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代中国农村合作运动讨论中的“商资归农”问题
2008-02-06 :岳谦厚 许永锋 来源:《安徽史学》2007.4.
摘要:20世纪30年代,随着中国农村复兴运动的高涨,农村合作实践中出现大量商资归农现象,并由此推动中国农村合作运动进入“极盛时期”或“农业合作社数量猛进和性质有所变更时期”。这一现象不仅为中国合作运动史上之新鲜事物,亦为“中国独有之现象”,故在社会各界特别是知识界引发了一场关于“商资流入农村问题”或商资归农利弊关系的讨论。而当时重要的新闻媒体天津《大公报》或发表社论及报道或刊发有关人士对这一问题的评论文章,积极参与了这一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探讨。其讨论的目的在于为中国农村合作事业寻找一条可行之路,并以此复兴农村、掺兴民族。不过,由于这场讨论本身是“社会失序时期”理论界的一种反映,所以有时人曾讥讽其为“合不合作”。
关键词:农村合作运动 商资归农 商业银行 合作社
一、前言
近代以降,中国农村处于持续危机状态。特别是自1929年以来由于受世界经济大萧条的冲击,农村经济衰落与农村社会崩溃迅速加剧,到30年代初乃形成中国近代史上又一次农村危机高潮——土地进一步集中、农产品价格低落及输出减少、地价下跌及耕地荒芜、农业生产力下降及农产萎缩、金融枯竭及农民极端贫困化、流民与死亡人数增加及社会矛盾日趋尖锐,农村呈现出一副破败景象。在此情势之下,社会各界日益意识到解决农村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致“救济农村”、“复兴农村”、“建设农村”的呼声盛嚣尘上。正如时人所言:“国人多数已认识中国之危机在经济衰落,而经济衰落之根本原因又在农村之凋敝,故‘复兴农村’之声浪遍于全国。……依此种声浪而生之农村复兴计划亦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①“党国要人发表讲话,‘救济农村’成了异口同声的口头禅,名人学者立论,‘复兴农村’成了千篇一律的新材料。”②在救济农村、复兴农村、建设农村的浪潮中,农村合作运动则是最为引人注目的劲浪之一。合作运动的倡导者大都将之视为复兴农业与农村进而振兴整个国民经济的济世良方。在他们看来,由于“农村陷于破产,在此时期中,全国人民一致的要求即如何能使农村经济复苏,并以复兴农村为复兴民族之张本,而以合作为对症下药”之良策③。
从历史言之,中国合作事业可追溯到清末。清末京师大学堂曾开设“产业组合”课,之后各专门学校和大学政治经济科在经济学以及农业经济或农业政策讲义中亦大都有产业组合章节④。不过,对于其确切含义,“讲者模糊,听者渺茫”。1919年之前,只有北京大学于1918年组织过一个消费公社,此乃中国第一个消费合作社⑤。“五四”时期,伴随着各种西方新思潮的传入,源于西方的合作思想在中国开始大力传播,平民学会、四川普益社、湖北时中社等研究合作的团体纷纷成立,许多宣传合作知识的刊物相继问世。从“五四”到1922年数年间,中国出现了一些合作组织,但大体上并非需要合(工人和农民)的组织,而是赞成合作思想者(学生)的组织。中国农村合作运动应始于1923年,由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以下简称“华洋义赈会”)在河北省首先提倡,此时合作组织方“成为真正需要合的组织”⑥。这一时期,华洋义赈会于河北所办合作社在全国占有绝对优势。据统计,到1927年底全国10省2市计有合作社584个,而河北一省即达561个⑦。故有人将这一时期称之为“华洋义赈会指导下的合作运动”时期⑧。时人亦将1923年到1927年称之为“合作运动深入农村时期”或“我国农业合作开始诞生之期”⑨。1928年,国民政府“完成统一”,遂秉承孙中山遗教而大力提倡合作运动,由此合作运动进入政府运作时期。其先由江浙两省地方政府努力推广,1931年长江发生大水后国民政府又成立全国水灾救济委员会,并委托华洋义赈会以棉麦借款为经费在江南被灾诸省如湘鄂赣皖办理农赈、组织互助组和合作社,接着在收复“匪区”如豫鄂皖赣等省以及黄灾省份如豫鲁冀和华北战区如冀察等省采用类似办法。此外,陕西及甘肃、福建、四川等偏远省份在30年代也出现了一些合作社。这样,到1935年底,合作社已普及全国20个省份并已拥有合作社26128个(此时河北合作社已由1927年底的96%降至24%,所占比例较前大幅下降)⑩。
农村合作运动自兴起到进入农村复兴运动高涨的30年代已走过大约十个年头,而1933年到抗战爆发前的三四年问则是其发展史上相当重要的时期。这一时期的合作运动呈现出以下几个突出特点:(1)合作社数量发展速度愈来愈快;(2)以信用合作社为主的单一结构和以单营为主的合作社经营方式有所变化,运销合作社、兼营合作社(主要兼营运销)发展较快;(3)国民政府对合作运动的推动力度明显加强;(4)推动合作运动的力量更加多元化,除华洋义赈会、国民政府和乡村建设团体外,商业银行亦纷纷提倡合作并向农村合作社投资放款。时人将之称为合作运动“极盛时期”或“农业合作社数量猛进和性质有所变更时期”⑾。由于这一时期乃为合作运动实践运作及发展的关键时期,亦自然成为社会各界在理论上探讨并深入研究的主题,而《大公报》作为当时享有盛誉的舆论媒体积极参与了这些话题的讨论——或发表社论或刊登相关文章及报道,其中“商资流入农村问题”和“合作社兼营问题”则是讨论中最集中的两个问题。是故,本文拟先以“商资流入农村问题”(以下亦称之为“商资归农”或“商资入农”)为中心,来考察该报报人及相关学人在这一问题上的基本思想与主张,检视中国农村合作运动发展的路径选择及其实践取向。
