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物权法》草案某些起草者
第二问 强调保护国家财产就是“不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吗?
我们与物权法起草者的根本分歧:绝不在于是否保护私人财产权,因为只有坏蛋和白痴才主张不保护私人财产权。
分歧主要在于:是真正保护绝大多数人的财产权还是保护极少数人的财产权。我们认为,只有强调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权,私人财产权才能得到可靠的保护。没有国家和集体财产权的保障,就没有绝大多数公民个人财产权。
我们始终并一贯主张,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权益,各个不同,是可以也能够相互区分的;但是它们是统一的、一致的,是相辅相成的,是互相关联的;绝不能把三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
同时还主张:在一般和通常情况下,只有首先保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权利,才能保护绝大多数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如果没有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做基础、后盾和支撑,那么绝大多数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就没有保障。这不但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也符合历史的实际;不但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也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和一贯的政策规定。
邓小平同志早在1979年3月30日曾经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或者叫小局服从大局,小道理服从大道理。我们提倡和实行这些原则,决不是说可以不注意个人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暂时利益,而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归根结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如果相反,违反集体利益而追求个人利益,违反整体利益而追求局部利益,违反长远利益而追求暂时利益,那末,结果势必两头都受损失。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以上所说的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和法律上的表现。”(《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5——176页)(粗体为巩献田所表示,下同)
1979年11月26日邓小平同志又在“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为标题的谈话中说:“你们如果是五十年代、六十年代初来,人们都很守纪律,照顾大局,把个人利益放在集体利益当中,放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当中,自觉地同国家一道来渡过困难。”“社会主义特征是搞集体富裕,它不产生剥削阶级。”(《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33、236页)
1985年10月23日邓小平同志还说过 :“我们在改革中坚持了两条,一条是公有制经济始终占主体地位,一条是发展经济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始终避免两极分化。我们吸收外资,允许个体经济发展,不会影响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一基本点。相反地,吸收外资也好,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好,归根到底,是要更有力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邓小平年谱》下册,第1091页)
而你们,直接取消了宪法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最最核心的条款:“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1968年《民法通则》中的最核心的条款“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你们为自己辩护说:“如果我们把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单独写进《物权法》的话,就有可能引起误解——我们在国家、集体与公民财产之间划了一个等级,国家财产第一位,集体财产第二位,公民个人财产最末位,保护就不平等了,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使得一些国家机关打着国家、集体利益的招牌,任意地非法地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这就涉及到农村土地征用、农民承包权、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等等,这些重大问题如果不通过《物权法》的规定来加以保护的话,我们改革开放的成果是无法巩固的。”(见《法律与生活》杂志2006年1月下半月总第302期)
在多年之前,就曾经有人对宪法中的这个核心条款提出过非难,在前年一些人组织的所谓“民间修宪”研讨会上,有人又旧话重提,在中央领导同志和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人们的一致反对下,阴谋并没有得逞。这次,又改头换面出现在物权法草案中了,连一个普通中学生都明白你们的意思,既然国家、集体、私人财产权(利)都“平等”保护了,还有什么神圣不神圣呢?
其实,类似你们少数物权法起草者的这种主张,就在那些成千上万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而富裕起来的从事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成员那里也是通不过的!
因为他们明白,没有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保护,没有社会主义的国家财产做后盾和支撑,就没有他们个体和私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这是从历史的和现实的实践经验中得出的结论。因为他们同那些肆意侵吞国家财产的贪污腐败分子根本不同,也与那些大量侵吞公共财产的不法分子根本不同,他们只要还是盼望进一步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富裕起来,对于强调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重要性的道理,比你们少数法律起草者们清楚明白得多。
我国现在农村集体经济搞得好的单位,例如,从山西大寨、江苏华西村、河南南街村、北京韩村河、陕西阳山庄等等成千上万个集体富裕而个人也富裕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那些仅仅少数户的富裕而整个集体经济搞得不好而整个村庄还不富裕的鲜明对比中,只有集体富裕了,个人就会普遍富裕起来,难道这么浅显的道理还需要论证吗?
这里姑且先不谈“财产权”和“财产”这两个被有的民法大家刻意混淆了的概念。因为侵犯了某个公民的“财产权”,不一定就破坏了“财产”!说享有财产权利,不等于实际上就有财产!
