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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内容的变化看中国工人阶级社会地位的变迁

陈寒鸣 · 2009-02-2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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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内容的变化看中国工人阶级社会地位的变迁

陈寒鸣

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工人阶级成了中国社会中先进生产力和先进生产关系的代表;社会主义公有生产资料——国有、集体企事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主体;国家政权的坚强支柱;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有生载体;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和主要服务对象;党和国家的依靠力量。工人阶级是中国社会各阶级中的领导阶级。

建国以后中国工人阶级具有这样一个社会地位,是由工人阶级的本质决定的;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由国家的根本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所确认,在实践中实现,成为现实的;是广大工人阶级群众有切身体会,全国人民所公认的。

毛泽东同志在1926年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开宗明义地说:“无产阶级人数虽不多,却是中国新的生产力的代表,是近代中国最进步的阶级,做了革命运动的领导力量。”此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全过程中,工人阶级确实发挥了领导作用。

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是一个迎接新中国诞生的大会。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中分析中国社会阶级状况时,进一步着重指出:“中国早已产生了一个觉悟了的,在中国政治舞台上表现了强大能力的,领导了广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以及其他民主分子的中国工人阶级及其领袖——中国共产党这样的新条件。”“中国工人阶级,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就开始以自觉的姿态,为中国的独立、解放而斗争。一九二一年,产生了它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从此以后,使中国的解放斗争进入了新阶段。在北伐战争、土地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三个时期中,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和积极有价值的贡献。在最后打败日本侵略者的斗争中,特别在收复大城市和交通要道的斗争中,中国工人阶级将起极大的作用。在抗日结束以后,可以预断,中国工人阶级的努力和贡献将会更大的。中国工人阶级的任务,不但是为着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国家而奋斗,而且为着中国的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而斗争。”因此,毛泽东提出,“我们主张在彻底地打败日本侵略者后,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对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

待到1949年3月,经过抗日战争的胜利和解放战争接近胜利的实践,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毛泽东同志对当时的中国阶级力量和由此决定的新中国的建设道路作了进一步阐明。首先,他对在城市斗争中,我们依靠谁这个问题,在批评了有些同志认为要依靠贫民群众、甚至依靠资产阶级的糊涂思想后,明确指出:“我们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团结其他劳动群众,争取知识分子,争取尽可能多的能够同我们合作的资产阶级分子及其代表人物站在我们方面,或者使他们保持中立,以便向帝国主义者、国民党、官僚资产阶级做坚决地斗争,一步一步地去战胜这些敌人。”这是一个完整的分清敌、友、我的无产阶级统一战线的纲领。

毛泽东同志作这样的规定,是根据中国的经济基础和阶级状况的。他在注意到“中国还有大约百分之九十左右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中国的私人资本主义工业,占了现代性工业中的第二位”这些都不可忽视或轻视的同时,着重指出:“中国已经有大约百分之十左右的现代性的工业经济,这是进步的,这是和古代不同的。由于这一点,中国已经有了新的阶级和新的政党——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无产阶级政党和资产阶级政党。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由于受到几重敌人的压迫,得到了锻炼,具有了领导中国人民革命的资格。谁要是忽视或轻视这一点,谁就要犯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中国的现代性工业的产值虽然还只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百分之十左右,但它却极为集中,最大的和最主要的资本是集中在帝国主义及其走狗中国官僚资产阶级手里。没收这些资本归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所有,就使人民共和国掌握了国家的经济命脉,使国营经济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这一部分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谁要是忽视或轻视了这一点,谁就要犯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在这个经济基础上,毛泽东同志提出:“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要求我们党去认真团结全体工人阶级、全体农民阶级和广大的革命知识分子,这些是这个专政的领导力量和基础力量。没有这个团结,这个专政就不能巩固。同时也要求我们党在团结尽可能多的能够同我们合作的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它们的知识分子和政治派别,以便在革命时期使反革命势力陷于孤立,彻底打倒国内的反革命势力和帝国主义势力;在革命胜利以后,迅速地恢复生产,对付国外帝国主义,使中国稳步地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毛泽东同志的这一论述,为新中国的国体勾划出了基本蓝图。接着,毛泽东同志又于1949年6月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进一步阐明:“人民民主专政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因为只有工人阶级最有远见,大公无私,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整个革命历史证明,没有工人阶级的领导,革命就要失败,有了工人阶级的领导,革命就胜利了。”

