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同志对新中国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他在废除国民党伪法统的基础上,领导中国人民开启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新纪元。他领导制定了婚姻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令 ;他主持起草了共同纲领、1954 年宪法和其他几部宪法性法律,为建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 ;他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制原则和思想,对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的基础上,领导中国人民开始了一场波澜壮阔的立法运动,开启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纪元。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法律被认为是国家意志,而国家意志就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所以,有什么样的国家政权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对于体现旧政权并为之服务的法律必须予以废除,就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
1949 年1 月14 日,毛 泽 东 在《 关于时局的声明》中提出了“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的号召,这鲜明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夺取政权后对待旧国民政府时期法律所持的坚决否定的立场。根据毛泽东的指示精神,1949 年2 月22 日,还专门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七条规定 :“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为新中国法制建设排除了障碍。在毛泽东的领导下,一场波澜壮阔的立法运动拉开了序幕,中国的法制建设也开启了新纪元。
1950 年4 月13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毛泽东主席签署命令,自1950 年5 月1 日公布施行。毛泽东对制定婚姻法非常重视,在起草过程中,他曾两次亲自主持召开由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委员会委员、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及全国政协常委等参加的联席座谈会,讨论草案。这部法律出台后,他又评价说,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切身利益的,是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婚姻法体现了毛泽东婚姻立法思想,如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等等。它的颁布实施,对于革除相沿数千年的封建陋习,彻底解放广大妇女,建立新型的家庭关系,并在此基础之上,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保障婚姻法的顺利实施,中共中央和政务院还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通知和指示,并于1953年开展了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活动。
就在婚姻法实施不到两个月,毛泽东于1950 年6 月29 日签署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性质与组织原则、建立工会的程序、集体合同、工会参与企业管理、政府和企业拨给工会办公活动设施、工会到有关单位视察、工会干部的编制、工会活动的保障、劳动争议的处理和工会经费的来源等,明确了工会在新中国的法律地位。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和发展工会组织,团结教育广大职工积极投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作用。在工会法颁布之日,许多地方的职工群众敲锣打鼓放鞭炮,欢庆这部维护工人合法权益法律的出台。
工会法公布的第二天,毛泽东再次签署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这部法律贯穿了毛泽东关于土地改革的一系列主张。其中关于“保存富农经济”的规定,展示了他高超的政治智慧和策略。根据土地改革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开展了一场彻底铲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的深刻革命。至1952 年年底,土地改革工作基本完成,3 亿名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得了约7 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从历史的角度看,婚姻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这三部法律,不论是对我们新生的共和国而言,还是对普通百姓而言,都有着极为特殊的意义。如果说婚姻法让广大妇女获得了解放,工会法确立了工人阶级国家主人翁的地位,那么,土地改革法则是让亿万农民从经济上翻了身。因此,这三部法律的出台,改变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从法律上保障中国人民真正站了起来,扬眉吐气,当家作主。
1953 年1 月13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成立了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图为毛泽东在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讲话。
1953 年1 月13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会议,毛泽东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说 :“就全国范围来说,大陆上的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各界人民已经组织起来,因此,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了,这是中国人民流血牺牲,为民主奋斗历数十年之久才得到的伟大胜利。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更加发扬人民民主,加强国家建设和加强抗美援朝的斗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府,仍将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统一战线的政府,它是对全国人民都有利的。”经过讨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于1953 年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然后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毛泽东提议,会议决定成立以周恩来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1953 年3 月1 日,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实施了选举法。邓小平对此指出 :“选举法是中国人民在毛主席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长期艰难困苦的斗争中获得的一种胜利果实。”“如果说我们国家正开始的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标志着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的新阶段,那么,选举法的颁布正标志着我国人民民主政治发展的新阶段。”
毛泽东同志还主持制定了全国人大、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五个组织法,并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这五部法律对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产生、组成、地位、职权、活动范围和它们之间的关系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保证了各级国家机关的活动开始在民主和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从新中国成立后到1957 年上半年,在毛泽东同志领导下,我国的立法工作迎来了第一个高潮。在1954 年9 月 全 国 人 民 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以前,经政协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或者批准的法律、法令共有50 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后到1957 年上半年以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法律、法令约40 多件,并且刑法、民法的起草工作也开始进行,刑法草案已起草了22 稿,民法草案的大部分初稿也已拟出。