《物权法》起草者中的少数人,为什么一听强调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就联想到不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呢?
这毫不奇怪。这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平演变”战略的实施,多年以来新自由主义的影响。什么“华盛顿共识”的推行,什么“经济人”和“理性经济人”假设等概念的流行,有着直接的原因。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关于新自由主义的影响,特别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影响问题。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平演变战略的实施,其中,“华盛顿共识”,即美国克林顿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前世界银行副行长斯蒂格利茨将其解释为“三化”的:“政府角色最小化”,“快速的私有化”,“快速的自由化”。而西方所谓的经济全球化的核心,也是“三化”:“经济私有化”、“市场自由化”、“政府非调控化”。其中恶毒的一手就是主张国家政权放弃干预经济的职能(如果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不干预经济了,那么不是国家政权的变质就是社会主义的灭亡!),然而,西方资产阶级掌权者们,一方面他们主张其他国家的政府要采取强硬措施保证各项新自由主义政策的实施,不要干预经济;而在自己国内却利用各种巧妙的手段对经济实施干预。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没有不干预经济的政治;同样,也没有不干预经济的国家政权,问题在于如何干预和干预到什么程度等。
早在1993年3月初,我国著名的西方经济学研究的开拓者之一、北京大学教授陈岱孙先生曾经说:“对于西方经济学,我们一度进行过盲目的批判;现在又存在着一种危险,即盲目的推崇。盲目推崇会带来很大的问题。”(《西方经济学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11月第1版第1页)
1995年他又谈到“我们面临的危险有两个方面,一是西方经济学对青年学生和青年知识分子心灵的毒害,二是西方经济学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方向的误导。弄得不好,西方经济学这两个方面的影响都可能产生悲剧性的后果。由于中国经济发展比苏联东欧国家落后得多,人口又多得多,巨变后的后果的严重性十倍百倍于前苏联东欧国家。这种历史的结局是西方帝国主义势力所梦寐以求的。我们要全力以赴避免这种历史结局的出现,我们一定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使伟大祖国跻身于世界强国之林,走在世界发展的最前列。(丁冰主编《现代西方经济学说》,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第2——3页)
也正如井蛙四郎所说: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科斯“以一些半生不熟的经济学语言蒙住了法学家,又以一些半生不熟法学语言蒙住了经济学家,以‘不明确’和病句取得了巨大成功”。(转引自李炳炎、刘大生文章,见《新自由主义评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就拿那个所谓的”科斯定理”中的“产权”概念来说吧!回想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参加经济学研讨会时,经济学家们说“产权”是个法学概念,不是经济学概念;而参加法学家研讨会时,法学家又说“产权”是个经济学概念,不是法学概念,可是没过了多久,就一股风都说是自己学科的概念了!起草小组的一个领导成员在一次大会上不是还吹捧过那个“科斯定理”写得如何如何好吗!
对于这些,难道人们不感到好笑吗?
我们主张,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必须掌握经济,必须掌握足够的财产,必须有强大的财政!这样才能调控经济,也才能调控得了经济。难道“拉丁美洲现象”还没有使我们一些人清醒吗?
你们的一位拥护者发表文章说什么,《物权法》理应“公私分明”!
“公私分明”,对于每个廉洁的干部来说,这句话是意味着不要占国家的便宜,国家的归国家,私人的归私人。既不沾公家的便宜,也不沾别人的便宜。我们军队的“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上世纪六十年代困难时期我们干部“宁肯自己挨饿,也不动公家的一粒粮食”。那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是任何敌人都不可战胜的武器!绝不像今天我们有的干部,一面是成千上万、百万、千万的贪污受贿,一面还唱着自己如何廉洁奉公的歌曲!
但是,从另外一层意义上说,有的财产就很难绝对的分清是公还是私,它既是公,又是私!
