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第111条的辩护者,责怪中青报批评文章没有准确理解和解释条款所界定的“善意占有”涵义。依我看,关键不在如何解释"善意取得"的涵义,而是美国加拿大等“资本主义成熟型国家”法律根本就不保护这类“善意所得”。而且根据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现状,基本可以推断所有西方自由市场成熟型国家,不管采取成文法或案例法的形式,基本上就不可能逆美加之法实施相反的法律。因为如果英法等国实行保护所谓“善意所得”之物权的话,就为国与国之间经济犯罪组织和公司通过合法交易大规模“洗白”不法之财敞开了方便之门。 因此,这根本就不需要对中国“物权法”制定人士精心选择的这一法律术语望文生义,主观随意曲解之,而只需要立法人士回答:一贯高唱“与世界接轨”滥调的精英帮闲们,为何偏偏在第111条关于“善意取得”的条款上,却突然强调“中国传统规则”另搞一套? 本人的争论要点,明明是严格按照中国“物权法”制定人士有关“善意所得”之法律术语的解释,强调美国加拿大等国并不保护“善意所得”者拥有被窃自行车“物权”和无权向原始物权拥有者索价之通例,以说明第111条款规定失窃者不能向“善意所得”无偿取回被窃自行车的规定,恰恰违反了制定者大吹大擂的旨在保护合法产权和“与世界接轨”的立法初衷!注重确保合法私有财产权益的西方国家,所以力避设立类似中国物权法第111条恶款所设置的“被盗者可以向偷盗者追偿购买费用”之荒谬法律漏洞,是因为如果那样做,就会给与财产窃取者相互勾结狼狈为奸之类的“善意所得者”,以不该拥有的赃物处置权和买进卖出收益,并使后者可以名正言顺地逃避必要的罪嫌侦查和法律追究。对整个社会而言,也不利于让一般购买者明白收购非法资产的巨大法律风险和可能招致的重大经济损失;不利于营造必要社会空气以增加剽窃侵吞产权类经济罪犯销售转移赃物的操作难度。 面对上述争论要点,有效的辩护应该是: 一、必须解释为何在全民所有资产大规模被侵吞的不争事实和背景条件下,中国物权法公然惘顾上述诸多重要考虑,故意违背西方自由市场成熟型国家惯例,专门制定鼓励所谓“善意所得”者无所顾忌收购“非法所得资产”并确保交易物权被追索时能够得到相应“利益补偿”? 二、必须回答立法者是否有意为侵吞公有资产阶层蓄意通过相互转手出让产权或开门楫盗引进外资收购等合法转移非法所得洞开方便之门? 把中西方相关法律实施适用范围上的巨大差别和尖锐对立,说成仅仅是对“法律术语”的理解不当或有意曲解,完全掩盖转移了围绕《物权法》草案第111条款所显示的重大利益维护特征和“依法违法”的基本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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