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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与镇压反革命运动

陈立旭 · 2024-04-02 · 来源:党史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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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领导了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使新中国人民政权得以巩固。历史证明,毛泽东当年作出的决策是正确的。

  新中国人民政权受到严重威胁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大陆上还暗藏着许多反革命分子。新中国刚刚成立时,他们还处于潜伏状态。因此,当时,中国共产党虽然也认识到存在一些反革命分子,但没有引起特别的重视。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蒋介石叫嚣要反攻大陆,并且加强了在东南沿海一带的军事活动。社会上风传第三次世界大战就要爆发。潜伏在大陆上的反革命分子,以为颠覆人民政权的时机已经到了,便纷纷活动起来,进行各种反革命破坏活动。他们有的破坏工厂的生产设备,阻断生产流程,有的炸铁路、桥梁,倾覆运送军事物资的火车和汽车,有的烧仓库,有的杀人放火,制造社会动乱,有的抢粮食,抢仓库,造成社会混乱。有的撒传单,贴标语,散布谣言,搞乱人心。有的刺杀干部和群众中的积极分子。一时间,社会上出现了反革命分子猖狂活动,而民众则十分恐慌的状况。仅1950年一年内,光是新解放区,就有上万名干部和群众积极分子被反革命分子杀害。

  在中国大陆上的反革命猖狂活动的时候,我们的许多领导干部却思想麻痹,抓到反革命分子也一味讲宽大,该杀的不杀,该关的不关,有的还把抓到的反革命分子轻易地放走了。当时群众中流传一句顺口溜:“天不怕、地不怕,就怕共产党讲宽大。”

  毛泽东批评一些领导干部对反革命“宽大无边”

  反映各地反革命分子猖狂破坏活动的材料,纷纷报到中央,送到了毛泽东的案边,引起了毛泽东的高度注意。他在这一时期所写的不少批示中强调,对反革命分子必须坚决打击。只有杀一批反革命分子,“才能使敌焰下降,民气大伸。”因此,“应当放手杀几批”。对反革命分子,“应杀者均杀之,应判徒刑者均判徒刑,应管制者均给以管制,务使反动势力彻底肃清,民气伸张,政权巩固。”不杀恶霸,则农会不能组成,群众不敢分田,不杀重要的特务,则破坏、暗杀层出不穷。“总之,对匪首、恶霸、特务(重要的)必须采取坚决镇压的政策,群众才能翻身,人民政权才能巩固。”

  毛泽东着重批评一些领导干部对反革命分子“宽大无边”。1951年1月,当他读到广西关于镇压反革命的一份报告中谈到有的领导干部对反革命“宽大无边”时,就把这份报告批转给华东军区、中南军区、西南军区、西北军区、华北军区并请转发所属各军区、兵团及军党委,要他们注意克服右倾错误。他还在一份电报中批评说:如果我们优柔寡断,姑息养奸,则将遗祸人民,脱离群众,对反革命分子不能“宽大无边”。如果对反革命分子“宽大无边”,必将使匪祸猖獗,达于极点,土匪越剿越多,人民受害极大。同年3月,他在一则批语中要求:对那些在镇压反革命问题上优柔寡断的市委地委县委要给以检查和督促,“使他们坚决行动起来,严厉镇压反革命。”毛泽东对一些大城市行动迟缓,很不满意,他认为,大城市是反革命分子潜伏的主要巢穴,必须用很大力量去对付,认真研究,周密布置,大杀几批。“人民说,杀反革命比下一场透雨还痛快,我希望各大城市、中等城市,都能大杀几批反革命。”

  “除恶就是行善”

  毛泽东过去在读《西游记》时,就写下了这样一句批语:“除恶就是行善。”当反革命猖狂之时,毛泽东在同公安部长罗瑞卿的一次谈话中,又说了这句话。他说:“除恶就是行善。”不镇压反革命分子,人民政权就不能巩固,我们必须下决心,搞一次全国性的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的运动,以伸张民气。根据毛泽东的这一意见,中共中央于1950年10月10日向全国各级党委发出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这个指示发出之后,公安部于10月16日召开了全国公安高级干部会议,具体部署贯彻执行中央镇压反革命的指示,随后,一场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的运动,就在全国展开了。