二、“商资归农”:引发农村合作运动理论探讨的一个实践背景
商资流入农村是30年代中国农村合作运动中的一道新景观,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中国银行、金城银行则是这一时期投资农村的几个较为重要的商业银行。具体言之,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乃是最早放款给各省农村合作社的商业银行,该行于1931年就向南京金陵大学投资,用于其指导下的乌江合作社⑿。同年,又向华洋义赈会投资2万元作为合作底款,搭放于该会指导下的河北农村信用合作社,1932年则将此项底款增至5万元⒀。1933年,该行于上海设立农业合作贷款部,下设南京、郑州和长沙等分部,经理运销合作、信用合作、农业仓库、农民抵押贷款所及合办事业五种业务。就本年度农业合作贷款部业务而言,成立运销合作社7处,分布于苏浙皖湘陕五省,其中江苏3个,湖南、陕西、浙江、安徽各1个,并以湖南经营范围最大。7个合作社中,除江苏萧县1个花生杂粮运销合作社外,其余6个均为棉花运销合作社(对棉花运销合作社的放款包括生产贷款与预支“花价”),总计放款428642元。信用合作中已发生经济关系者98社,分布于江浙皖三省21县,其中江苏60社、安徽31社、浙江7社,共有社员12108人,放款306412元;已承认而未放款者共10县15社,分布于江浙两省。农业仓库成立若干处,依据主持机关类型可分为三种,即该行自办3处、地方公共团体主办25处以及与该行具有经济关系的大多数信用合作社兼营仓库,计放款287521元。在江宁湖熟成立农民抵押贷款所1处。与华洋义赈会合作并放款44801.7元(到1933年则约10万元)。是年,该行共向江浙皖湘冀陕六省各种合作社放款1022596.5元。从1934年7月至1935年6月,该行仅向山东省323个合作社就放贷22万余元⒁。1935年,与山东省建设厅订立合同,向临淄、临朐、寿光、益都、高密五县境内合作社贷款40万元,并指定用于烟业、蚕业、绢业、棉业等行业⒂。
中国银行投资农村始于1932年。是年,苏南粮食丰收而农民却无力囤积,该行遂与江苏农民银行及当地各银行合作在常熟、苏州、无锡、常州等处对农民进行米谷农仓抵押放款。此外,在浙江长兴、吴兴等县亦从事放款业务。其用意在于使一般农民将过剩米谷存人仓库并以之作为维持生活的借款抵押,待谷价回升及销路活跃之时赎回出售,以免因受低价影响而发生破产之虞。同年,该行又向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梁邹美棉运销合作社贷款3774元,以辅助棉花运销⒃。1933年3月,与华洋义赈会合作向合作社放款2万元(后增至5万元)⒄。除与华洋义赈会及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定县实验区合作对合作社进行放款外,还组织中棉公司并放款给河南、山东、陕西及其他各地合作社,协助办理棉花运销。据该行1933年业务报告,农业放款占总放款额5%弱(包括农产放款、农民小额放款及合作社放款),放款增加数中65%属于内地放款、35%属于口岸放款,由此可见其对农村经济之关注程度⒅。1934年,与山东省建设厅订立合同,向该省12县棉农贷款100万元⒆。
金城银行于1933年向华洋义赈会提供合作贷款5万元⒇。1934年,与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定县实验区及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共同组织华北农产研究改进社,假该社放款给河北农民,协助办理河北棉花运销。该社分研究和实施两部,研究工作为“改良品质,设场繁殖,并调查各地产销状况,以资改进”;实施工作则为“调剂金融,促进运销”。该社在定、赵、蠡、南宫、无极、束鹿等县举办生产放款、设立仓库、办理押款、指导组织合作社等,使各合作社棉农能以较高价格出售棉花,约计每包多获利二至四元。同年,该行还联合同业五家银行组织陕晋豫棉花生产运销合作社联合贷款,委托陕西棉产改进所于陕晋豫三省境内组织棉花产销合作社并代理各行向各合作社贷放资金,按利用贷款、生产贷款、运销贷款三项分别办理,其余关系农品产销的打包厂、轧花厂则独立或与同业银行协同投资或由该行附属经营,如西安、郑州、彰德、南通等处。据统计,1934年该行农业及农产品放款占到了商业部放款总额71318614元的3.42%[21]。到1935年,华北农产研究改进社已指导合作社655个,其中金城银行放款就达26万余元[22]。
1935年,银行向农村放贷走向联合。是年春,上海、金城、交通、浙江兴业、四省农民、大陆、国华、新华、中南、四行储蓄等10家银行联合组成“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经“银团”统一筹划,各银行按照一定比例投放贷款,其放贷程序是“银团”按照农业经济区域划分贷区并设办事处,由“银团”贷给办事处后再经办事处转贷合作社[23]。放款区域主要有晋陕冀皖等省,放款对象主要为各该省棉产改进会所指导组织的棉花产销合作社(向合作社放款之时,银行也指导农村组织并进行棉种推广及改良等工作)。从1936年起,“银团”又在安徽开始农仓贷款,主要贷款形式有生产、运销、利用、农仓等贷款。据统计,截止1935年初,流通于农村的商资已至少在2000万元以上[24],占到了农村合作社贷款额的70%—80%[25]。商业银行显然已成为投资农村的一支重要金融力量。