毛泽东同志的这些论述,是站在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并且总结中国革命的实践经验以后形成的,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这个理论基础上,1944年9月29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富强而奋斗。”这个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并制定宪法以前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关于“……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体的规定,是开天辟地第一朝,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从此,在基本大法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中工人阶级领导的地位奠定了不容动摇的基础。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这是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建国五年来历史经验的宪法;这是使新中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宪法》对工人阶级更做出了多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一章 总纲”“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第十六条 劳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的事情。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工人和职员的工作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才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上述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旧社会相比,使中国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得到了有如天壤之别的崇高社会地位和空前未有的幸福权利。生活在神州大地的劳动者破天荒地第一次有了成为社会主人的真切感受。

党和国家,根据《共同纲领》和《宪法》的规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针对国民党滥发纸币造成通货恶性膨胀导致物价飞涨的情况,政府努力稳定物价,建立确保购买力的新工资制度;政府和工会开展失业救济工作,安置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大批失业工人,使他们走上新的工作岗位。

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通令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中国工会的性质、作用、任务、权利和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颁布的第一个大法。在《工会法》的推动下,全国各级工会迅速组织起来。广大工人阶级群众为能依法参加工会,拿到被称为“红派司”的会员证,感到无上光荣和自豪。

政务院又于1957年公布、1953年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使广大工人阶级群众的生老病死伤残得到了保障,认为此生有靠,说这比生儿子还好。

在国营企业中,开展了民主改革,根本废除抄身制和工头制;并开始积极探索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制度。

在私营企业中,建立劳资协商会议制度,推广签订劳资集体合同,国家明确企业职工和工会对资本家的经营管理、资金运用、人事任免有监督之权,实际上使职工和工会拥有了参预企业经营管理之权。

工会开始创建工人文化宫、俱乐部、业余学校、疗养院、体育场馆等设施;国家和企业开始为工人群众建造和分配住宅。

与此同时,党、工会开展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文化教育,组织职工学习社会发展史、毛泽东的哲学著作及时事政治,大大提高了工人阶级群众的阶级觉悟,使职工群众确立起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国际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

所有这一切,使中国工人阶级真正翻身解放,从旧社会被剥削、被压迫的雇佣奴隶变成国家和企业的主人。他们通过学习,开始去认识事物发展的规律,更加从自在状态向自觉自为前进。职工群众欢欣鼓舞,朝气蓬勃,革命和建设的积极性空前高涨。

工人阶级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奋勇前进。无论在夺取解放战争的完全胜利、粉碎美帝国主义的封锁轰炸、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在支持土地改革、推动农业合作化、工业支援农业、巩固工农联盟;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在完成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五年计划,实现国家工业、农业、科技、国防现代化的奋斗中,工人阶级都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广大工人群众在各级党的领导、工会的组织发动下,开展劳动竞赛、先进生产者、先进班组运动,技术革新、技术革命运动,挑起大梁,做出了决定性的贡献,涌现出了大批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即使在出现严重自然灾害,或是党和国家在指导上进行重大探索和试验,出现不同认识,碰到重大实际困难的时期,如“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时期,以至“文化大革命”时期,工人阶级一方面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投入这些新的革命、建设实战,同时,仍一如既往地艰苦奋斗,克服困难,对稳住局面,扭转乾坤,发挥了主力军作用。历史已经证明,工人阶级是当之无愧的社会主义中国的领导阶级。

1966年,毛泽东同志发动了“文化大革命”。从此时开始,中国经历了一段特殊发展的历史。经过大规模的党内斗争和群众运动,党召开了第九、第十两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1月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了修改。

修改后的序言说:“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

1975年《宪法》把1955年《宪法》第一条中的“人民民主国家”改成“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975年《宪法》同工人阶级有重大关系的条文有第九条写了“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第十二条“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在第二十八条中,由毛泽东同志建议,增加了公民有“罢工的自由”。

1975年《宪法》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是十分重大的。它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出发,把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民主提到了高度,从而把工人阶级放到国家生活更重要的地位,要求工人阶级担负起更大的责任,给予工人阶级更大的权力,要求发挥更大的作用;并且以对立统一的辩证方法为工人阶级的、社会主义的民主集中制设计了框架。可以这样说:1975年《宪法》使中国工人阶级有了人类有史以来最崇高、最重要的社会地位和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

我们认为,1975年《宪法》之所以修改成如此,一方面是因为从1954年到1975年的二十年中,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都取得了伟大胜利,国家实际情况有了重大发展。根据新的情况,加以修改,是必要的。

