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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历史(之二、三):原始社会与奴隶制社会的结构和社会发展过程

Eandsa · 2008-04-1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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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历史(之二):原始社会的结构和社会发展过程

⒈人类的形成过程 人类和现代类人猿有着共同的祖先,他(它)们是生活在古代的类人猿在当地的各自不同的气候环境条件下向着不同方向进化发展形成的,现代考古学证明,生活在非洲大陆上的3000—1000万年前的原始猿类是它们的共同祖先,这种古猿的分布氛围很广,它们处于一种群居状态,每群大约有十几只到几十只,主要生活在茂密炎热的原始森林里,成为深林古猿,人类的形成,主要是生活在一些区域的古猿的生活环境发生了变化的结果。在很久以前的远古时代,非洲的赤道地区以外的南北两侧广大区域,由于受非洲大陆的地壳上升运动和东非大裂谷形成的影响,阻断了来自非洲东海岸的印度洋和大西洋暖湿气流的直接进入,使当地气候变得干燥,高大茂密的森林植物经不住干旱气候的长期困扰,大部分种类灭绝,形成稀树的草原环境,生活在稀树丛中草原环境上的古猿不得不逐渐离开自己祖先所依赖生活的树木,下到地面上生活,只有赤道附近的热带雨林地区还保留着茂密的森林,这种变化,使古猿分成两支进化,生活在稀树丛中的一些种类的古猿由于环境的影响发生相应的进化,逐渐变得适应了这种更新的环境,而生活在赤道附近的古猿则由于生活环境基本维持不变而没有发生较大变化,在以后的漫长时间里,变得对树上的攀缘生活方式更加适应,这种环境的不同使原来的古猿逐渐发生不同的分化,到700万年以前的时代,两者终于在基因上分开,向着各自不同方向进化,生活在树上的逐渐进化为现代的类人猿,而生活在稀树丛中地面上的古猿,和这种生活环境的要求相适应,古猿的前肢逐渐解放出来,主要用于采食和自卫活动,而后肢则基本用于行走,由于前后肢的活动的分工,逐渐进化为直立行走的状态,并使用天然工具进行取食,在此过程中,由于交流和联系的需要,发音器官逐渐改善,原始的简单语言逐渐产生了,另一方面,由于环境和自身活动的锻炼,脑量也有所扩大,现今发现的距今四、五百万年以前的南方古猿的是这一进化阶段的典型代表,这种直立的古猿一部分时间在地面上生活,遇到危险或因为取食需要也可以以攀援到树上,它们会使用一些天然工具取食,称为形成过程中的人,考古学证明,这种古猿就是人类的直接前身,这种古猿由于经常使用上肢“劳动”,促进了手的形成,同时,由于“劳动”和生活环境的锻炼,脑量也进一步扩大起来,促进了意识的形成和抽象概括思维能力的发展,扩大了对事物的具体属性和某些一般性的认识,逐渐开始懂得对天然工具进行进一步的加工,使之更好地适合自己的劳动活动的需要,到二、三百万年以前,终于形成能够制造工具的人(所谓工具,就是一种地按照事先预想的方式有意识地制造出来供劳动中使用的物体),人类也就产生了。

⒉原始社会的一般发展过程 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的最初阶段,这一阶段的特点是生产力水平很低,产品只能平均分配,由此形成无阶级的平等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是人类社会发展初期的最简单形式,由于其没有明显的分层结构,称为简并态。

原始社会的发展,一方面是社会的物质生产的发展过程,一方面是人本身的不同阶段的种类的发展过程,这种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早期)这一阶段起源于距今大约二、三百万年以前,止于大约五万年前这一段时间,这一阶段所对应的人类进化形式是早期猿人和晚期猿人,部分阶段对应早期智人阶段,这一阶段的社会形式,也相应于猿类群体向更高阶段的人类社会组织的过渡阶段,其管理形式上,可能实行男性首领制,一个猿人的群体由一个男性的首领负责组织和指挥,在他周围可能还有几个辅助的人员,这个群体都处于他的直接指挥之下,根据人的交流能力,建立这种组织方式是有可能的,他们共同劳动,采集、寻找食物或利用闲暇时间制造劳动工具等,与此同时他可能会享受到一些群体的一些照顾,如赢得人们的一些尊敬、食物和配偶方面的优先考虑或照顾等,但这并不是来自首领方面的强制要求,而是基于群体自愿基础上的一种方式。婚姻是群体内班辈婚,在早期或许还可能存在过某一个时期的类似于黑猩猩的群体那样的由外来女性作为配偶的杂交婚姻,真正的群内亲族成员之间的杂交的婚姻在这一可能是没有的(实际上在黑猩猩这样的一般动物群体中也没有完全来自同一血缘的近亲成员之间的杂交繁殖现象,这是与它种群进化的要求相适应的,这可以避免来自同一血缘的亲代之间的杂交使种群退化,看来,这种进化成功的动物利用自己的这一习性成功地避开了这种可能给种群带来的潜在危害),它是在后来才形成的,这大概对应早期智人时期,族内班辈婚姻的实行,使人的智力进化的结果,表明其已经能够识别彼此之间的关系和自身在他人中间的地位,在对待族内成员和族外成员之间有了一定的亲近和疏远的观念,但是,这种族内婚的实行,表明其对亲疏的识别能力还是很初步的和很肤浅的,具有很明显的幼稚性,同时也显示出比较具有原始愚昧性,这是人类的发展过程本身智力还受到一定的身体发展本身的限制的结果。现在人们在历史的教科书中,常常持这样一种说法,即在早期的人类社会中,人们为了生产和抵御敌害的侵袭,就不得不结合起来,组成社会组织,利用群体的力量来实现这种(为了进行生产)目的保护个别的社会成员的安全,那么我们要问,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群体组织形式能有多大程度是靠人们的自觉的社会意识维持其存在的?回答是,在最初的猿人阶段,这种自觉的社会意识的维系作用是很小的,那时的人类社会的群体形式,基本上是依靠猿人的生物本能维持的,这种本能是猿类本能在进化过程中的残余,而且时间越往前越是这样,只是在以后,由于人的自身的智力的发展,这种社会自觉意识的维系作用才逐步增大起来,而越来越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成为其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发挥有效作用的社会因素和社会力量。中期)这大体对应母系氏族社会时期,起于距今大约五万年以前,而止于距七千今年以前,在人种进化形式上,对应于早期智人后期和晚期智人阶段,部分阶段对应与现代人阶段,这一时期由于人类创造能力的提高,生产力有了较大的发展,其生产活动和消费主要依靠天然采集,部分依靠狩猎经济维持,但部分地由于人的自身计划导致的能力的提高,部分地也由于人们的劳动经验总结,使前者更容易使人们获得更多的劳动收获物,而这种劳动主要是由妇女从事的,所以妇女成为生产中的主要承担者,但原始农业和畜牧业已经开始萌芽,由于生产收获物的增加,氏族组织内部成员消费增加,但没有剩余劳动,财产和配偶分配较为平均,部分由于生产上的原因,部分由于氏族组织内部的这种财产分配上的平等关系,氏族组织内部实行女性首领制,同时,对事物的认识能力也有了较大的提高,能够通过各种现象,逐步认识到族内近亲之间婚姻的一些害处,因而也排斥了族内的婚姻形式,而实行不同亲族之间通婚的族外婚姻形式,但子女生活在女方的氏族内,故是(称为)母系氏族阶段。这种婚姻制度也是由于生产的发展人口有了增加,并且人们在经济上有了更多的联系和互助需要的结果,如对水源和生产资源的占有需要,就使他们必须联合起来,共同抵抗其他敌对氏族组织的侵扰所决定的。后期)这一阶段起于距今大约七千年以前,至公元前三千年埃及奴隶社会出现时止,其在人种的进化形式上,属于现代人阶段,由于人的智力的进一步发展,生产也获得了进一步的更大的发展,原始的种植和养殖技术经过长期的发展日臻成熟,出现了原始的农业和畜牧业的分工,在此基础上,由于生产技术的进步,使原始农业和畜牧业的劳动生产率逐渐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出现了剩余劳动,逐渐产生了私有财产和继承的必要;同时,由于畜牧业生产的发展,男性在生产中逐渐居于主要地位,而妇女则成为从事家务劳动和辅助生产劳动的次要帮手,故形成了父系氏族组织,婚姻属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制(由于贫富分化而形成),父系氏族社会由于财产逐步私有化而导致其在分配过程中日趋向氏族组织首领阶层的集中、转移,以及伴随着剩余劳动的进一步增加而产生的把战俘作为奴隶的剥削现象,使氏族组织首领阶层占有的财产数量不断增加,其在氏族组织中拥有或利用自己地位、条件窃取、把持的权力也不断发展和扩大,而导致氏族组织首领阶层逐步向贵族特权化方向(趋向)发展,逐渐成为氏族组织中的权贵阶层,这个阶层在通常历史教科书中被称为氏族贵族,而一般氏族成员则逐渐失去其在氏族组织中的权力而逐渐贫困化乃至完全破产,从而发生了贫富分化和氏族组织成员彼此之间权力不平等的分化以及奴隶主和奴隶之间的阶级分化,因而逐渐出现了阶级和阶级剥削、压迫与专政的不平等关系,并逐渐向奴隶社会过渡。

⒊原始社会发展的实际形式 原始社会发展的实际表现形式,可分为低、高纬度型和中纬度型三种亚型形式,其中低纬度型指赤道附近的热带地区的低纬度区域,它的特点是气候常年高温、炎热,四季变化不明显,人们需要的生活资料较少,另一方面,天然动、植物资源丰富,适合于从事和维持天然狩猎和采集经济,例如非洲和南美洲的热带地区、以及亚洲的中国南部的热带地区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区域,这种社会发展过程滞后所遗留的痕迹,直到在今天还可以看到一些现象,例如在南美和非洲的一些国家至今也还残存着一些原始部落的居民,就是这种状况的反映。而高纬度型指极地附近的寒温带区域,这一地区气候严寒,植物资源缺乏,不适于天然采集和农业耕种,只适合于(天然)狩猎经济(主要捕杀食肉动物),但由于动物种类和数量同样较为稀少,故只能维持较低的劳动生产率,不易形成剩余劳动,因而原始社会均维持时间较长;亚洲和欧洲北部及北美洲的北部地区就是如此,北亚的西伯利亚地区在元朝统治以前是没有本地民族建立的国家的,而欧洲北部的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和俄罗斯的欧洲北部也直到在古罗马时代是处于原始社会阶段的,在现在的俄罗斯的北冰洋沿岸,也还生活着以狩猎方式维持生活的爱斯基摩人。中纬度型是指介于两者之间的区域,这一地区气候不十分炎热,一年四季变化明显,夏季气候温暖、湿润,雨量充沛,冬季温度较低,又相对比较寒冷一些,在这种四季分明的气候条件下,比较适合于农业耕种和畜牧业经济,并能维持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它也导致人们对生活资料的需要(的数量和种类)较多,比如冬季和夏季要有不同的着装或服饰,以及贮备或制备一些越冬的食物等需要等,需要准备更多的生产收获物,因而在社会需要的推动下,农业和畜牧业发展起来,并能够形成较多的剩余劳动,因而很快进入阶级社会,从而使原始社会维持的时间较短;实际上,历史上最早的阶级社会从而著名的世界文明古国正是在这里首先产生的。

