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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前进:“代圣人立言”辨伪

史前进 · 2007-04-01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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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圣人立言”辨伪

史 前 进

“有恒产者有恒心”说是“亚圣”说的;“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说是“洋什么圣”首相说的。言之者凿凿,辩之者昏昏,“代圣人立言”,天下当然信以为真。这两条圣训,前几年热闹了一阵子,今年“两会”审议物权法过后又活跃了。先是领导干部、人大代表,大讲“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就是要保护私有财产”,报纸竟相转载,谬种流传。这些天,官员、学者、律师也者纷纷跑出来,解说物权法,凡所言私有财产、私有财产权的场合,总是有恒产者有恒心、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颠来倒去,没完没了。看来,现在仍有必要读一读原著,将“圣言”与“代圣人立言”加以对照,以深入体会代言者之用心。

《孟子》梁惠王上讲过“无恒产因无恒心”,腾文公上讲过“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两处语境大致相同。《孟子•梁惠王上》是这样说的:

孟子别了梁襄王后到齐国,见齐宣王 ,还是讲“治国”之道。曰:“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据杨伯峻先生的解释,这句活的意思是说:“没有固定的产业收入却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的,只有士人才能做到。至于一般人,如果没有一定的产业收入,便也没有一点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这样,就会胡作非为,违法乱纪,什么事都干得出来。等到他们犯了罪,然后去加以处罚,这等于陷害。哪有仁爱的人坐在朝廷去做出陷害老百姓的事情呢?所以英明的君主规定人们的产业,一定要使他们上足以瞻养父母,下足以抚养妻儿;好年成,丰衣足食,坏年成,也不致饿死。然后再诱导他们走上善良的道路,老百姓也就很容易地听从了”。

综观《孟子》原文可以认为,那些代圣人所立之言,尽为假言:

其一,将孟子的“恒产”说成“私有财产”,把“恒心”说成“不变之心”,阉割了孟子的原意。根据杨伯峻先生的解释,“恒产”为“固定的产业收入”,“恒心”为“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台湾《国学基本丛书》之《孟子》,将“恒”解释为“常也”,“产”解释为“产业 ”,“恒心”解释为“恒久之善心”。关于“产业 ”,今人通常解释为财产、生产和生产经营活动,如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而说成“私有财产”即不见经传,又不见学人著述;杨说和丛书说对“恒心”的解释,是准确的,有说服力的。把“有恒产者有恒心”,说成“有私有财产就有不变之心”,显然是任心杜撰。

其二,孟子讲的“五亩之宅、百亩之田”,是建言齐宣王施仁政,每家授给他五亩宅地、一百亩田地,显然是从使民有事业可做的角度讲的。齐时一亩有多大面积?我未及考证。史有“百步为一亩”、“二百四十步为亩”的记载。也有依“以纵横五尺为方步,二百四十方步为亩”计算之记载。综合诸说,似100亩相当于现在大约20亩。如若让齐宣王通过全国每家每户授给五亩宅地、一百亩田地的办法,实行私有化及所谓平等保护私人财产权,是办不到的。

其三,孟子主张“法先王”,恢复井田制度,使“黎民不饥不寒”,反对土地私有制度,以缓和尖锐的社会矛盾。为此,孟子提出了具体的土地管理制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这是说,将土地分成九块井字形田地,每块100亩,中间最好的一块是公田,周围八块分给八户,这八户先做好公田事,后做私事。“同养公田”,说的是公字当头,共同耕护公田。孟子主张恢复的井田制度,是公田制,在井田制里,禁止买卖土地,找不到“恒产”就是私有土地的根据。

其四,早在齐桓公时期,齐国即实行“案田”制度。当时齐国井田制已遭破坏,私田增多。“案田而税”制度,就是凡公田(井田)和私人开垦的私田,一律登记、纳税。“案田而税”,实际上是承认了私人开垦的私田的合法性。与私田不同,其“租田者”和“受田者”,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当时国有土地仍占很大比重,使用国有土地采用的是租佃和受田等形式。孟子所言“明君制民之产”,“五亩之宅、百亩之田”,显然指的不是私人开垦的私田,不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而是经营权。经营权是不能称为“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的。

其五,这里,孟子讲的是如何“治理” 国家,如何“施仁政”,不是讲私有制、私有化,不是从私有制、私有化找出路。孟子向梁惠王、齐宣王讲到“五亩之宅”、“百亩之地”,都开宗明义地指出,作为明君要止战、鼓励农耕、使子民教化、刁民归服。实际上,表现了“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的思想。这一思想,成为几千年历代统治者兴国安邦的信条。对此,把孟子的“治国之道”纳入当代的私有制、私有化轨道上来,无论如何是说不通的。