客观地说,由于当时我国的立法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所以,这一时期制定的法律不是很多,许多重要的法律未及出台,一些法律的内容还是显得比较简单。但从整体上看,这一时期的立法工作在我国的法制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建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它向世人展示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尊崇法治的姿态。而这一时期所制定的法律,在创建和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确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主持制定了1954年宪法,以法律的形式全面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毛泽东同志十分重视政权建设。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他对建立什么样的人民政权形式进行了构思和探索。早在1940 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至于还有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对革命的敌人。“非少数人所得而私”的精神,必须表现在政府和军队的组成中,如果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就叫做政体和国体不相适应。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这就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共和国。1945 年,毛泽东又在《论联合政府》中阐述了他的建立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联合政府的主张。1948 年9 月,在西柏坡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提出了“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方案,它“不必搞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三权鼎立”,而是“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度”。1949 年6 月30 日,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二十八周年,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刻地总结了中国革命的历史经验,系统地回答了新中国所要建立的是什么样的国家,以及它所执行的基本任务和对内对外的基本政策。毛泽东特别强调,“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专政必须和国际革命力量团结一致。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
1949 年9 月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以毛泽东关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理论为基础,特别是以七届二中全会报告和《论人民民主专政》为基础。毛泽东对《共同纲领》的起草工作十分关心,他多次审阅了起草中的纲领草案,并作了多次修改。“共同纲领”这个名称,就是毛泽东提出来的。作为一部具有根本法性质的临时宪法,《共同纲领》第一次从法律的层面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的颁布施行为国家政权建设提供了法制依据,也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终确定奠定了基础。
《共同纲领》实施几年后,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制定宪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因此,宪法起草工作也被提到了议事日程。
毛泽东亲自主持宪法起草工作,并出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之后,中央又指定了一个宪法起草小组。1954 年1 月9 日,宪法起草小组集中到杭州正式开展工作,毛泽东亲自领导了这个小组的工作,宪法草案的每一章、每一节、每一条,他都亲自参加了讨论。1 月15 日,毛泽东给在京的刘少奇等同志写信,通报了宪法起草小组的工作计划,并要政治局委员及在京中央委员阅看下列主要参考文件 :(一)1936 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 ;(二)1919 年苏俄宪法 ;(三)罗马尼亚、波兰、民主德国、捷克等国宪法 (四)1913 年天坛宪法草案、1923 年曹锟宪法、1946 年蒋介石宪法 ;(五)法国1946 年宪法,以做好讨论宪法草案初稿的准备。
1954 年3 月23 日,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毛泽东代表中国共产党向会议提出了草案初稿。毛泽东在这次会上说,宪法的起草,前后差不多进行了七个月。最初的第一个稿子是在去年十一、十二月间写的。第二次稿是西湖的两个月,那是宪法起草小组搞的。第三次稿是在北京,就是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到现在又修改了许多。每一次稿本身都有许多修改,在西湖那一次稿,就有七八次稿子。前后总算起来,恐怕有一二十个稿子了。大家尽了很多力量,全国有八千多人讨论,今天还要依靠在座的各位讨论修改,总之是,反复研究,不厌其详。这个草案大体上是适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在会上,毛泽东还就宪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国家主席与总理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国家主席的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宪法结构等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6 月14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三十次会议,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决定向全国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会上毛泽东作了重要讲话,他说,“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到大家拥护,大家所以说它好,就是因为有这两条 :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总结了经验,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并指出 :“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9 月14 日,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一些代表对宪法草案又提出了两处修改意见。毛泽东主持召开了一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决定同意这两处修改意见。毛泽东在会上谈到宪法起草过程时说 :“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法了。最先是中共中央起草,然后是北京五百多高级干部讨论,全国八千多人讨论,然后是三个月的全国人民讨论,这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千多人又讨论。宪法的起草是慎重的,每一条每一个字都是认真搞了的,但也不必讲是毫无缺点,天衣无缝。”
1954 年宪法进一步肯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比较完备的规定,人大工作也由此开始启程。
1954 年宪法是中国宪法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也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最重要成果。它描绘了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方向与道路,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原则和政治制度。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发挥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特别是在制宪过程中形成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和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特别是在领导新中国法制建设中,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原则和思想。
1.实事求是的立法原则和司法原则