毫无疑问,商业银行向农村放款是中国合作运动史上的新鲜事物。正如时人所言:“到数百年来无人过问的农村去投资”,这是合作运动刚刚兴起之时人们想都不敢想的事情。“假如那时有人建议,运用集中于银行的资金去调剂农村金融,扶持合作运动,一定有人说他是疯狂,是绝不可能的事。”[26]不仅如此,就世界范围而言,商业银行向尚不完善的农民合作社放款也是中国独有之现象。英国合作专家施克兰(C.F.stricklarid)就此指出:“在合作事业为史甚浅之国家,商业银行多不肯放款予合作社,而中国之商业银行如上海、中国、金城等业已开始放款与各地之农民合作社,此诚中国独有之现象。”[27]然而,实际的情形却是1933—1934年之后“商资入农”“居然变成一种风气”,人们因之认为“这不得不算是农业的幸运。吾十年前梦想不到的希望,今日居然变成事实,这够多么耐人兴奋呢!”[28]“(这)在农民真是受宠若惊,在国人不胜高兴之至。”[29]同时,人们亦开始理性地思考这样一些问题,即商资为何会流人农村?商资流入农村会不会昙花一现?商资流入农村对于农村合作究竟意味着什么?换言之,即“商资人农”问题已成为30年代中国社会各界特别是知识界讨论的一个焦点话题。
三、三派之争:关于农村合作运动中“商资归农”问题之理论探讨
依据《大公报》所刊各位学人或合作界人士之文章及其所持态度,我们将“商资入农”问题讨论中的思想主张大致分为三类,即否定派、肯定派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第三派。下面一一叙述之:
1、否定派
对“商资入农”问题持否定态度者大都认为商资纯以营利为目的而与合作精神不符,而且其流人农村只是为城市闲散资金寻找宣泄出口的一种暂时的特殊现象,任其流入会产生诸多弊端并极大地妨害合作事业,故对之应“慎防”。该派主要以李龙门为代表。李氏坚持认为,商资流人农村将妨害合作事业发展的前途,因为商业资本从本质上讲与合作原则根本不合。他指出,合作资本必须符合以下八个原则:(1)以公共利益为本位而非以个人利益为本位;(2)须带有放赈性质,即须注重救济乡村处于死亡边缘之人民;(3)对于农民是滋养而非剥削,或者说是补血脂而非敲骨吸髓;(4)取之于农村而用之于农村;(5)以救济小农贫农为主要目的而非制造富农,亦非使贫者益贫而富者益富;(6)以平民救济平民而非以资本家救济穷百姓;(7)使债权与债务两方冲突消解且打成一片而非债务人为债权人牺牲;(8)以农为本位而不带工商业附属物性质。符合这些原则的资本即是合作的,反之则是非合作的。然而,商资本质却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绝对不具放赈性质、纯属剥削或敲骨吸髓、取之于农村而流入都市或取之农业而投诸工商业、制造富农而非救济小农贫农、非为平民救济事业而属资本主义剥削、完全立于债权人地位而牺牲债务人即农民、纯属商业资本性质而与农本位风马牛不相及。“以此证彼,可见商资完全是非合作”性质的。在他看来,“农村放款要严格地适合合作原理”,应以农民利益而非投资者利益为本,“应只问其于农民有利益与否,不能专顾投资者本身有没有经营的利益,营利本位的放款是应不许侵入农村的”;要特别注重扶助小农贫农,“将农民信用放宽,注重没有什么做抵押的小农贫农的人格信用,才能达到扶植小农、救济贫农、渐渐制造自耕农和耕者有其田的目的。但此惟国家的力量或慈善家的婆心能为之,若为商资则绝对不可通。”因此,商资人农必然产生严重后果,在其流入地区农民所受剥削势必加重、农村金融势必更加困窘,而合作事业则必遭根本性破坏,正是“矢人惟恐不伤人,有(又)何肯做赔本的生意”!他承认“当其初入农村放款之始,如果仅在少数,未始不多少带有慈善性质。但是长此下去,商资必将失其本质的意义,自然会转变到本质上应具的要件上去。这样一来,农村中间封建的剥削虽已成低焰而还未除去的时候,反加上资本主义的剥削。封建制度下之高利贷固可怕,而资本主义下之变相的高利贷。其可怕当更十倍,而且往往为营利起见,忽略了农民的真正利益,很容易和农村资产阶级结合去谋利,形成了有力的榨取作用。名为活动农村金融,实则成为帮助地主剥削农民,或者造成新的资产阶级。并且可以利用在都市玩惯了的营利的手段去操纵农村经济,不啻从都市上多加了一个吸收农村金融的管子。久之,会把都市上的工商业的病菌都传染到农村生产里去,致将正在含苞将吐的合作萌芽连根破坏。”李氏还认为,商资只会流入经济发达地区,而经济贫困最需救济的农村则根本不会涉足,这也有悖于合作宗旨。他就此指出:合作制度原为救济农村而设,何处农村最衰、农民最穷则何处最需救济,“合作是雪里送炭,不是锦上添花”,但“择肥而食,商资本质使然”,故经济越落后、农民越贫困的地区越“无人顾及”。又说:“信用合作制度本来就带有使于富农的惯性”,属于“资本主义向农村进入的延长”,“若再惟经济力最充之地区是择,则占最大多数之小农贫农将益发向隅,陷于不利的地位,其结果非但使资本主义向农村为进入的延长,且恐使阶级斗争向农村有激成的危险。不知调剂区域之繁枯不均正是办合作的极要要求,若举沦到十九层地狱以下之农村不稍微一顾之赐,而惟使最繁荣之区益臻繁荣,则何需乎合作?”[30]同时,他认为商资妨害合作事业亦在于其流入农村不会持久,因为“商资归农是极不自然的、暂时的、近于投机的,今日之:逃商归农必招他日之逃农归商”,故“现时流入农村之金额过多,其招他日农村金融衰竭之程度亦必过甚”。总之,商资既不符合作精神又流入农村不会持久,若“只听商资任意流入则小而妨害农业合作的萌芽,大而破坏农村经济的根本。”[31]而且,“商资之流入农村不但非农村金融上利益,且反成为大害,且害不胜数”,对之“不但不应欢迎,而且还要慎防”[32]。
