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警戒甲内之住民,不得有不良行为。
(5)当确认户口上有异动或是从甲内收到申报时,得向保正报告。
(6)当确认是犯罪者、行为怪异者,或是有被疑为是传染病患者时,应迅速向保正申报。
日本殖民者利用保甲制度控制台湾乡村社会的具体事例,张丽俊的《水竹居主人日记》为人们提供了直接明了的图像,如1908年1月2日保正例会:
到役场,诸保正亦俱至,支厅长城与熊,警部补青柳,巡查樋口、石松、川上、藤崎等临场会议,此会系明治41年(1908)之开先也。(一)会各庄宜照旧时,各保甲轮流巡警,自旧历十二月初一夜巡起,至同月末日止,(二)会凡铁道大路附近敷地,切不可饲牧牛马,恐牧童无知,三五成群,致有所损伤也,(三)会凡街中轩下,自圆公门以外,切不得排列货物,因市上闹热,有妨于往来行人也,(四)会保甲内凡有浮浪子弟,保正须先说论一番,悔过则可,如不变,速即报告也,(五)会各保共同秧籍地,各处须设一名管理,以备听属查问,及分配诱蛾灯故也,(六)会各保须造连名册,各户主俱要按印,每甲各一本,保正一本,支厅一本存根也。《水竹居主人日记》,转引自洪秋芬《日治初期葫芦墩区保甲实施的情形及保正角色的探讨(1895~1909)》,“中研院”《近代史所研究集刊》第34期。由此可以看出,保甲与警察是如此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举凡城乡社会的治安、浮浪者取缔、市场管理、农田防虫、畜牧与铁道等等,都涵盖在内,殖民当局的政令得以迅速下达,地方社会秩序得以保持,台湾人自己在监督和约束着自己……保甲与警察的结合,使得日本殖民者顺利的实现了对台湾社会的控制。
通过一系列的立法和制度设计,日本殖民者在台湾建立了总督专制统治,他一方面通过警察和保甲掌握治安警察权,另一方面经由各级地方官吏掌握行政命令权,从而构成金字塔形的权力结构,压在最底层的是广大的台湾人民。
第二部分土地林野调查
日本殖民者在台湾建立殖民统治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为了攫取殖民地的富源,变殖民地为殖民母国的投资场所、原料来源地和商品倾销市场。但是,当时台湾社会正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社会经济条件并不适于日本资本的迅速侵入和占领,因此,在建立总督专制统治的同时,如何将台湾社会经济结构来个迅速的改变,使之殖民地化,成为摆在日本殖民者面前的一大课题。日本殖民统治初期台湾的土地林野调查,度量衡和币制的改革以及外国资本的驱逐,就是为此进行的基础工作。
一土地林野调查
日本殖民统治以前,台湾的土地权力关系十分复杂。清代前期,一些有资格申请土地开垦权的有力者,将获准开垦的土地转包给开垦者,垦成之后抽分,形成为大租权,而佃户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发生分裂,一部分佃户将田面转租他人,收取小租成为小租户,从而形成一田二主的局面。大租户逐渐与生产经营相分离,小租户成为土地的实际经营者,但却没有完整的所有权,土地关系相当紊乱,业主定义模糊,纳税义务不明确,这种前资本主义的土地关系严重地阻碍了土地的商品化乃至台湾的殖民地化进程。日人曾言:“土地所有权不明,土地权利关系不能判定,本岛人民的唯一财产土地不能作为资本运用,随之各项开发——亦归无望。”涂照彦:《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东京大学出版会,1975,第34~35页。
1898年7月,总督府颁布《台湾地籍规则》和《土地调查规则》,9月成立临时台湾土地调查局,以民政长官后藤新平任局长,开始实施土地调查事业,其主要内容为:①土地测量,即对土地地形的测绘;②土地种类的确定;③土地权力关系的确定。后来增加地租改正事业,计耗资540万元。竹越与三郎:《台湾统治志》,博文馆,东京,1905,第206页。据《土地调查规则》规定:业主须将其土地向政府申告,政府据此予以测量(第一条);土地之业主及种类,由地方土地调查委员会决定之,不服决定者,60日内向高等调查委员会提出申诉(第五条);未申告的土地业主权归属国有(第六条)。执行的结果,首先确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关系,从而使得土地交易得到法制的保障,促进了土地的商品化。同时由于台湾历史上大量隐田被丈量出来,使得耕地面积大幅度增加,随着所有权和纳税义务的明确,总督府获得巨额地租收入,大大改善了它的财政状况。据统计,包括水田、旱地、宅基地和其他类土地,调查前的数据为361447甲,调查后增至777850甲,净增416403甲,翻了一番。由此而来,地租收入从原来的860706元,增加到2989287元,猛涨33倍。竹越与三郎:《台湾统治志》,博文馆,东京,1905,第211页。
