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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是谁在“忽悠”国家立法机关和全国百姓?——兼谈“私产神圣”和“平等保护”

水生 · 2006-03-02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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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在“忽悠”国家立法机关和全国百姓?——兼谈“私产神圣”和“平等保护”

水生 

2006年3月2日,《南方都市报》在刊发新华社记者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的访谈中使用了如下的大字标题:“违宪争论难阻物权法出炉”。仔细阅读全文内容,发现不过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了2006年的立法计划”,“包括制定物权法”等25件立法项目,“经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也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仅此而已。但《南方都市报》标题的误导倾向是十分明显的。

 其一,用“违宪争论难阻物权法出炉”这样的标题,是有意将“违宪争论”的目的说成是为了“阻止物权法出炉”,从根本上歪曲了公众对物权法草案“违宪”的质疑和要求国家遵照宪法所规定的原则来制定物权法的要求。

其二,有意将“修改完善”后的物权法草案在今年“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歪曲为“出炉”,是误导全国民众。因为,提交“审议”并非是提交“表决”,更不是“表决通过”。如果说提交“审议”就意味着“出炉”,那么物权法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四次“审议”,是否就已经“出炉”了四次?而审议后能否“表决通过”则更是决定于“修改完善”的情况,也决定于社会上的大多数人能否对此取得共识。物权法毕竟是事关全体国民的一部基本法律,而不是少数法学家的法律,现在就谈何时“出炉”是否还早了一点?

其三,《南方都市报》在标题中不去强调“修改完善”,反而有意误导公众以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在2006年强行通过物权法,这不仅歪曲了新华社报导的原意,而且也歪曲了质疑物权法“违宪”的众多社会人士的原意,是有意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各方平等表达意见,也不利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广纳众议,将物权法草案加以修改和完善。

所以,笔者以为,作为主流媒体的《南方都市报》以“难阻”和“出炉”这样的大标题表现其自身对物权法的一种倾向性,这是一种严重的政治错误。这种做法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完全相背离。

    《南方都市报》还在版面中央以黑体字标明了这样一段话,“《物权法》要准确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整准确地体现对国家、集体、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查一下原文,原来省略号中的内容是,“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面准确地体现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看来,与省略号中的内容相比,摘录者更感兴趣的是“对国家、集体、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而这正是目前社会上质疑物权法“违宪”之争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巩献田教授公开信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笔者不知这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负责人究竟是哪一位,但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一位重要成员,在对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尚存在争议之时,就明确提出所谓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欠妥的。因为,正是这种“平等保护”原则与现行宪法的表述不符。现行宪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这一提法至今并无改变。在2004年以前,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任何具有正常文字识别能力的人都会注意到上述两种提法的不同之处。正是因为宪法在上述条款中对“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不平等保护”的表述,从而让一些主流精英们耿耿于怀。

在2004年前的一段时间,一些主流精英们一直嚷嚷着要“修宪”,也就是要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一时间,主流媒体纷纷为此大造舆论。当时,全国政协委员喻权域也写信向中央反映,世界上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种提法写入宪法的。为此,喻权域先生也曾经遭到围攻。最后,在2004年的全国人代会上通过了“修宪”,将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显然,修改后的宪法加强了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但如此表述仍然没能实现“平等保护”。对于这次“挫败”,一些主流精英们十分恼怒,但又无可奈何。

    为了达到原来“修宪”未能达到的目的,参与物权法起草的一些主流民法学专家们开始玩弄起文字游戏,变换了一种提法,竭力主张在物权法中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实际上是变相地取消“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二种不同表述中的深刻内涵。主张“平等保护”实际上就是主张“私产神圣”,也就是主张“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所以,这次对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的争论实际上就是两年前关于在宪法中是否加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内容之争的继续。既然2004年全国人大在修宪时对此分歧已经作出了结论,请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所谓的“平等保护”原则究竟从何而来?有何法律依据?这种提法与现行宪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表述是否冲突?

