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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要积极展开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的创新

汪洪涛 · 2008-03-2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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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张,这是在十六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认识上的一个提升,也是对大力推进城市化建设的一个呼应和扬弃。充分证明了党中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指导思想的成熟。如何推进新农村建设,在农村全面实现小康,关键是要实现各种要素的集聚,由集聚经济效应来切实降低农户生产和生活中的各项交易成本,进而达到提高农户收益的目的。改变农村的生产组织方式,加大“统”的力度和规模,培育和鼓励各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的发展则是实现上述目的的主要途径,由此,还能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实现人与土地的自然和谐的目标。

一、新农村建设要以生产组织方式的创新来提高农业生产的绩效

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程度远远低于城市地区,究其原因则是广阔的农村地区缺乏资本生成能力,而有效培育农村地区的资本生成能力其关键在于制度安排的创新和制度环境的建设。

所谓制度安排[1],按照戴维斯和道格拉斯·诺斯(Lance Davis和Douglass North)的定义,是指经济单位间的安排,它治理这些单位合作或竞争的方式,它(能)为其他成员提供一个可以合作的结构或一个能影响法律或产权变迁的机制。在制度安排的安排下,会逐渐形成与该安排相融合的制度环境。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规则,它们确立了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基础。治理选举、产权和合同权利的规则便是这类规则的例子。制度安排与制度环境是相互依赖、密不可分的,在制度的演绎过程中,两者互为前提与条件,互相促动,共同构成了特定社会游戏规则的内涵和特征。

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言,除了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外,非常关键的就是要通过制度创新来改变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1970年代末开展的以农户单干为特征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度在释放农民生产积极性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这一制度安排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也满足了农民对于土地使用权的需求,但是,当我国经济增长率获得了极大的提高以后,城乡发展的差距也在拉大,如何让农民由温饱走向富裕已成为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了,而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出路在于通过制度创新来改变农业生产的组织方式。

我们知道,在生产关系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制度是作为前提条件规定了经济运行与社会交互关系的特征的,较技术而言,制度所决定的社会的基本权力结构与选择取向对经济人所追求的稳定和均衡更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确立的前提上展开的,所以,在尊重农民的经济自由与选择自由的前提下,通过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的革新来推动新农村建设,可以解决资本生成能力和土地高效产出问题,进而达到提高农民收入的目的。

改变农户单干特征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将农业生产通过各种形式的“组织”组织起来,可以进一步提高生产的投入-产出比,并且还可以深化农业生产的“资本化”关系,按照威廉姆森等制度经济学家的观点,组织的主要功能是节约交易成本,这种成本是在试图利用市场签订应急权利契约时产生的。考虑到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以及资产专用性(沉积成本),复杂的应急权利契约是难以并需要“付出代价(才能)”“签订、生效和实施”的。因此,面对这种困难,并考虑到简单(或不完备)应急权利契约存在的风险,企业可能决定绕过市场,求助于等级化的组织方式。原本由市场处理的交易于是交由行政过程进行内部控制(威廉姆森,1975:9)。[2]所以,组织的构建就是为了有效地对活动过程加以控制,以求交易(社会交互活动)能够顺利地、低成本地施行。将农业生产再次组织起来,通过组织内部的专业分工,可以降低单个程序(或环节)的复杂程度,为提高单位时间的产出率提供技术条件。合理的组织内部分工体系与激励—监督机构的设立,可以通过赋予各级代理人不同程度的剩余索取权来有效地保证组织运行的绩效,由此,可以深化农业生产的资本关系,解决农业规模经营问题,提高农村经济的活力。

改革初期所推行的家庭承包经营符合当前中国农村的社会制度特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且已被历史证明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符合中国农业自身特点,能够调动起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应长期坚持不能动摇。但是,由于该经营体制的实质是农户单干,属于小农经济模式,在目前由大生产为特征的城市主导的经济社会中,该体制存在着明显的弱势特征,如①分散经营无法享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所带来的低成本优势;②分散经营容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③分散经营无法提高产业能级,因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④分散经营无法自动产生衍生产品,因而很难分享农产品增值收入;⑤分散经营难以将科技和农业相结合。因此,需要在保持该种基本生产制度的同时,进行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的创新,邓小平在对农村经济改革进行战略规划时曾提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首先要从体制上解决农民生产动力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再从体制上解决好适应生产社会化的问题。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两个基本的要义是改变农村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而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程度是实现上述要义的基础性前提,通过生产组织方式的革新可以实现要素的集聚,进而发挥经济集聚效应、增加范围经济的空间、获得规模经济的收益,最终实现农民生活的小康和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在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增强集体层经营的实力,积极推进集体经济联合体,强化多种模式的合作经济发展,切实做到农村各类集体企业和合作企业同市场经济的充分衔接和融合[3]是创新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的主要形式。