  1950年底,全国公安部门、人民警察部队,都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了镇压反革命运动上。一年内,各地出动大批警力,动用警察部队,抓特务,抓反革命分子,侦破了一大批反革命破坏案件,同时,南方各军区的部队开始了以剿匪为重点的军事行动,抓匪首,清理枪支。

  镇反开始后,毛泽东对这件事抓得很紧。1951年1月17日,他看了中共中央中南局转报的湘西第四十七军关于镇压一批匪首、恶霸、特务的报告,立即转发各中央局、分局负责人,充分肯定四十七军的做法,指出:“只有如此,才能使敌焰下降,脱离群众。”1月23日,毛泽东转发广西镇反报告时又指出:广西军区在剿匪工作中,曾经犯过右倾错误,宽大无边,“以至匪祸猖獗,达于极点,土匪越剿越多,人民受害极大”。后来他们纠正了这种错误,“情况就完全改变过来,匪焰大降,民气大伸”。

  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展后,毛泽东发现,各地在运动中都偏重于公安部门的单独行动,忽视了发动群众这一重要问题。他认为这是一种不好的倾向。镇压反革命运动,也必须发动群众,依靠群众。1951年2月25日,毛泽东在一则批语中指示:镇压反革命应“先召集区以上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和各大工厂大学校,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代表开一次会,报告反革命情况及各种罪行和犯罪证据,提高大家对反革命的仇恨,然后再分批执行,这是完全必要的,各地都应这样做。”他认为,镇压反革命,必须造成声势,在群众的支持下,才能最后夺取镇压反革命的胜利。

  毛泽东还认为,镇压反革命要团结民主党派、民主人士一起干。他自己率先垂范,把镇压反革命的情况主动通报给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1951年1月28日,毛泽东主动给张澜写信,向他通报西南剿匪情况,信中写道:“西南去年剿匪工作,颇有成绩,消灭匪众八十余万,残余匪众已不足四万,两三个月即可完全剿灭。送上西南军区最近由地面送来之总结报告一件,假如你有精神的话,可以一阅。可以慢慢看,一星期内还我即可。”1951年2月,毛泽东在他亲笔写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中还写道:在镇压反革命中,“判处死刑一般须经过群众,并使民主人士与闻。”毛泽东1951年1月28日亲自主持起草了一个中央电报,要求各地党委要“向知识分子、工商界、宗教界、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广泛地解释镇压反革命的完全必要,使他们赞同我们的方针。”

  毛泽东提出“稳、准、狠”方针

  毛泽东1950年12月19日致黄克诚、邓子恢的一份电报中写道:“对镇压反革命分子,请注意打得稳,打得狠,使社会各界没有话说。”当时毛泽东只提出“稳”与“狠”两个字,不久他又增加了“准”字。1951年1月17日毛泽东起草了一个长篇电报稿,提到了“稳、准、狠”三个字,并且解释道:“所谓打得稳,就是要注意策略。打得准,就是不要杀错。打得狠,就是要坚决地杀掉一切应杀的反动分子(不应杀者,当然不杀)。”

