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为国有企业创造税负公平、平等竞争环境
何秉孟(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成员、副秘书长)
[说明:本文是何秉孟委员在政协十四次会议上的发言材料,网站得到授权首发该文。]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简言之,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同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不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搞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还必须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为此,我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党章均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就应当按照党的十六大所要求的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高度着眼,关键在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不断扩大开放的大背景下,公有制经济如何在资本主义经济的重重包围之中生存和发展,难度极大;再加上公有制经济如何同市场机制有机结合,更是前无古人。然而,共产党同社会主义事业、同公有制经济是密不可分的。我们绝不能因为发展、壮大国有经济“难度极大”就放弃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这样就不是真正的共产党人。真正的共产党人必须迎难而上,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壮大、发展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巩固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当然,发展、壮大大国有经济,并不是要求我们政府背离市场原则、违背市场规律运用行政手段给国有企业“吃偏饭”,而是要为国有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这方面,极为重要的是税负公平,使国有企业同私有企业、外资企业一样,享受同样的“国民待遇”。具备了这一条件,改革到位的国有企业凭借其体制上的优越性,必能在竞争中发展壮大。但从当前的情况看,恰恰在这方面,国有企业深深陷入逆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经济体的所得税率是: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率为33%;私有企业、外资企业均享有税收优惠,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一般在15%左右(有的地区甚至免税若干年),私有企业因各地的税收优惠存在差异,其所得税率在15%~33%之间。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率比私有企业、外资企业要高出一倍以上。在改革开放初期,为引进外资、引进先进管理办法和先进技术,鼓励私营经济发展,对外资企业、私有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是必须的。经过20多年的发展,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在国民经济总量中,均已达到三分天下有其一的程度;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继续实行上述差别所得税率,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无异于对本已处于弱势地位的国有企业的歧视。
除了税负不公以外,国有企业同私营企业职工工资待遇的负担方面也存在很大差距。根据工商局的数据,2003年国有企业在岗职工的年工资为14577元,月均1214.8元;私营企业雇工年工资8033元,月均工资为669.4元。私营企业职工的工资待遇仅相当于国有企业职工的55.1%。
我们知道,国有企业贯彻的是按劳分配原则,在职工工资待遇的负担方面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同某些对雇工实行剥削甚至超经济剥削的外资企业、私营企业进行对比。问题在于,国有企业在职工工资待遇的负担方面比私营企业高出近一倍的基础上,税收负担比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又高出一倍以上,这对国有企业是极不公平的!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如何在市场上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进行竞争?国有企业的优越性如何体现?长此下去,国有企业又如何发展、壮大?
税负是否公平是衡量一个经济体市场环境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我们即使不从发展、壮大国有企业的角度思考问题,仅从构建市场经济国家形象的角度思考问题——我国现在不是正在国际上谋求“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吗?——也应该尽快统一税负,为各种经济成分(当前主要是为国有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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