理论历史(之三):埃及奴隶制社会的结构和发展(奴隶社会之一)

奴隶社会是在原始社会的发展基础上的社会关系进一步展开形式,其社会关系形式已由原始社会的最初的简并形式发生初步分层——阶级——分化,在这种初步分化的基础上,产生了奴隶社会的两个最基本阶级——奴隶和奴隶主阶级,它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阶级社会,它的基本特征是主要的剥削者——奴隶主——拥有绝对的、全权的对生产者——奴隶——的占有、使用和处置权力,可以由他们随意使用和处置,包括从事繁重的劳动和供其取乐及进行杀害的权利,奴隶的劳动是奴隶主个人及其国家一项最基本收入来源,用于满足奴隶主个人的生活开支需要,以便养活和维持自己个人及整个家庭的奢侈生活需要。除了奴隶外,奴隶社会还有大量的平民,平民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来源是不相同的,在一些地方,如罗马,主要是外来人口,通常,平民是由原始部落的本氏族的一般居民转化而来的,在中国和斯巴达这样的地方,平民和奴隶的区分并不明显,平民为本氏族的一般成员,而奴隶则主要为拥有家口的被征服部落的种姓奴隶,与这种种姓奴隶相对应的则是战俘奴隶和债务奴隶,而在埃及和西亚这些地方,平民为村社的一般农民,而不是直接来自于某个氏族的成员,奴隶则主要是战俘奴隶和债务奴隶。平民主要负担国家的赋税和兵役,即是奴隶主阶级个人消费收入另一项来源,也是奴隶制国家的各种社会性消费开支、如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各项日常管理和统治开支及对外的掠夺战争费用的直接来源,是奴隶制国家政权的直接的财政来源和人力支柱,平民状况的好坏——这个阶层拥有的人数多寡和本身的经济状况的好坏,常是关系到奴隶制国家的力量强弱从而王朝统治的兴衰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它甚至也(也是)从一个方面关系到整个奴隶制度本身能否继续存在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奴隶社会形成的原因 奴隶制度的形成,是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状况和矛盾发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的结果,首先,奴隶的使用,使社会原有的氏族人员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吃了原有的氏族成员外,又增加了被奴役人口——奴隶——这一新的社会成分,奴隶的低下的地位和恶劣的待遇,使他们不可能也无法忍受奴隶主的长期剥削和压迫,而必然随时起来反抗奴隶主对自己的非人奴役和虐待,这就使奴隶主面临着在奴隶反抗打击下遭受生命财产损失甚至整个阶级灭亡的命运,同时奴隶也不会甘心情愿地接受奴隶主把自己置于非人的生产劳动环境折磨下和在劳动中的任意驱使和支配,而会采取各种可能的方式如怠工和破坏生产工具以至逃亡的方式对生产活动进行破坏,这就不仅使正常的生产劳动无法进行下去,也无法实现奴隶主对奴隶剥削目的,其次,由于氏族成员自身的原因和氏族贵族对其的各种盘剥和压榨,氏族组织内部也不断产生一些负债乃至破产的贫民,破产或负债贫民为了逃避债务和避免沦为奴隶的悲惨命运,被迫进行逃亡和流浪生活,其中一些人将会由于各种原因,如生活所迫和个人方面的道德原因,将可能自愿或被迫选择铤而走险的方式,从事个人的或集体的偷盗、劫掠甚至武装起义活动,另一方面,各种日常发生的零散的犯罪现象,也会给氏族组织人员正常生活带来一定的滋扰,同时,也必然危及到奴隶主及特权化了的氏族贵族的地位和安全,同时由于贫富差距的存在和由此而造成的社会不平等,也使一些贫困的或本身好逸恶劳的氏族成员不得不或恶意勒索式经常依靠富人施舍或向其索取财物生活,这也使奴隶主的个人财产遭到一些侵犯和损失,同时,也使这种新的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社会的基本生产和经济活动乃至社会秩序本身受到一定的不利干扰,从而影响到其正常进行,而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内部的以地位平等为氏族成员之间关系约定的基本世俗规范,即无力弹压也不能根本有效地制止这些活动,再次,这一约定实际上也已完全不能有效地约束氏族组织内部富人特别是氏族贵族的行为,氏族组织内部的氏族贵族和富有者经常以各种方式随意盘剥和压榨一般氏族成员,使他们不断面临贫困破产的命运,平民的破产,既造成和扩大了氏族组织内部的各种矛盾冲突和动荡坏境,也消弱了氏族组织特别是奴隶制阶级的军事力量从而对外扩张及防御力量,从而不利于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奴隶制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也使氏族集团在同外部的斗争中面临着不利的自身环境和处境,最后,在原始社会后期,有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奴隶主阶级专门从事管理和科学研究活动,而从事这些劳动,本身要有一定的有助于这些劳动正常进行或顺利从事的辅助的社会条件和人身待遇从而一定的环境因素才行,为了适应这种要求,首先就要确立脑、体分离的劳动方式,确立脑力劳动者和从事脑力劳动的地位和与之相关的权利和待遇,而氏族成员乃至奴隶和主人之间的按氏族组织的平等关系约定的人身地位从而社会关系的规定方式,将有可能使这种要求受到破坏乃至经常影响,从而不利于这种因素和条件的存在与形成,因此,对原始的社会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建立适合于现存社会状况和要求的社会规范从而适当的法律制度,就是势在必行的了。在历史上,这种从氏族公社到奴隶制国家的转变的改革在各民族中是按照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完成的,奴隶制的制度规范首先废除了原始的以血缘关系为社会集团划分的世俗约定方式,代之以财产即穷人和富人为社会集团划分的新的划分方式,从而确立了奴隶主阶级的财产和拥有人身特权资格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它在承认奴隶主阶级的财产和人身特权资格的合法地位的同时,也对它进行了某些权利上的限制,以纳税和法律义务的方式,确保平民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社会义务的同时,有一个稳定合法的社会地位,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从前的氏族首领或富人对平民的随意个人侵夺的无管制或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从而使其处于秩序的规范约束下的状态,保护了平民的合法地位,从而有利于维护奴隶制国家的存在和奴隶主阶级对奴隶阶级和平民大众统治的整体利益。这种新的规定方式,也使社会规范获得了一种新的性质:即具有了在其基本方面行使或倾向于维护某一阶级这一局部社会集团利益的特殊职能,而不限于或不再只是从前的那种对每个个人的行为方式的一般规范管理上,它的实际执行或实施,是依靠这一阶级自身所拥有的社会管理组织的暴力工具来强制实现的——从而也就使这种规范成为或将其称之为法律,一种靠强制施行而不是社会成员彼此之间由于共同利益所自愿认同或普遍根据自愿原则接受和维护的东西,法律的形成,使原始社会的氏族管理组织变成具有维护阶级利益性质的专政组织,——即国家,国家的产生,意味着原始社会已经最终被奴隶制取代,人类历史也就进入了奴隶制社会的发展阶段。

埃及奴隶制度的发展 埃及奴隶制度起源于尼罗河流域,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奴隶制度,它的发展可分为前王国时期、早王国时期、古王国时期、中王国时期、新王国时期和后期埃及等几个阶段。前王国时期和早王国时期是它的奴隶制发生和国家逐步走向统一的时期,埃及奴隶制的起源,是古代的撒哈拉地区居民向尼罗河流域集中的结果,五万年前的撒哈拉地区,曾经是一片绿洲,由于人们的过度垦殖,逐渐荒漠化,最后变成一片沙漠,使原来居住在撒哈拉地区的居民,被迫向东迁徙到尼罗河流域,人口因而密集起来,由于居民的长期融合,逐渐形成了统一的民族,与此同时,在当地适宜的气候和地理环境下,依靠尼罗河流域所提供的丰沛、充足水源和拥有的肥沃土壤,农业经济随之发展起来,由于天然的环境优势和能够依据众多的人口所提供的大量劳动力,因而创造了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和大量的物质产品,在这个过程中,大约在公元前7000年,古代的原始公社内部逐渐发生变化,产生了私有制和阶级,原始的公有制社会开始逐步解体,氏族组织内部出现了富裕的氏族首领并逐渐把持了公民大会的权利,一般氏族组织成员则逐渐被排除在氏族组织的管理活动之外,氏族组织的性质逐渐发生变化,原始氏族组织的内部的平等关系逐渐被新的阶级专政和压迫关系所取代,原始的氏族之间的冲突由于扩大奴隶制和掠夺土地及其它财产的需要推动而日益演变成对外的掠夺战争,而对外掠夺战争的本身需要又使原始的氏族社会逐渐向它的最后阶段——军事民主制阶段演变,并最终走向解体;奴隶制最终代替了原始的氏族社会制度,作为这种制度变化的最终结果和标志,是奴隶制国家的建立,最早的奴隶制国家是分散的城邦,它们存在于一个个“州”里,所谓 “州”就是在以一个城市为中心的地区,拥有它所管辖的周围一块农村地区所组成的一个统治区域,这些“州”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资源和人口,经常发生战争,它们互相吞并,到公元前4000年中期,形成了上下埃及两个独立的国家,两个国家之间不断进行战争,大约在公元前3000年,上埃及的美尼斯王朝灭了下埃及,初步统一了埃及,此后大约经过300年时间,到第三王朝时期,即约公元前2700年,统一的国家最终得到巩固,通常把奴隶制国家的建立到上下埃及两个国家形成时期,叫做前王国时期,而把从上下埃及统一到第三王朝的统一巩固时期的这一阶段,叫早王国时期,此后的阶段,叫做古王国时期,从第三王朝时期起,埃及历史进入古王国时期。