  在贯彻“稳、准、狠”三字方针时,最核心的环节是把握宽大和镇压的界限,为此,毛泽东提出了镇压和宽大都应当有“边”的意见。他说:宽大是有边的。这个边,就是按照反革命分子的罪行,该杀的就杀,该关的就关,不能姑息。同时,“如同宽大应有边,镇压也应有边,无边是不对的。”“对可杀可不杀的那一部分人,应当判处徒刑,或交群众监视,用劳动去改造之,不要杀。”不能对反革命分子一概杀掉了事,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必须杀;不该杀的,就不能杀。为了掌握好这两个“边”,必须克服两种偏向,一种是劲头不足的偏向,存在这种偏向,就容易宽大无“边”。一种是草率从事的偏向,错捕错杀,就容易镇压无“边”。毛泽东考虑,仅仅解释还不够,中共中央还要有具体规定。1951年2月18日,毛泽东主持召开有各中央局负责人参加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在毛泽东起草的会议决议要点中,对镇反运动作了五项规定:“一、判处死刑一般须经过群众,并使民主人士与闻。二、严密控制,不要乱,不要错。三、注意‘中层’,谨慎地清理旧人员及新知识分子中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四、注意‘内层’,谨慎地清理侵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十分加强保密工作。五、还要向干部做教育,并给干部撑腰。”毛泽东在这里所说的“外层”是指社会,“中层”是指军队和政府机关内部,“内层”是指党内。这个文件下发后,全国镇压反革命运动就分为外、中、内三层,有区别地进行。

  镇压反革命要运用法律武器

  毛泽东十分重视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运用法律武器的问题。他讲过,镇压反革命分子,要好好清理审讯,斟酌情形,妥善处理。对有关的匪首恶霸大特务,要由军分区的军事法庭判处死刑,对与剿匪无关的反革命重要分子,则由地方法院及军管会的军法处判处死刑,对乡村普通恶霸及不法地主,则由农民斗争、监视及由人民法庭判刑。总之,他认为,镇压反革命,也同战争年代打仗一样,要“不打无准备之仗,不打无把握之仗。”针对一些地方存在草率从事的问题,毛泽东于1951年初,决定起草惩治反革命条例。在起草这个条例的过程中的1951年1月28日,毛泽东在一则批示中强调要重视运用法律武器、按法律办事。他写道:“此件关涉军事法院权限,应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开一次会通过,并用主席名义公布。事前召集政协常委及政府委员,法院,司法部,检察署,公安部人员开一次座谈会取得同意;在此次会上,应有人报告最近时期镇压反革命的情况。”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经毛泽东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修正草案)》,从此,镇压反革命运动有了一部可以依据的法律文件和统一的量刑标准。

  法律文件公布之后,毛泽东特别注意各地镇压反革命运动是不是真正遵循了法律。1951年2月25日,他作出指示:“各中央局及各省对自己所属地区的镇反工作,亦须派得力领导同志出去巡视。”巡视的重要内容,就是检查各地党委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是不是认真贯彻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北京市创造了这样的一个经验,先在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通过一个一般拥护中央镇压反革命条例的决议,然后进行大逮捕。毛泽东认为这个经验很好,值得向全党推广。当有的地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的一些条文理解不透,提出问题时,毛泽东亲自回复、解释。1951年2月28日,毛泽东在一则批语中就对“胁从不问”“助恶有据”及量刑问题作出了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发布之后,一些在制定此条例时未能注意到的问题,毛泽东也专门写了批语,予以解释、补充。当毛泽东发现各地存在乱捕人的现象时,在1951年3月30日写的一则批语中强调:“镇压反革命无论何时都应当是准确的精细的有计划的有步骤的,并且完全应由上面控制。捕人要仿照天津专区发拘捕证,照证捕人的办法,不能乱捕。”对那种“逮捕范围扩大、处理方式简单”的情况,“应立即加以收缩,进行检讨,并作出结论。”

  提出了清理内部反革命分子的办法

  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一开始,毛泽东就提醒各级党委领导同志,一定要注意清理在我们内部暗藏的反革命分子。2月18日,毛泽东提出划分外、中、内三层,并且提醒全党特别注意清理中层和内层后,许多地方党委并未对内部的反革命予以高度重视。毛泽东发现这一现象后,于3月11日,在一个批语中指出:“我们认为在一切军事机关学校部队中引起注意镇压反革命分子问题,并作出正确的处理,是目前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凡对此任务忽视者,应当受到批评。”

