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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献田:为什么? -----问《物权法》草案某些起草者

巩献田 · 2006-02-21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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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        

                       

                          -----问《物权法》草案某些起草者

                                       

北京大学   巩献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已经过去半年多了。去年8月12日我致吴邦国委员长并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发表之后不久,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同志打电话告诉我,说他们的领导要约我谈。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胡康生主任、王胜明副主任以及室副主任扈纪华、处长杜涛同志在人大会堂宾馆约见了我。我就那封《公开信》所提出的问题,进一步向他们坦诚、详细地陈述了我的看法和主张。

国家立法机关的领导同志们如此重视和认真听取一个普通党员和一般公民的反对意见,我认为,这本身就表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为此我感到高兴和欣慰。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把《物权法》草案向全国广大人民群众(不仅是法学家们,更不仅仅是少数民法专家们!)公开征求意见,以及法工委的领导们听取不同甚至反对意见,是按照毛泽东和邓小平同志所一贯倡导的、中国共产党历来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是向着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方向迈步的具体措施和行动。我衷心拥护和坚决支持!

基于对人民、对国家和对我们党负责(共产党是没有任何私利的,是以人民根本和长远的利益为自己利益的!),同时也是对我国法学负责这样一个出发点,(这就是某些人所说的我的“别有用心”吧!),当我看到《物权法》草案所存在的问题相当严重,它远远超出了一般所谓立法的内容和技术问题,就立法技术本身而论,也是相当低劣,一旦通过后患无穷,然而在媒体上的讨论又很少涉及重大和原则性的问题,于是就写了那封公开信,希望引起领导的重视和群众的注意。

我在信中明确指出:“为保持我国的社会稳定和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请首先讨论宪法根本原则问题、社会主义的方向和道路问题,公共(国家、集体)物权和公民个人物权的关系问题;如果不这样的话,请推迟审议物权法草案;不要把讨论引向枝节和细节问题,而忘记关乎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原则的大问题;枝节和细节问题是要讨论的,公民眼前和切身的小利益是要关注的,但是不能回避涉及全国人民根本的、长远的和重大的利益的讨论。“

对于我的那封《公开信》,有的说好,有的说坏,这是完全正常的。可是《物权法》的某些起草人,先是在他们自己专业召开的研讨会上对我的观点进行歪曲,说我对他们的草案是“无理指责”,于是激起他们与会专家的愤怒,受到他们的“声讨”;当得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12月召开的会议上暂时不审议《物权法》草案之后,他们又组织了不少的学者联合签名给中央写材料,以命令式的口吻要求“必须尽快颁布”《物权法》(请看,我是“如果……请推迟审议”。),同时又发出了所谓《物权法》被巩献田给“搅黄”了的信息!

他们指责我:作为法理学专业的学者,长期以来并未从事过物权法的研究和教学,在未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细致研究,也未对涉及物权法的我国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进行深入调研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理论依据和事实依据的基础上,就采取了打棍子、扣帽子的方法,全盘否定制定物权法的意义。

他们说,我的“观点是极不科学”的,“态度是极不严肃”的,“做法是极不负责”的。后来,有的人公开对记者说什么,不是搞民法专业的,“你不懂,等学好了再来说”,“他的观点没有什么可取的地方。”,我们“这些人是在表达对社会的不满,有一种仇富心理”等等。

为了回答我的朋友、同事和学生们的疑问,为了澄清是非,尽管我手头的事情不少和身体的不适,但是,我不得不匆忙写了这篇很不成熟的东西,以请教于大家,同时回答某些该法起草者。

在此我首先表示,网友对于我的主张和观点的支持,包括说代表所有那里人民做我的坚强后盾的我的家乡山东的那位领导同志,安徽那位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抗美援朝老兵,以及远在美国近在上海、北京的为支持我的主张和观点的所有同志和朋友们,我表示衷心的感谢!

对于那些批评我,甚至骂我的,我也表示忠心的感谢!因为他们的意见和责骂,可以促使我深入思考,使我知道自己在哪些方面是孤陋寡闻的,学习到很多的东西,这是我的真心话,有时候挨骂可以促使人进步!至于所谓对我的人身攻击,那也不怪他们,每个人的视域有限,立场各别,我看,主要是与他们得到的信息比较不那么完全有直接关系。

当然对于某些极个别的该法律的起草者,那就另当别论了。

我认为,除了极为个别的人,任何一个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的党员,任何一个想搞好我们国家,想搞好我国法制的人,最终都是能够走到一起来的,只要是讲道理,那就好说。只是有位说什么“不幸生在中国”的网友,我奉劝你还是先收回这句话为好,因为,凭我生活在外国的经验和到过不少国家的经历,以及那些十几、几十年来在国外生活的中国同胞告诉我的更为翔实的事实,应该毫无疑义地说,我们,也包括你,真是“有幸生在中国”!

尽管有的物权法的起草者蛮不讲理,但是我始终认为,还是应该用摆事实讲道理的办法,用事实和逻辑来说话的好。如果我的主张错了,作为学者,这正是我学习的好机会嘛!我低头认错。革命导师列宁和毛泽东都提出过向敌人学习,列宁甚至提出向大骗子学习的思想,何况现在我是在向自己的师长、同事、朋友和学生们学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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