古王国时期是指从第三到第八王朝时期的这一阶段的历史,这一时期是古代埃及的官僚国家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时期,在统一的条件下,官僚制度和官僚队伍经过逐渐充实、扩充和完善,最终完备起来,对地方的控制和管理逐步加强,上下埃及时期的地方分隔性逐渐得到消除,各地联系变得更加紧密,同时王权得到强化。古代埃及的国王称为法老,法老下属的地方一级行政长官称为州长,州长完全由法老一手任免,州长以下设一些基层管理组织,对村社的农民进行管理,以便取得赋税和对其劳动力的使用和支配,随着全国统一联系的加强,法老对地方的管理变得更加有效,因而权力逐渐得到巩固和强化,形成了至高无上的特权地位,全国土地被宣布为属于法老的财产,形成了奴隶制的土地国有制,这些土地交给村社的农民耕种,然后由村社的基层组织收取租税,上缴国库使用,古代埃及的发达的农业所提供的巨大数量的物质产品和赋税来源,是形成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奴隶制王朝和庞大的国家官僚管理制度的国家机器的根本物质基础或保障,法老利用高踞于社会之上的权力,通过税收制度的设立,将这些产品大部攫为己有,而强化了自己拥有的力量,因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中央和地方势力的斗争中,法老的权力巩固起来,因而呈现奴隶制王朝的日渐统一的局面和结果。在全国统一的局面下,由中央政府统一地组织人力和物力进行兴修水利设施的活动,保证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正常进行,因此社会经济的发展日益强大,这又保证了王权的统一和官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发展。

古代埃及尼罗河地区的特殊的地理和气候环境,使使用大规模的奴隶劳动成为必要,由于尼罗河地区的季节性干旱和洪涝,因而使灌溉和排涝成为农业生产劳动的重要的一环,为了完成这种生产劳动的要求,就需要把大量的人手组织起来从事这种大规模而战地广泛的的工程设施建设,因而小规模的或直接的局部的私人大奴隶制不适应这种要求,只有国家才有能力组织这种程设施的建设活动,这是它的国有奴隶制存在的根本经济原因,而它的发达的农业经济,又保证了王权和国家的统一强大,从而为这种工程的顺利实施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另一方面——特别在古代社会落后生产力的水平下——也使它很难摆脱现有的经济方式,而向更新的形式发展,这是造成它的奴隶制长期延续的一个最基本的即经济方面的原因。

在古王国时期,真正属于私人拥有的土地不多,大臣的土地,大部分是作为禄田由法老赐予的,这些土地死后必须原数上缴,另外,法老也经常把大片土地赐给大臣,这些土地可以转让,但要到国家管理机关登记,获得同意方可,法老本人也直接拥有个人庄园和作坊,另一方面,法老和大臣也经常把一部分土地赐给寺庙的僧侣,形成寺庙大祭司土地所有制的形式;法老、大臣和寺庙祭司共同组成一个为数不多的大土地所有者贵族特权阶级,这是土地所有者即剥削者集团的主要部分。贵族大财产所有制的存在,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结果,由于劳动生产力低,因此,剥削者必须集中较多的人力和较大的土地财产才能剥削到较多的剩余劳动,从而享受到奢侈的生活,由于大财产所有制对土地和人力的大量占有,这种剥削方式存在的同时也就限制了中、小奴隶主的存在和发展,从而表现为大财产的占有制为主和剥削制本身。以法老为首的统治集团,依靠专制王朝的强大的国家机器和法律规定的沉重的赋税和劳役,在对一般人民实行残酷的经济剥削和压榨的同时,在政治上和社会管理上,又实行严厉的镇压措施和各种极尽所能的精神麻痹、束缚手段,藉以维护自己的统治,例如,第五王朝的法老就自称是太阳神之子,因此,神庙能够经常获得土地赐予,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在古代埃及的被统治者当中,最大部分是所谓的法律上的名义上的自由民,他们是携有家口的村社农民,其次才是奴隶,这些村社农民在强大的专制王朝的法律制度的控制下,实际上已没有丝毫人身自由,地位同奴隶相差无几,由于专制国家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人民经常起来反抗,社会矛盾的尖锐和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的规模巨大和频繁,使每个王朝的统治寿命大为缩短,从公元前的2700年的第三王朝到公元前2100年的第八王朝结束这约六百年时间里,平均每个王朝的统治时间不过百余年左右。奴隶主贵族的剥削和日益庞大的官僚机构的发展,榨干了人民的血汗,也使国家的财政逐渐变得入不敷出,因而削弱了法老的统治,从第五王朝时期起,地方势力逐渐坐势为大,开始发展起来,州长职位逐渐改为世袭制,法老无力干预,到第六王朝时期,阶级矛盾逐步走向尖锐化起来,人民大起义普遍发生,各州州长趁机扩大权力,拥兵自重,不向法老纳税,已俨然是事实上的独立国君,王权大为削弱,到第八王朝结束后,埃及终于重新陷于分裂状态,古王国时期结束了。

古王国的瓦解,实际是由于这种以大财产所有者为主要部分的剥削者的分配方式,本身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越来越表现为对社会财富的极端奢侈、靡费的占有状态,最终超越了生产力所能允许的极限所致,这种占有方式的发展趋势,不仅增大了国家各项开资,而且使社会财富越来越集中于少数私人手中,因而使国家的财政资源陷于枯竭,导致王权或中央政权的削弱,这种削弱反过来又加剧了地方势力的发展,从而形成了地方的逐步由独立、半独立走向分治的状态,这种独立、半独立或分治状态,又导致了社会经济在这种自身环境所特有的条件下因缺乏必要的有效统一治理或管理而走向衰落,经济的衰落又使这种剥削方式本身面临着困难,因此使之无力继续维持下去,最终导致其崩溃所致,但是,由于特权阶级的本身所固有的无视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属性,使他们本身不会或不愿主动放弃原来的那种对一般人民的十分奢侈的剥削特权,而必然想方设法地尽一切可能力图使这种制度继续维持下去,因而这种制度沿袭下去的结果,是在经济因剥削加强而走向衰落的同时,必然(也仍然会)进一步加剧对人民群众的掠夺,从而导致社会矛盾的更进一步加剧,这种社会矛盾加剧的结果,是导致社会危机的进一步加深,另一方面,由于这种特权制度的存在,也使生产发展的一些物质成果不仅不能及时地为一般人民所获得,相反,由于这种剥削方式本身的存在,却只能进一步增加人民群众的负担,使一小撮贵族特权者在新的社会物质财富增长面前,激起更大的贪欲,从而更加凶狠贪婪地剥削榨取人民,因而最终必然引起人民群众的反抗。在人民群众的打击下,经济也随之由于战乱造成的生产停滞或破坏和人口损失以及水利设施的失修而遭到进一步破坏,大财产所有制本身也随之而被消灭,统一的王权控制由于丧失自己的最后阶级基础和物质基础而瓦解,社会也由此而处于涣散状态,在强固的统一王权控制削弱的情况下,社会中小阶层便由此而获得一些新的发展空间和机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壮大起来,社会发展也由此而进入中王国时期。

中王国时期迄自第十一王朝晚期开始,中经第九、第十王朝和第十一王朝前期的分裂时期,大约在公元前2000年由第十一王朝最初统一起来,随后建立的第十二王朝时期巩固了这个统一结果,在中王国时期,土地名义上仍归法老所有,属于奴隶制的土地国有制,但是,古王国时期的那种地位显赫、依靠拥有贵族头衔或封号取得众多财产的大财阀阶层已经不存在,而代之以数量众多的中小奴隶主阶层组成的新的社会经济成分和统治势力,因此财产分配相对平均,社会地位差别比古王国时相对较小,正是由于这种经济和社会结构的特点,使中王国时期的王权统治相对比较软弱,不像古王国时期那样强固有力。中小奴隶主产生于古王国后期,称为 “涅捷斯”,意为地位不高的人,这些人最初可能是一些平民或下层官员,在古王国后期分裂的社会环境下,自行开发尼罗河水泛滥时水位达不到的高地,其中一部分人依靠自身经营条件和素质优势或(和)剥削他人致富,上升为奴隶主阶级,一些富裕了的没有政治特权的涅捷斯开始谋取官职,使本身获得了更大的发展,一些人因此而上升到较高的地位,另外的大多数则仍为一般劳动者,并且在以后的发展中由于种种原因独立地位逐渐丧失,逐步沦为受前者剥削的奴隶或村社农民。除了维持基本的村社土地的国有制的剥削形式外,另一方面,在中王国时期,私人奴隶制有了一定发展,私人拥有作为自己个人直接财产使用的奴隶数量不仅在显贵阶层中有了增加,也开始出现一些中小奴隶主私人拥有少量奴隶和小块私人土地剥削的现象,这种私人奴隶制的经济规模较小,一般拥有数名或数十名奴隶,用做家务劳动或一些田间劳动,其中人一些是下层军官或小官吏,这些人因为得到法老或上级的信任、器重或本身拥有军功得到赏赐而拥有这些财产,他们本身的一部分是那些为了谋得政治地位的涅捷斯,也有一部分是因为军功而发家的一般平民,大部分中小奴隶主则是普通的没有政治头衔或官职的涅捷斯。和涅捷斯对立的是身份显贵的州长,州长是自古王国后期以来形成的世袭贵族阶层,他们是奴隶主贵族的上层,拥有很大的权力,同以法老为首的中央政权相抗衡,形成地方的分治势力,中王国统一后,州长的独立权力有了一定程度的削弱,但仍保持较大的独立性,因此,中王国的法老都依靠涅捷斯同以州长为首的分裂势力进行斗争,一些涅捷斯因为得到法老重用而成为朝廷的高官,到第十二王朝时期的阿美涅姆黑特三世统治时期,这种斗争才最后取得胜利,王权得到了巩固。

中王国时期的经济也有了显著的发展,青铜工具有了更普遍的使用,劳动工具的种类和数量比过去有了较大的发展,特别是农具有了较大的改进,并出现了梯形犁的发明和使用,农田灌溉面积有了较大的增加,出现了汲水灌溉的方法,以浇灌尼罗河两侧的高地,第十二王朝的法老组织了大规模的水利工程,把发雍湖地区的湖水排干,从而获得了2500公顷的大片良田;并发展了造船等交通工具,海上贸易和商业有较大的发展。中王国时期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国家统一和中小奴隶主阶层普遍存在的根本物质基础保证。生产的主要剥削者仍是村社农民,成为负担国家财政税收的主要承担者,随着奴隶制的发展,农民的地位不断恶化,在中王国后期,爆发了历时八十年之久的奴隶和平民大起义,中王国走向衰落。