更重要的是,毛泽东同志从建立新中国开始,就结合国内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情况,殚精竭虑地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规律,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社会内部还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敌我和人民内部的两类矛盾;特别是社会主义社会中还可能产生既得利益者集团、特权阶层,共产党内有产生修正主义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的危险。而美国为首的国际垄断资产阶级正要利用社会主义国家内部的这些力量,策动和平演变,颠覆社会主义国家。他基于这样的分析和判断,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还应强调指出的是,毛泽东同志无产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是建立在马克思列宁基本原埋的基础之上的,是坚定地站在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立场上的,而决非他独断提出的。

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之所以应当称为“文化大革命”,是因为无产阶级已经通过革命与专政解决了武装夺取政权和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问题。继续革命则是要解决思想文化领域里的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意识形态问题,以防止意识形态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种革命就不是一次所能完成,而是要长期、不断进行的。

文化大革命的重点,是要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这就是文化大革命需要发动群众,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来进行的原因。

对于文化大革命,毛泽东同志预见到:“过去我们南征北战,那种战争好打,因为敌人清楚。这回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比那种战争困难得多。”“问题就是犯思想错误的,同敌我矛盾的混在一起,一时搞不清楚。”因此,他随着运动发展中出现的种种情况,不断提出相应政策和措施,尽力设法引导文化大革命的健康妥善发展。

最终证明,毛泽东的主观意图并未得以实现。这次文化大革命在群众被发动起来以后出现的一些做法如“踢开党委闹革命”等等,导致了整个党和国家的大混乱,并且又被混在党内的反革命集团所利用,造成了对党、国家和人民的事业的大破坏。对于文化大革命的是非,毛泽东同志直至最后仍保持中肯态度。他说:“文化大革命这件事,赞成的人不多,反对的人不少,我看是三七开罢。错误两条:‘全面内战,打倒一切。’”但在他逝世以后,党做了“‘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的结论,争以彻底否定。这就给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以至人类历史进程留下了一个大课题。这是1976年毛泽东同志逝世、粉碎“四人帮”,结束文化大革命时的情况。

从1976年以来,时间又过去了30余年。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演变,以及中国改革开放29年来所形成的现实局面,已经证明毛泽东同志提出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是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早已阐明过的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原理的,是把这些原理结合中国实际的。他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人民自己必须管理上层建筑,不管理上层建筑是不行的。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所以,他主张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发动文化大革命,由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自己去创立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推进社会主义制度。这是目光深邃、高瞻远瞻,雄才大略的伟大思想。毛泽东同志晚年提出的无产阶级走政下继续革命理论,其根本指导思想是正确的,是对马列主义划时代的伟大发展;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的伟大揭示。

但是,作为文化大革命的具体方法,却是一种勇敢的设想、探索和试验。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进行文化革命,是要经过斗争实践的检验,经过成功与失败的经验教训,经过多次改进和提高,才能更加符合客观规律,才能一次一次地夺取胜利。不会也不可能第一次就完善成熟,顺利取胜;相反,第一次遭受挫折、失败,完全不应该意外。中国的民主主义革命正是这样犯了多少错误,遭受多少失败,付出多少牺牲以后,才认识了它的规律,最后取得了胜利。对于文化大革命,我们当然也应该这样来认识。因为方法上有错,就从根本上否定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否定文化大革命,那是没有道理的。“斗争、失败,再斗争,再失败,直至胜利——这就是人民的逻辑,他们也决不夫违背这个逻辑的。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又一条定律”。

讲清楚了对文化大革命应有的这样一种科学认识,对于1975年《宪法》中那些与工人阶级关系重大的规定,如“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等等,尽管也应该认为是首创性的,不成熟的,但也同样应该认识到它们的基本原则精神对于坚持工人阶级的马克思主义领导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是意义深远的,应该研究、不断在实践中改进完善,并进而在实践中予以落实的。

中国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到1975年《宪法》达到了峰巅。此后,随着整个中国社会的演变,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也相应地演变下降。工人阶级社会地位的步步下降,是中国社会演变的一个重要内容和重要证明。

中国社会的演变以及与之同步的中国工人阶级社会地位的演变下降,是从党召开十一大和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渐开始的。到2006年,已经近30年了。

中国社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社会地位的演变,也反映在这个期间的历届《宪法》修正案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1978年、1982年、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六次分别做出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对于国家基本大法如此频繁地修改,在人类宪政史上所少有,而这正好说明这个期间中国社会经历了何等急剧的变化。