对于大小租关系,总督府一方面承认大租权,同时规定自1903年12月5日以后不许有新的大租权出现。1904年5月以律令第六号公布《关于大租权整理文件》,宣布取消大租权,对大租权者以公债作为补偿。当时拥有大租权者及相关业主数达339934人,与1905年人口调查中农业人口99万人相比,竟占约1/3强。涂照彦:《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东京大学出版会,1975,第41页。随着土地权利关系的理顺,小租户成为单一的土地所有者,这就给予日本资本家对台湾的土地投资及企业的设立提供了便利条件。正如竹越与三郎指出的那样:“(土地调查)内使田制安全,外使资本家安心,可以投资于田园,故其效果是无限的。”竹越与三郎:《台湾统治志》,博文馆,东京,1905,第214页。
在林野调查方面,早在1895年10月即制颁《官有林野取缔规则》,其中第一条规定:“如无足以证明所有权的地劵或其它确据之山林原野,概为官有。”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台北,1964,第8页。从而确定了无主地官有的原则。自1910年度起5年间,实施林野调查,以确定林野之归属。但是,有清一代,台湾山林从未丈量课赋,林野业权多属自行开辟或属房屋旁的边角地,而其交易之相当部分亦采口头契约。这样,大批拥有林野的台湾人民由于缺乏所谓确证而被剥夺其应有权益。蔡培火,叶荣钟等:《台湾民族运动史》,学海出版社,台北,1979,第 496~497页。日据初期的林野调查面积约为783198甲,其中官有地751996甲,民有地31202甲,96%的林野变成为官有地。在被确定为官有地的林野中,有历史上长年为当地民众所开垦、畜牧或植树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占有和使用,日人一时无法强制收夺,故此又设立所谓“保管林”,在收取若干保管费的前提下,允许其使用收益。然而,保管林的设置所形成的非单一的所有权关系,显然不利于日本资本家对林野的获取和利用。因此,1915~1925年又实施所谓“官有林野整理事业”,分官有林野为要存置林野和不要存置林野,其中不要存置林野出售给保管林利用者或日本资本家,面积约266398甲,对“缘故林”(即事实上由台湾人长期占有使用的林野)出售的土地为187389甲,价值4850841元。如此说来,台湾人民祖祖辈辈自己开垦占有的林野到了日本人统治下却反过来须向殖民当局购买才能拥有所有权。浅田乔二:《日本帝国主义下的民族革命运动》,未来社,东京,1978,第35页。
土地林野调查,一方面是为了明确土地所有权关系,清理隐田,使纳税义务得以落实,另一方面,是为日本资本大规模进入台湾铺平道路。通过大片耕地与山林的国有化,日本资本在台湾投资就有了基本的条件,而单一土地所有权的形成,又使得土地的交易更加简单顺畅,增加了土地交易的安全,土地的商品化程度随之提高。还应当指出的是,随者日本殖民者通过国家暴力机器对林野的收夺,一批台湾农民被剥夺了生产资料,造成了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因此这种收夺又带有残酷的殖民地资本原始积累的形态。总之,土地林野调查事业的完成,为日本资本涌入台湾创造了必不可少的前提,同时也标志着台湾殖民地化的确立和深化。
第二部分度量衡与货币制度改革
在清代,台湾官方对民间制造、贩卖度量衡器采取放任的政策,据称当时的度量衡十分混乱,“过去本岛所用的度量衡,都是中国式的,种类繁多,器物的制作与修理,亦任民间随意为之,地方不同,其器其量亦异,所以一定发生种种弊害”。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台北,1964,第14页。至于货币制度,也是相当杂乱无章,其数凡百十种。台湾市面虽以元为单位,但一元的价值在各地又有不同,北部的库平银为七钱二分,中部是七钱,南部是六钱八分来换算为一元。日常交易收受的货币有元宝、银币、铜钱等,此外还有私钱的流通。颜义芳:《日据初期台湾货币制度之研究》,《第三届台湾总督府公文类纂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湾省文献委员会,2001年。日本据台之后,又带来了大量的日本银行兑换券、一元银币等,使得岛内通货益形混乱,而人民对新来的纸币又缺乏信任,加上兑换率变幻无常,常招来民怨。此外,当时神户、厦门、香港等地的外商、华人包括台湾人也有计划地利用银价波动开展从台湾套取巨额价差的活动。此一状况显然不能适应日本殖民者的要求,更不利于商品流通的顺畅。为此,度量衡和币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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