这次起义的爆发,是由于广大人民不堪重负造成的,造成这种事情的基本原因同古王国时期是一样的,是一种专制王朝统治和剥削制度发展的必然结局,有关这次起义的详细情况,由于目前史料缺乏,其过程很不清楚,从现存的《伊浦味箴言》和《舍非尔列胡箴言》中可以看到一些片断描述:起义群众占领了王宫,掳走了法老,贵族的特权被取消,财产和食物被分给穷人,各种苛捐杂税、不合理的债务被取消,起义者惩罚了贪暴的贵族,对他们施以鞭挞,游街示众或驱逐出境。有关这次起义的以后发展情况,至今还完全不清楚,第十二王朝在这次起义的打击下,最终陷于瓦解,由第十二王朝前期统一起来的各州此时又形成各自为政、割据独立的状态,整个埃及又处于分裂涣散状态。

中王国走向衰落的时候,生活在小亚细亚西部的喜克索斯人侵入了埃及,喜克索斯人是生活在巴勒斯坦和叙利亚的游牧民族,他们性格强悍、民风粗犷,好狠嗜武而又善于骑马,长于使用车马作战,能够进行长途远征作战,乘第十二王朝统治涣散,管理松弛之际,逐渐移民到埃及境内,并最终发展为军事入侵,由于第十二王朝统治已经瓦解,无力组织起大规模军事行动阻止喜克索斯人入侵,因此未遇重大抵抗即占领了埃及北部大部分地区,随后在北部建立了第十五、十六王朝,进行统治,从北部逃亡到南部的部分贵族,同南部当地贵族一起,在底比斯建立了埃及人的第十七王朝,埃及处于南北分裂状态,这是埃及历史上第一次沦为外族统治,喜克索斯人在埃及统治了一百多年,他们采纳埃及的法老制度,信奉太阳神教,联合当地贵族进行统治,许多北部未逃亡的贵族由于依附征服者受到重用,同时,对埃及人征收重税,进行奴役,竭力树立自己在被征服者中的特权地位,喜克索斯人统治末年,南部掀起了反抗喜克索斯人统治的斗争,最终南部的雅赫摩斯取得了胜利,把喜克索斯人赶出埃及,建立了第十八王朝,开始了新王国时期。

和中王国不同,在新王国时代,阶级成分已经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奴隶制的私人大庄园已经较中王国时期有了很大的发展,这是中王国时期的中小奴隶主的私人田庄和贵族田庄发展的必然的(或自然的)结局,因此新王国所依靠的统治力量,已经不是中王国时期所普遍存在的中小奴隶主,而是拥有更大私人田庄的大奴隶主集团和祭司集团,这种大财产所有者阶级存在的不平等的社会状况,及由此形成的新的两极分化的社会格局,既造成了王权统治的加强和加强的必要,又为它以后的进一步的彻底分裂瓦解埋下了隐患。新王国的奴隶数量有了大量的增加,法老不断发动大规模的侵略战争,掠夺大量财富,并把大量俘虏变为奴隶,充实到各种生产劳动中去,还有一些被充实到军队中去,作为军队作战士兵的补充来源,一些战俘也被运到奴隶市场上卖掉,最大的土地所有者是法老和祭司集团,法老经常把战争掠夺来的大量财富和战俘赏赐给贵族和阿蒙神庙,神庙不断获得法老的赏赐,其经济力量不断扩大,逐渐成为王权的威胁。州长仍是世袭,但要经过法老的同意方可获准就任,法老对王权的强化和对州长权力的限制,引起地方州长的不满,两者之间形成矛盾隐患。除州长和祭司这些传统的旧贵族集团外,还有一部分不属于传统贵族出身的高中级军官,担任中央和宫廷官员,这些人战时随法老出战,由于深得法老的信任,其中一些人也监理一部分民政,成为新的显贵集团。村社农民仍然是主要的被剥削者,由于生产的进步,农民为国家提供了更多的赋税,这是新王国王权统治加强的重要物质支柱。新王国时期的经济也有了重大的发展,梯形犁被普及应用,提高了耕作效率,金属镰刀也在农业中广泛使用,农业实行轮作制,这些都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手工业和商业也有了发展,冶炼技术有了较大发展和改进,脚踏式风箱代替吹管式送风技术的采用,提高了冶炼的效率,增加了青铜的产量,使青铜工具得以普遍使用,内外贸易也得到发展,城市间经常进行商品交易,同周围邻国的贸易也大大增加,许多农产品和手工艺品以及铜甚至奴隶都从境外输入,同时也向外国输出一些黄金、石制器皿和陶器、象牙等。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强固的专制王权的保护下,奴隶主阶级的剥削也逐步发展起来,以法老为首的奴隶主阶级越来越奢侈化,人民逐渐不堪重负,社会矛盾日益发展。在阶级矛盾日趋激化的同时,统治阶级内部力量也逐渐失去平衡,由于对阿蒙神庙的长期大量赏赐,使祭司集团的势力终于超过法老的世俗王权势力,两者之间矛盾日益尖锐,双方为此展开一系列斗争,这就是所谓的宗教改革运动,第十八王朝的法老埃赫纳吞力图借宗教削弱祭司集团的势力,宣布取消对阿蒙神的信仰,恢复信仰拉神,并自称太阳神,没收祭司集团的财产,但支持者仅为一些人数不多的出身门第低微的中等阶层中提拔起来的显贵,没有强大的势力作为后盾,埃赫纳吞为了提高支持者的地位,对这些出身低微的支持者大加封赏,为他们在自己的新都修建豪华的邸宅,对新祭司的封赏,也增加了人民的负担,引起了下层人民的不满,突然的改变信仰,也使很多社会普通阶层感到不能适应,因而没有赢得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使自己的处境陷于孤立,祭司集团依靠对加强王权不满的地方州长的支持,进行抵制和反扑,埃赫纳吞最终遇刺,险些丧命,其继任者不得不恢复了对阿蒙神的信仰,后来,地方贵族出身的阿列姆黑布夺取了政权,埃赫纳吞的改革终于被完全废止,祭司集团势力终于凌驾于世俗王权之上,阿列姆黑布死后,第十八王朝即告终结。随后建立了第十九王朝。此时,随着王权的削弱,埃及已经经常遭到外族的入侵,在拉美西斯二世时期,为了解除长期面临的外部入侵的威胁和同赫梯争夺对小亚的霸权,进行了长期的、频繁的对外战争,在国内又大兴土木,耗尽了最后一点国力,十九王朝后期各地普遍爆发了大规模的人民起义,全国被分割为许多互不相属的独立地区,法老的统治衰落下去,到第二十王朝,由于长期战乱的破坏,埃及国力已大为衰弱,国内被征服地区不断暴动,外族移民和海上入侵也不断发生,法老的地位已经摇摇欲坠,不得不依靠祭司集团和外族的利比亚雇佣军的支持,勉强维持统治,此时祭司集团的势力已远远超出法老之上,并获得一系列新的特权,他们拥有自己的武装,最高祭司实行世袭,宣布自己是阿蒙神之子,由其直接任命,不受任何世俗权力支配,独立于法老权力之外,各地起义也不断爆发,阿蒙祭司和外族雇佣军首领经常左右法老和王室的事务,使法老成为各种势力的玩偶和傀儡,许多以前被征服的地区取得了独立,法老的统治日暮西山,行将崩溃,就在整个国内形势一片动荡、内外交困之际,约公元前1085年,南部底比斯的最高祭司赫里霍尔勾结已经独立的努比亚(今埃塞俄比亚),利用其支持伺机夺取了政权,建立了第二十一王朝,新王国时期结束,埃及历史进入后期埃及阶段。

后期埃及指从第二十一王朝到马其顿征服埃及这段历史时期,在这一时期内,埃及国力更加衰弱,中央集权在反复曲折的发展中渐趋走向衰落,并逐渐沦为外族统治,大体上说,从第二十一王朝到第二十六王朝时期基本保持独立状态,第二十六王朝后期,波斯征服了埃及,此后各种势力不断渗透进来,竞相以此作为争夺、洗掠和角逐对象,埃及国家在同外族的反复斗争中逐渐丧失独立地位。在波斯人征服埃及以前,亚述曾经在一个短时期内征服过埃及,维持了大约二十年的统治,埃及人不断反抗,最终由利比亚人建立了第二十六王朝,由于都城位于塞斯城,故又称为利比亚·塞斯埃及,通常把波斯人征服埃及建立的王朝称为第二十七王朝,第二十七王朝以后,埃及一度取得独立,由埃及人自己建立了第二十八到第三十王朝,第三十一王朝是波斯人重建的在埃及统治的王朝,波斯灭亡后,马其顿统治了埃及,此后,埃及在很长历史时期内完全处于外族统治之下,沦为外族统治的殖民地,继马其顿征服埃及以后,托勒密王朝、罗马、拜占庭、阿拉伯、奥斯曼帝国先后统治埃及直至近代(1640年,埃及在奥斯曼统治下取得独立)。在外族统治时期,埃及社会也获得了一些新的发展和变化,在罗马统治埃及以前,埃及社会处于奴隶制的继续发展时期,这时建立的外族统治,还是从属于埃及原有制度的形式,埃及文化也继续发展,但在罗马统治埃及以后这种情况有了改变,各征服者所采取的制度形式不再从属埃及历史上沿袭下来的制度的形式,古埃及的文化发展至此中断。这种变化是由于埃及社会出现了新的经济方式决定的,大约在公元前后这一阶段,埃及开始出现隶农制,此后又经过几百年时间的发展,大约在公元七世纪阿拉伯统治时期,最后过渡到封建社会。

埃及奴隶制的发展,从公元前三千年上、下埃及统一开始,到最后过渡到封建制阶段,大约经历了三千七百年的时间,可见时间是比较长的,像这样较早进入一个社会阶段,而又很晚才过渡到另一个社会阶段的现象,在历史上却是这一类型的制度发展的规律现象,我们在下面即将分析的中国封建社会中也会看到类似的现象,造成这一类社会形态长期停滞的原因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了,它是一种地理分支现象表现的结果。

