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在于向谁“开门”:看《物权法》“开门立法” 云淡水暖 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把审议制定物权法列2006年立法计划。对修改物权法时应把握的基本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对外界作出了阐述。”(中新社),据报道,“今年,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继续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 这就表明,人大常委会将继续贯彻我们国家所倡导的“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原则,充分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比如2005年的两部法律(《物权法草案》、《个税法修订草案》)草案的制定过程,曾经被媒体欢呼为我国民主立法的“里程碑”,特别是“开门立法”,把立法“殿堂”的“大门”打开,将立法愿意、过程、内容敞开在公众的视线之下,力求公平、公开、公正。让最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立法,参与立法,既能够体现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因素,又能够借机普及法律、宣传法律,以利于法律成为人民群众熟知的社会行为规范,成为捍卫自身和社会利益的武器。 问题在于,“开门立法”在实施中,这个立法之“门”是不是真的“开”了,“开”的效果如何,有关人士是真心实意地将“门”打开,还是半心半意,甚至是假心假意地开“门”呢。从2005年关于《物权法草案》“大讨论”的情况来看,人大常委会、人大法工委是真心实意地在“开门”的,是认真对待广大人民群众的建议和意见的,甚至是反对色彩强烈的意见,也得到了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充分尊重与支持。而不少公众也通过自己能够掌握的方式,比如网络平台热烈地参与了讨论,草案推迟表决,再次认真讨论,就印证了这一点。 草民以为,“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在2006年的《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恐怕还需要加强,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 第一,立法参与者要具备“开门”的心态,从2005年到2006年初的讨论来看,某些参与立法的专家、学者对“开门立法”的落实是“半心半意”、甚至是“不以为意”的,在人大常委会决定推迟表决,有人归罪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巩献田教授向人大常委会发出的“公开信”之后,表现尤其强烈。从这些人士的话语中,俨然是“专利持有者”的调门,他们起草的东西,议论不得、碰撞不得,比如,“民法学者杨立新则认为,物权法是学界的心血,不懂民法的人应该等学懂了再提意见。”,这样一来,所谓“开门立法”的这扇“门”,在“学界”们看来,根本子虚乌有,连北大法学院的教授都无法“入门”,遑论贩夫走卒、升斗小民,在“学界”眼里,可能统统是“呀呀呜”。 参与立法的“学界”们不摆脱这种“门阀”心态,一律要别人“学懂了再提意见”,“开门立法”就是一句空话。如此一来,“学界”们及其“草案”们至多不过是摆在水晶玻璃罩子内的“高贵雅致”之物,非“学界”者可以欣赏、赞叹,说一些“好呀”、“就是好呀”之类的溢美之词,一旦有“异调”,“学界”们就群起而攻之,比如,据报道“2月25日下午,国内部分知名民法学者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法学院研讨‘物权法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研讨会的中心议题只有一个,是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关于“《物权法》草案违宪、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公开信进行回应,呼吁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推进《物权法》立法进程。”,会后主题报道中反映的观点之“一致”,言辞之严峻,“神色”之“凝重”,令人倍感惊讶。在几个月的时间里,在某些媒体有意无意的配合下,大量针对巩献田教授的诘难甚至带有人身攻击色彩的“学界”文章、访谈不绝于眼耳,“学界”门颇有“党同伐异”的态势。 这种“开门”的格局,与其说是“开门”,不如说是“学界当门、万夫莫入”,缺少“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胸怀与气度,换一种角度讲,“学界”们需要一种与民众沟通的能力。 