  但毛泽东的这一指示,仍然没有引起一些地方的高度重视。结果,1951年3月13日发生了山东军区政治部主任黄祖炎被反革命分子王聚民枪杀事件。

  王聚民出身于恶霸地主家庭,对共产党和新中国十分仇恨。但他隐藏很深,一直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还当上了山东惠民军分区政治部宣教科副科长。3月13日他在一次会议上当场开枪打死了山东军区政治部主任黄祖炎,然后开枪自杀。毛泽东3月18日得知这一情况后,十分震惊,当天就代中央写了一份通报稿。毛泽东在这份通报稿中写道:“必须认识党与政府内和军队内已有少数反革命分子混进来,决不可认为太平无事。现在就应开始注意这个问题,考查可疑的分子,聚集材料。在地委及专署一级以上机关内,军分区及师一级以上的机关内,城市则为市区两级机关内,特别注意考查这类可疑的分子,一有材料,就应做适宜的处置,保障党、政、军各级领导机关的纯洁和安全,决不可优柔寡断,姑息养奸,是为至要。”1951年3月20日,毛泽东在转发一份报告时写道: “请你们根据此项经验,着手布置清理自己所属的军政机关,财政机关,政法机关和文教机关,先作重点布置,取得经验,再行推广,尽今年一年初步地普遍地清理一次。”3月24日,毛泽东在他亲自写的一份电报稿中特别强调,镇压反革命要重视对内部的反革命的清理和打击。毛泽东发出这些指示后,全国各地普遍注意了清理内部反革命的工作。经过清理内部的反革命工作,在全国各地党政军机关内挖出了一大批反革命分子,纯洁了内部,巩固了人民政权。

  毛泽东创立了“死缓”刑名

  随着镇压反革命运动的开展,一些地方出现了扩大死刑范围的偏向。毛泽东发现后,及时指出,一定不可捕错杀错。而在错捕错杀中,他又更重视错杀的问题。他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杀人不像割韭菜,韭菜割了,还可以再长出来,而人被杀了头,就再也长不出来了。1951年3月30日,他指出,“务必谨慎从事,务必纠正一切草率从事的偏向。我们一定要镇压一切反革命,但是一定不可捕错杀错。”4月3日,他在一则批语中写道:“判死刑者,必须是罪重者,重罪轻判是错误的,轻罪重判也是错误的。”

  毛泽东觉得,要解决这个问题,最主要的是把捕人杀人的批准权控制在一定级别领导机关的手中。在当时,毛泽东认为,控制在地委市委一级比较合适。1951年4月2日,他在一则批语中写道:“判死刑者,必须是罪重者,重罪轻判是错误的,轻罪重判也是错误的。最重要的是捕人杀人名单的批准权必须控制在地委市委一级手里。”隔了一段时间,毛泽东发现,杀人权掌握在地委市委一级仍然不太合适。1951年5月7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一个批语:“兹定于六月一日起全国除现行犯外捕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地专一级,杀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省级,离省远者由省级派代表前往办理。各地一律照此执行。”同时规定,清理积案时间,亦即停止捕人时间,有少数要犯须逮捕者须报请中央局批准。

  在捕人杀人中,毛泽东特别对杀人持慎重态度,他考虑到:光是把杀人权限提到由省一级掌握还不够,还必须明确杀人不能太多的原则,提出杀人要控制数字、掌握界限的问题。他于1951年4月30日在一则批语中明确写道:“杀人不能太多,太多则丧失社会同情,也损失劳动力。”

  毛泽东还考虑到,在杀人问题上,必须提出具体的政策界限。他准确地抓到了一个关键点是:怎样从有可杀之罪的人中分离出一部分不杀之人的问题。为此,他在前述同一批示中首次提出了可以有“死缓”刑名的设想。他写道:“凡无血债或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有应杀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务或间谍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经济界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缓期一年或二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如他们在劳动中能改造,则第二步可改判无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这样,主动权抓在我们手里,尔后要怎样办都可以。”毛泽东感到,提出这一设想,事关重大,因此他提出:这个问题可以在5月10日召开的公安会议上讨论,并作出决定。他还向下边提出:对这个设想,“你们有何意见,可告你们那里来京开会的公安人员带来,或打电报来。”