我们下面分析一下埃及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即统一的王权制衰落或瓦解的原因,这种原因也是和我们在下面所要分析的中国封建制类似的,造成这种统一王权制瓦解的原因的一个方面在于它的奴隶制私有制的发展,在新王国时期,由于社会生产的进步,导致奴隶制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对奢侈生活和生产剩余物的追求,使奴隶主越来越侵占了大量的村社农民的土地和财产,导致他们破产而沦为新的奴隶,村社农民的减少,一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国家赋税的减少,这就使国家可由于维持和扩大统治力量的支出减少,从而导致国家统治力量的削弱,而国家统治力量的削弱,除对内导致涣散和地方分治从而王权统治的削弱外,又使对外防御处于不利的境地,同时,也限制了它的对外掠夺战争的进行,使奴隶主阶级的剥削和维持统治的经济力量来源受到进一步削弱,对外经济掠夺来源的减少乃至枯竭,反过来又必然会使它加强对内的掠夺和剥削,从而使人民更加贫困乃至陷于最后破产,由于(以及为了维持)这种掠夺和压迫,也使它必然更加强化自己的专政机关的权力,从而使它的地位更加专制独裁,并使它的内部的贪污腐败因此而更加盛行,行政效率更加降低,统治因而更加涣散,另一方面,由于无止境的对内剥削,必然激起人民的反抗,人民起义的打击和对奴隶制经济的破坏,也会进一步削弱它的统治,从而使它的王权不断衰落下去,这种发展趋势,越到后来,问题就变得越严重、越紧迫,形势也日趋严峻,第二十四王朝的法老就颁布法律,禁止掠夺村社农民土地和将负债者变为奴隶,到第二十六王朝,法老则颁布了更加严苛的法律,要求每个居民必须向地方官申报财产,违者或隐匿财产数量者一律处死,反映了这一情况的发展和问题的日益严重性,但是这一切在维持奴隶制特权的基本前提下改变不了事情的发展趋势,以致最后不仅对内统治无法维持,对外防御也处于软弱无力状态,第二十六王朝终于在外族入侵下灭亡了,使埃及最终开始沦为外族的统治。

另一方面,奴隶社会后期,由于生产的进步和人口的长期发展,社会人口有了较大的增加,这种人口的逐步增长,在古代社会无法有效控制生育的情况下,最终的发展趋势是超出了奴隶制生产方式的生产力所能允许的范围,因此,一般生活资料需要的增加,也是导致奴隶制国家收入减少、从而统治不能维持的一个原因,这种原因,同财产分配的不平等趋势的发展一起,成为动摇奴隶制统一王权的两个基本的社会原因,由于奴隶制生产方式的生产力的落后性和由此而决定的生产发展能力的低下性,使之生产力的发展长期不能及时地跟上社会发展的需要,使统一的国家无法维持,因此形成长期的外族统治的现象。

因此,埃及国家独立地位的丧失,一方面是由于它的国家的奴隶制的发展——奴隶主的私人大财产所有制的发展——破坏了中央集权制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人口的因素,导致它的国家的中央集权制无法维持乃至继续建立所致,这些方面的因素的发展造成的总的结果,除了使它的国家的中央集权制日趋衰落、瓦解,也使国家的对外防御力量不断遭到削弱,从而不断遭到外部入侵而自身无法有效抵御所致。在外族统治的条件下,由于实行外族统治者对埃及本土居民的特权剥削和压迫,使埃及贵族的传统特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因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它的本民族的有产阶级经济力量的进一步膨胀、从而剥削的无限制发展,从而维持了它的财产分配和社会经济基础的相适应,同时,外族的高压统治的管理形式也成为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必要条件,因此也就成为一种稳定的、适合它的社会实际条件的管理方式,而长期存在和维持下来,这是形成它的外族统治得以长期维持持续的原因。

另一方面,埃及奴隶制度的本身的极端强化的思想控制和制度统治的方式,也破坏了它的国民的正常的思想乃至个性的发展,使它的国民日益丧失自己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思想,而导致思想意识和个性的弱化、软化,从而导致国民的整体的思想和适应环境变化能力的精神力量削弱,从而在主观上缺乏对外部入侵的有效思想对策和防御能力及防御策略所致。这种情况,越到后来,表现趋势就越严重,在有产者阶级日益形成强悍的政治和经济地位的同时,由于采取越来越极端的社会统治和压迫政策,从而极端的思想控制和严酷的法律镇压政策,也必然使它的国民普遍表现为个性的日趋萎化的唯唯诺诺乃至逆来顺受的性格,使它越来越不能强有力地适应实际情况的各种变化和发展需要,从而在外族入侵面前,必然表现为行为上的软弱无力和一盘散沙的状态,从而最终为外族统治者所征服。而外族的入侵和统治,则逐渐替换了它的这种极端的正统的维护奴隶制度的思想,这就为它的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一丝新的自由空间,从而向新的形式发展的机会和可能。有关古埃及历史的问题就谈到这里,稍后我们即将分析中国的奴隶制的发展问题,在那里我们将谈到另外一个问题,即古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帝制形成的条件的问题。

理论历史(之三)中国奴隶制社会的结构和发展过程(奴隶社会之二)

中国奴隶制指古代黄河流域的奴隶制文明,其早期范围大体包括在今中国河南省境内的沿黄流域特别是南岸大部分地区,古代黄河流域也像尼罗河流域和两河流域那样,是一个水源和动植物资源丰富的地区,这里的气候条件比较适于农耕,而且季节分明,因而促进了文明的较早发生,使之成为世界古代文明发源地之一。早在公元前3100年,中国就已进入父系氏族社会阶段,有关炎帝和黄帝的传说表明,中国当时已经存在父权制的氏族首领和军事长官,而它的国家的真正产生,是处于帝尧以后的时代,和古埃及或两河流域的奴隶制不同,中国奴隶制国家并不是一开始就处于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发展阶段,而只是一个个的部族制小邦,这大体相当于古埃及的“州”的发展阶段上,只是民族组成是不同的,国家首先在这些部族中发展起来,根据现今的历史资料,最早出现的国家是夏朝,根据它(整个奴隶社会)在以后的发展过程,社会发展分三个阶段,分别隶属于三个朝代,第一阶段是奴隶制国家的形成和早期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是夏朝统治时期,第二阶段是奴隶制国家的进一步发展和奴隶制的扩大时期,这是位于商朝时期,第三阶段是周朝的春秋以前,这是奴隶制的继续发展和向封建制过渡时期,也是中国的统一民族的形成时期,中国的早期奴隶制国家,在形成以后就迅速向周围广大的地区扩展,吞并了周围的面积较大的地区,这和古埃及及两河流域的早期奴隶制国家不同,那里的与外界隔绝的封闭的地理环境和他们自身所面临的当地的条件,使他们在以后的长时间里很难离开当时的位置迅速向远处扩张,而在中国的黄河流域,这样的封闭条件是不具备的,所以能够很快地向外扩张,这些被征服地区的民族,本身来不及被迅速同化,因而形成一个部族林立的分封制的松散的社会结构,但仍然采取帝制的形式,这和我们后面将要谈到的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社会不同,之所以会采取这种形式,是由于中国社会的自然条件所决定的生产力的水平决定的。一个古代的社会生产方式要采取帝制形式的条件是,社会生产力的水平要有足够高,一、其内部的贫富分化的差距要保持足够大的程度,因而阶级对立的发展要有相当的程度,使这种社会组织内部为维持统治的稳定非采用帝制这种强有力的专制控制方式不可,二、全部剩余产品在满足统治阶级个人消费的同时还能有足够的剩余,能够用于建立和维持具有较强大镇压职能的从而达到一定基本规模乃至充足的人力和物力的国家政权的需要和运行,这两个条件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并不完全相同,它们来自于社会生产力这同一个因素决定,但本身又是存在一定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方面。一般来说,这两个条件满足的越好,其国家政权对社会的控制也越有力,从而帝制的形式越强固,像我们看到的古埃及奴隶社会那样。中国黄河流域的自然条件,在古代奴隶社会的生产技术水平条件下,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要比古埃及和两河流域的差,从而形不成上述两地区的那种独立的村社农民的社会经济成份和结构方式,这使国家没有独立的财政来源支持,因而(经济本身)对王权的支持水平较差,只能形成一个分封制的社会结构。

根据现今遗留下的古代历史传说和考古发掘,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是夏朝,夏朝建立于公元前2000年,是由居住于黄河流域的夏部落建立的,夏部落是古代黄河流域众多居民部落中的一支,这些部落组织,利用古黄河流域的当地的优越的自然条件,从事以农耕为主的生产,同时也兼营部分畜牧业作为经济上的补充,因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势力发展也较为强大,夏朝建立以前,其部落内的原始公有制已经解体,氏族内部发生贫富分化,形成了贵族和氏族平民之间的对立,由于战争和贫富分化加剧,奴隶制经济也随之发展起来,使夏部落成为黄河流域诸部落中势力最为强大的一个,富裕的氏族贵族逐渐把持了氏族组织的权力,但在夏朝建立以前,氏族组织的权力仍实行禅让制,传说中的夏朝建立前夕的比较著名的氏族首领有尧、舜、禹等。由于战争和经济方面的需要,以夏部落为首的部落和周围一些其他部落组织组成了部落联盟,部落联盟经常对外发动战争,征服和吞并周围那些发展较为落后的原始的部落,掠夺大量的人口和土地,源源不断地补充着日益扩大的生产上对奴隶的需求及对外战争的人力、财力需要,因此,在夏朝建立以前,黄河流域诸部落已处于原始社会后期的军事民主制阶段,原始社会已即将被奴隶制社会所取代,不断进行的战争进一步推动和刺激了奴隶制在其内部的加速发展,奴隶制的发展,一方面扩大了氏族首领占有财富的数量和(从而)在氏族组织中的特权地位,也使部落的平民进一步遭到更严重的剥削和奴役而日益贫困化,加剧了氏族组织内部的贫富分化和氏族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也使奴隶主和奴隶之间的矛盾范围进一步扩大,这种氏族组织内部情况的变化,使氏族贵族加强自己的统治成为必要,使得颠覆原始的氏族民主制代之以奴隶制的专制统治成为必要,因此,禹的儿子启把部落联盟首领的禅让制改为世袭制,建立以夏国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的特权统治就成为必要,启的改制使君主专制制代替了氏族组织原有的民主禅让制,确立了以氏族贵族为首的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地位,因而奴隶制国家建立起来,但启的改制和独裁也遭到了氏族部落的传统势力的反对,有扈氏等人联合起来发兵叛乱,企图推翻启,恢复原来的禅让制,结果启打败了有扈氏的传统势力,迫使其他氏族首领承认自己的地位和新建立的世袭制度,君主世袭制被正式确立下来,这样,就开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朝的统治。

