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人对台湾警察力量的建设是不遗余力的,日据初期,台湾的财政状况很不乐观,需日本中央政府的大量补助,但殖民当局对警务费的支出却毫不吝啬。据统计,警察费在整个民政费中的比例,1898年为41%,1899年为48%,1900~1902年为45%,1903年为42%,1904年为39%,1905年后才降为17%以下。周宪文:《台湾经济史》,开明书店,台北,1980,第955~982页。换句话说,警察力量的建设在日据初期的殖民地台湾成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程。
还有一组数据也反映了台湾警察王国的状况,1922年,同在日本帝国统治下,每名警察所管理的住民,在台湾为547人,朝鲜为919人,南桦太572人,关东州797人,北海道1743人,而日本内地是1228人。黄昭堂指出:就连被评为“武断政治”(军人专政)的朝鲜从住民人数的比例来看,警察的数目也仅仅是台湾的一半,由此可见日本殖民者对台湾人民的高压和控制的森严。黄昭堂:《台湾总督府》,自由时代出版社,台北,1989,第230页。此外,表1-1反映了1931年台湾与日本警察占人口之比例。
表1-11931年台湾与日本警察占人口之比例区分巡查定员人口总数每巡查所当
人口数总面积
(平方公里)每公里之
巡查定员日本内地之市2698715442890572217911506台湾之市9796661886844214451日本内地之郡3418548969979143252372815台湾之郡(平地)4170401612396311222534台湾之郡(蕃地)22271270635751088620日本内地合计6117264412869105292551930台湾合计7376481027465212332532资料来源:李崇禧《日本时代警察制度之研究》,台湾大学硕士论文,第110页;李文艺《日据时期台湾的警察与警察政治》,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硕士论文,第28页。
第二部分封建保甲制度的复活(1)
为了进一步维持和巩固日本在台殖民统治,日本殖民者复活了中国古代的保甲制度,利用残酷的封建统治手段来与警察制度相结合,在台湾人民身上又套上一具沉重的枷锁。
如前所述,日本殖民者在台湾大力加强了警察队伍的建设,强化社会治安,花费了不小的力气。但是,日本殖民统治初期,总督府的财政状况十分拮据,须依赖国内的大量财政援助,正如持地六三郎指出的:“欲仅以军队和警察之力维持治安,由于物力财力所限,难以应其需求。”持地六三郎:《台湾殖民政策》,富山房,东京,1921,第251页。1898年8月31日,在总督府民政长官后藤新平的主导下,日本殖民者出台了《保甲条例》,其主要内容如下: 1全岛居民(日本人、外国人及土著族除外)以十户为一甲,十甲为一保,各设保正及甲长,保及甲的人民,负有连坐的责任。
2保甲在其住民中征集17至50岁的男子组成壮丁团,负责防范匪徒强盗的侵害和火、风、水灾等,受警察及团长指挥。
3保甲长选举须经辨务署长及地方长官的认可,并接受其指挥监督。
4保甲及壮丁团所需费用由部内人民自行负担。向山宽夫:《日本统治下台湾民族运动史》,中央经济研究所,东京,1987,第234页。
很显然,复活封建的保甲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台湾人民自相监视,自我消耗,它既不花费日本殖民者的钱财,又能充当警察的辅助力量,在治安及社会动员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其实质即在于“以台治台”。随后出台的《细则》规定:“保设保正,甲设甲长,甲长于甲内选举,由保正分别呈请所辖郡守、支厅长、警察署长或警察分署长认可。保正于保内选举,由所辖郡守、支厅长或警察官署呈请知事或厅认可。”台湾的警察据此得以干预地方保甲的选举。