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上有个话题比较热,就是“民主”。人民网专门做了个热点专题,据说议论的源头来自一篇宏文《民主是个好东西》,草民一查,顿生景仰:俞可平,北京大学政治学博士,曾在美国杜克大学任研究员,现为中共中央编译局副局长,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厦门大学、南开大学等校兼职教授或研究员。与大多数专家贤达一样,所“兼”头衔众多,草民眼浅,不知道这些头衔后面意味着什么样的“忙碌”。
俞先生的大作读毕,草民还是没有悟出来其所说的“民主”究竟是个什么“东西”,恐怕跟“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有关吧。俞先生开篇就说“在民主政治条件下,官员要通过公民的选举产生,要得到多数人的拥护与支持;其权力要受到公民的制约,他不能为所欲为,还要与老百姓平起平坐、讨价还价”,但俞先生通篇都在泛泛而谈,没有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只是大谈“人类”、“最好的政治制度”之类,翻过来理论、翻过去理论,看来并非草民辈所能领教。
草民想,作为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先生的论述很是缺乏与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接轨”。按照时下的社会状态,如果俞先生的“好东西”,能够解决贫富差距问题、中国特有的民生问题,想必绝大多数老百姓是乐见的。因为中国的国体、宪法中写明了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中国的政治框架是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不知道俞先生的“好东西”是不是设想也在此框架内运作。
比如说,目前,中国的社会财富的分布状况是,0.4%的家庭占有了60%的社会财富,那么,在“官员…其权力要受到公民的制约,他不能为所欲为,还要与老百姓平起平坐、讨价还价”的时候,谁说话的机会多?谁说话的分量重?0.4%与99.6%之间有没有平等的发言权和一致的利益追求,能不能“一致”地与官员“讨价还价”?如果0.4%与99.6%之间有利益冲突的时候(完全可能),谁说了算?而起码在目前可以目测到的所有“民主体制”中,恐怕还多是财富集团、政客在把握“民主”大局。
草民以为,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就是在构建一种民主制度的上层建筑。其不同于私有制的“民主”的地方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在强调社会物质资源为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包括劳动阶层所共有,尽可能平等地分配和享有社会物质利益的基础上的“民主”。在存在巨大财富差距的背景下,没有“经济平等”,则政治民主只不过是不同的财富利益集团及作为财富利益集团的代言人的政客们之间的利益博弈游戏。所谓“公民选举”的过程,在可以见到的自诩“民主体制典范”的地方,莫不是普通“公民”们在两个、三个财富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之间“选烂苹果”,其中的“过程”,实际就是金钱、关系操作的过程,普通“公民”无非是投票机器。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就首先要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比如消灭剥削,共同富裕,生产资料公有制,人民民主专政等。只有惟此,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最广大劳动阶层的话语权,实现社会主义民主。
在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有没有民主的实践呢?专家学者、精英贤达们要么是语焉不详的,要么干脆是不承认的。草民记得许多年前曾经有一个叫做《鞍钢宪法》的企业管理体系,仔细想来,恐怕就闪耀着民主思想的光辉。
在《鞍钢宪法》中,其精髓公认的就是“两参一改三结合”,即“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程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工人群众在生产实践和技术革新中相结合”。记得还有个与之相配套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吸引广大职工参入管理,监督行政,克服官僚主义,扩大企业民主。有人考证,说“鞍钢宪法”的提法来自于1960年3月22日毛泽东对《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的批语,因为其中首次出现了“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的字句。又有人考证,说“两参一改三结合”最早来自于1959年12月至1960年2月毛泽东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记录。但因为《鞍钢宪法》与“群众运动”、与“否定技术权威、工人领导一切的极‘左’思潮”扯上了关系, 80年代的时候,已经被“厂长经理负责制”的浪潮所取代,如今更是被崇敬、膜拜西方经济学的管理思维乃至私有化思潮所覆盖。
客观地讲,剔除一些非理性的历史因素,《鞍钢宪法》所表达的,是一种在企业的经营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中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基本理念,而且,要谈“民主”,恐怕《鞍钢宪法》精髓中体现的“以人为本”、“以最广大工人群众为本”,正是不折不扣的民主思想。
其一,决策民主。在企业管理中,不能“一把手”为所欲为,“总裁”搞独裁,必须听取工人群众的意见,工人群众对企业的决策有发言权、公开质疑权甚至否决权。对比较敏感的的分配方案、工作制度,可以在工人、班组长、车间主任、厂领导之间“讨价还价”。比如企业领导想拿数十万、数百万年薪,恐怕在工人那里就难以通过,企业领导想贱卖、私吞国有、企业资产就会有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