除李氏之外,当时受聘来华的英籍信用合作专家施克兰同样认为商资流入农村存在诸多弊端。他认为,“合作社基础未固、信誉未著,若借款甚易,则诚恐流弊滋生,爱之反而害之。不特此也,若银行放予之款少则不足以应需要,若多则引起借者之浪费”。同时,“商业银行贷款另有其商业上之目的在,若贷款与农民而附以必将其产品售予银行及指定机关之条件,则农民产品销售于自由市场之利益将尽被剥削”。而且,“农村信用合作以农民信用为基础,农民之信用即其财产,亦即其借款之担保品,商业银行放款系以抵押为主,而抵押品非为无形之信用乃为有形之财产,故在原则上二者大相径庭。”[33]也就是说,商业银行不是资助农村合作的理想金融机关。
2、肯定派
对“商资入农”持肯定态度者大多认为,银行家中一些“眼光远大者”因意识到了银行、工商业与农业之间的关系——“银行基础固筑于工商业,而工商业之基础则筑于农村,农村衰,银行业者终必没落”,遂怀着“辅助农村经济”、“服务社会”的理想而将投资目光由城市转向农村[34]。如此,其投资农村的政策乃是久远的,且“既然已经认识了,觉悟了,开始投资于农村了,他们决不会半途而废,变更他们的方针”[35]。也就是说,商资归农不仅会给农民带来切实利益,亦会成为促进农村合作社迅速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李桢、王文钧等人即持此说,特别是李桢还对李龙门进行了言辞激烈的批评。
李桢认为,李龙门将商资视为“毒蛇猛兽”乃是对商资的极大歪曲与误解。首先,商业银行在某些方面的效用与农民或农业银行并无差别,商资归农对农村有“益”无“害”。他举例说,1934年陕西农村贷款总额200万元左右几乎全属商资,并分布于泾惠渠灌溉区域各县和长安渭南华阴等诸多县份,且对农民产生了如下有益影响:(1)使普通民间借贷利率从五分、六分、七分、八分以至“大加一”降低到了一分半至三分;(2)棉花商原来多在七八月间棉花尚未成熟之时就下乡订购且先付款后交花(俗名“支花”),过去支花行市每担20元上下,花一吐絮,花商就开始收花,而此时花价每担总在40元上下甚至最高时达四十六七元,比支花行市高出一倍多,农民明知吃亏甚大亦只好忍痛交花。本年则不同,农民可以一分二厘利息(实际仅八厘)从银行借款,以致花行老板费尽唇舌均无法支花,即或支得出来亦非付25元以上价钱不可;(3)许多农民不仅赎回了典当的房产及土地,且清还了“心病的债累”;(4)收益增加了一倍;(5)银行放款只限于小麦棉花生产和其他正当用途,使得鸦片种植减少。就以上五个方面而言,商业银行与农民或农业银行所产生的效用没有多少差别。若言差别,惟在期限不能过长、不能做不动产抵押、受金融市场变化影响甚巨等。其次,他认为李龙门对商资本质认识存在极大偏差,商资本质更多的是“善”而非“恶”。针对李龙门所列商资八大“罪状”,其一一予以批驳,指出:(1)“任何一个银行或任何一个经济组织.在社会上都负着一个正大的使命,为个人谋的利益小,为社会谋的利益大,所以这第一项在社会学上讲不下去”。(2)“剥削农民的另有人在!银行用仅足维护其成本的利率放给农民在生产上所必需的资本,使其摆脱高利压迫、减低生产成本,这是‘剥削’?这是‘敲骨吸髓’?”(3)“放赈是解决农村经济问题所当采取的方法吗?”(4)“农工商业有其相互之关系——‘取之农业,投诸工商业’不是与农业有害,反过来说,‘取之工商业,投之农业’也未必与农业有利,其关键在如何使农工商业之间建一相互关系之好基础。”(5)“是制造富农的,不能救济小农贫农的”,“这话似乎有些道理,可是陕西农民贷款每人以二十元者居多数,百元以上者极少,并且真正富的农民因为我们要防备他们转放高利往往拒绝贷予款项,农村工作的主要目标本来就是使贫农成为小农、小农成为富农,所怕的是富农压迫贫农,不是怕把贫农‘制造’成富农。”(6)“到陕西来工作的同志,虽然有的扛着银行的招牌,可是我们不是‘买办’,不是‘资本家’,乃是受过刺激受过教育决心为老百姓来流汗的穷苦青年!我们知道农民所苦的是‘贫’,是‘没教育’,我们没钱没力量,所以我们才在这个银行招牌下来实现我们已往憧憬着的志愿。”(7)“根据第二项所述理由,……只要农民了解用低利借入生产上必需之资本不能叫做‘牺牲’,那么‘打成一片’并非不可能的事。”(8)“纯粹是商业资本性质,与农本位固为马牛不相及”则“请参阅第四项”。总之,商资归农是“在经济危殆的中国,……‘国内各界,彼此提携”’的一种表现,对需要救济的农村无疑是一件好事,理当受到欢迎与鼓励[36]。
3、介于肯定与否定两者之间的第三派