    由此,笔者联想到前一阵由于媒体披露了物权法草案的推迟表决,让一些主流民法学精英们十分恼火。他们通过一些主流媒体向质疑物权法草案“违宪”的北京大学巩献田教授发起了围攻。不仅如此,他们还通过召开所谓的“研讨会”向全国人大施加压力。更有甚者,他们还有意将社会上尚存在重大分歧,与现行宪法明显不符,且还未通过表决的物权法草案中的核心内容塞入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之中,以误导全国公众。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所谓对国家、集体和私有的财产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他们将一些地方的官员由于贪污腐败、违法乱纪和滥用职权造成的对私有财产的侵害说成是“国家行为”;他们以“平等保护”为名,无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放任私有财产鲸吞属于全民或集体的公共财产,为非法所得合法化创造条件;他们混淆“国家”与“政府”的概念,在物权法草案中排斥人民对国有财产的监督,将国有财产划归政府所有,实际上为政府部门的“寻租”创造更为便利的条件;他们歪曲现行宪法中对保护“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不同表述方式,将其说成是对“私有财产”缺乏保护,挑拨普通民众对“国家”的不满情绪;为了实现对“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甚至违反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没有任何限制地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笔者认为,这些主流民法学家们简直是在“忽悠”国家立法机关,也在“忽悠”全国百姓!

    笔者认为,对国家、集体、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不仅与现行宪法的表述不符,而且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在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其实施的后果也将是极为严重的。试析如下:

    首先,要实行“平等保护”的前提必须是物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而国家与集体、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是显然不可能平等的。因为,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在国际上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实体,在国内则通过政府行使对全体法人和人民的管辖权,并且对疆域内的所有公共资源、公共的有形或无形资产拥有所有权。“国有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并不属于政府。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通过法律规范全体国民的行为,国家的法律地位高于国内所有的团体和个人,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国家”与“政府”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国家在存续期间没有任期,而政府则有任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属于全体人民,并不属于政府。任何政府部门属于国家,是受全体国民的委托而管理国家。政府同样要依法行政,要接受国家机关人大的监督,向全体人民负责。说了这么多,也就是说,国家的法律地位与集体、个人完全不在一个层次上,国有财产的“物权”是国家“公权”的一部分,事关全体人民的利益,如果物权主体根本不可能是“平等的主体”,又如何能实行“平等保护”?这在理论上就是不成立的。

    其次,所谓的“平等保护”在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因为,如上所说,国家的“物权”的使用和处分关系到国家的整体利益,也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利益,必须要经过各级国家机关(不是政府机关)的批准方能实施。而集体和个人的“物权”的使用和处分只关系到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只需要经过其物权所有人批准就可实施。所以,在各种“平等保护”措施的实际操作中,无论从程序和内容两个方面,二者也必然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平等”。别的不说,为了保护国家的重要设施、装备、财产和资源的“物权”不受侵害,有可能会在其所在地派武警或军队驻守。而集体和个人的一些重要设备和财产的价值也可能超过国家的一些重要装备,但其“物权”持有人只能雇用保安去驻守。你不可能以“平等保护”为由,以承担工资费用等为条件,去向国家要求派武警或军队驻守。再比如,根据郎咸平的介绍,在英国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后,政府都还保留一股“黄金股”,它就拥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否决权,因为它要对全体公众负责。这里又哪还有什么“平等保护”的原则?难道中国还不如大英帝国具有现代宪政的理念?类似的例子还可以举出很多,因此,所谓的“平等保护”原则在实践中也是无法实现的。

   

    最后,如果实行所谓的“平等保护”的原则,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后果。其一,在现行宪法和民法通则未能修改之前,这种对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不尊重,有意以下位法突破上位法的行为,只会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产生严重的消极负面影响。今后,各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将会愈来愈多。其二,在所谓“平等保护”的原则下,实际上是以保护私有财产权为主要目的而制定的物权法,不仅不可能得到绝大多数人民的拥护,也根本不可能得到落实,反而会因此而产生更多的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持有人之间的纠纷,更加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其三,在许多暴富者的财产来源合法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不先对财产进行登记和鉴别,反而先实施“平等保护”的物权法,只会进一步鼓励和剌激社会上各种非法掠夺和贪污腐败行为。其四,在国企改革已经进行多年,国有资产已经大量流失的情况下,国家不去首先采取措施制定“国有资产法”,反而以“平等保护”为名,先行制定物权法,也就是彻底扼杀了“国有资产法”的诞生,将会严重动摇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使今后的“改革”更加偏离社会主义方向,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所造成的危害将难以估量。

    总之,这次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的全民性讨论实际上是反思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何去何从,无论是执政者,还是主流或非主流学者,也无论是参与起草者还是普通百姓,对这部法律的实施后果在不久的将来就会看到。届时,每个人也都必然将再次接受历史的拷问。但愿那时能有人勇于出来面对现实后果并承担历史责任,而不是再有人出来说,这些问题的出现是由于《物权法》执行得不彻底,只有继续将《物权法》执行到底才能解决问题云云。毕竟,任何历史都是不能重复的,人民将在这一历史过程中体会一切,当然他们也有权来评价这一切。

                             200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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