第二,法律语言要具备“开门”的条件,据“学界”们说,《物权法》是地地道道的“私法”,涉及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包括了富人的“宝马”和乞丐的“讨饭棍”,都在“平等保护”之列,既然如此,其内容无论贫富上下,都应该有个大概齐的了解吧。可是,据《法制早报》的调查表明“72.5%的民众不知道物权法为何物;72.5% 的人对物权法涉及的五个名词一无所知…”,据报道“此次调查随机抽取了五个名词——用益物权、天然孳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役权、权利质权让调查对象辨认。在这些项调查中,72.5%的人表示对这些名词一无所知。3名硕士如出一辙又都回答全不知道,1/3强的接受调查的本科生也表示对此毫不知情。…只有1/40即3个人回答知道所有的名词,一个是学过法律的、一个银行的主管,比较喜欢研究时政,还有一个从美国回来的女博士。” 连知识阶层都一问三不知,一个要调整所有社会成员“私利”的法律,其语言晦涩至此,可谓叹为观止了,据说在立法过程中,许多条款及词汇,直接照搬自国外的法典。公民如何知道自己的“私利”是否被侵害,如何维护自己的“私利”,应该有个起码的认知,连这点都满足不了,谈什么“守法、违法”。难怪有人揶揄道,如此立法,不过是为“业内人士”将来凭借“语言优势”,大肆收取讼资的铺垫,为“学界”们又多了一条生财之道。 最要命的是,“审查、通过”这部法律的人大代表们,也是“两眼一抹黑”,《中国青年报》2005年一篇文章曾经说过,“曾听两位教授谈论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其中一位颇为无奈,称物权法暂时恐难通过,原因是很多人大代表看不懂该草案。”,草民真想像不出,人大代表们“看不懂该草案”,这“审议”如何“审议”,“通过”如何“通过”。这是不是恐怕在实际上形成了“学界”或者说“学阀”把持了立法核心“实权”,让“审议”、“通过”成为一个形式了呢。 所以,一则立法参与者要尽量用中国人听得懂、看得懂的“中国话”写条文,二则人大代表们要尽可能听取更多方面、更大群体的意见和建议,要求立法参与者解释选宣传,把立法的语言之“门”尽可能大地“打开”,把意思、内涵普及或者说“普法”,然后再反馈民众的意愿。 第三,媒体要有“开门”的度量,对《物权法》有讨论就有观点的对立和争论,而在某些自诩“公正”的媒体上,讨论双方的话语权是不平等的,且不说普通民众直接发出的声音根本没有,一些对《物权法草案》持不同意见的“业内人士”的话语,也多是通过成为草案支持者的批判“镖靶”的形式出现,不同意见被有意无意摘录成只言片语,而“正方”则长篇大论,似乎造成了“学界”们“人多势众”,持不同意见者“势单力薄”的幻像。 而很多的民众意见只能够出现于网络平台,媒体这扇门首先就是半遮半掩的,对于不同意见、普通公众意见来说甚至是似闭非闭的。有时候媒体还扮演了拉“偏架”的角色,比如《XX都市报》对当事人巩献田教授不无人身攻击的所谓“访谈”,这种宣传格局,事实上形成了单方面的“话语霸权”。 《物权法》既然是“私法”,就应该经得起亿万“私”们的质疑甚至是反对,“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话语格局,并非“开门”的格局,而“让人说话,天不会塌下来”,真理越辩越明,企图以媒体“话语霸权”维系起“学界”们的“尊严”,一是适得其反,二也不符合许多自诩为“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媒体人的形象。比如,可以在主流媒体发起讨论,支持的、反对的,支持但有修正的,反对但有主张的,只要符合宪法者,都可以发表,特别是非“学界”的声音。把媒体这扇门大大地打开,为“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提供讨论的平台。 “民主立法”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体现,“开门立法”恐怕就是民主立法的具体实践,真心实意地把“门”打开,让一切有利于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立法思想、建议、意见参与到立法过程中,不搞“少数人立法”、“纯专家立法”,恐怕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过程。具体到《物权法》,更应该倾听社会大众包括各种观点的专家的声音,特别要让民众、人大代表们“懂”,绝大多数人“不懂”,就先解释宣传,这就看“学界”们的本事了,不要急吼吼地要求“通过”,“门”不打开,“不懂”,不能够真正在实质上“开门”和民主,怎么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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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乌有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