对于“商资入农”,更多的人并不像李龙门和李桢那样持绝对肯定或绝对否定的态度,他们或认为应以发展的眼光观察即从目前看虽属好事而从长远看却未必如此,或认为是利是弊不能一概论之即须视具体情形而定,或认为有利有弊而不可强调一端。笔者将持有前述看法之人士统称为“第三派”。例如,供职于华洋义赈会的合作专家于永滋就认为商资归农对农村在目前虽是好事,却未必会长久。他称:“在当时农村金融枯窘、农村合作社资金难以自给的情况下,合作社有向社外周转资金的必要,而商业银行肯供给农村资金当然是一个很好的现象。”“我国合作社所以发展的这样迅速,这也不能不说是一个很重要的关键。”“但是合作社的特质(就农业合作社说)是在救济中产以下的农民,以商业金融机关作农业投资已经是不合于经济的原则。如果再对于含有救济性质的合作社作零星的投资,则恐更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之商业银行所能担任。在现在都市金融闲散、工商业资金有余裕的时候,拿一部分到乡村去固然不成问题,一旦都市金融恐慌或工商业发展,则此等流入农村之资金必立刻逃回都市,恐怕无论如何也挽留不住。到那时候,农村间的各合作社恐怕要像被遗弃的孤儿一样,只有坐以待毙。”所以,“我们对于商业银行投资于合作社要表示十二分的欢迎和感谢”。不过,考虑到合作社的发展前途,此则并非“长治久安之计”[37]。章元善则认为,商资入农对农村合作运动是利是害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活动中存在两种普遍现象:一是“在富庶肥沃、有利可图之地彼此竞争,穷乡僻壤、需要最切之区裹足不前”;二是“超出投资范围,进一步组织对象,——亦名之曰‘合作社’——为投资之尾间,设立仓库,为集中工业原料的设备”。对于第一种现象“是可以原谅的”,“只要他们竞争的时候大家守一些秩序,正当地竞争,无可厚非,而且与农业不无相当的利益。所差的就是合作运动不能普遍地得到商资的接济,而有使富者愈富、贫者仍贫而已。至于要使合作运动普遍开来,使得穷乡僻壤需要合作最急的农民都能得到合作的益处,那是政府机关或社会团体的工作,银行是顾不到的,吾们亦不能责备他负起这责任来的。等到他们所以裹足不前的原因消减以后,商资自然会流入的。而消减这些原因的工作,——所谓‘开荒’——是要不站在银行立场上的人去做的。”对于第二种现象则应坚决反对,因为不同的投资方式——商业银行是通过其他社会团体间接向合作社放款抑或自行组织合作社赢接向合作社放款,——将直接关系到合作运动的前途和命运。“商资流入农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拿资本来接济合作社,尊重合作社的独立地位,当他一个主顾看,很坦白的将本求利。……还有一种根本不承认合作社有独立性的,银行为着要投资于农村不得不找一个负责的对象。有合作社的地方再好没有,大可利用;没有合作社的地方,只得用最简单的方法组织起来。”而且,两种方式对于农村合作的影响亦大为不同,第一种方式的结果是农村与银行双赢,即“与合作无损,与商资有利”,“非但不妨碍合作运动的发展,并且使得合作运动得到他需要的资金,助长他的正常发育。一方使得资本发生效用,一方又救济了农村。这是一种理想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的银行不是没有,不过甚少罢了。”第二种方式的结果是农村与银行两败俱伤,即“已有相当认识的合作社为他一时引诱,受其愚弄。向无组织的农人们更是渴不择饮,任其为所欲为。他们所组成的合作社草草从事、有名无实,不是农人们的组织而是银行家的‘出张所’。如此生吞活剥的干下去,不消几年工夫,‘合作’这个名词又要如同其它成千累万的好名词一样被人滥用,就要玉石不分了。”“合作丧失了他的生命还是小事,连带着使得农民所急切需要的组织因之爷底柚薪、无形取消,实在有点可惜。”“而银行本身。亦将蒙受巨大的损害。今日投资农村,促成合作的一些可能的希望亦要被这种设施完全消灭,置于不可挽救的境地。”“若真不择手段的为投资而投资,使得本来患贫血症的农业突然增加血液,使他有脑充血的症象,结果只有两败俱伤。……等到两败俱伤的时候,商资的损失是有形的、是暂时的,而在农村方面的损失是无形的、永久的。”因此,采用第二种方式的商业银行乃是由于他们“误认合作社的地位所演成的”,即“合作社是感觉着需要的人民的组织”。实际上,“合作社向外界借钱是方法而不是目的,银行家不能顾到这点,他有他的打算,为自身的安全起见,自然要找下有地有势的人们来当所谓社员,把钱放给他们,利息照城市的行情,——在竞争环境之下,还要低一些。放款收利之外,有时还要附带着条件,牵连到农产品的买卖,自成一个系统,满足他们进取的欲望。至于合作运动的生死存亡那是在所不顾的。”在其看来,商业银行可以向合作社放贷,但绝不可自行组织合作社。他很认同银行界某些人士的观点,即“吾们是做买卖的,最低限度不能赔钱。合作社是我们的主顾,放贷的时候,吾们自然要考虑,好不好在他,借不借在我,决不能因为我们要做买卖干涉他的组织,更不可在没有合作的地方去组织合作社。”“吾们不指导合作,别人指导好了,如需借款,我们可以贷放接济”。此乃银行界应持的“合理态度”[38]。总之,商资归农现象应以如下态度处之:(1)不能直接利用商资救济农村,银行是“以将本求利为目的的,复兴农村是补救以往的事业,要放钱下去才兴的”,所以“希望银行在适当掩护之下供给资金的便利是可以的,希望直接利用商资来救济农村是不可能的。”(2)在一定条件下农业与商资可以共存共荣,但须“在急需救济的农村与可以匀用的商资两者之间设法调整他们的关系”。“所谓共存共荣的条件是在合作运动方面健全他的组织,发展他运用资本的能力;在商的方面求适当的出路,保持他应得的利润(为银行预防意料所及之损失、以官资保障商资),同时扶持合作社的地位,最低限度不存操纵他的心理。”“总之合作得到商资进展可期,商资得合作多一出路,合作运动与有组织的商资关系非常密切。”(3)在正式合作金融机关成立之前,且“在不妨害合作精神之限度内应鼓励商业资本流入农村”[39]。