二、创新农业生产组织方式要切忌传统集体经济模式的翻版和行政化倾向

目前,在我国7.5亿劳动力中,农村劳动力有5亿,这样的劳动力城乡分布格局也决定了我国财政无法模仿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实施对农民较大规模和程度的补贴,农民要富裕就必须寻找适合国情和乡情的致富之路。通过深化资本关系、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规模是一条切实可行的改革之路,一些已经富裕起来的农村典型也显示了这条道路的可行性,但是,各地如何实施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必须要因地制宜,要杜绝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弊端在新形势下的重现,因此,需要解决几个方面的问题。

1.农村“两社”改革与农民参与的问题。农业生产的发展需要社会化的服务部门,特别是能够提供农业规模经营强力支撑的社会化服务部门,农村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社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的社会化服务部门,曾经在1950年代中后期的农村合作化运动中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一大二公”浪潮的兴起,两社在组织形式和运行管理模式上早已脱离了农民自我组织的性质,也早已不再是农民自我管理的机构,成为国家商业部门和国家官办银行,两社的性质已经名存实亡。新形势下,如何转变“两社”的经营理念,突出“两社”在服务农村、服务农业、服务农户方面的角色功能,应该是深化“两社”改革中的重要议题。事实上,随着市场化取向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市场细分程度的进一步加剧,农村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的变性也给他们自身的发展带来了问题,使之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进,则无法与城市大型商社竞争,无法与城市商业银行竞争;退,则难以深入农户,难以配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需要,截至今日,“两社”的改革始终没有突破,这也会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的发展,无法实现农业生产的社会化,要突破“两社”改革的瓶颈,关键在于如何调动农户的积极性,引导农民成为“两社”改革的主体之一,通过资本构成的社会化,解决“两社”与农民的关系问题,应该是“两社”走出困境的合理选项之一。

2.农民与农地的关系问题。就目前我国各地农村的实践来看,扩大了组织程度的农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经济模式都是以农地的集中经营为特征的,但是,农地的集中经营需要讲求实效,要追求规模适度的集中经营,杜绝“大轰隆式”的盲目集中,要以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和健全为前提,要以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育程度和成熟程度作为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中的“度”,并以此作为选择规模经营模式的依据。

农地的适度规模集中经营是在确保农地的剩余索取权归农户所有的基础上实施的新型集体经济模式或合作经营模式,这种模式的制度保证是“内部的集体化管理和外部的市场化运作”(简新华,2005),它是以农户的自由、自愿为前提来展开运作的,其财产关系是“联合所有”,在分配上实行“以劳动额或交易额分配为主,以要素分配为辅”的原则,其组织形式主要有:新形成的专业合作社模式、新形成的专业协会模式、传统的集体经济改革模式、股份合作社模式等,从发展程度来划分,可以区分出雏形形态、典型形态和变异形态共三种形态(马艳,2005)[4]。

无论是何种程度和类型的农地规模经营,都可以归纳为集体层经营和合作经营两大类,标准的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集体经济在所有制上就是生产资料归集体共同所有,没有量化到个人;合作经济则是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实施联合经营。因此,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需要切实加强利益统筹工作,注意到保护集体和农户的利益平衡与提高。在目前,强化和优化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3.农村村(乡)集体经济组织与村(乡)行政部门的关系问题。新农村建设要在保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和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惟有如此,方能解决包括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项配套服务、提高农村人口的国民意识等在内的一系列问题。因此,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积极发展统分结合的农村经营体制并将其作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生产制度,应该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基本工程。

但是,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发展和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同时,要坚决杜绝和避免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体经济的弊端借壳还魂。就目前而言,在一些农村地区,村(乡)集体经济组织依然还保留着人民公社时期集体经济体制的特征,比如产权不清、政经合一、责权不明、管理混乱、监督缺位等等,致使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活力和盈利能力,无法发挥农村社会基本保障的功能,并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大量承担着村(乡)行政部门“财政”的功能,在财务上不公开、不透明,无法吸引广大农户参与其中的积极性,同时,在一些农村地区,村(乡)集体经济组织与村(乡)行政部门的密切关系所产生的关联性,致使一些农业省份的村(乡)因为负债而成为空壳村(乡),由此拖累村(乡)集体经济组织,使其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展开针对农户的服务活动,也无法产生积极的吸引力,因此,新农村建设中的新型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需要在组织构架上摆脱政经合一所带来的传统体制弊端,做到产权的清晰化、财务的透明化、管理的科学化、责权的明确化、监督的公开化。

