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峰:社员类型、村庄“外人”与集体行动
社员类型、村庄“外人”与集体行动
——观察中国农民合作能力的一个视角
(湖北*武汉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430074 赵晓峰)
当前,学术界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已经很多。笔者在此结合自己亲身参与的河南兰考和广东连平两地的乡村建设实践经验和在多个省市农村的调查资料,从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社员的身份属性和村庄“外人”角色定位入手,通过解读不同类型社员和村庄“外人”的参与行为来解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行动能力。
一、社员类型划分:谁是组织发展的主体力量
社会行动理论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最先展开对个人及其社会行动进行系统研究是被后人称作“典范和榜样的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他认为:社会学的任务就是将国家、社团和封建主义等概念简化为“可理解的行动”,即,无一例外地简化成参与者个人的行动[①]。但是对社会行动理论做出巨大贡献的却要首推帕森斯,他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一书中论述到,行动是由一些构成元素组成的,其中每一个元素都是一个“单位行动”,每一个单位行动都包括:行动者;该行动所指向的“目的”或目标;情境,包括“手段和条件”;“规范取向”具体限制了适合于该情境的备选目的和手段的范围。帕森斯强调,行动始终是由规范来确定方向的[②],科尔曼以不受规范约束,把追求自我利益作为理论的基本元素。他说:“以人们一致服从规范为理论前提,将导致一种决定论。这种决定论将理论扭曲为仅仅描述在规范指导下进行活动的机器人,这种理论将日常生活中按自己意志行动的众人排除在研究之外。以人们普遍遵从道德准则为理论前提,势必把所有的社会化过程从理论研究中排除。”[③],在解释行动者的前提条件上存在区别,但他们都是以微观的个人行动作为研究起点,这也说明个人行动在组织发展与社会建构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说帕森斯和科尔曼两个人的社会行动理论。与帕森斯不同
组织是有个人组成的,不能对异质化程度不等的个人进行分类,并对他们各自采取的社会行动进行深入剖析就不能真正正确的认识组织,也就很难对组织的集体行动能力进行把握。因此,我们有必要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进行理想类型的分类,从组织的基本行动单位着手,通过对不同类型社员的属性分析,来认识谁才是组织发展的主体性依靠力量。本文根据社员在组织运作中行动表现的异同将社员划分为四个理想类型:核心社员、积极社员、普通社员和依附社员。
核心社员基本上都是在农民日常生产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农民精英或者外出打工的返乡人员,比如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商业小贩、店铺经销商等;他们都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是所在领域的权威性人物;他们的集体意识很强,能够为集体利益承担必要的成本负担,不在乎个人的暂时性的得失;他们对组织的长远发展充满信心,有相当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组织策划能力,面对组织运作中的风险能够迎难而上,敢于承当责任;他们是组织中主要的管理者和项目实施者,是实实在在的内生型骨干力量。
积极社员大多是组织舞台上的活跃分子,有热情也有一定的能力,能够积极响应组织发出的号召,是组织各种活动的承当者和具体的实践者;有一定的集体意识,在不需要承担物质成本的前提下,能够不计报酬的为组织的发展献计献策,跑前跑后;在有非物质性激励措施存在的情况下,能够分摊组织运作必要的物质成本一定的分额,与组织保持整体一致;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在组织遇到暂时性的困难时能够保持信心维持组织的运作;他们也是组织运转的必备力量,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的后备人员。
普通社员是组织中的大多数,能力一般,正常情况下不会主动为组织的发展出谋划策,是组织活动的被动参与者;热情不高,但对组织的重大活动或重大会议还能够参加;理性计算个人得失,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愿意承担必要的组织运转成本,只愿意分享收益;能够认识到组织发展可能带来的长远收益,但不会积极的去为组织争取,依赖心理很强。
依附社员是组织发展的投机分子,个人能力差异很大,部分也是乡村社会的精英,个人行动能力比较强;他们一般不会积极参加组织的任何活动,但会保留社员身份,在组织效益明显时积极跟进,在组织遇到困难时不见踪影;理性计算个人得失,不愿意为组织发展承担任何成本,是组织中的最不坚定的份子;他们也是组织中不和谐舆论的制造者、传播者,在某些情况下会成为组织稳定发展的危险因素。
贺雪峰认为农民的认同单位往往会决定他们的行动逻辑,中国农民最基本的认同单位是家庭,但在家庭之外还会有更高层次的一种认同单位。它依靠族规家法、乡规民约等硬规范和伦理、舆论等软规范而内化为一种文化认同,使村庄或者宗族变成“我们”的村庄或宗族,变成了一个与家庭相似的“私”的单位[④]。有了这种认同,就可以极大地降低内部运作和组织成本,有效地满足村庄超出家庭层面的公共事务需要。我们认为核心社员和积极社员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将超越家庭的认同单位界定为村庄层面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将之内化为一个“私”的单位,能够将组织的发展看成是自己的事情,无疑他们就在无形中构成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与发展过程中的主体力量。
二、村庄“外人”:农民合作的催化因子
目前,各地兴起的很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都有一些非村庄永久居住的“外人”的角色力量的介入,这些村庄的“外人”主要是指国内外的做中国农村发展项目的一些NGO、高校的知识分子和大学生、政府体制内的热心人士、第三种力量等。
从实践经验来看,村庄“外人”的介入是非常必要的,是农民合作的催化因子。在革命和市场的冲击下,中国农民人际关系中“差序格局”的链条已经被层层打破,相当数量的农村都呈现出原子化的状态,农村的基本行动单位都缩化为核心家庭,超越家庭的户族、宗族等原本重要的行动单位都遭到弱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潜在的骨干社员和积极社员希望为村庄的发展牵头带领村民共同发展成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不会贸然附注行动。尤其是在当前市场环境极其恶劣的条件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赢利空间非常有限,他们也没有将组织发展成功的十足把握。而且一旦发起,他们就必须承担组织发起的成本,如果发展失败个人声誉就会受到影响,这对第一身份仍然是村民的他们也会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但是,外界力量的无私介入就会激发他们的热情和信心,能够形成外部带动,内部跟进的发展局面,促使农民合作的行为从理想走向现实。
