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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平:论中国特色的地根经济和地根政治(下)

李昌平 · 2006-12-16 · 来源:三农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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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平:论中国特色的地根经济和地根政治(下)

——中国土地制度变迁与“三农”兴衰

:李昌平   来源:天益社区

三,农村发展道路与土地制度的选择

本节所要讨论的是50多年来,农村土地制度与农村发展道路的关系问题。并寻找适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土地制度。

(一),小农模式——互助合作模式——公社模式——小岗模式——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的变迁,核心是土地制度变迁。

建国以来的农村发展,大体上经过了分户经营的小农模式、互助合作模式、公社模式、小岗(承包)模式、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等六个阶段。这六个阶段,是随着土地制度的变迁而变迁的。

前面部分我们已经比较充分的讨论过了土改对共产党政权“政治基础建设”及其“经济基础建设”的意义了,也讨论了“土地集体化”对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意义了。这里没有必要重复。同样的道理,当公社山穷水尽的时候,突破依然是从土地制度开始的——“分田单干”;当小岗模式一筹莫展的时候,突破还是从土地制度开始的——“集体土地非农用”,发展乡镇企业;当公有制经济“不合时宜”的时候,突破再一次依然是从土地制度开始的——先将集体土地廉价变成国家土地,再低价批给私人,私人再将土地高价抵押给国家银行,如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私有经济高速增长。

假如,建国后的“私有”土地制度是不可变的,也许后来的公社模式是不可实现的;假如公社“完全国有”的土地制度不是可以变成“土地非农用完全集体所有制”的苏南模式;假如没有私有制的出现,温州模式更是不可实现的。

温州模式,是不是最好的模式呢?

(二),温州模式增长的麻烦。

就像小岗模式否定公社模式一样,80年代中后期,苏南模式很快就否定了“小岗模式”,90年代,温州模式又否定了苏南模式。公社模式的不足在于缺乏有效的决策和激励机制,导致决策失灵和生产不足,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小岗模式则有效的解决了公社的不足。小岗模式的不足是土地的农业生产力有限,苏南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充分利用土地的非农用(生产力)价值,获得比家庭承包农地经营高出许多倍的经济效益。据说苏南模式的不足是不能刺激人的“自私自利”本性、更快地积累财富,温州模式的精髓就是“不管白鼠、还是灰鼠,只要猫子抓不着的就是好老鼠”和为了“少数人先富起来”多数人先付出“必要代价”。

温州等地的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过程,实际是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非农用权利转为私有工业资本和地方政府短期财政收入的过程;温州等地的发展,是抓住了1978——1988年这个特殊的十年的特殊土地制度——“非正规土地制度”的机会,获得的非常规发展。“非正规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少数人不花成本的从国家和集体的手上获得了土地的非农用权利,不费力气地完成了“原始积累”。温州人在得到第一桶金——土地后,又巧妙的利用“非正规金融制度”获得国有银行的贷款。“非正规土地制度”和“非正规金融制度”是温州等地经济发展的两个引擎,两个引擎相互作用的结果,是使全民(用国家的土地资产和金融资产)支付其工业化的成本和地方公共服务成本。随着工业化发展和地方公共产品充足,居民个人资产和社会整体财富成倍增值。

温州等地的发展,大量的社会财富流到了局部地区和少数人手中,也流到了境外,留下大量的全社会性问题。财富不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结果就是GDP增长了,但全社会的教育、医疗等社会保障还不如过去。温州模式的确可以在短期促进经济高速增长,但不能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流模式,如果成为主流模式,中西部农村出现千千万万个温州,那是中国金融体系不能承受的。“代价论”是“少数人先富”才能成立的,用同样的方法实现“共同富裕”,谁来承担代价呢?当无社会保障的廉价劳动力和没有货币化的“国民公共财富——主要是土地和矿产”,趋于“完全市场化”的时候, GDP的增长必然会慢下来,少数人的财富积累也会慢下来,还有柳暗花明的又一村吗?这样短期化的发展道路,国家受不了,民族受不了,所以,温州模式必定带来中国长期增长的麻烦,不能成为中国农村发展的主流模式。