4.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问题。现在一些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并未建立起广泛和有效的合作关系,政府所推动的公司加农户的新型合作关系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的合作生产联合体。并且,由基层政府所主导和推动的公司加农户的生产联合体一方面是基层政府出于提高农民收入的考虑来推动的,另一方面也有提高政绩的动机,因此,在实际操作层面,无法充分保障农户的权益,同时,也会因为农户的爽约而导致联合体的解体。

仔细考察各地公司加农户的联合生产模式,可以发现存在着一些先天性的不足,比如①作为市场主体,公司和农户存在着地位不平等的现象,农户往往处于弱势地位;②农户在生产联合体中往往成为公司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盘剥农户经常成为公司盈利的主要模式,农户无法分享社会化的平均利润;③组织成本过高,由于需要连接太多的农户,一一谈判所产生的签约成本和摩擦成本直接导致了公司加农户组织的交易成本提高,不利于投入-产出比率的提高;④实际操作层面的公司加农户形式缺少相应的约束保障,农产品涨价农民惜售,农产品降价,公司不收或因为收购成本高而失去竞争能力,因而会经常性地引发违约纠纷;⑤实际操作层面的公司加农户形式往往限于传统农产品的生产合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农户销售的困难,但是无法在提高农作物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因而无法真正解决提高农民收入问题。

创新农村经济组织,发挥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在提高农户收入中的积极作用,必须发挥农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之积极参与到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的创建中来,政府在积极推动的时候,要注意把握“度”,切忌过分参与,否则,就容易陷入传统体制政经合一的陷阱之中,因为,任何依靠政策倾斜的生产性组织往往会先天性地缺乏市场竞争的能力,一旦政策到期,组织的瓦解就会不期而至,这是与新农村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相背离的。

三、新农村建设要以发展统分结合的集体层经营和多样化模式的合作经济来取得实效

所谓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就是要在不断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加强集体层经营,以增加集体积累。只有通过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实力,才能够增强集体服务和社会服务的力量,启动市场经济的广度和深度,拉动有效需求,细化社会分工,改善农村生活风气,稳固公序良俗。因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抓手之一就是要大力发展统分结合的集体层经营,改变“统”、“分”失衡的状态。一是集体层经营需要从组织、产业、职能三个方面进行重新定位;二是要立足于增强集体层的经济实力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三是不搞一刀切,各地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层经济;四是在有条件的地区提倡集体经济之间的联合体,在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推行股份制,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实力(程恩富,2005)。

新农村建设的第二个抓手是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在我国要推广四种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模式,一是“能人+农户”型;二是“中介组织+农户”型;三是“企业+农户”型;四是“农户+农户”型。当然,各地区要依据地区经济发展的条件来选择这四种模式,其中,政府的定位最重要,要避免政府成为合作经济的主体,政府要站在保护农户的立场扮演好监督者和协调者的角色,要坚持“引导而不领导、扶持而不干预”的基本准则。

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形态的推广和升级可以提高农村社会的分工程度,进而可以提高农村经济的组织化程度,这些都是农村社会深化资本关系和实现现代化的基本要件,因而,在推广的过程中,如何保证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就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最基本的要求,各地区在推广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杜绝“一刀切”和“大轰隆”,在保证农民的剩余索取权归属明确的前提下来展开各项运作。

在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时候,可以根据各地的不同条件,有选择地采取①充分肯定和壮大“完全集体所有制”;②适度推动农业的“集体化和集约化”进程;③提倡和发展集体经济联合体[5]等形式来发展集体经济。

在集体经济的产权问题和政经合一问题尚不能完全解决的阶段,可以把重点放在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上来,现阶段的农村合作经济必然需要塑造不同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合作经济的特征,主要表现在①组织方式不同。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是在政府积极引导而非强制性主导下,由农户按照自发和自愿的原则自我组建的,进入和退出比较自由;②产权制度不同。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产权是明晰的,是建立在剩余索取权归农户所有的基础上的生产资料的集中使用的合作生产组织,农户的产权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③分配制度不同。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是按劳动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可以杜绝“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所内生的消极作用;④生产管理体制不同。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来展开专业化的劳动分工,是单纯的经济组织;⑤合作组织的体系不同。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是围绕农民需要而构建的多种合作生产组织体系,是通过农民的资本与劳动等要素的合作相互连接的统一的整体,不存在传统体制下的“条块分割”矛盾;⑥合作主体不同。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主体是农户,关系比较单一,不存在官方主体的入股参与。为此,需要建立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新型的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

