《刑法》针对贪污的第三百八十三条为:“(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两相比较,枪毙刘青山、张子善时期,贪污旧币1亿元以上者,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死刑。1亿元旧币,相当1万元新币,如果以肉类食品的价格做参考,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则与现在的10万大致相当。而现行刑法则正是以10万元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起刑点。单从法律条款的角度看,现在并不比1952年对贪污的处罚力度弱。可见,问题也不是出在法律本身上。那么,究竟出在哪里呢?

问题出在执法者对腐败分子太过宽容上。我们不妨细揣摩一下刑法的三百八十三条,贪污5万的最低刑期是5年,10万是10年,其中隐含的精神为大概每多贪1万就加刑1年。虽然现行法律是1979年通过,1999年修订的,但即便至今,这一隐含的精神依然是合理的。据200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国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9422元,农民为2936元。如果加权估计 (9422×0.25+2936×0.75),全国的人均收入不足4000元。贪污1万,即相当于剥夺了2.5人的一年收入,难道判一年徒刑有什么不可以吗?

但是,“每多贪1万就加刑1年”的精神却并未体现在对大贪和巨贪的判例中,10万是十年,上百万也是十几年,甚至上千万的竟不至死,岂不是对腐败分子过于宽容?而且,竟然有贪污受贿5万元可以不追究责任的政府规定;竟然有千百万不明财产摆在那里,却被以有自首或坦白情节而减刑的咄咄怪事;竟然有贪污受贿共计4千万,且雇凶杀举报人致死的贪官居然死缓的判例。岂不是宽容得有点出格?

只要对腐败分子的过于宽容继续存在,即便是也把一些倒霉的贪官打了毒针,却难以遏制腐败一路猖獗的势头。

毛泽东时代,仅仅枪毙了刘青山、张子善两个人,便二十余年不出现严重贪腐现象,何也?对腐败分子不宽容之故也。一切腐败分子或潜在的腐败分子,无不明白,胆敢贪污或浪费,一旦事发,政府是会对腐败分子动真格的。

毛泽东在一封党内指示的信中讲到:“各级党委应有决心,将为群众所痛恨的违法乱纪分子加以惩处和清除出党政组织,最严重者应处极刑,以平民愤,并借以教育干部和人民群众。”(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3,P110)此言不正是对“动真格”的很好注释吗?对腐败分子动真格的是毛泽东反腐观的最终归宿。

从出发点到归宿,之间免不了途经,这个途经或称反腐的手段,毛泽东反腐观的途经是什么?抛砖以引玉,大家去思考。

弹铗士于200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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