在法律上有这么一种情况:当着一个银行干部将客户存款私放贷出、谝取利息归己,那是众多客户的存款,是私人财产;可是按照刑法,那就要按贪污罪论处,而贪污罪的客体只能是公共财物,即公共财产;可是按照民法,那是公民私人的财产!这种情况下,你说是公还是私,因为它既是公也是私!类似的情况,有不少。
《物权法》少数起草者是在绝对的不相容的对立中思维的。不是“公”就是“私”,不是“个人”就是“国家”,难道这还不是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吗?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非常生动而形象,正确而严谨地阐述了这种思维方式的特点,他说:“在形而上学者看来,事物及其在思想上的反映即概念,是孤立的、应当逐个地和分别地加以考察的、固定的、僵硬的、一成不变的研究对象。他们在绝对不相容的对立中思维;他们的说法是:‘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以外,都是鬼话。’在他们看来,一个事物要么存在,要么就不存在;同样,一个事物不能同时是自身又是别的东西。正和负是绝对互相排斥的;原因和结果也同样是处于僵硬的相互对立中。初看起来,这种思维方式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极为可信的,因为它是合乎所谓常识的。然而,常识在日常应用的范围内虽然是极可尊敬的东西,但它一跨入广阔的研究领域,就会碰到极为惊人的变故。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虽然在依对象的性质而展开的各个领域中是合理的,甚至必要的,可是它每一次迟早都要达到一个界限,一超过这个界限,它就会变成片面的、狭隘的、抽象的,并且陷入无法解决的矛盾,因为它看到一个一个的事物,忘记它们互相间的联系;看到它们的存在,忘记它们的生成和消逝;看到他们的静止,忘记它们的运动;因为它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辩证法在考察事物及其在观念上的反映时,本质上是从它们的联系、它们的联结、它们的运动、它们的产生和消逝方面去考察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61——362页)
我们的某些法律起草者,当人们一提到十六大规定的“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就认为是不“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而一提到“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就认为是不“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而一提到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认为个人合法财产可以被任意侵犯了!所以,有的干部提对于发展私营经济要“放心,放手,放胆”,政策要“放宽”特别感兴趣,可是对于国有企业就只有“一卖了之”,“半卖半送了之”,“一送了之”,甚至“一吞了之”!
正如有的人,一听到培养和弘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马上就怀疑是否有人在掏自己的钱包!
这样以来,我们一向所倡导的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道德就不见了,“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处世哲学就有了市场,对国家和民族的社会责任感,都统统化为灰烬,十多年前我国最有影响的报纸发表的评论员文章“市场经济呼唤雷锋精神”就变成了莫大的讽刺!
还在改革开放刚刚开始不久,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提出:“要教育全党同志发扬大公无私、服从大局、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精神,坚持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的国家,不但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没有这种精神文明,没有共产主义思想,没有共产主义道德,怎么能建设社会主义?……我们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已经坚持用共产主义的思想体系指导整个工作;用共产主义精神约束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的言行;提倡和表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服从组织’。‘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一不怕苦、而不怕死’。现在已经进入社会主义时期,有人居然对这些庄严的革命口号进行‘批判’,而这种荒唐的‘批判’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抵制,居然还得到我们队伍中的一些人的同情和支持。每一个有党性、有革命性的党员,难道能够容忍这种状态继续下去吗?”(《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67页)1981年11月17日说:“个人利益要服从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利益,要守纪律,要有道德,要坚持我们历来的艰苦奋斗的传统。否则我们的事业是不会有希望的”(《邓小平年谱》下册,第785页)
毛泽东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和六十年代末,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时候,曾经评论说:“公是对私来说的,私是对公来说的。公和私是对立的统一,不能有公无私,也不能有私无公。我们历来讲公私兼顾,早就说过没有什么大公无私,又说过先公后私。个人是集体的一分子,集体利益增加了,个人利益也随着改善了。”“物质利益也不能单讲个人利益、暂时利益、局部利益,还应当讲集体利益、长远利益、全局利益,应当讲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他们现在强调的是个人、暂时、局部的利益,不强调集体、长远和全局的利益。”又说“要讲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像他们那样强调个人物质利益,不能把人引向‘一个爱人,一座别墅,一辆汽车,一架钢琴,一台电视机’那样为个人不为社会的道路上去。‘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如果只看到足下,不想到前途,不想到远景,那还有什么千里旅行的兴趣和热情呢?”“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每个人进学校,学文化,学技术,首先应该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为了工业化,为了为人民服务,为了集体利益,而不应该是为了得高工资。”(毛泽东《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简本)中华人共和国国史研究会学习资料,第287、289页)
你们这样想,这样做,难道不与我国《立法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的立法“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相矛盾吗?
