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解读两会精神:关于物权法
-----2.17. 在北京大学经济研究中心“解读两会”研讨会上的发言
(杨帆事后回忆整理,在某些细节上有补充,在基本态度和观点上没有大的差异,应该以经我认可以后的经济中心录音为准)
我是最后一个发言,这里没有法学家,也没人谈物权法,我就斗胆说几句外行话。我们四个人给两会代表写了一封信,认为不急于通过物权法。当时已经听说上边下了决心,务必要通过,我们知道说了也白说。但是又一想,几次重大决策关头我和左大培韩德强都给两会写过信,已经有三次了,这次如果保持沉默,以后向历史和社会怎么交代啊? 所以就抱了另外一个态度:不说白不说。是我建议的,韩德强执笔,讨论了两次,由于涉及鲁能案件,又找了张宏良参加。
讨论的时候,刘瑞复,皖河,丛亚平也参加了。大家是有争论的,我不同意左派优先保护国有资产,笼统反对私有化的思路。我坚持公私财产同等保护,反对权力资本化的思路。由于是我提议的,他们几位已经在3000人反对私有化的信中签了字,这次就基本上采纳了我的思路,这是大家“和而不同”的结果。
我坚持“超越左右翼“的思路。这次是香港媒体有慧眼,终于发现了有我们这种观点存在,信报林行止先生的评论特别提到了我们的观点,说我们不同于左派。 物权法争论的真问题,不在公私财产的名义地位,不在反对一般私有化,不在要不要维护国有资产,也不在要不要维护私有财产,而在于反对权力资本化,反对把非法财产通过立法形式,无原则无限制地合法化。
两会期间,许多记者采访我,我说,你们应该去采访两会代表啊,他们说,谁都不说。那么我岂不是成了两会代表了?(笑)搞得挺神秘的。讨论了几年上边可能着急了,也可能是受到了暴富阶层压力集团的压力。力保通过的同时,听说有许多修改,自由派也不高兴。听说第七稿比第四稿好多了。我没有看到不好说。我只能谈争论的背景,的确涉及重大社会利益格局问题。讨论是压制不了的。听说只有15票反对。
李铃:是59票反对,还有几十票弃权。
杨帆:那我还感到一点欣慰。(笑)全国人大的投票的结果和社会舆论偏差这么大,说明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没有真正反应民意(鼓掌),关于进一步保障民主制度的问题,越来越重要了。
我的粗浅理解,也不具备法律专业的权威性。 大概是三个层面的争论:
第一,宪法和民法的关系,谁是更加基础的?按照宪法规定,公有制为基础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性质上说,公有财产高于私有财产,左派强调优先保护国有财产,右派强调优先保障私有财产,默认化公为私。我同意同等保护原则,所以我建议物权法和保护国有财产法同时通过。
第二,物权法的适用范围。 在市场经济范围内,需要平等交易主体,应该由民法和物权法调节。 问题在于,市场经济范围能够有多大,恐怕不能那么大。比如,政府,军队和司法都不能卷入市场经济,医疗和教育也不能市场化。许多经济领域,需要由经济法,刑法和行政法调节,物权法和民法不能调节。
第三.更加具体的利益关系,是如何处理30年来形成的暴富阶层的问题。这个暴富阶层到底有多大,缺乏实证性的研究,反正大家感觉很大,相当一部分财产是非法手段所得。 这些人既然有了财富,就一定要寻找政治和舆论支持,寻求合法性,所以这几年总有人提他们说话,比如一再提起的原罪问题,要求一次性赦免。 或者通过一系列立法,比如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的机会,为这些非法财富寻找合法洗钱的途径。 物权法草案第四稿是公开了的,里面就有这样的意思,第六稿也有。
某些法律概念,如果用来处理目前中国实际财产的支配和占有情况,有没有这种可能,把依靠权力资本化取得的非法或者灰色财产,全部合法化了? 国有财产已经实行法人制度,在中国没有完善的法人财产保护制度以前,会不会出现法人代表和大股东去侵吞法人财产和国有财产? 而且国家通过法律程序也不可能追回。
有人说10年追溯期已到,不能再追究。 问题在于,为什么受损失的人长期不起诉? 为什么法院一律不受理?各级纪律检查部门查出案子涉及了权贵,又有多少被压下来不予追究的? 中国国情和民意决定了,我们不能照搬西方法学。对于1995年以后的重点领域的腐败,侵吞国有资产,上市公司以及各种审批中间的腐败,野蛮拆迁并且对居民私人的住房使用权补偿不足,官员与社会公职腐败等,都不能赦免,应实行永久追诉制度。
有人问:1995年以前的为什么不追究?