在反思温州模式的时候,一部分人想起了一度被遗忘的华西、南街等村的发展模式。

(三),华西和南街村增长的困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集体经济,其优势在于地租、劳力没有被外来资本资本化,而是地租、劳力直接转化为社区资本了。这种模式的代表就是华西、大寨、刘庄和南街等2000多个“明星村”,基本上都是在1978——1988年发展起来的。这种发展模式和温州模式相比,高增长的奥妙是相似的,所不同的是“共同富裕”,并承担了社区成员的“社会保障”——国家责任。但是,华西和南街等村模式也有缺陷,他们采用的是“一村两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靠对一部分“外来人”的剥夺保障另一部分“内部人”的共同富裕——也是少数人的富裕,这样的模式不可能实现全国农民的“共同富裕”,这就是华西和南街村模式增长的困惑!

(四),构建新的二元体制,保护性发展村(社)集体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中国农村发展道路,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当公社制度走投无路的时候,小岗村带给了我们柳暗花明。进入90年代,当小岗村山穷水尽的时候,苏南、温州等地的农村又给我们带来了柳暗花明。可是,十几年过去了,苏南、温州模式,在带来GDP巨大增长的同时,并没有带来中国农民福利的同步增长;在再一次山穷水尽疑无路的时候,2005年,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课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要找到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土地制度。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土地制度呢?

我的主张是,要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要优先给村民集体占用级差地租的权利,要依靠构建新的二元体制,保护性发展村(社)民集体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什么叫村(社)民集体资本主义呢?我的定义是:将村(社)民的土地和劳动转化为村(社)发展的资本,而不是被外来资本资本化,村民成为土地资本和劳动力剩余价值的主人。保护性发展村(社)民集体资本主义,就是要让村(社)民集体的民主自治组织或经济合作组织优先占有土地非农用产权收益——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国家(的正规金融)要为优先实现村民民主自治组织和经济合作组织的土地产权提供服务。

为什么呢?

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地租转化为国有工业资本的时代的终结,现在是工农、城乡平行发展时代。后税费时代,城市有十几万亿的国有企业资产和更多城市公共资产,国家应该将土地农用的所有权和3亿多亩宅基地、自留地、荒地的非农用权归还村(社)民集体,扶持农民将地租和劳力转化为社区资本——发展村(社)集体资本主义。未来几十年,保护乡村社会的村(社)集体资本主义发展,应该是城乡协调发展的基础,也是“一村两民”“一国两民”向国民平等过度的必要发展阶段。

假如“城乡一体化”是主流,“村(社)资本主义”是难以发展的,最近十几年来“城乡一体化”的声音越来越响亮,但对农民和农村的剥夺更加的顺畅了。所以,对相对弱势的农村、农业和农民而言,是需要保护的,必须要有“二元壁垒”来阻止强势人群对农民的剥夺。对于传统的城乡二元体系中合理的部分,要保留下来,要补充更多保护农民土地产权的内容。