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实事求是。无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的法制建设上,还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毛泽东一贯坚持实事求是的立法原则,突出强调从革命和建设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出发,根本是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1954年,在制定我国第一部宪法时,他指出 :“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这是他为起草宪法确定的基本指导方针。毛泽东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刑讯逼供等司法原则。他强调 :“对任何人,应坚决废除肉刑,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毛泽东要求司法机关要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他说,“发现了错误,一定要改正。无论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司法部门、监狱、劳动改造的管理机关,都应该采取这个态度。”
2.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
民主立法是毛泽东一贯倡导的群众路线在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在制定1954 年宪法时,他就指出,原则基本上是两个 :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在他的亲自主持下,宪法草案经过了三次大规模的群众性讨论。第一次是在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共计千余人进行讨论 ;第二次讨论,全国约有一亿五千万余人参加,提出了1180420 条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形成了一场真正的人民立宪运动 ;第三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宪法草案最后修改稿进行了讨论。毛泽东说,“这个宪法草案之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过去我们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
在强调民主立法的同时,毛泽东特别注重科学立法。他说,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在制定1954 年宪法时,他亲自参加草案的起草工作。每一章、每一节、每一条,他都参与讨论,有时甚至是逐字逐句的推敲修改。草案初稿完成后,进行修改拿出“二续稿”“三续稿”。随后聘请了法律顾问、语文顾问对“三续稿”进行了认真仔细的研究修改,通过“四续稿”。毛泽东强调“这个初稿可以小修改,可以大修改,也可以推翻另拟初稿”。可见其科学缜密的态度。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选举法。图为同年12 月6 日,北京市西单区的选民兴高采烈地参加投票。
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毛泽东在领导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从国情出发,创造性地提出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他于1953 年指出:“原则性要灵活执行。应当是那样,实际是这样,中间有个距离。有些法律条文要真正实行,也还得几年。比如婚姻法的许多条文,是带着纲领性的,要彻底实行至少要三个五年计划。”毛泽东在1954 年的多次讲话中阐述,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这是原则性。要实行社会主义原则,是不是在全国范围内一天早晨一切都实行社会主义呢?这样形式上很革命,但是缺乏灵活性,就行不通,就会遭到反对,就会失败。”
4.“古为今用”和“洋为中用”的立法原则
由于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是在摧毁国民党伪法统的基础上起步的,可以说是从零开始,因此,毛泽东在领导新中国法制建设时,不仅注重研究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和历史上的立法经验,同时,也关注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这就是“古为今用”和“洋为中用”。毛泽东在评价1954 年宪法时指出 :“它总结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经验,总结了最近几年来社会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政府工作的经验。这个宪法草案也总结了从清朝末年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从清末的‘十九信条’起到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北洋军阀政府的几个宪法和宪法草案,到蒋介石反动政府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一直到蒋介石的伪宪法,这里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在1954 年宪法起草过程中,他说 :“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
5.认真守法、严格执法的思想
毛泽东在重视立法工作的同时,也特别强调要认真守法、严格执法。他说:“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他还要求每个人都要遵守宪法。“这个宪法草案是完全可以实行的,是必须实行的……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在谈到肃反工作时,他指出,“肃反要坚持,有反必肃。法制要遵守。按照法律办事,不等于束手束脚,有反不肃,束手束脚,是不对的。要按照法律放手放脚。”
6.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毛泽东历来主张,在人民内部、干群之间、官兵之间、人与人之间应该建立起平等的、互助的、同志式的关系。除被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许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从他参与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到他领导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再到他主持领导制定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贯穿了这一法制原则。建国前夕,他指出,某些犯有重大错误的干部和党员,“群众不但有权对他们放手批评,而且有权在必要时将他们撤职,或建议撤职,或建议开除党籍,直至将其中最坏的分子送交人民法庭审处。”1957 年1 月,他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强调,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并不是只要你民主人士守法。毛泽东还曾说过,“人民犯了法,也要受处罚,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在实践中,毛泽东对那些虽身居高位,却犯有严重罪行的腐化分子,也绝不姑息,严格按法律来处理。建国初期,他挥泪斩马谡,将犯有严重贪污罪的天津地区负责人刘青山、张子善处以极刑。此举不仅成为反腐倡廉的经典范例,同时也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作了最好的诠释。
7.对于犯罪分子采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这一政策的形成与发展,是与毛泽东提出和倡导分不开的。1950年6 月6 日,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必须坚决地肃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实行镇压与宽大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在建国初期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和《惩治贪污条例》,都贯彻了这一政策思想。1979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后来的几次刑事补充立法,总结历史经验,结合现实情况,全面集中地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的政策。1951年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他提出 :“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 ;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为了使“慎用死刑”的思想落到实处,毛泽东还提出了严格的死刑审批复核程序和死刑缓刑的思想。他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 :“今后社会上的镇反,要少捉少杀。……他们中的多数,要交给农业合作社去管制生产,劳动改造。”后来,毛泽东又及时制定了“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动改造方针,使新中国在对犯罪分子的改造自新方面取得了极大的成功。
以上所列仅是毛泽东关于法制方面诸多论述中的一部分。实际上,毛泽东关于法制方面的论述内容非常丰富。毛泽东同志的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又体现了中国特色。它不仅对建国初期的法制建设产生了巨大影响,同时,对我们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积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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