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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铁山:有关毛远新的辩护律师张海妮的一封信

苏铁山 · 2009-11-0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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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者按:多年以来,海外反共势力为了非毛化制造了各种历史谣言。资改派是反共势力在体制内的内应,他们不仅积极参与制造谣言(如《炎黄春秋》),还利用各种权力,为这些谣言合法、非法地传播大开方便之门。此文反应的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个案例。

有关毛远新的辩护律师张海妮的一封信

   苏铁山

    2009年10月26日

2001年9月,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幕后新闻》一书,关捷,据说是《沈阳晚报》的记者。书中有一篇《她给冤家毛远新当辩护》的文章,是写毛远新的辩护律师张海妮的。该文在同年11月24日由上海《文汇读书周报》第三版转载,由此在全国各地广为流传。同年12月20日,辽宁有几位离退休干部给上海《文汇报》编辑部写信,对该文提出了一些质问。八年时间已过,至今未见上海《文汇报》编辑部的任何答复。现将辽宁几位离退休干部的信全文附后,供朋友们在阅读上海《文汇读书周报》转载的文章时研究、思考。

该信所涉及的事情纸媒和互联网上早已流传,张海妮律师亦应早已知情,但未见到张海妮律师公开说明事情真相。也许张律师认为该文纯属造假传谣,假的真不了,不值得一驳吧。

读了该信,笔者对辽宁的这几位离退休干部实事求是的精神深感敬佩,也对张海妮律师在法庭上实事求是的辩词深感敬佩,更期望张海妮律师对《沈阳晚报》记者关捷写你的文章做个说明。

附:辽宁省几位离退休干部致《文汇报》编辑部的一封信(2001年12月),全文如下:

《文汇报》编辑部:

《文汇读书周报》2001年11月24日第三版刊登了《她给冤家毛远新当辩护》(以下简称《她》文)的文章,我们仅想对文中涉及到我国现行法律的尊严及律师的职业道德的几个问题提出些看法。

我们几个人原先都是辽宁省委、沈阳市委的干部,“文革”期间都曾受过迫害,于1969年被送到盘锦等地,在冰天雪地里强迫劳改,最长的达七年之久。粉碎“四人帮”后才落实政策回到机关,现都已离休或退休。1986年初,我们有幸参加旁听了对毛远新的审判,并当场听过张海妮律师的辩护词。

《她》文说:“这年七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该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犯有反革命颠覆罪、反革命煽动罪的毛远新,上级指派张海妮做毛远新的辩护律师,出庭为其进行辩护。当时选择这个特殊律师的条件是要有无产阶级革命立场,在十年浩劫中家里受过迫害,痛恨‘四人帮’——于是张海妮成了最佳人选。”

为什么她是最佳人选呢?《她》文提到1966年夏张海妮的父亲张允中同志被抓一事(此事因为涉及到沈阳市委书记莫文祥同志,在当时的沈阳是轰动一时的大事件,我们当时都知道),《她》文说,“毛远新奉命主抓此案。于是‘抄家’、‘罢官’,还有‘严刑拷打逼供信’不一而足”。由于张允中同志坚持真理,“毛远新似乎十分生气,他决定将张允中和张志新一起枪毙。幸而到了1971年年底,毛泽东为‘二月逆流’讲了几句公道话……张允中保住了性命”。

这里有几个问题很值得研究。

第一,在审判毛远新时,因为他不要求律师辩护,是由法庭给他指定了辩护律师。按《她》文的说法,法院在给被告指定律师时,附加了特别条件:律师必须是与被辩护人有刻骨仇恨的人担任,张海妮因与被告有“杀父未遂之仇”而被指定为被告的辩护律师。

我们认为,这个说法是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挑战。当今中国的法律制度怎么能允许人民法院专门指定与被告有“杀父未遂之仇”的人去做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的辩护律师呢?这难道不是对现行法律的公正性极大的诬蔑吗?

如果当时真有此类附加条件,那也只能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前期特殊情况下的特殊措施,到了二十一世纪的今天,难道还有宣扬它的必要吗?当前,国外反华势力一再以什么“保障人权”为借口,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横加指责。而我们自己却“不打自招”,主动授人以柄,为敌人提供所谓“中国的律师制度纯属政治需要的虚伪欺骗”等诬蔑之词提供证据,这样做到底对谁有利呢?

第二,张海妮女士作为一名律师,明知自己与被告有“杀父未遂之仇”,在充当被告律师时却有意向被告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分”,这难道不是对律师职业道德的严重亵渎吗?如果被告知道法院专门为自己指定了一位与自己有“杀父未遂之仇”的律师,根据中国法律,被告完全有权利拒绝这位律师。而张海妮女士却靠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骗取了被告的信任,当上了被告的辩护律师。这样罕见的法律丑闻也要公布于世,加以张扬,真令人怀疑其用意何在。

第三,《她》文提到张海妮就“张志新一案”在法庭为毛远新辩护时,曾指出该案“当时是集体决定的”,提议将毛远新应负“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改成“一定责任”和“有责任”,她的意见并为法庭所采纳。她所做辩护的根据是:1970年张志新被错判无期徒刑时,是第一书记陈锡联主持决定的,毛远新因车祸正在外地疗伤,并不知道张志新一案。直到1975年辽宁省高级法院对张志新改判死刑后,按当时规定死刑案件须经省委常委集体讨论通过,才能上报最高法院复核批准。毛远新参加了这次由另一位省委书记主持的省委常委会,并明确表态同意改判死刑,所以他负有“一定责任”。

既然张海妮在法庭上说毛远新是在1975年参加省委常委会时才知道“张志新一案”,所以不能负“主要责任”,但在《她》文中却又说:在1966年她的父亲张允中被捕后,由于坚持真理,“毛远新似乎十分生气,他决定将张允中和张志新一起枪毙。幸而到了1971年年底,毛泽东为‘二月逆流’讲了几句公道话……张允中保住了性命”。既然到1975年毛远新才知道张志新一案,却怎么能在1966年就决定要把她的父亲和还根本没有立案的张志新一起枪毙?(张志新1970年才立案)这算是什么逻辑?作为“国内著名律师”“辽宁律师的四大金刚之一”的张海妮女士,是不是为了抬高自己的律师知名度,连最普通的常识都忘记了。

最后,还需要说明一点:辽宁的干部都知道,毛远新是在1968年夏辽宁成立“革委会”时作为“革委会”的副主任才第一次来到沈阳。而1966年夏天,即《她》文所说张海妮的父亲张允中被抓被抄家被严刑拷打及差点被枪毙时,毛远新在哪里我们不清楚。据说那时他还在空军导弹部队当兵,在中越边境战备值班,此说是否属实尚待查证,但当时毛远新不在沈阳是完全肯定的。所谓“毛远新奉命主抓此案”当属人为编造的故事,由此再推导演义出张海妮“她给冤家毛远新当辩护”这一醒目标题,显然是为了抬高张海妮女士的知名度,人为抄作出来的“戏说” 噱头。张海妮女士作为毛远新的辩护律师想必对他的履历一清二楚,1966年夏天毛远新究竟在何地,还是她自己来说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小平同志一再提倡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倡法制社会,就是不能让“四人帮”当政时“无法无天”现象重演,而我们很多同志却总是听不进去。为了包装炒作某个律师,居然不惜编造莫须有的噱头来抵毁我们国家法律的尊严,亵渎中国律师的职业道德,不惜为国外反华势力提供攻击我们法律制度的炮弹,真是令人寒心啊!

                       辽宁省几名离退休干部

                        200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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