上述“新型的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可以通过构建灵活多样的经营模式来展开运作,进而达到提高农户收入,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目的。

1.新型的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在组织方式上可以采用家庭承包经营加农户合作社的模式。以农户单干为特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需要社会化的服务体系来提供相应的帮助,从提供信息和技术到进入市场提高市场主体地位,减少市场风险增加市场收益等,因此,可以组织多种形式的农户合作组织,比如专业化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息技术合作社等等。

2.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资本筹集上可以通过初始的商业运作来积累建社资本。具体方法是集团批发采购,农户零价购买,批零差价按农户交易量返还入股,构建合作社资本。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零购和团购的价格存在着差异,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也存在着这一特征,因此,将农户组织起来进行团购,可以有效降低农户的生产成本,组织化程度越高,农民的市场发言权就越大,批零差价也会越大,随着农户数量的增加和对生产资料购买数量的增加,采取该种模式可以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有效地积累农业合作组织的资本。

3.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进一步地深化合作关系,将合作扩展到金融领域,进而可以提高生产的社会化水平。由农户的消费积累所产生的合作社资本可以进一步地扩展到农村信用社,通过农民入股的方式,紧密联系农村信用社和农户及农户合作社的关系,进而促使农村信用社回归到“姓农”的路径上来,为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提供金融保障。

四、政府要对新农村建设中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

(一)政府要积极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培育其自我成长能力

一般而言,目前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尚存在一系列的难题和体制瓶颈需要突破,比如各种自行组织的松散的生产或销售联合体的法人主体地位的界定问题,传统体制下壮大起来的供销社对于生产资料的垄断问题,粮食部门对于重要农产品收购的价格垄断问题,合作社初创阶段的周转金问题,财务人员匮乏问题等等,都需要在国家的层面通过制度的规范来解决,为此,就需要中央和省级政府相关行政和立法机关的积极参与和介入,惟有上述问题的解决方能有效推动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通过积极的竞争形成自我发展的能力,逐步迈向高级发展阶段。

(二)政府要有切实的措施来推动农户的联合与合作

目前,在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建的进程中,存在着一些重要的现实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关于政府对农户走合作化道路的指导原则。农户组建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应该由农民自发、自愿组织和加入,并且由农户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达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目的,对此,政府应该发挥积极引导的作用,切实避免用行政手段强行推动农户加入合作组织和放任自流这两种极端现象的出现;二是要选准农户走合作化道路的动因。这个动因只能是直接的利益驱动,是为了增加收入,减少分散经营所难以解决的高成本问题;三是要注意明晰产权。在保证剩余索取权归入股的农户所有的基础上加强合作组织的资本积累,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农村产业能级的提升;四是建立全方位、大合作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户的生产、销售需要一系列的相关产业链来提供服务,因此,建立一系列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来为农民服务应该是政府指导工作的重点,为此,政府需要有全面的规划来指导农户的实践,为农户的自发性组社活动提供指导;五是要有检验标准。要避免合作组织的失败,就必须要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向农户提供相关的组社前提条件,由农户自我对照,不符合条件的则不必匆忙组建,这些条件主要有①是否以农户为主体;②合作组织的产权是否明确,特别是剩余索取权是否归入股农户所有;③合作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明确,能否有效发挥作用;④农户在合作经济组织中能否真正增加收入并提高合作经济组织的积累等。

鉴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加强政府对农户的引导是非常必要的,为此,政府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①做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规划工作,积极引导农户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走生产和营销的合作化道路;②在规章制度方面总结经验、抓住典型、积极试点,制定、梳理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在相关政策方面进行规范;③规范政府程序,协调并理顺政府之间的关系,做好政府服务工作可以有效破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进程中的许多体制性瓶颈;④安排财力做好培训工作,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发展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绩效,提高农民的操作技能是关乎合作经济组织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政府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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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liver Williamson:《对经济组织不同研究方法的比较》,见埃瑞克·G·菲吕博顿、鲁道夫·瑞切特编:《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129页。

[2]马尔科姆·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老制度主义和新制度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144页。

[3] 程恩富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倡导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模式多样化 . 经济纵横[J],2006(11).

[4]徐惠平:《社会主义新农村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模式:海派经济论坛第21次研讨会述要》,《海派经济学》第13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版。

[5]程恩富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倡导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模式多样化 . 经济纵横[J],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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