例如大屯郡乌日庄派出所对当地的保甲选举便横加干涉,不许人们选举加入农民组合的廖某,强迫投票给其指名的四名对象,称“若不从所指定的四名之中选出是无效的”。《台湾民报》第228号。警察还掌握了保甲的财政大权,《细则》规定:“经费之收支预算,应于前一年十二月中由郡守、支厅长、警察署长或警察分署长认可。决算应在隔年一月末之前向郡守、支厅长、警察署长或分署长报告。”在各地对抗日武装集团的搜捕中,日本殖民者更是利用壮丁团来协助警察搜捕抗日义士,或是将壮丁团驱赶在最前面,使之与自己的同胞自相残杀,用心险恶。例如,在逮捕林李成时,便有壮丁团参加并导致林李成中弹牺牲。在南投仙风岭、草鞋墩、斗六路口厝,台中万斗六等等地方都有壮丁团的身影。个别积极帮助日本人的壮丁团成员更成了抗日分子锄奸的对象。据日人记载,“明治三十三(1900)年12月17日,发生了北斗专员公署管下武西堡湳底溪湖庄管下壮丁团长陈福建在东螺西堡溪仔顶庄南面浊水溪底被杀害的事件。陈是由于长期以来作为该地区壮丁团长,经常从事匪贼的搜查、逮捕,因此招惹了他们的怨恨”。王洛林总监译《台湾抗日运动史》(3),海峡学术出版社,台北,2000,第647页。保甲制度在台湾的复活被日人称为民政长官后藤新平在台最具独创性的一项施政,尤其是“壮丁团对于土匪之镇定有很大的贡献”。鹤见佑辅:《后藤新平传》,太平洋协会出版部,东京,昭和18,第171页。1903年7月,全台共有4815保,41660甲,1058壮丁团,134613壮丁。周宪文:《台湾经济史》,开明书店,台北,1980,第950页。
在台湾初期抗日武装斗争被镇压之后,保甲制度开始发生一些变化,即从作为警察辅助机构转变为同时更广泛地为以辅助民政为主。这一方面是由于台湾的社会治安趋于好转,保甲的职能必不可免的须做出变换,另一方面是日本人发现保甲是他们控制并驱使台湾人的可资利用的工具。1909年,佐久间左马太总督对《保甲条例》第三条做了修改,保甲役员成为地方基层组织的辅助执行机构,举凡保甲内的不良分子的教化,学生外出留学的控制、浮浪者的就业辅导、购买公债、督促纳税、劝诱储蓄、修筑道路,以及户口调查、传染病预防,鸦片事务等等,都由保甲执行。譬如防风林带的设置,道路的修筑都不能不归功于保甲的作用。由此可见,保甲已经名副其实的成了日本殖民者统治台湾的组织细胞。再加上保甲役员的工作没有报酬,“台湾人民是在‘自己出力,自己出钱,自己负责’之下,维持社会的安宁,建筑道路并援助其它行政事务”。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台北,1964,第82页。对此,矢内原忠雄不无讽刺地说:“日本占据台湾以后,台湾的旧制度都在变革之中,只有保甲制度经过再组织之后,被最有效地活用在统治上。”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台北,1964,第83页。值得注意的是,保甲在台湾只针对台湾人,在台湾的日本人是不包括在内的。换句话说,这种封建的连坐制只是被统治者——台湾人的专利,民族差别待遇在此一览无余。
第二部分封建保甲制度的复活(2)
在台湾的保甲制度中,保正的职责为:洪秋芬:《日治初期葫芦墩区保甲实施的情形及保正角色的探讨(1895~1909)》,“中研院”《近代史所研究集刊》第34期。
(1)监督甲长的职务,将甲长所报告之事件报告警察官。
(2)教训善导保内之住民,使其无有不良行为。
(3)协助警察官吏搜查及逮捕犯罪者。
(4)处分违反规约者。
(5)有关规约上之褒赏救恤者。
(6)有关过怠金的征收及处理。
(7)有关经费的收支及预算决算及赋课征收。
(8)当确认户口上有异动或是从保甲内收到申报时,得向警察官吏报告。
(9)当确认是犯罪者、行为怪异者或是有疑为传染病患者时,应迅速向警察官吏报告。
甲长的职务为:
(1)协助保正的职务。
(2)调查甲内之户口,管束甲内之出入。
(3)协助警察官吏及保正,搜查及逮捕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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