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在日本殖民者的扶植下依靠特权地位而兴起的土著资本,这一部分人属于买办资本家。著名的如辜显荣家族即其典型代表。辜显荣原为台湾煤炭贸易商人,日本占据台湾时,辜显荣因导引日本军队入台北、并在此后协助日军对台湾的占领、向总督府献策治理台湾有功,于1895年12月被叙勋六等。1896年,时任台北保良总局长的辜显荣获樟脑制造与贩卖许可,收购英源茶行改名大和行,由陈陪年任总支配人,从事樟恼、制盐及其他台湾特产的销售。1899年台湾颁布《食盐专卖规则》,1900年4月,辜显荣任官盐卖捌组合长,设立官盐组合,掌握了官盐的总经销权,组合设盐务总管、盐务支管,下为承销商。参加者另有李秉钧、王庆忠、陈洛、刘廷玉等人。直至1926年,辜显荣仍为食盐运送人。通过殖民当局给予的专卖权,辜显荣在1900年9月即于鹿港开发盐田247甲,而于专卖制度实施前,全台盐田面积仅为354甲,年产量仅1900万市斤。1900年却达到了6000万市斤,1902年超过了1亿市斤,为专卖前的6倍,辜显荣及与此相关联的买办集团获取了巨额的利润,由此而积聚的资本此后也逐渐向近代金融和工商企业流去,成为一批买办土著资本家。
第三部分土著资本的发展(2)
台湾作为日本的殖民地,与大陆及其他半殖民地国家或地区不同,日本资本可凭借其殖民宗主国在政治上的主导地位,直接掠夺当地的资源、剥夺台湾人民,而大陆等半殖民地性质社会则必须经由买办作为代理人,因为国家主权仍旧在其自己的政府手中。日据时期台湾的殖民地社会性质决定了台湾的买办阶层人数必然属于少数,其之所以产生,并不是出于日本资本的需要,而是日本殖民政府的需要。换句话说,台湾买办阶层的出现,与其说是出于经济,毋宁说是出于政治,出自殖民当局对台湾土著协力者的笼络和对殖民地当地士绅的劝诱政策。
台湾土著资本的投资流向,以1929年有关株式会社投资状况的调查为例可见端倪。
台湾土著资本的主要投资对象在于农业、商业、交通业和水产业,其中农业和商业投资比例超越日本资本,而工业投资仅占投资总额的844%,在台湾人自身的投资额中也只占2943%。这显示,台湾土著资本在进入殖民地社会后,虽然开始从传统资本形态向近代资本的结构性转化,但这种转化的程度还不够,台湾土著资本与土地的联系还很密切,还留存着深深的旧资本的烙印。
殖民体制下发展起来的台湾土著资本的另一个特色就是从属性相当强烈。譬如,1905年成立的彰化银行虽由大租权补偿金集资设立,其经营权却掌握在台湾银行的手中,总经理为台湾银行淡水出张所的坂本素鲁哉;林本源制糖会社和新高制糖会社的经营权也在台湾银行系统的人员之手;台湾制盐株式会社股票,台湾人占326%,在台日本人占428%,在日日本人占326%,虽以林熊徵所有的盐田为主而设,但经营权则全归日人操纵;台湾商工银行株式会社股票,台湾人占535%,在台日本人占428%,在日日本人占478%,最大股东为京和合资会社(代表人曾我纯太郎),经营权仍在台湾银行系统;台湾储蓄银行股票189%属台湾人,但它是台湾商工银行的子银行;华南银行股票中,虽日本人只占282%,但经营权仍旧受台湾银行的支配。正如矢内原忠雄指出的那样:“以台湾人投资为基础的有力银行会社,无一不受日本人的支配。”矢内原忠雄:《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台北,1964,第49页。在这里,台湾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利用参与制进行控制的例证,列宁说过:“大企业,尤其是大银行,不仅直接吞并小企业,而且通过‘参与’小企业资本、购买或交换股票,通过债务关系等等来‘联合’小企业,征服它们,吸收它们加入自己的‘康采恩’。”列宁:《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人民出版社,1964,第27页。日本资本正是通过参与制控制了台湾的土著资本,把它们纳入自己的体系中,从而确保日本资本在台湾的垄断地位。
随着台湾土著资本的发展,其要求保护并扩大自身利益的呼声开始高涨,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在日本殖民政府、日本资本与台湾土著资本之间展开了,这方面的典型事例是围绕大东信托株式会社的一场纠纷。1926年,大东信托株式会社开始招股,该会社是由台湾人独自创立的第一个金融机构,它的设立对当时日本资本在台湾银行金融界的垄断地位是很大的竞争和威胁,而且在日本殖民当局看来,单纯由台湾人组成的金融机构的出现,无异于是台湾民族运动在经济领域的体现,实际上该会社的发起人就是文化协会系统的人士。为此,台湾总督府和台湾银行千方百计地阻挠会社的成立,各发起人或购买大东股票者,经常受到总督府、州、郡、街庄等各级官方的警告,日本人控制的台湾银行、商工银行、彰化银行等对上述应募者追还贷款,使得许多应募者在参加之后又不得不重新退出,而在台日本人则干脆无一应募。1926年12月30日,大东信托株式会社宣告成立,1927年2月21日开始正式开业,一年后成绩良好。但是,台中州知事突然通知大东信托株式会社属下的信用组合:“信托业经营困难,业务易致散漫,且在本岛信托尚未实施,故产业组合的余裕金及准备等,不能存在信托会社。”对此,大东信托株式会社在给知事的陈情书中指出:“在许多组合的大会席上,当组合员方以‘全场一致、满腔热忱’决议应与敝社交易时,临场的监督官即施高压的干涉,动辄招致世人的疑惑,或则恶意中伤敝社的内容有何缺陷,或则非难曲解,视此为政府因保护银行业者而对台湾人金融业者露骨压迫的高压政策,这在应当一视同仁的台湾政治上,实有严重的影响。”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1964,第50页。这种高压政策反映出日本殖民者对台湾土著资本的压制与后者的抵制和挣扎。