与之相应,指导农村组织的某君将投资农村的商业银行分为两类,一类名曰“低利引诱派”,一类名曰“保本持久派”。他认为,这两类银行对于农村合作事业影响不同,在经济发达地区往往有数家商业银行互相竞争且在竞争中有的银行甚至以低于成本的利息放贷,这种银行的用意值得怀疑,“根本认定以合作社为银行之附属物,在创制时期引诱之使之就范,目前损失在所不计,不知真正好的合作社决不肯因食目前小利丧失其独立性,其甘愿附庸于银行者,自身身份尚未认识,其它可知。结果银行即使达到目的,在乡村中立有无数附属机关式之‘合作社’,其效果如何,自可预料。首先蒙其害者固属银行,合作运动亦将因之丧失信用,迟缓其正常进展。此种银行,……名之为‘低利引诱’派。”这种银行必然是“以人为可愚,而先自食其害”。反之,他对某些银行以“保本”作为投资农村的前提表示理解和赞同,并认为“欲谋农业之振兴必须依赖商资之接济,而商资之接济必谋成本之可保,非此不能持久。……对此种‘保本持久’政策,……最为服膺。”他十分赞赏某银行界人士的观点,即“欲收救济农村之效必须使金融界与农村双方互相维系,交受其益。换言之,即金融界对于农民所放之款虽不能多获利益,至少亦不能令其亏本,如此则金融界对于农村之辅助方可逐渐推广,而不致感觉困难。若使银行投资不免亏折,则可少而不可多,可暂而不可久。所谓救济农村者,势将徒托空言。……救济农村,在银行方面只能以营业眼光观察,不可认作慈善性质。”[40]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生计教育部和华北农产研究改进社运销组认为,商资流入农村有利有弊:利一,中国农村因缺乏资金而生产低落,商资投资农村、谋农业改良,既可使枯竭的农村经济得以昭苏并重建,亦可使农民生活得以改善;利二,有充分商资投入农村后可以压低中国农村通行的高利率——商资利率较农村原有利率为低;利三,中国农业投资尚未达到最高限度,而增加农业资本可使报酬递增;利四,中国以农立国,经济基础在于农村,都市工商业盛衰随农村经济兴替转移,而今日中国农村经济衰落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生产资金,若农村合作社借商资而增加生产,则农村经济可藉之康复,都市工商业亦必因之恢复繁荣,其利益不仅限于农村。弊一,根据南京金陵大学农业统计,农业投资利率年利不过九厘,而商资投入农村月利最低八厘,按现在农业经济状况,农民直接所得利益有限;弊二,商资为安全计向农村放款多半放给富农,贫农获得借款机会较少或者说商资流入农村能享受资金的人大都是富农而非贫农;弊三,商资投入农村后打破了农村原有的自足自给的美德而提高了农村消费能力;弊四,合作社接受商资,双方只求能借能还,绝未顾及合作社本身健全程度如何,久而久之合作社则必渐失其功能;弊五,农业需要长期投资,而商业投资最长期限不过一年。综论之,农业与商业关系密切,农村需要商资,而商资流入农村亦为必然趋势。“假若予农民以组织的机会,供给其资金,改良农业,增加生产,我国农村必不致达到最后崩溃的阶段。况且我国为农业国家,农民占80%以上,农业上所需要的资金为数过大,诚非政府财力所能普遍照应的,那只有赖于商资无疑。中国是一个工商业落后的国家,工商业的发展完全仰赖农业,如农业衰落、农村破产,一般购买力势必大减,则城市工商业亦必随之无出路。迩来商业银行移转视线,注意农业投资,实在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一种必然趋势。”再者,商资流入农村的方式至关重要,“一方面应为商资谋安全的保证,一方面应注意合作社的健全组织,这两件实事是相成的而不是相违的。因为假如合作社的组织健全、农民有运用资金的充分能力,则投入农村的商资得有安全的保障,否则两者都无裨益。”同时,商业银行投资农村的缺点可由政府补救,“农业经营须有长期的资金方为有利,而商业银行则喜欢做短期贷款,这大概是必然的现象,……因为长期资金与边疆偏僻的地方危险性较大,并且含有施政作用的投资,不但不能也不应当奢望于商业银行,所以这种地方须赖政府的措施去补救。”[41]
四、“商资归农”问题之讨论结果及社会影响
毫无疑义,农村金融需仰赖于外界,而商资既能为农村带来若干利益又会给合作事业埋下诸多隐患,因为“商业银行并非农村合作社的理想金融机关”。此乃当时大多数人的共识。人们既强烈呼吁建立独立完整的合作金融系统,又要求对商资加以规范、引导、限制和利用,他们认为只有建立这样的合作金融系统才能使“合作社的资金供给有了一定的源泉”以及“普通银行……对于农业的投资更得到一个安全的介绍机关”,亦使合作社能够得到商资“相助之益”并补救商资缺陷或克服其种种流弊——诸如粗制滥造合作社,出现经济发达地区各行激烈竞争而经济贫困地区或边远地区无人问津的“偏枯不均”现象,只做短期小额贷款而致合作社资金仍嫌不足,以及因受金融市场变动而缺乏稳定性等等[42]。