你们说我的“言论的直接后果”,就是“彻底否定”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的基本路线”,“否定党的十六大以来的方针政策。”是这样吗?
我认为,还是把这顶帽子留给你们自己吧!
邓小平在1993年9月6日明确地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在哪里?就在四个坚持。四个坚持集中表现在党的领导。”(《邓小平年谱》下册,第1363页)
有的起草者最近又重新弹起曾经遭到一切正直学者和公正人士所批判,广大人民群众所不齿的,那位主流经济学家发明的所谓“仇富”心理的论调。是谁在仇富?
邓小平明明说“我们讲的致富不是你们讲的致富。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致富。”
是谁在仇恨“共同富裕”呢?
既然是共同富裕,当然包括我自己,我有什么理由仇恨共同富裕呢?难道共同里边没有我的份额吗?大概,你们认为不包括自己,因为你们早已经把自己置于“共同”之外了,是置于广大人民群众之外了!
所以,你们对于像顾雏军那样的所谓“富裕”是不仇恨的!因为他在短短几年时间内通过侵吞国家财产,就从只有6亿元暴发到136亿元人民币资产!一切还有点良心的中国人在得知香港的郎咸平教授揭露的实情之后,无不表示了自己的愤怒,可我却没有看到你们的什么“声讨”。大概,你们对于这种富裕是热爱,是羡慕吧!人们对一切非正义的行为表示愤怒又有什么过错呢?
社会主义国家财产到底是干什么的?
难道最终还不是为了公民个人吗?但是,是所有的公民,绝不是极少数人!
在这里,对于你们故意回避作为生产资料的财产和作为生活资料的财产这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的区别,以西方学者惯用的动产和不动产来分类暂且以后来谈。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我国维护国家财产就是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吗?既不是为了让极少数人贪污腐败分子侵吞、挥霍,也不是为了让它白白地流失,而是服务于我国人民的共同富裕,服务于全国各族人民!
毛泽东在评论《学习经济学教科书》时候,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归劳动者享受的消费资料,一部分是个人财产,一部分是公共财产,如文化教育、公共医疗、体育等设备,以及像西湖这样的游览地区。而且,这一部分公共财产,会愈来愈多。当然,这一部分也归劳动者享受,但他不是个人财产,如果把这两部分统统说成是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是不对的。”(P284)他还批评说:教科书“在谈到物质利益的时候,不少地方只讲个人消费,不讲社会消费,如公共的文化福利事业。这是一种片面性。我们农村的房屋还很不像样子,要有步骤地改变农村的居住条件。我们居民房屋的建设,特别是城市居民的房屋,主要应当用集体的社会的力量来搞,不应当靠个人的力量。社会主义社会,不搞社会集体福利事业还成什么社会主义。”(P283)
列宁在1919年11月6日针对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的虚伪、骗人的漂亮口号,说:“资本的枷锁,‘神圣的私有制’的压迫,市侩的愚蠢和小有产者的自私,就是这些东西使即使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没有去触动一下那些最卑鄙龌龊的法律。苏维埃共和国,工人和农民的共和国,一下子就扫除了这些法律,彻底戳穿了资产阶级谎言和资产阶级伪善。”(《列宁全集》第37卷第2版第282页)
“现在的阶级统治表现在什么地方呢?无产阶级的统治表现在废除了地主和资本家的所有制。以前所有一切宪法,以至最民主的共和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内容都归结在所有制这一点上。我们的宪法只所以有权在历史上存在,所以争取到了这个权利,就是因为废除了所有制不是仅仅在纸上写写而已。获得胜利的无产阶级废除并彻底废除了这一所有制,阶级统治也就表现在这里。首先就表现在所有制问题上。我们实际解决了所有制问题,这样也就保证了阶级统治。”(《列宁选集》第4卷第3版第122—123页)
苏联第3部宪法,即1936年12月15日全苏维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会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又称为《斯大林宪法》的第一章第4条规定;“苏联的经济基础,是由于消灭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废除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私有制和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确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第5条规定:“苏联的社会主义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的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