夏朝的统治,历经大约400余年的时间,到最后一个国王桀时期,势力北及黄河北岸,南达长江流域,成为一个面积广大的国家,夏朝的君主称为国王,从启开始的约400余年的时间内,共传立了十七个国王。夏朝的社会阶级组成,有奴隶主和奴隶、以及平民等三部分人组成,奴隶主包括以夏国王及其家族为首的王室贵族奴隶主和各级地方的部族奴隶主贵族组成,奴隶主要来源于战俘,有时,也把整氏族的被征服者变为奴隶,这些奴隶携带家口,成为夏王及其奴隶主贵族的世代相袭的种姓奴隶,平民是夏和其他原有的居于征服者地位部落中的一般氏族成员,其中一些可能是和奴隶主来源于同一父系家族的宗族成员。随着贫富分化和剥削的发展,一些平民也因负债或获罪而变为奴隶,从而使平民的数量越到后来越是逐渐减少,从而也逐渐动摇了夏的统治基础。夏国王把自己看成是代“天命”而对整个国家和人民进行统治的,其王位实行宗族世袭制,既由国王的嫡子或兄弟支系中挑选王位的继承人,其中以国王的嫡子为王位继承的首选人,如果国王没有嫡子或嫡子死了,才由其兄弟中按贤能挑选,因此,王权世袭制的血统关系仍较为松弛一些,没有明显的一室世袭制的特点,不像后来的周朝那样严格。

夏朝前期,由于启的荒淫无度,终日饮酒作乐,田猎无度,加重对人民的收刮,很快激化了社会矛盾,到太康时,夷人后羿发动叛乱,推翻了夏朝,后羿较之夏启和太康等人有过之而无不及,把政事托付给身边的谗臣寒浞,自己则终日涉猎饮酒,荒淫无度,后来,后羿的家人和身边的奴隶杀了后羿,寒浞乘机取代了后羿的地位,建立起自己的统治,寒浞一方面过着荒淫无耻的生活,一方面对夏的后裔进行赶尽杀绝,以防遗患,直到少康时,才重新恢复夏朝的统治,在少康统治时期,夏朝经济逐渐从长期战乱所造成的破坏中恢复和发展起来,此后夏朝的统治逐渐巩固,国力逐步强盛,领土不断向东扩张,随着对外战争的掠夺和经济的发展带来的财富的大大增加,奴隶主阶级的生活也逐渐日益奢侈化,夏朝后期,由于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持日益荒淫无耻的生活,不断扩大、加重对奴隶和平民的掠夺,使平民日益破产,夏朝的财政和兵源日趋减少、困难,并导致了国内矛盾的尖锐,从第十四王孔甲以后的历代诸王,均过着荒淫无耻的生活,到国王桀时,更加贪婪凶狠地敲骨吸髓、剥削人民,压迫也更加沉重,人民不堪忍受,以致怨声载道。在夏朝统治衰落和国内矛盾日趋尖锐时刻,原属夏朝统治的一些部落,也称机反叛,用兵自立,在被夏朝征服或依附夏朝的部落中,一些尚处在原始社会阶段,以后随着发展,其中的那些处于原始社会晚期的发展阶段上较为先进的氏族部落,就逐渐演变为奴隶制社会,形成世袭君主的统治,其中一些较强大的,不断向四周扩展自己的势力,征服或吞并原属夏朝管辖的属国,势力渐大,逐渐成为夏朝统治的威胁,位于夏朝西部的商部落就是其中的一个,商部落原是夏朝统治的一个部落,在上甲微到汤的七代发展中,逐渐具有了国王的权力,大约公元前1400—1500年之间,国王商汤利用夏朝统治衰落和国内矛盾日益尖锐之机,乘机拥兵自立,不向夏王纳税,并发兵攻打夏,推翻夏朝的统治,建立了商朝的统治,此即所谓的“孔甲乱夏,四世而陨”的说法。

在夏代以前,中国社会从整体范围内来讲尚无统一民族存在,只有一些较大的部族即由部落联盟组成的部族形式的局部民族存在方式,如华夏族即是如此,在古代社会,由于生产力的水平极低,所能养活的人口十分有限,因此形成一个地旷人稀的社会人口分布形式,氏族组织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存在着的,由于生产的发展,一些生产条件较好的地方人口会逐渐稠密起来,并由于交往和其他一些方面的需要,形成部落联盟,在一个部落联盟内,由于长期的交往和联系,最后由于同化发展为一个统一的民族,即部族,是完全可能的事,但是,这些彼此不同的部族能否会进一步聚合为一个更大的统一民族,则是另外一回事,这需要有一定的外界条件,首先要有一定的经济发展为前提,支持这些部族之间由于经济的或人口发展交往上的需要进一步密切接触结合起来,从而能够在以后的进一步交往中最终实现同化,其次,要有一定的稳定环境,这种环境使这些部族的栖生地和外界保持一定的隔绝状态,其中生活的人由于这种隔绝不便离开,而外界的其他民族也不便进入,如果不是这样,则由于可能面临的外界入侵的骚扰,会经常造成经济、人口的损失和各部族迁徙而造成的位置的频繁移动,以及一些当地的部族的向外迁徙,从而不利于同化的进行,在历史上,造成这种地域隔绝的条件常常是天然的地理环境,一些统一民族形成较早的地区,也常常是这种地理上同外界隔绝的区域,如奴隶制时代的古埃及的民族和西亚两河流域的民族的形成等都是这样的例子,中国民族的形成也是这样,只不过它的内部存在地域更大而已,因而能够形成一个更大的统一民族,由于生产力发展的天然条件的限制,使它在奴隶制的早期阶段即夏、商时期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而只能处于部族分立的状态,另一方面,由于同样的原因,单凭国王的现有经济力量,还不能完全控制地方部族的分立状态,因而形成一个松散的、分封制的社会结构(见封建时代的楚、汉相争和其他一些例子,具体分析见以后),到了西周时期,由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统一的民族才开始逐渐形成,到战国时期终于形成里一个更大的统一民族——汉族,同时生产的发展,也使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成为可能,这就为以后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帝国的建立打下了基础。而欧洲的国家如英、法等国的统一民族,则形成于更晚的封建社会后期,这也是生产从而相应的人口的发展造成的,伴随着这种发展,也形成了统一的王权,不过,由于经济的发展,它所依靠的社会基础也发生了变化,既它不同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形成的那种纯粹的地主阶级专政的封建皇权统治,而是一个封建贵族和新兴资产阶级的二元制阶级基础的联合专政的王权统治。

商朝是我国奴隶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时期,也是奴隶制国家的进一步巩固时期,商朝的国土面积比夏朝更大,至商王纣时期,国土北部已达今内蒙古部分地区,而南至长江流域,成为面积空前广大的国家,商朝的社会结构和夏朝基本类似,有王族贵族和地方诸侯等组成奴隶主阶级的最上层,地方诸侯分同姓诸侯和异姓诸侯两部分人,同姓诸侯是商王家族中分封到地方去形成的诸侯,异姓诸侯是商王家族以外的势力,是商王赐予的功勋和贵戚的封侯,还有一些是夏朝的旧贵族,以及一些和商朝有着隶属关系的属国的封侯,这种属国,称为方国。奴隶来源主要为战俘,此外还有种姓奴隶,农业生产仍是商朝的主要生产部门,其次是畜牧业,这些部门的生产劳动主要是奴隶承担者,被称为 “众”,一些奴隶也被用作家务劳动,称为“臣”,平民是商部落原有的氏族成员,主要从事手工业和商业劳动,并需负担国家赋税和兵役。

商朝统治时间约达六百年,约在公元前十七世纪初到公元前1027年间,从汤时起,共传了三十一个王,在它的前期和中期的大部分时间里,王位实行“兄终弟及”的世袭制度,到商王康丁以后,宗法制逐渐建立起来,实行嫡子世袭制,其核心是嫡长子世袭制,王位不再传给商王本人的兄弟。商朝全国土地名义上归商王所有,由商王赐给贵族和诸侯,并负担一定的纳贡义务和其它一些义务,如同商王一同征战等,商朝全国的土地,分商王直接统治的中央政府管辖区域和诸侯统治的区域以及方国统治区域等三个部分,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位于全国的中心,大体在今天河南、山东、河北一带,其外围为诸侯统治的区域,在诸侯统治区域以外以及在各诸侯统治区域之间,间杂着一些方国的统治区域,由于奴隶制经济发展所能允许的范围和政治上为了维持不断扩大加深的社会矛盾的统治的需要,商朝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日趋完善的官僚制度,用于管理以商王为首的中央政府统治区域内的事务,其官员称为百官,各地方诸侯的封国内也形成一套官僚制度,下设一些官员,管理地方的某些事务。从汤以后,中经伊尹篡位,到太甲复政后,王朝统治开始处于稳定阶段,仲丁以后,出现王位纷争,遭受外族入侵,商朝屡次迁都,最后由盘庚迁都殷,盘庚实行行汤之政的政策,逐步加强王室的统治,统治再次稳定下来,一般以此为分界线,把商朝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因此,这以后的商朝二百多年历史,称为后期商朝,而以前的称为前期商朝;按我们这里的分法,自汤至仲丁时期应为商朝前期,仲丁到盘庚之间的历史应为商朝的中期阶段,盘庚以后,为商朝的后期阶段。商朝后期,由于奴隶制的发展,统治阶级生活日益奢侈化,第二十五王祖甲时,王室生活日趋淫乱,国内矛盾日益尖锐,到纣时,西原的周逐渐强大起来,最后灭掉了商朝,开始了周朝的统治。