  在全国公安会议召开前,毛泽东把他关于设立“死缓”刑名的设想,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了出来。中央政治局讨论时,大家都同意毛泽东的这一设想。这样,在中央内部,就很快形成了设立“死缓”刑名的统一意见,并于1951年5月上旬作出决定。1951年5月8日,毛泽东代中央起草了《中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这个决定中写道:“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应判有期或无期徒刑、或予管制监视者外,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这个政策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错误。这个政策可以获得广大社会人士的同情。这个政策可以分化反革命势力,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这个政策又保存了大批的劳动力,利于国家的建设事业。因此,这是一个正确的政策。”毛泽东估计,这个政策的实行,可以保全十分之八九的死罪分子不杀。而对其中应执行死刑的极少数人,采取更加谨慎的政策,“一律要报请大行政区或大军区批准。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分子,须报请中央批准”。按照当时的情况,这个决定又具体规定了判处“死缓”的比例。这个比例,在应杀的反革命分子中,只把十分之一二列为可判死刑者,而把十分之八九列为可判“死缓”的比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毛泽东在这个决定中这样写道:上层的反革命分子,“和农村中的匪首、惯匪、恶霸不同,也和城市的恶霸、匪首、惯匪、大流氓头及会道门大首领不同,也和某些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的特务不同,即没有引起群众痛恨和血债或其他重大罪行。他们损害国家利益的程度是严重的,但还不是最严重的。他们犯有死罪,但群众未直接受害。如果我们把这些人杀了,群众是不容易了解的,社会人士是不会十分同情的,又损失了大批的劳动力,又不能起分化敌人的作用,而且我们可能在这个问题上犯错误。”

  “死缓”刑名,是毛泽东的一个创造。此前,在古今中外的法典里,找不到这个刑名。这个刑名既属于死刑范围,又与死刑有重要区别。主要体现了一个少杀的方针,既是对人的生命的尊重,也是对劳动力的保存,实际上是在特定领域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方针。

  毛泽东提出镇压反革命也要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

  镇压反革命,是一场严峻的阶级斗争,对于反革命,必须镇压,丝毫不能手软。在执行这一原则的过程中,毛泽东又考虑到了另一方面的问题,即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的问题。

  毛泽东考虑到,要改善监狱情况,“克服监狱拥挤、营养不良,医药不足,发生疾病死亡等不良情况,应当仿照北京的办法,立即使他们离开监狱,参加劳动,在劳动过程中听候判决。对于判刑在一年以下的犯人,在多数群众同意的条件下,可以采取缓刑或假释的办法,交群众负责管制。”毛泽东的这条意见也写进了《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之中,实际上,这个意见,是后来我国实行缓刑、保外就医等政策的思想基础。

  毛泽东提出了做反革命分子家属工作的意见。他提出:对被镇压的反革命分子的家属,必须进行适当的工作,以减轻或消除他们和人民的对立情绪,并争取其拥护政府的措施,应当向他们说明,政府的政策是只惩办反革命罪犯本人,并不株连其未积极参预反革命活动的家属,使其了解政府的宽大处置,并各安生业。在没收反革命分子的财产时,必须留给其家属以足够维持生活的财产。其财产较少者,一般可免予没收,以示宽大。毛泽东的这一意见,也写进了《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中。这一政策的实行,对于争取反革命家属,团结更多的人,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经过镇压反革命运动,国民党留在大陆上的潜伏特务基本被清理出来。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消灭了200万土匪的同时,把有着久远历史和社会根源的匪患从根本上消除了。城乡里的黑社会、恶霸势力被摧毁,一批仇恨共产党,反对人民政权,罪大恶极的反革命被法办。外国特务,特别是美国特务基本被挖了出来。在毛泽东领导下,经过镇压反革命运动,新中国出现了社会安定、政权巩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护的好局面。人民群众交口称赞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称赞毛泽东功德无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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