至于如何建立合作金融系统问题,大多数人主张应取中央、省、县三级制,设立合作金库或合作银行,即“中央设合作金库,省设合作分库,县则仍由合作社联合会代之”,“由中央创立一级伟大的支配全国合作金融之总行于中央,以为最高机关,而下附设分支行于各省与县”[43]。如于永滋主张仿效普鲁士中央金库和日本合作社中央金库办法而设立中央农业合作金库,具体办法为:(1)中央金库资金以合作社及其联合会共同出资为原则,初立时期由中央政府、各省政府、农业合作社及其联合会共同出资。由政府出资设立中央农业合作金库及各省农业合作金库,且于十年内不分股息及红利。(2)资金暂定为三千万元,中央政府、各省政府、合作社及其联合会各一千万元。(3)合作社及其联合会出资不足时,其不足部分应由中央政府或不以营利为目的之团体暂为垫出,或暂以农业银行、储蓄银行、普通银行之农业贷款部分出资补充,以后逐渐由合作社及其联合会增加资金,此等非合作社资金逐渐退出以为存款。(4)中央金库资金来源于以下七种:甲、前述资本;乙、依照储蓄银行法吸收各银行储金之一部;丙、合作社及其联合会、公共团体及不以营利为目的之法人等的储金存款;丁、发行纸币;戊、以发行合作债券方法吸收普通银行投资;己、向中央银行或普通银行借款;庚、本金库历年公积金。(5)中央金库设于上海或南京,并在合作社发达省份设省库,省库以下择交通便利或农产品集散的都市设办事处,各县业务则委托各县信用联合会或各县联合信用部办理。(6)合作金库豁免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注册费及纸币发行税等。(7)合作金库业务如下:甲、对所属合作社联合会及所属合作社放款;乙、对所属合作社联合会及所属合作社贴现或活期存款透支;丙、代所属合作社联合会及所属合作社汇兑;丁、为合作社联合会、合作社公共团体及不以营利为目的之法人办理储金参考;戊、发行合作债券(土地债券)及纸币;己、政府委托业务;庚、合作金库资金有余裕时须以之收买公债存入邮政储金或理事会指定银行。(8)合作金融机关以外下列机关在相当条件下可对合作社放款:甲、政府机关;乙、不以营利为目的之团体;丙、农业银行;丁、依储蓄银行法规定储蓄银行储金之一部;戊、普通银行农业贷款部;己、上述机关对合作社放款时须遵照下列条件:子、对合作社放款之机关须将其最低限度之资金额及放款办法等呈报政府备案,每年还应将其财产目录、资产负债表、业务报告书及盈余分配方案等呈报政府备案。此项数额呈报注册之后非经政府核准不得减少或停止;丑、此项放款之用途须限于生产事业;寅、此项放款利率不得超过年利一分[44]。宋之英则主张中国应仿效德国普鲁士中央金库、日本中央金库建立全国合作银行系统,即中央合作银行、省合作银行、省行分办事处、合作社县联合信用部,而中央合作银行基金可定为三千万或五千万元且由政府拨款五分之二,其余则通过向中央、中国、农民及各商业银行借款和吸收贮金存款、发行债券(在国家发行纸币未统一以前可发行纸币)、各社公积金集中于中央合作银行等办法筹集,亦可请各省政府认购一部分债券[45]。
与前述建议相比,李龙门则认为应仿效美国联邦准备银行制度尽快设立各省农业或农民银行,他指出:“在现今农业经济阶段上最得要领者,莫过于各省设立农民银行,或农业银行,担负此过渡的农村金融的全责。”[46]这一主张显然是鉴于当时中国国情以及合作运动状况的认识并参照美国合作金融制度而提出的。在其看来,“依吾国国家的组织、农村建设运动的现状,应略参美国联邦准备银行制度之意,特别注重于中级,即省的合作金融机关之尽速设立,由国家制定一省合作银行(或称农民银行)法,俾先完成各省合作银行,而于各县遍设合作分行。关于县行设立之规定即附于省合作银行法之内,使最下级金融机关得以受省行之统辖与调剂,而渐臻发达与充实。俟各省合作银行各组织均已完成,发展至需要最高机关统辖与调剂时,再为创立中央合作金库。如见于今日合作事业急需由国家下付大宗低利或无利资金,则何妨由政府设法贷款于各省,使其先将各省合作银行完成,以为发展之地,岂不较为自然,且易收效。”而采用美国的制度,有如下好处:(1)“吾国之省虽与美国之邦不同,但区域之大、根蒂之固颇为近之。故以各省合作银行为其系统的中枢,自易平均发展,较之中央集权制的大而无当,高而不亲,实为有力。”(2)“农业银行制度原则上宜采取地方公营主义,自然地方上经济情形、社员间信用程度容易熟悉,推行合作尤为便利。”(3)“各省各有其特殊之农业与农产,天然成一区域,若注重省设合作银行,则农业与农产易于经营易于发展。”(4)“各省农业金融机关今日无论完成与否、设立与否,但多少都有相当筹划或基础,若仍令其从速建立、筹资与经营似较易于为力。……或者谓若不设立中央合作银行则乏中央监督机关,殊背统一之旨,但依美之联邦农地放款法,中央曾设立一联邦农地放款局,以为农业金融的中央监督机关,则我何妨师其意而效仿之。”[47]
基于上述认识,建立合作金融系统遂作为最重要的议案之一在1935年3月全国合作事业讨论会上提出。国民政府对这一议案相当重视:1936年9月,中央实业部联合国内各银行设立农本局,负责统一筹划农业贷款;同年底,实业部颁布《合作金库规程》,规定设立中央、省(市)、县三级金库,隶属农本局。不过,截止1937年前仅成立了四川省省级合作金库和山东寿光县县级合作金库,农业金融制度仍然十分紊乱[48]。从1938年起,国民政府在大后方广泛建立合作金库,并由农本局或中国农民银行辅设。1943年,立法院又通过《合作金库条例》,规定合作金库分中央合作金库和县合作金库两级,进一步推动了合作金库的快速发展。据统计,整个抗战期间,大后方共设立合作金库417个,其中省(市)级7个、县级410个[49]。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合作贷款亦更趋扩大,惟不同者乃是放款银行以国家行局特别是中国农民银行、农本局以及各省县合作金库等为主。
总之,1933—1937年间关于中国农村合作运动的讨论,是在中国农村濒于崩溃背景下针对合作运动中的现实问题展开的,其讨论本身在于为中国农村合作事业寻找一条可行之路,以图通过合作运动的健康发展达到复兴农村、振兴民族之目的。合作界人士就合作运动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各抒己见,这既是一场合作路径选择的理论争鸣,亦是一种基于农村合作实践的积极回应。当然,这场讨论本身是“社会失序时期”理论界的一种反映,所以时人曾有“合不合作”之嘲讽[50]。