NGO是非政府组织的英文缩写。目前,有一些受国内外资金支持的NGO活跃在农村社区发展领域,比如晏阳初乡村建设学院、北京梁漱溟乡村建设中心、香港乐施会等。我们以晏阳初乡村建设学院为例,它成立于2003年,迄今已经在河北定州的翟城村做了多次有关农民合作能力的培训,培训学员上千人,在全国十多个省市催化发展起来了三十多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学院提供的主要有合作知识培训、合作意识培养、必要的技术指导、一定的启动扶持资金和一些发展项目的跟进等,就目前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受到帮助的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还是比较好的。
高校知识分子以温铁军、何慧丽为代表。作为一个时代的有良知的知识分子,他们没有把自己封闭在学术的圈子里,而是把研究的视角放在了基层的实践中。河南兰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与发展都离不开他们两个人的身影,正是他们的介入才使当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一步步走向正规。也是在兰考,以河南大学“三农”发展研究会、中国农业大学农村发展研究会为首的大学生志愿者在当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中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初期工作发动阶段,他们以村民儿孙辈、同龄人的身份,以严明的纪律、对农村朴素的感情一次次打动着农民的心,激发了村民建设家乡的愿望。
政府体制内的热心人士也有很多,他们中有一些是有热情、有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经验的在职工作人员,也有一些离退休人员。这样的人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不少,比如吉林梨树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就不能没有四平市银监局的姜柏林的指导和帮助,他从1999年就开始在梨树县义务地开展农民合作知识的培训,将农民合作的种子深深地埋入到农民的心中,到现在梨树比较成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有一百多个,为当地的农村发展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
第三种力量[⑤]是罗兴佐教授基于湖北荆门几个村庄的水利合作实践经验提出来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从村庄走出来的已经融入城市生活的现代型农民精英,他们虽然已经离乡离土但仍然关注着村庄的发展,并且愿意为村庄的发展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第三种力量参与的村庄建设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他们关注的都是生养自己的家乡,他们参与的本身就是对农村的一种反哺。在当前城市化速度不断加快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农民精英都流动到了城市,所以数量和能量都很庞大的他们也是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的外界力量。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村庄的“外人”确实能够催化农民合作,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不例外。虽然他们在唤发农民的合作意识,提供智力支持和资源帮助等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然而正如他们自己说的一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最终的依靠力量还是农民自己,他们能起的作用在某一阶段可能是非常重要,甚至是难以替代的,但是从长远来看,外界力量最后还是要撤离的,能够依靠的只能是农民自己。
三、集体行动:走出“囚徒困境”
一般认为,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一定会为实现这个共同利益而采取集体行动。但是实践经验已经无数次的告诉我们,由于农民中普遍存在着搭便车的行为,理性、自利的个人一般不会为争取集体利益而做出贡献。集体人数越多,产生集体行为越困难,人人都想分享集体的收益,而不愿承担任何成本,人数越多,人均收益越少,集体行动就越不可能实现。奥尔森[⑥]认为,要想使组织的集体行动成为可能,只有两种可能:一是集体成员收益不对称。一个集体成员能够从集体行动中得到的收益越大,他为集体利益做贡献的积极性也就越大;另一个是组织中存在着选择性激励。
通过上面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四种类型社员身份属性的描述,我们已经知道核心社员和积极社员是有一定的集体行动能力的,能够在一定限度内承担组织运作的成本。但是在组织发起筹备和创建初期,他们也同样缺乏相关的合作知识、缺乏与外界接触的机会、也缺乏资金实力,所以要想让他们单独承担这些成本显然是比较困难的。这个时候,村庄“外人”的介入是恰倒好处的,他们能够在各个方面降低或者代替承担必要的成本,催化农民的合作行为,这往往也是农民合作能够走出第一步的关键。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以后的发展过程中,他们也可以根据合作组织不断阶段发展的需要给予选择性的激励,比如外出学习的机会、一定的资金补助等不断刺激农民的合作行为,使农民合作的集体行动成为可能。
此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本身也要加强合作能力的培养,在目前缺乏对普通社员和依附社员有效激励手段的前提下,应该积极建立以核心社员和积极社员为主要依靠力量的理事会和监事会,提高这两个内部小组织的集体行动能力,从而带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综上所述,村庄“外人”的介入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两个小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集体行动能力的强化能够帮助农民合作走出囚徒困境,促使组织整体的行动能力得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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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乌有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