其六,孟子反对“为富不仁”,主张国家应整治“仗富欺人”,解决日益严重的“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两极分化。孟子最后说:“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检,塗有饿莩而不知发;人死,则曰‘非我也,岁也’,是何弄于刺人而杀之,曰‘非我也,兵也’。王无罪岁,斯天下之民至焉”。这是说,现在的情况是,富贵人家的猪狗吃掉了百姓的粮食,却不加以检查和制止;道路上有饿死的人,却不曾想到应该打开粮仓加以赈救。大王你如果不去归罪于年景收成,而是从政治上考虑得失,那么天下百姓就都会纷纷归顺了。孟子见梁惠王时说:“王亦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劝告梁惠王讲仁义,不要总讲利。我们的“代圣人立言”者只讲保护私有财产,“要善待富人”,站在富人一边,只讲“利”而不讲“仁义”,与孟子思想是格格不入的。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明确指出:孟子根本没有讲过“有恒产者有恒心”就是“有私有财产就有不变之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就是“没有私有财产就没有不变之心”;孟子根本没有讲过他要废除公田制,而其国家向百姓“授田”、向接受封地的诸侯“受田”就是搞私有制、私有化;孟子根本没有讲过国家可以任其富人“为富不仁”、“仗富欺人”。《论语》10卷、20篇、512条,《孟子》7卷、14篇、258条,就那么一些文字,可多少年来,注家蜂起,“代圣人立言”,虚应故事,演绎了何止几千本、几万本《论语》、《孟子》。

还有,据说外国有个“洋什么圣”的人,说过“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如果翻译没有问题的话,这里的“进”,指进入,包括公然、秘密或者以欺诈手段进入他人住宅。这话并不错,可我国一些“代圣人立言”者,听风就是雨,出于某种需要,即刻演绎成“国王也不能侵犯他人的房屋财产权”。洋圣人明明说的是“进入”,是“居住自由权”,其主体是“他人”,可到这些人那里,就变成了“房屋财产权”,而“风”、“雨”也变成了主体,也能侵犯他人的“房屋财产权”。

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仍拒不退出的,是犯罪行为,罪名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住宅是公民休息、生活或工作的场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了公民的居住自由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外国亦有类似的规定,称“妨害居住自由罪”,或“扰乱家庭安宁罪”。把没有任何理由而进入他人家宅屋室定为犯罪,我国由来已久。西周时规定:“若今时无故人入室宅庐仓,其时格杀之无罪”(《周礼•秋官》郑玄注)。《汉律》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唐宋时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唐律疏议•贼盗律》、《宋刑统•贼盗律》)。唐宋后,元、明、清均设此规定。由此可见,古今中外的法律,都规定了类似我们现在称之为的“居住自由权”。  

新中国建立以来,立法从来都有效地保护着公民的居住自由权。公民的住宅,包括私有住宅、公有住宅、常居住宅、不常居住宅、家庭住宅、经营性居住场所等。司法人员进入公民住宅,必须出示搜查证或紧急情况下出示工作证,否则,属于非法侵入;虽有法律依据但不依法定程序而强行进入,亦属于非法侵入。对于出租的住宅,未经承租人允许,出租人也不得擅自进入,否则,属于非法侵入。

原来,“代圣人立言”,是把“有固定的产业收入就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篡改为“有私有财产就有不变之心”,把公民“居住自由权”篡改为私人“房屋财产权”。中华文化向以严谨著称,篡改之事不为正派学人所为。犬门而入,是盗窃罪;去掉一点,变成大门而入,就是抢劫罪了。再进一步,大丢人(大字丢掉人字),就剩下一了,老子天下第一。这实在是不得了的事情。

市井坊间,以讹传讹,几乎人人都要经历。儿童连环画《咕咚来了》说的是,在大森林里,木瓜坠地,咕咚一声,把小白兔吓坏了。小白兔急忙跑开,遇到了猴子。小白兔说:“有妖怪了,咕咚来了”!猴子听了,赶快去告诉长颈鹿,长颈鹿定了定神,粗声粗气地边跑边喊:“咕咚来了!咕咚来了”!就这样,一传十、十传百,整个大森林里的老老少少都嚷着咕咚来了。于是,山羊公公带着大家走到一棵树下,看见一个木瓜,问小白兔说就是它吗?小白兔点头不语。小白兔聪明过人,把咕咚说成怪物,是把“声音”当成了“物”。什么都是物,动物世界也被物化了。

咕咚来了,不过小儿时节,童话故事,而“代圣人立言”,“铜铁炉中翻火焰”,炼就的不是童言而是妖言。如妖言若烟花烂漫,山河尽染,然铅华洗却,风流又奈几何?

200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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