关于周朝的社会形态,我国史学界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以范文澜为代表的观点,认为周朝从西周时代开始就是一个类似于欧洲中世纪那样的(分封制的)领主制的封建社会,这种观点可见于范文澜一九五四年所著的《中国通史简编》一书中;另一种是以郭沫若为代表的观点,认为西周仍旧是中国奴隶社会的继续发展时期,而中国的封建社会起源于春秋以后的战国时期,这种观点可见于郭沫若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主编的《中国史稿》一书中,两者观点之所以有差别,根据我的观点,可能是由于对史料的掌握程度不同的缘故,建国以后由于考古发掘工作的巨大进展,证实了西周存在大量的人殉现象,而人殉现象只有在奴隶制下才可能有并且大量存在,从而支持西周属于奴隶社会的观点,本文采用这种观点。周灭商以后,逐步征服接管了原商朝控制的属国,开始了对整个原属商朝管辖地区的统治,周朝的统治分前后两个时期,分别称为西周和东周;从公元前11世纪到公元前770年这段时间,周朝定都于镐京,历史上把这一时期的周朝叫做西周,由于周初统治者为了控制殷顽民,在镐京的东边,又修了一座新的都城——洛邑,把殷顽民集中在那里居住以供监视,所以又把西周叫做宗周,而把后来平王东迁至洛邑以后的周朝叫做东周或成周,西周从文王开始,到幽王时共传了十三个王。周朝自从武王时代建国开始,开始了不断的对诸侯的分封,此即所谓封邦建国制,经过以后各王时代陆陆续续分封,形成许多同姓的诸侯和异姓诸侯封国,控制着周朝统治的广大地区,重要的有同姓的晋、鲁和异姓的齐等国,其中多数是同姓的封国,较大的异姓封国不多,一般较小,周朝的社会结构和商朝差不多,有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以及平民等,周朝的平民为周人原氏族部落的同姓居民,称为“国人”,他的大部分为不属于贵族阶层的普通群众,少数为下层的小贵族,由于人口的发展和阶级分化,平民人数随着周朝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增多,并且同贵族的矛盾日益尖锐,周朝的奴隶也有种姓奴隶和战俘奴隶之分,周朝的种姓奴隶采取小块土地上的贡税形式剥削,有些类似于农奴,但他即没有土地所有权,也没有占有权,而是根据农耕的需要,按奴隶主的旨意,不断被从一块土地转移到另一块土地,而且生命也没有任何保障,所以实际仍为奴隶,这种方式,是由于周人入主商统治的区域后,采用自己祖先较原始氏族制的参与方式对农业奴隶的一种方便的控制方法,它在现实上的意义,表明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控制已有所松弛,因此,易被误认为是农奴制的一种最初形式。周朝有比商朝更加完善的官僚体制,它的王位继承制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完全排斥了兄终弟及制的王位继承制,表明更加向专制主义集权制方向发展,这使它比商朝统治更加强大有力。铁在商朝时候就已经开始使用,到了周朝时,已经开始有了冶炼铁的历史,但周朝的农具仍以木器和骨器为主,铜制的金属工具有了一定的推广,这使农业生产有了一定进一步的发展,人口也有了一定增加,周朝的土地实行奴隶制的土地国有制,土地名义上由周王所有,由周王分封给诸侯使用,并收取贡税,这种国有的土地称为公田,又叫井田,所以又把这种土地所有制叫做井田制,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诸侯又在公田之外开垦私田,进行剥削,这样,井田制对土地的独占地位由于私田的开发而逐渐面临挑战,私田田主为了招募劳动力,逐渐开始采取把土地分割给劳动者个人固定耕种的方式,收取地租进行剥削,这种情况在厉王时开始零星出现,以后不断扩大,这就出现了一种新的剥削关系,即封建制的剥削关系。中国奴隶制社会开始逐步解体。

昭王以后,由于大规模的对外征战,国力日益空虚,统治阶级对内掠夺加剧,统治也开始日趋腐化,到西周晚期的厉王时期,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厉王为了维持奢侈的生活,限制私人土地的开垦,维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的垄断地位,不断采取加强以奴隶制国有制为基础的专营、专利制度,借以垄断财源和加重税收,使平民和工商业有产者大量破产,无以为生,以致日益不满,日子久了,便开始溢于言表,评说厉王的时政是非,厉王为了压制这些不满言论,就派大量爪牙,刺探国人言论,违者严加治罪,人民开始不敢吱声,后来终于忍无可忍,公元前884年,终于酿成国人暴动事件,厉王被逐,十四年后,宣王即位,被迫宣布废除厉王时定下的各种不合理的专营制度,对大块的私人土地开垦不再限制,此所谓“宣王即位,不籍千亩”,奴隶制国家垄断社会经济的地位动摇了,此后井田制日益瓦解,自此以后,中国奴隶制开始向封建制度转变。国人暴动以后,周朝的统治开始逐步走向衰落,此后,周王室和贵族的生活更加腐化,统治更加腐朽,军事力量也日趋衰落,无力对外发动战争,开始陷入财政、兵源补给困难、内外交困的境地。南方的楚国和西方、北方夷族和游牧民族的入侵则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危机。幽王时,生活更加腐化,宠信褒氏,废去王后太子,终于酿成统治集团内乱,公元前770年,王后的父亲申侯勾结犬绒打入镐京,幽王被杀,镐京因遭犬绒洗劫毁于战火,新即位的平王被迫将都城东迁洛邑,西周灭亡,东周开始。

平王东迁以后,因秦护驾有功,西部原属周王直接管辖的土地被赐予秦所有,周王室为此失去了二分之一的土地和人口,从此丧失了对四方诸侯的控制力,按照历史学上的习惯划分,东周分为春秋和战国两个时期,本来意义的春秋是指从公元前722年—公元前481年这段时间,而战国是指从公元前481年—公元前403年这段时间,根据郭沫若的《中国史稿》中的观点,将春秋的开始时间定为公元前770年,即平王东迁时候开始,而结束于公元前476年,而战国时期,则是从公元前475年到公元前221年之间,这样的划分对叙述历史过程是方便的,我们这里就采用这样的划分。从战国时期开始,我国历史进入封建社会,有关封建社会的历史将在后面论述。春秋时期是我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时期,在这一时期,奴隶制关系逐渐解体,封建关系逐步确立,奴隶制的土地国有制逐渐被新出现的私人土地所有制所排挤、吞并而替代,平民和奴隶的反抗,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和奴隶主贵族势力的衰落,春秋时期,各国普遍发生了大规模的奴隶和国人暴动,特别是国人暴动,成为支持新兴势力上台的一支根本力量,当时的国人权力之大,地位之重要,使之可以左右着各国国君的废立甚至国家的兴衰;这个过程,一方面使新兴的地主阶级逐步取代了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特权地位,成为新的统治阶级,另一方面则是奴隶和下层平民摆脱了奴隶制的束缚,成为依附农民或半依附农民和自耕农,从而使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逐渐形成和扩大(壮大),封建制度逐渐取代奴隶制制度而占统治地位;周王室统治的衰落,对地方诸侯控制力的丧失,为各国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利益要求采取自行变法的方式进行改革、较为灵活迅速地解决所面临社会的问题提供了较大的可能,如晋国、齐国甚至南方作为外族国家的楚都进行过这样的变法,鲁国首先进行了这种变法,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它也导致诸侯之间的互相征战乃至互相吞并和外族的乘机入侵,这种征战和外族入侵,一方面使分散的数量众多的诸侯国被合并为较大的数量日益减少的诸侯国,另一方面,对外保卫国家独立抵御外敌入侵就成为当时的必要,由于周王室已不能承担这种要求,因此,较大的诸侯国就成为这种职能的代替者,春秋五霸的兴起就是这种情况和要求的反映。

春秋晚期,原属周朝统治中心地区较发达的国家都已过渡到封建制社会,而外围的一些经济落后的国家一部分也在这一发展过程中随着自身的经济的发展和吸收先进地区的经验和经济发展成果而逐步赶上来,还有一些则仍处于较落后的状态,如秦国就是如此,它在春秋时期一度也取得了霸权,但由于本身经济落后,在同发达的东方国家的争霸过程中,始终处于不利地位,因而限制了它向东方的扩张,使它不得不转而向西发展,谋求自己的地位。一般来说,那些守旧势力比较严重的国家,以及一些处于徘徊之中的国家,如卫、宋、陈、蔡等国,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走向灭亡,而那些变法比较彻底的国家,则强大起来,通过吞并周围那些落后的或弱小的国家,成为势力较强的国家,如齐、晋和楚等国。随着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奴隶制所特有的人殉制度和人祭制度也开始被逐渐废止,并受到舆论的谴责,如宋襄公想用人祭来祭祀祖先,就因为有人出面反对而只好作罢。随着封建制的兴起,开始兴起了一些新兴的城市,由于交换的发展,新兴的商人阶层也有了发展,这些城市成为新兴的封建势力的统治中心和新兴的商业中心,以后则进一步发展为繁华的大都市,从而使社会经济的发展呈现更加繁荣的局面。春秋时期经济的发展,壮大了各国的力量,形成强大的对外扩张的武力条件和物质基础,使之逐步过渡到大国兼并的战国时期,为以后的统一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理论历史(之三)希腊、罗马奴隶制的社会结构和发展过程(奴隶社会之三)


希腊文明又称爱琴文明,包括今希腊半岛以及附近的爱琴海岛屿及小亚细亚半岛西部沿海一带的岛屿和半岛在内,最早的爱琴文明起源于希腊半岛南端的地中海中的克里特岛,称为克里特文明,它起源于大约公元前2000年前,同中国的奴隶制文明一样久远,但即起的文明却要较中国晚得多,最早的斯巴达产生于公元前9世纪,而雅典典型的国家形式出现于公元前8世纪,爱琴文明的特点是,其奴隶制长期停留在城邦的基础上,既没有形成中央集权的王国或帝国,也没有形成中国奴隶制的那种分封制的王权制国家,而是在较为原始的氏族民主制形式基础上,形成奴隶制的民主政治制度形式,这种物质基础的落后,也迟滞了它的发展,使它的奴隶制阶段停留时间很长(如果从最早的克里特文明算起),而不像中国的奴隶制发展那样迅速。根据前面的观点,很容易说明这个问题,希腊半岛的大部分地区内属于山地地形,不适于农耕,而且由于气候的原因,农业劳动生产率较低,只能种植一些经济作物,以粮食生产为主要方式的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不占主要地位,因此,它的经济是依靠商品生产和对外贸易甚至殖民掠夺来支持的,在此基础上,才勉强形成贫富差别不太大的社会财产分配结构,这就使它既无力也不可能建立君主专制制的统治,而只需采取将原来的原始的氏族制度的民主制加以奴隶制需要的的基本改造就可以了,因此,形成十分松散软弱的奴隶制统治和社会结构。这种民主制形式为希腊的学术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形成了古希腊的奴隶制时期学术繁荣局面,这种学术繁荣和中国春秋战国以来的百家争鸣的学术繁荣局面有着类似的一面,只是它是在更加宽松的统治条件的社会环境下发展起来的而已,所以其学术观点显得更加发达深刻一些而已。