在第十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第131条规定:“苏联的每一个公民都必须保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因为它是苏维埃制度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础、祖国富强的源泉、全体劳动者富裕文明生活的源泉。”(姜士林、鲁仁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第874、880)
斯大林曾经说:“如果说资本家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在当时达到了巩固资本主义制度的目的,那末我们共产党员就更加应当宣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来巩固一切生产部门和商业部门中的新的社会主义经济形式。容许盗窃侵吞改革财产(不管是国家财产或合作社财产和集体农庄财产),放过这种反革命的胡作非为,就是帮助敌人来破坏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苏维埃制度。”(《斯大林全集》第13卷第188——189页)
特别值得说明的是,对于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斯大林的形象,在我国许多人的心目中是歪曲的,是不公平的。我党对斯大林有着正确的评价,不少人偏偏给忘记了。这里我没有必要重申,只是提到一点,就是在去年,在赫鲁晓夫大反斯大林差一年就50年了,在苏联解体15年之后,就在社会主义成果丧失之后,在一般公民参加的评选俄罗斯二十世纪的伟大人物,竟然不是赫鲁晓夫,也没有戈尔巴乔夫,更没有叶里钦,却是有列宁、斯大林和普京!更意味深长的是,斯大林竟然列在首位,是第一人!
没有斯大林所领导的社会主义苏联,没有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做支撑,还能够打败希特勒法西斯的进攻吗?仅靠赤手攥空拳能消灭法西斯的军队吗?
关于所谓“神圣不可侵犯”的问题, 还是听一听毛泽东同志是如何理解的吧!
还是在评论上面这本教科书的时候,他说:“同资本主义比较起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和全民所有之间的差别,不是根本性的差别。就社会主义经济内部来说,两者之间的差别又是根本性的差别。教科书把这两种公有制的形式说成神圣不可侵犯的。如果对敌对势力来讲,可以说是不可侵犯的;如果就它们本身的发展过程来讲,那就错了。任何东西都不能看成永恒的。两种所有制的并存,不能是永恒的,全民所有制本身也有自己的变化过程。”(P293)
说的是多么好啊!
资本主义私有制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社会主义公有制之间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制之间也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社会主义公有制“如果对敌对势力来讲,可以说是不可侵犯的”!
我想,除非一切敌对势力,凡是对于社会主义祖国还有一点国家观念和还有一丝民族感情的公民,当看到“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侵犯”这个条款的时候,绝对不会感到别扭和不舒服的!因为这个条款是对敌对势力来讲的!
毛泽东说:“要讲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顾龙生编著: 毛泽东经济年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3月第1版,第507页)
邓小平在1985年5月20日讲:“我们大陆坚持社会主义,不走资本主义的邪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创造的财富,第一归国家,第二归人民,不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国家拿的这一部分,也是为了人民,搞点国防,更大部分是用来发展经济,发展教育和科学,改善人民生活,提高人民文化水平。”(《邓小平年谱》下册,第1047页)
1996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了精神文明存在的六个方面的具有严重性和紧迫性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一部分人国家观念淡薄,对社会主义前途发生困惑和动摇。”
请再听听毛泽东在谈到苏联那本教科书时,又是如何讲的吧!
他说:“我们要教育人民,不是为了个人,而是为了集体,为了后代,为了社会前途,而努力奋斗。要使人民有这样的觉悟。教科书对于为前途、为后代总不强调,只强调个人物质利益。常常把物质利益的原则,一下子变成个人物质利益的原则,有一点偷天换日的味道。他们不讲全体人民的利益解决了,个人的利益也就解决了;他们所强调的个人物质利益,实际上是最近视的个人主义。这种倾向,是资本主义时期无产阶级队伍中的经济主义、工团主义在社会主义时期的表现。历史上许多资产阶级革命家英勇牺牲,他们也不是为个人的眼前利益,而是为他们这个阶级的利益,为这个阶级的后代的利益。”((毛泽东《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简本)中华人共和国国史研究会学习资料,第274——275页)
毛泽东当时讲的苏联的教科书的问题,人们还不很理解,但是,30年后,他的预言实现了,灵验了?