(五)在村(社)集体资本主义基础上构建社会主义新乡村——第三条道路。

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有新政策,下面是我的一些具体设想。

新政策的基本思想:城乡二元,以城带乡;扩大村(社)民集体地权,实现村(社)民土权收益;落实公民待遇,充实自治权利。

政策的基本要点:1,村(社)土地农用所有权属于村(社)农民集体所有,使用权属于承包者,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如果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村(社)民集体占有50%的收益或地权,承包者获得青苗补偿和投入补偿;村(社)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荒地的非农用所有权属于村(社)农民集体,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可以分离;村(社)管理的湿地、河流、坡地和山地属于国有,使用权属于村(社)农民集体;对上述三种不同的土地权利,国家核发三种产权证明;2,国家成立农村土地银行,村(社)成立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所有权可以在土地银行抵押,土地使用权可以在村(社)信用合作社抵押;3,属于村(社)农民集体的土地产权,可以转化为村(社)农民的集体资本,村(社)集体的非农用土地可以直接进入土地市场,本村(社)土地可以和外村(社)土地自愿交换;土地承包权可以在社区内部有偿转让;4,村(社)农民集体的土地权利,由成员依法民主决策其产权的经营模式和收益分配方式;5,农地农用使用权和非农用地使用权村(社)内部转让、交易不收任何费用,闲置则收取相当于其价值5%的闲置费用;非农用地产权及其附属产权的跨社区交易,依法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农用地和非农用地的跨村(社)置换,缴纳其价值的5%的管理费,交易双方各2。5%; 6,土地产权经营收益是村(社)内部公益事业和村民基本保障的主要来源,集体提供给成员的基本保障是国家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村(社)集体为成员缴纳农民社会保障金。国家财政要给农民平等公民待遇,包括为农民社保账户匹配社保资金。村民个人账户积累属于村民个人,可以随个人转移;7,以村(社)成员的土地份额权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村民民主自治制度的经济基础,民主自治权主要有:民主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罢免权,民主决策土地经营方针权、产权收益分配权、村(社)建设规划权,民主监督权,自由退出权,自我服务权,自我教育权,自我管理权,以及平等享受公共财政资源权(获得平等的教育、医疗、就业、劳动保护和基本保障待遇等等)。当然,这些权利都得依法行使。8,农村村社组织主要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负责村社内部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巩固村(社)组织的同时,要扶持跨社区的专业经济组织发展,扶持跨社区农民资金合作组织、购销合作组织、生产合作组织等等的发展,让村(社)组织和跨社区的合作经济组织成为乡村社会的主体——既是经济主体、又是自治主体、更是社会主体、还是资源配置的主体;9,城乡平等交换,城市基础建设和经济发展用地也要按照平等协商、等价交换的原则获得。农民集体的农用地依据《规划法》转为城市非农用地,按“对半分”的原则处理,即1亩地的农地转为非农地后,政府获得0。5亩,农民保留0。5亩。政府获得的0。5亩主要用于公益,农民保留的0。5亩,由农民自主交易或开发,其税后收益用于本村(社)农民。农转非的土地增值税,主要用于进城农民“农转非”的社会保障补贴和农民工住房补贴;10,乡镇实行有限自治,乡镇长和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乡镇官员不再享受“国家干部”待遇,和乡镇人大代表一样,享受财政补贴。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乡镇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主要是预算决议,提供公共服务和协助国家管理国有资源。在乡镇人大主席团设立党组,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决策的领导和对政府执行人大决议的监督,不再专门设立党的乡镇委员会。

四,结束语:土地制度——中国政治和经济的“根”

土地制度的作用实在是太神气了,比金融有过之而无不及。当经济过热的时候,紧缩银根;当经济过冷的时候,放松银根。当经济过热时,地根也要紧缩;当经济过冷时,地根也要放松。不仅如此,当社会呼唤“公平优先”时,要尽量平均分配土地地租;当社会呼唤“效率优先占有”时,要让少数人优先占用地租。当优先发展城市时,城市优先占用地租;当优先发展农村经济时,农民优民先占用地租。还不仅如此,当政府鼓励发展私有制经济时,银行为私有土地产权实现提供服务;当政府鼓励发展“公有、共有”制经济的时候,银行为集体和国有土地产权实现提供服务。

土地制度的可变性,适应了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发展要求,形成了不同时期的、具有鲜明特色的“地根政治”和“地根经济”。随着占有地租的主体的改变,政治基础和经济性质也随着发生变化。

这也许是真正的中国特色,或是中国特色的根!

我期待“村(社)民集体资本主义”的土地制度,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宏伟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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