杨帆:那时腐败没有这么严重和恶劣,有些是合理不合法,或者无法可依,以后有了新法律,应该按新的处理。但赦免有限度,有确凿贪污证据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特别嚣张和恶劣的,不能赦免。 时间长了,政策多变,是非难分的,可以不处分人,但对于不当得利,其一部分应该追回。
1995年以后有些事情实在太恶劣了,无法赦免,否则就是蔑视民意和法律,藐视国家和法治的权威。在你们这个场合,我就不提保护国有资产了,以免有人又给我扣左派帽子。 我就提私人财产受剥夺的问题,比如在拆迁中间剥夺和侵害居民的土地使用权。
不动产,包括房屋建筑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但是在拆迁中间, 地方政府把土地使用权直接批给房地产商,房地产商又把拆迁任务承包下去,有的雇佣社会不良分子,劳改释放分子,不择手段完成承包任务,其奖金从克扣居民补偿金中获得。 在法律上不承认居民实际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法院不受理拆迁案件,报刊甚至内参都不许刊载揭露拆迁的文章,这都是我亲身经历过的,各位如果没有经过被强制拆迁的痛苦,怎么能够感受中国城市大繁荣背后的血与火的掠夺? 这样大规模的掠夺居民私人财产,难道就可以随意赦免? 居民告状不予受理,追诉期怎么算? 口口声声“保护私有财产“,法律是保护拆迁一方,还是保护被拆迁一方?
有人说,物权法写了保护国有财产,本身就是同时保护公私财产。但是,保护国有财产没有细则,只是从宪法抄过来的一般原则。物权法的性质是保护私有财产的,有细则,因此应该同时通过保护国有财产法,否则就违反了公私同等保护的原则。
物权法不能防止国有财产向私有的流失。 所谓“按照合理价格”转让,在我们经济学家看来只是笑话,反映了法学家和人大代表对于资产定价的无知。按照最现代经济学,资产定价是根据对未来的预期决定的,预期带有主观性,所有者或者现在的处分者,可以有自己的预期,没有什么权威的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有很客观的定价标准。经济理论也影响预期。比如我们都接受了科斯理论---私有产权效率最高,那么可以肯定,国有资产如果转让给私人或者外资,贬值就是必然的。 国有资产的法人代表(甲)就可以把现在一亿元国有资产,按照“预期价格”比如说5000万,低价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在经过几道“善意”转让,等于合法洗钱。以后,甲会得到某人一笔捐赠,国家很难找到证据,这和低价转让国有资产有什么关联。这样,国有资产很快就被他们合谋转移完毕了。
我说的预期决定价格的问题,是不是这么回事?在场那么多经济学家,包括林毅夫也在,你们说对不对啊? 法学家不懂经济,你们怎么也不提醒他们啊? 这样是不是要看他们的笑话?或者乐观其成? 如果说决策者不懂,事情还有挽救余地,如果说不是不懂,而是纵容,乐观其成,那么,国有资产继续大规模流失就是不可避免的。
物权法强调保护私有财产,是没有错的,但是,私有财产的合法部分,即使按照无罪推定原则,也必须是实名登记的财产。所以,保护私有财产,同时应该进行实名登记,包括不动产,股票和存款。不登记的,或者登记以后不能自己举证其合法来源,应该就视为非法。
这样是不是可以? 没有登记和举证制度,笼统保护私有财产,是不把大量的非法财产也保护起来了? 然后等过了追诉期,就自然变成合法的了?
有人说,以前的就算了罢,以后大家都奉公守法就是了。这是在骗谁啊? 后面的人看到前边的人发了不义之财,过了“追诉期”就可以被赦免了,他们会有怎样的行为?是引以为戒还是后来居上,争先恐后?谁能预测这样的后果? 我没有什么红眼病和仇富,我只是问:谁能够预测后果,并且敢于负这个责任,请你站出来。以后一定要你承担这个历史责任!
(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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