请注意:“常常把物质利益的原则,一下子变成个人物质利益的原则,有一点偷天换日的味道。” 是偷天换日!
再注意:“不讲全体人民的利益解决了,个人的利益也就解决了;他们所强调的个人物质利益,实际上是最近视的个人主义。这种倾向,是资本主义时期无产阶级队伍中的经济主义、工团主义在社会主义时期的表现。”注意,这里是讲全体人民的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还要注意:“历史上许多资产阶级革命家英勇牺牲,他们也不是为个人的眼前利益,而是为他们这个阶级的利益,为这个阶级的后代的利益。”许多资产阶级革命家尚且如此,那么无产阶级先进分子呢?
我明白:没有祖国,就没有我个人和我的亲人们的存在;没有我个人的存在,而祖国照样存在,我的亲人们照样存在;没有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没有我的一切;而没有我的一切,她依然存在;没有国家财产作后盾和基础,我个人的财产就没有了保障,可是我个人的财产没有了,国家财产和我的亲人们的财产照样有,国家和他们会设法帮助我、救济我。
我想这就是自去年以来,中央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开始宣传的“永远的丰碑”栏目中,无数革命先烈为了祖国,为了人民,不惜个人的一切,直至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
建国以后,我们国家建设起比较独立的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能够顶住先是美帝国主义后是苏联社会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对抗,可是很不容易的啊!
当时包括农民和广大知识分子在内的全国人民,同我国工人阶级团结一致,艰苦奋斗。当说到积累和消费问题时,毛泽东说:“工人除提供出来的他们的必要劳动之外,剩余劳动所提供的资金,都由国家集中,这是为现在、将来的工人、农民服务的,拿出来为他们服务的。就是马克思列出的那几笔账。要扩大再生产,仅仅再生产不行。积累太多不行,要照顾消费。积累25%,达到30%,这就不好了。”毛泽东所领导的党和人民政府是不关心生产吗?不关心群众生活吗?非也。(顾龙生编著:《毛泽东经济年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3月第1版第620页)
毛泽东同年11月16日在询问江苏省的工业生产、全元劳动生产率和工人工资后说:“工人工资一个月50月,一年600员,还有7400元上缴国家。因此,农民说工人落后是不对的,工人为国家创造了很大的财富。”(同上,第635页)
1964年5月他说:“人民需要一个统一调度的国家,这是个国家,没有这么个社会主义制度,调这么多粮食怎么行?去年算是个大灾年,北方几个省是水灾,南方有几个省是旱灾。大丰、大歉。”(同上,第597页)
没有社会主义的经济,有今天的改革开放吗?你改什么呢?
即使像我这样愚笨的人尚且知道这个极为浅显的道理,难道我们的某些法学家都不懂吗?这还需要多么深奥的所谓物权理论的研讨吗?
1987年4月30日邓小平讲改革开放八年多以来,“同时也有右的干扰,概括起来就是全盘西化,打着拥护开放、改革的旗帜,想把中国引导到资本主义。这种右的倾向不是真正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是要改变我们社会的性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29页)
到底谁国家观念淡薄?到底谁对社会主义前途发生困惑?又是谁在改变我们社会的性质?
是不是有必要引起全国人民的警惕呢?
有的朋友问,既然物权法有“比比皆是的条款”规定了对于公共财产权利的保护,那么为什么非要写上“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条呢?
那么,我就要问,既然保护公共财产的条款“比比皆是”,为什么就单单不写这一条呢?
只要写上这一条,并不需要“比比皆是”,因为民法主要是规范公民和法人财产权利的,只要把我国社会主义关于财产权利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也是公民、法人财产权利的保障和前提的这个条款写上,那不更节约条款吗?
我国刑法在1979年制定后,1997年进行了修改,众所周知,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宪法的原则规定,没有因为宪法已经规定了,怕什么“重复”和引起什么“误解”,就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又把这个原则写了上去。在我国任何一本讲刑法的教科书中,都把它列为我国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之一,而1996年修改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同样把这个原则列在其中。
这是为什么?就因为这个条款太重要了,太关键了!
保护公共财产权无论多少条款都可以写,那么为什么就偏偏不写调整我国财产关系的最重要、最关键和最核心的这一条呢?
这究竟到底为什么?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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