其二,劳动民主。企业领导必须坚持在生产第一线,而不是成为地位优越、待遇畸高的官僚式管理者,当时强调“工人身上多少汗,领导身上多少汗”。草民记得小时候一位在国营煤矿工作的亲戚说过,他们矿务局下属一个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恰逢当日干部下井,该矿各管理科室领导乃至矿领导多人同时殉职,如今的企业,特别是私有煤矿,恐怕是少之又少了。
其三,技术民主。在企业的技术决策、技术更新、技术进步中,工程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工人在生产实践和技术革新中相结合的模式,更能充分发挥设计、管理、操作实施各个环节的特长。草民曾经参加过技术改造项目,自己设计出来的图纸,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一眼就看出来不合理的地方,提出改进意见,技术出身的车间主任、厂长也参与审阅,保证了实施的成功。
《鞍钢宪法》的精髓,体现出来的民主内核,如果能在社会主义经济领域得以继续发扬,我想是大有好处的。中国早在六十年代总结出来的民主管理、民主办企业思想,在70年代之后,欧美的企业制度中也出现了,叫“全面质量管理”、“团队合作”。在欧洲和美国,许多工业管理学家认识到,“后福特主义”的精神实质也是汲取了“鞍钢宪法”的精髓。1995年2月1日,美国国会开始辩论“团队合作法案”。据崔之元教授介绍,“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管理学教授罗伯特·托马斯(Robert Thomas)明确指出‘毛主义’是‘全面质量’和‘团队合作’理论的精髓,即充分发扬‘经济民主’——两参一改三结合——恰是增进企业效率的关键之一”。
专家学者、精英贤达们大谈“民主是个好东西”,为什么视而不见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曾经有过的许多“好东西”,偏要把眼睛盯在别处呢。
附“鞍钢宪法”概况:
1960年3月22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批转《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的批示中,以苏联经济为鉴戒,对我国的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工作作了科学总结,做出了工厂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制度、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指示。
“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核心即“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在生产实践和技术革新中相结合”。毛泽东在批示中说:鞍钢是全国第一个最大的企业,“过去他们认为这个企业是现代化的了,用不着再有所谓技术革命,更反对大搞群众运动,反对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方针,反对政治挂帅,只信任少数人冷冷清清的去干,许多人主张一长制,反对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认为‘马钢宪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现在这个报告“不是马钢宪法那一套,而是创造了一个鞍钢宪法。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指示要求将报告转发,大中企业、一切大中城市,当作一个学习文件学习一遍,启发脑筋,想自己的事情,有领导地实行伟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城乡经济技术革命运动。“马钢宪法”并不是苏联人命名的,而是中国人命名的,指以马格尼托哥尔斯克冶金联合工厂经验为代表的苏联一长制管理方法,其特点是实行“一长制”;实行物质刺激;依靠少数专家和一套繁琐的规章制度,冷冷清清地办企业;不搞群众性的技术革命。当时,毛泽东把突出民主管理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称之为“鞍钢宪法”,使之与苏联的“马钢宪法”相对立,作为两种工业路线的象征。
在1961年制定的“工业七十条”中,正式确认了这一管理制度,并要求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使之成为扩大企业民主,吸引广大职工参加管理,监督行政,克服官僚主义的良好形式。“鞍钢宪法”确定的不仅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且把这种权利延伸到了参加管理。今天,五十岁以上的老工人也许还能记得一些。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讲,鞍钢宪法的核心内容“两参一改三结合”,是中国自己对企业管理模式的一次探索。这一次探索,最终虽未能在中国结果,但却在70年代后期为日本所借鉴(注:日本的管理学家石川馨曾说:“日本的质量控制实际上也借鉴了中国的‘鞍钢宪法),并促成了日本特有的丰田模式与质量管理,同时也影响了美国和西欧等国的团队管理模式。可见,诞生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鞍钢宪法对世界管理的影响是深远的,是一种时代的超越,比较后现代管理思潮(注:西方后现代管理思潮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一般认为在管理学界最早提出后现代管理这个概念的人是美国的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和鞍钢宪法,前者的思想中常常闪耀着后者的光芒。有专家曾评论说,《鞍钢宪法》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管理的必然要求,曾经将管理学带入一个新境界,是公有制企业的生命力,现实中的企业改革,其实走了一条完全背离《鞍钢宪法》的道路。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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