应当指出的是:演变基本不是在先修改宪法,然后遵循宪法进行的;基本是先由党和政府通过各种会议、讲话、文件提出主张,把社会实际改变了以后,再根据既成事实修改宪法,使宪法同改变了的实际相符合。然后再以修改后的宪法为依据,放手进一步改变实际。当然,还有些事,社会实际早已改变了,宪法也不加修改(这或许可视为一种中国特色的“只做不说”改革策略)。不过这六次修改,还是在国家基本大法上固定了社会演变的事实。下面我们择要予以记录对比,从而看出演变的进程。

1977年8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978年3月,召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宪法》。

1978年修改《宪法》,把1975年《宪法》“序言”中以下这段文字去掉了:“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写入了以下文字:“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结束,使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根据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社会主义强国。”“序言”还写道:“我们要坚持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对资本主义道路的斗争,反对修正主义,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准备对付社会帝国主义和帝国主义对我国的颠覆和侵略。”1978年《宪法》的条文比1975年《宪法》有了增加,但有关工人阶级的条文,去掉了“第十二条 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把“第十三条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简化为“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其他基本没有改动。文化大革命的有些精神还在。

1982年对1978年《宪法》作了大改。这已是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四年以后的1982年12月。这次修改,把“序言”中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等文字完全去掉了。关于阶级问题的表述是:“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序言”宣布:“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一条把“……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改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把1978年“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改为“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把“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改为“主导力量”。在分配制度方面,取消了1978年《宪法》的“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改写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此外,1982年《宪法》“第十六条 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后边加了一段“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这两条中有关职工代表大会和民主管理的规定,建国以后已经开始要求实行,但此前的宪法上倒还没有明文规定过。这个规定看似明确了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同时却蕴含着要使企业摆脱上级行政机关的管理,更加独立自主经营的意思。

1982年《宪法》增加“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这些规定说明,中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中国的根本经济制度已经开始悄然演变了。

1982年《宪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删掉了1978年《宪法》第十五条中“公民有……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罢工权是全世界都公认的公民基本权利。1975年《宪法》写上“罢工的自由”是毛泽东的建议;这次删除是邓小平的主张。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取消罢工权,使中国工人阶级在陷于弱势以后,丧失了最后一个维护权益的手段。

1988年又对1982年《宪法》做两处修改。一处是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另一处是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把其中的“出租”二字去掉,并在最后加上一句“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就为出租土地和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开了门。

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十四大决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宪法》又做了重大修改。

“序言”写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第五条,把“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第八条,把原来的“农村人民公社”去掉,写入了“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第十五条,把“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十六条原来的“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第十七条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1993年的修改把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些根本方面进一步作了改变。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进一步论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认为“至少需要一百年时间。至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那还需要更长得多的时间,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宪法》的修改就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的。其中,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之后加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六条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后面加上“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改为“农村集体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十一条把“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改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入21世纪,在“社会主义劳动者”以外,提出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概念;又提出要对马克思主义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进行深化研究认识;并宣称:“实现共产主义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也不必要对遥远的未来作具体的设想和描绘。”如此等等。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宪法》的修改贯彻了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后边加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第十一条第二款把“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把“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以上,从1978年到2004年,对《宪法》的六次修改,使我们看到正是在以“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我们所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认定为依据,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劳动制度、分配制度以及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等方面,一步一步推进了中国社会的演变。说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际是有计划有步骤地消灭生产资料公有制,放手发展私有制,变公有制为私有制。说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际上丢掉按劳分配原则,听任资本主把无产阶级的工资压到世界上少有的低廉程度,使中国工人成为廉价劳动力,同时让按资分配大发展,社会分配极不正常地拉大差距,出现两极分化,贫富差距悬殊。尽管《宪法》第一条仍然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但实际上工人阶级已经变成同企业只有由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雇佣劳动者,无论在企业内或在社会上都处于无权的地位,工农两大劳动阶级都已经成为社会公认的弱势群体。《宪法》步步修改,中国社会步步演变,工人阶级社会地位步步下降。

注:文章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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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这是一股妖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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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吴铭|这件事,我理解不了
  3. 今天,我们遭遇致命一击!
  4. 尹国明:胡锡进先生,我知道这次你很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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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司马南|对照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大家给评评理吧!
  6. 司马南|对照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大家给评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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