在希腊的各城邦中,比较著名的有雅典和斯巴达以及科林斯等,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所采用的制度也有所不同一些,其中雅典采用奴隶制的民主制,而斯巴达则采用贵族寡头制,科林斯则两者兼而有之,是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贵族共和制,造成这种现象的不同的原因是,雅典是一个工商业为主的城邦,居民主要从事手工业劳动或商业活动,农业或粮食生产不占主要地位(所需粮食大部从外部输入),农作物为以葡萄为主的经济作物,主要用作酿酒等工业原料使用,并且它是在自身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家,享有法律自由的公民人数较多,相对于农业来讲,工商业是一种比较自由的个体自主经营活动,由于经营者的独立性,使他们彼此之间相对来说人身束缚较弱,而且它的存在和发展,在古代社会的条件下,其市场和劳动生产率都是比较有限的,不可能形成较多的剩余劳动,因而在雅典社会的早期阶段也使居民间贫富差别相对较小,从而不可能建立专制性较强的王权制社会,而只能采取较为民主的统治形式,而斯巴达是一个农业为主的城邦,农业生产劳动中的人身束缚是明显的,并且由于它的统治者是外来的征服者,为了维持对当地居民的征服者统治,必须采用较强一些的控制方式,所以采取贵族寡头的统治形式,科林斯农业和工商业皆可兼营,故政治制度采取两者中间的形式,虽然它名义上也象斯巴达一样有国王的存在,但内部的王权专制程度不如斯巴达那样明显,而是基本采用民主制的形式,因而是一种贵族共和制。一般来说,城邦的下层公民主要从事手工业和商业,而奴隶主有的主要从事工商业活动或剥削,有的主要从事农业活动或剥削或两者兼而有之,正象上面看到的。

随着奴隶制的进一步发展,下层公民由于奴隶主阶级的剥削和新兴的奴隶制的手工业大作房和商业的排挤而纷纷破产,转化为流落城市街道的赤贫者,而上层公民则转化为大财产的奴隶主阶级所有者,从而动摇和破坏了这种城邦制民主的社会基础。希腊后期,当奴隶制进一步发展了的时候,社会贫富现象和差别进一步扩大了,这种物质基础软弱的所造成不足或局限性就进一步暴露出来,一方面,平民和贵族之间以及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的社会矛盾的扩大,要求建立更加有力的统治秩序,以维持或维护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物质基础本身的软弱,又使这种社会关系上的要求由于物质基础本身而无法实现,这种社会物质基础和社会关系现实需要上的矛盾,就使希腊奴隶制呈现危机局面,这种危机就表现为希腊后期的由雅典和斯巴达领导的海上同盟的建立及其争霸和斗争上,同盟最初是为了共同对付波斯入侵而由雅典提议建立的,波希战争结束后,同盟就进一步演变成内部争夺霸权和彼此之间互挖墙角甚至是对外进行海上扩张的工具,参加同盟的各方时聚时散,各怀打算,彼此之间同床异梦、貌合神离,同盟本身也由于盟主和时间的不同而几易其名,雅典和斯巴达因为在不同的时间居于不同的斗争方面因而拥有或取得不同的优势而曾经先后反复各居盟主的地位,这种城邦的暂时联合的形式,实质上是它的社会物质基础条件实际上连中国奴隶制社会的那种软弱的分封制的社会结构统治也无力建立的一种现实结果,因此,这种情况是由它自身所无法解决的,最终不仅陷入内部的无休止的斗争中,而且削弱了自己的力量,在无力解决自身问题和抵御外敌入侵的情况下,外部力量乘虚而入,统治了了希腊。伯罗奔尼撒战争后,希腊各城邦奴隶制陷入全面危机,面对自身陷于无法解决自己所面临的社会问题的矛盾困境,希腊的上层大奴隶主阶级便把希望寄托于马其顿的外族入侵上,他们积极同马其顿接洽商谈此事,准备把希腊交给马其顿管理,奴隶主上层分子的公开叛卖投降活动遭到统治集团内部以中下层奴隶主为主的民主派势力的反对,马其顿和希腊双方发生数次战争,公元前337年,马其顿的国王腓力二世在击败了民主派势力的最后反击后,同希腊各城邦签订条约,迫使希腊各城邦承认马其顿的统治,从而最终征服了希腊,在外族的王权高压统治下,希腊的社会秩序稳定下来,奴隶制危机暂告缓解,但是由于马其顿的迅速灭亡,这种统治没有持续很长时间,便再次陷于危机状态,最后,罗马征服了希腊,此后,希腊长期处于罗马帝国和东罗马帝国的统治下,古典城邦的奴隶制危机宣告结束。古罗马的奴隶制起源较晚,它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期的罗马共和国和后期的罗马帝国,形成罗马共和国和这两种阶段的原因和希腊的情况是类似的,所谓共和国阶段,是社会物质基础即阶级的物质基础发展不充分的产物,而帝制则是它的发展了的进一步的完善阶段的产物。

古罗马的奴隶制起源较晚,它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期的罗马共和国和后期的罗马帝国,形成罗马共和国和这两种阶段的原因和希腊的情况是类似的,所谓共和国阶段,是社会物质基础即阶级的物质基础发展不充分的产物,而帝制则是它的发展了的进一步的完善阶段的产物。

根据现代历史学家考察,罗马的最早历史属于王政时代,王政时代大部分时间属于军事民主制时期,共有七个王,历史二百多年,这一时期是原始公社解体、阶级产生和国家即将发生的前期,罗马的私有制,最早产生于第一个王罗慕璐时代以前,这时已经出现了氏族显贵和平民的分化,在公元前7世纪,当罗马进入铁器普遍流行的时代,出现了最早的家长制奴隶制形式,富裕的氏族首领成为奴隶主,而一般的氏族成员降为平民,随着领土的扩张和外来人口的进入,平民的人数增加,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和外来的流入人口成为平民的主要部分,平民有人身自由,但被排除在氏族组织之外,不能享受氏族组织给与的权利,因此,他们经常受到氏族贵族的压迫,一些逐渐富裕了的平民也要求承认自己权力,强烈反对氏族贵族的特权,形成平和民氏族贵族之间的矛盾冲突和斗争。

王政时代后期,从第五王开始,罗马处于伊达拉里亚人的统治之下,大约在第六个王塞尔维·图里阿(公元前578—543年)时期,进行了改革,废除了氏族组织的血缘划分界限,改为按财产划分居民的等级,塞尔维·图里阿改革意味着国家的最终出现,罗马正式进入了阶级社会,到第七王塔克文时,由于横征暴敛,遭到社会各阶层的普遍反对,公元前510年,罗马人推翻了塔克文的统治,建立了罗马共和国,早期的罗马共和国仅限于罗马城及其周围地区,领土面积不大,经过不断扩张,领土扩及整个意大利地区,这是共和国早期阶段,在其后的共和国后期阶段和帝国的早期阶段,罗马先后征服了北非的部分地区以及希腊和西亚部分地区,公元前30年又征服了埃及,此后又将领土扩展到西欧地区的今德国西部以西的地区,成为环绕地中海的大国,随着领土范围的扩大,罗马奴隶主同被占领地区的居民的矛盾加剧,另一方面,由于对外战争掠夺,意大利境内奴隶比以前有了大量增加,奴隶和奴隶主的矛盾进一步扩大,不断掀起各种反抗斗争,与此同时,奴隶主阶级对财产的占有随着领土扩张过程中的对被占领地区的居民的掠夺而进一步发展起来,社会贫富差距增大,公民内部逐渐由于贫富差距扩大而陷于日益分裂中,贵族阶级在自身进一步走向特权化的同时,对平民的剥削也进一步加强,公民内部的社会不平等加剧,民主制无法实现对被占领地区的有效统治和稳定罗马社会局势,共和制呈现危机局面,公元前三世纪,意大利境内爆发了大规模奴隶起义,公元前73年,意大利又爆发了共和国后期最大的一次奴隶起义,——斯巴达克斯起义,起义沉重地打击了罗马奴隶主的统治,由于连绵不断的奴隶起义,迫使罗马统治者不断加强自己的权力,当权者个人也不断建立自己个人的独裁统治,公元前一世纪,罗马共和国进入后期阶段,先后出现了苏拉、庞培和恺撒等的寡头执政,共和制逐渐向帝制过渡,罗马统治集团内部不断爆发争夺权力的斗争和内战,各种势力在殊死的争夺和斗争中,逐渐把共和派势力逐出权力领域。经过这样的两个多世纪的斗争,公元前31年,从屋大维时代开始,帝制最终在事实上取代了共和制,公元一世纪,共和制的外衣终于被最后抛弃,正式进入罗马帝国时期,在此后的近两个世纪中,罗马的官僚制度和皇帝的权力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加强,帝国统治处于一个长期的和平时期,对外扩张基本停止,社会经济在和平的条件下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呈现帝国初期的繁荣局面,公元二世纪,罗马开始出现隶农制,奴隶制逐步解体,与此同时,国家财政和奴隶来源由于官僚机构的膨胀和对外扩张减少而日益枯竭,不断增加的税收使平民日趋贫困、并大量破产,公元三世纪,社会矛盾更加激化,各地不断爆发声势浩大的奴隶、隶农和平民起义,陷于内乱之中。帝国的统治盛极而衰,从此日趋走向没落。此后,为了弥补日益减少的财政税收,国家的赋税征派逐渐扩展到中、小奴隶主阶层和官员身上,日益增加的税收使中、小奴隶主阶层和官员日益破产,帝国由于失去了中、下层官员的支持而对社会的控制日趋松弛,基础日益缩小,行政也更加荒废,呈现危机局面。

帝国危机日益加深的时候,从公元二世纪开始,受匈奴西迁压迫的德意志境内的日耳曼人,开始纷纷进入罗马帝国境内,从此以后,帝国不断遭到境外蛮族的入侵,各地被征服者也不断脱离帝国而独立,帝国领土日益缩小,由于连绵不断的战乱的破坏,国家财政收入锐减,使帝国无力维持自己的统治,公元396年,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分,分别定都于罗马和君士坦丁堡,前者称为西罗马帝国,而后者称为东罗马帝国。公元五世纪,已经在连绵几个世纪的外族入侵中残破不堪的西罗马帝国在日耳曼人的进一步入侵中,经济彻底遭到破坏,皇帝逐渐沦为外族雇佣兵首领的傀儡,公元476年,西罗马的皇帝罗慕禄被雇佣兵首领奥多亚克废黜,西罗马帝国最终灭亡,西欧奴隶制时代结束。按照欧洲人的历史编年习惯,这一年被作为欧洲中世纪的开始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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