涂照彦对日本殖民统治下台湾最具代表性的林本源、颜云年、辜显荣、林献堂和陈中和五大族系资本的发展状况做了详尽的分析,这里不必再予重复。参阅涂照彦《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第五章,人间出版社,台北,1993。需要强调的是,台湾土著资本的立足点仍然是在土地(个别除外,如颜云年),在一定程度上,它们还没有完全摆脱旧的土地所有者的影子。土著资本对近代工商业的投资,在绝大多数场合是处于日本资本的附属地位。土著资本与日本资本尤其是在台日系资本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在资金、设备和经营管理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依赖性。因而一方面,土著资本(买办资本除外)的发展要求摆脱日本殖民者的控制,另一方面又不得不依赖它,从而表现在政治立场上的双重性格和矛盾心理。总的说来,对日本资本和当局的依赖性越弱,其斗争性越强,反之则否,林献堂和辜显荣便是其中两个极端的例子。台湾土著资本的发展并不平坦,它们大多是在战争繁荣期兴起的,但这样的时期毕竟较短,在大多数场合土著资本的发展相当艰难。同时,殖民当局又制定了一系列的压制土著资本的措施,诸如不许成立由台湾人单独组成的株式会社(1912~1923年)等,更给它们套上了一层枷锁。在土著资本自身固有弱点和日本资本及殖民政府的两面夹压下,台湾近代民族资本陷于举步维艰的状况,其发展是相当有限的。
第三部分土地所有权及其分配(1)
日本殖民统治时期的台湾农业,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得到了相当的发展。1910~1938年台湾农业变迁的测量结果显示:以粮食总产量为指标,1910~1924年年平均增长率为121%,1924~1938年则为298%,全体生产指数1910~1937年增加15%,呈现出相当高的增长率。马若猛:《台湾社会经济发展》,牧童出版社,台北,1979,第213~214页。这成为一些人称赞日本殖民统治带来了台湾经济发展的一个口实。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一发展是如何实现的?发展的果实被谁摘取了?农村居民的生活是不是随着农业的发展而有所改善?只有对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台湾农业发展状况做一全面的分析,才能得出较为客观的结论。
传统社会下的台湾土地问题与大陆其他地方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特点。由于台湾是新开发的边疆地区,历史上荒地较多,自康乾以来,取得耕地的主要方法是开拓荒野而不是土地兼并。因此,台湾历史上的大地主主要是垦首等开垦集团的首领。日本殖民统治初期,由于1904年地租改正后租税负担的加重以及农产品市场的疲软,妨碍了土地兼并的进行,至少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土地所有权的两极分化并不十分明显。一战期间及战后繁荣时期米糖价格的上升及地租率的增高,刺激了人们对土地占有的欲望,大地主户数开始增多。1913年12月,拥有100甲以上土地者为141户,1921年增加到196户,占有土地面积为94000甲,005%的地主拥有13%的土地,而64%的农户土地面积不到15%。到了1932年,100甲以上地主数为261户,不满1甲的小所有者达202913户,占当时台湾总户数的5926%,并且后者的户数相对于1921年减少了57729户,反映出土地集中的趋势。但值得注意的是,台湾的土地集中的状况相对来说还不是特别的高,想当然的认为日据时期台湾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兼并和集中是没有根据的。涂照彦:《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人间出版社,台北,1993,第4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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