注释:
①《农村复兴与土地公有》(社评),《大公报》1935年9月11日。
②王镜铭:《复兴农村首应肃清毒祸》,《大公报》1933年10月21日。
③宋之英:《所望于全国合作讨论会者》,《大公报》1935年3月5日。
④“产业组合”一词源于日本,“组合”即“合作”,只是当时尚无“合作社”之译名。
⑤⑥章元善:《合作运动之现状及其与乡村建设之关系》,《大公报》1934年11月22日。
⑦⑩吴华宝:《中国之农业合作》,《大公报》1936年4月22日。
⑧方显廷:《中国之合作运动》,《大公报》1934年5月16日。
⑨⑾章元善:《合作运动之现状及其与乡村建设之关系》,《大公报》1934年11月22日;吴华宝:《中国之农业合作》,《大公报》1936年4月22日。
⑿方显廷:《中国之合作运动(续)》,《大公报》1934年5月23日。
⒀⒄方显廷:《中国之合作运动》,《大公报》1934年5月16日。
⒁《上海商业锗蓄银行农村贷款报告》,《大公报》1934年4月1日、2日、3日、6日、8日、9日、13日、14日、16日、18日;方显廷:《中国之合作运动(续)》,《大公报》1934年5月23日。
⒂《上海银行投资四十万救济鲁省农业》,《大公报》1935年3月23日。
⒃济南中国银行:《济南中国银行近五年合作社农贷进展表》,《济南中国银行二十五年份农村贷款报告》,1937年。
⒅⒇王文钧:《中国农村金融之现状》,《大公报》1934年6月13日。
⒆符志逵:《商业银行对于农村放款问题》,《东方杂志》1935年第32卷第22号。
[21]《金城银行二十三年份营业报告(续)》,《大公报》1935年3月28日。
[22]河北省棉产改进会:《河北省棉产改进会民国二十五年份工作总报告》,1937年,附录第28—30页。
[23]万钟庆:《银行投资农村与农业金融系统的我见》,《民间》(半月刊)1935年第2卷第5期。
[24][26][28]章元善:《商资与合作》,《大公报》1935年5月12日。
[25]秦柳方等:《中国各种经济合作社》,中国文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262页。
[27]施克兰(C.F.strickland)讲、谷源田记:《中国农村合作问题之探讨》,《大公报》1934年9月26日。
[28]李龙门:《对于陕西合作事业之商榷——商资流入农村的大问题》,《大公报》1935年3月4日。
[30]李龙门:《对于陕西合作事业之商榷——商资流入农村的大问题》,《大公报》1935年3月4日、5日、7日、8日。
[31]李龙门:《为全国合作讨论会进一言》,《大公报》1935年3月14日。
[32]李龙门:《对于陕西合作事业之商榷——商资流入农村的大问题(续)》,《大公报》1935年3月7日。
[33]施克兰(c.F.strickland)讲、谷源田记:《中国农村合作问题之探讨》,《大公报》1934年9月26日。
[34]王文钧:《中国农村金融之现状》,《大公报》1934年6月13日、20日。
[35]章元善:《合作运动之现状及其与乡村建设之关系》,《大公报》1934年11月22日。
[36]李桢:《论商资流入农村并答李龙门先生》,《大公报》1935年3月16日。
[37]于永滋:《合作金融制度之研究》,《大公报》1935年2月17日。
[38]章元善:《商资与合作》,《大公报》1935年5月12日;章元善:《合作运动之现状及其与乡村建设之关系》,《大公报》1934年11月22日。
[39]章元善:《商资与合作》,《大公报》1935年5月12日;章元善:《合作运动之现状及其与乡村建设之关系》,《大公报》1934年11月22日;《全国合作事业讨论会章元善之提案》,《大公报》1935年3月1日。
[40]《商资流入农村问题:关系方面人物之讨论》(银行界中某君乙与指导农村组织之某君甲往返的四封信),《大公报》1934年12月30日。
[41]卢广绵:《合作运动中两个问题的探讨》,《大公报》1935年6月19日。
[42]于永滋:《合作金融制度之研究》,《大公报》1935年2月17日。
[43]李龙门:《为全国合作讨论会进一言》,《大公报》1935年3月14日。
[44]《全国合作事业讨论会于永滋提议设农业金库》,《大公报》1935年3月2日。
[45]宋之英:《所望于全国合作讨论会者(续)》,《大公报》1935年3月9日。
[46]李龙门:《对于陕西合作事业之商榷——商资流入农村的大问题(续)》,《大公报》1935年3月8日。
[47]李龙门:《为全国合作讨论会进一言》,《大公报》1935年3月14日。
[48]中国近代金融史编写组:《中国近代金融史》,中国金融出版社1985年版,第167页。
[49]章少力:《我国农贷事业之过去与现在》,《经济汇报》第8卷第6期。
[50]《中国合作事业界之诸相(续)》,《大公报》1936年9月24日。
简介:
岳谦厚,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山西 太原030006);
许永锋,山西师范大学历史学院硕士研究生。(山西临汾041004)
原文刊于:《安徽史学》(合肥),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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