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总书记支一招
农民需要现代金融组织与工具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
总书记,您好!
时值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党对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路线做出重大决策之际,我向您和中央全会建议:只有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金融组织,才能实现农民权益保障与发展现代农业的统一;只有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才能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只有建立完善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才能充分发挥市场与政府配置社会资源作用,促进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保障农民权益和促进现代农业组织发展
重构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金融组织和制度,通过资金作纽带,将分散的农户利益关系联结一起,形成新型农村生产关系,这种生产关系总和所构成的经济基础,比个体的农户经济基础要强大的很多,通过合作社主体运行,就会减少市场和上层建筑反作用,从而能够有效提高农民经济和政治权益的保护,允许新型合作组织一定区域内(县)的联盟,农户的经济和政治权益,就会切实得到保护和实现。
发展农民合作金融组织,一方面通过资金供给,满足个体农户家庭生产与生活的借贷需求,更好的促进家庭经营发展;一方面通过资金供给,可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组织载体。只有农民合作金融组织,才能把农户家庭经营与农业社会化生产组织连接在一起,形成农户个体发展与共同发展的新型组织形式。比如:一个村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有500户社员参加,每户贷款10万元,合作金融的总规模500万元,这样通过合作金融就可实现农户生产资料团购,所减少的市场中间环节,就能为农村积累;通过金融支持,农户就可联合入股办农产品加工厂,如饲料加工厂;通过依托农民的市场,培育农民的工厂,就可将农村经济带动起来。一二三产业有一定发展,农村劳动力就会转移到养殖、棚园经济等方面和二三产就业,土地也就会向农村专业合作社流转,从而实现规模经营。这个路径,符合农民利益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
二、 城市经济组织化与农村经济非组织化矛盾,是城乡二元体制根源,提高农民组织化,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条件和措施
社会经济组织结构是由政府――社会组织――家庭构成。城市的社会经济组织结构是政府-社会组织――家庭,农村的社会经济组织结构是政府――家庭组织。城市的社会组织与农村家庭组织相比,有能力游说政府经济政策向其倾斜,从而获得更多社会资源和权益;既使三农成为重中之重,政府不断加大农村政策支持力度情况下,也因城市社会组织博弈、非农民社会组织中介传导、和政府直接交易成本过高等原因,使惠农政策效应减弱。同样的法律,家庭组织也会因与社会组织博弈成本过高,而必须放弃所能享有的权益。这种城乡经济结构差异,决定了城乡二元体制问题的产生与不断积累。
发展合作社经济,提高农民组织化,才能实现城乡社会经济组织结构的对称要求。比如:中央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户经济结构,就可实现中央银行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提供批发贷款,农村资金互助社再零售社区农户,这样就减少了社会博弈成本和政府交易成本,政府的惠农政策就可直接进村入户;反之政府资源通过非农民主体社会组织传导,如政策银行――企业――农户或中央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户等,就会造成社会组织的最大利益化。因此说,打破城乡二元体制,推进一体化发展,前提与措施就是大力引导与扶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社经济组织发展。农民合作社与合作社联合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可实现城乡共同发展。
三、完善政府与市场配置社会资源作用,需要健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农产品特别是粮食,其商品性属于市场范畴,其安全性属于财政范畴,是市场与政府共同调控的对象。农民既是农业生产主体,又是国家经济需要帮助的主体,因此要求政府通过经济政策引导市场资源向农民和农民组织配置。
促进粮食安全,帮助农民发展,这二项目标是国家的首要任务和责任,应是政府调控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发挥政府引导农村经济发展、扶持农业产业和帮助农民提高收入,离不开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立。为此建议:
1、大力推动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允许新型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和专业合作组织一定区域内的合作社联盟,建立合作社联社和协会进行服务与自律,提高合作组织的市场竞争力。为此,需要进一步制定相应法律和政策支持。
2、构建国家(财政)银行支持农民合作金融组织体制与机制。发挥货币政策引导作用,中央银行向农村资金互助社直接发放支农贷款,培育和带动新型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建立国家财政担保基金,专项为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和专业合作社融资提供担保;明确国家政策性银行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批发银行;明确国家大型银行支农社会责任,县以下社区存款一定比例,要批发或委托给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放,保证最基本的农户贷款权。
3、支农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互助保险,充分发挥信贷与保险等金融工具促进经济发展与防范风险功能作用。支持农民合作金融与合作经济相融合,发挥经济与金融相互助支持作用。为此需要国家配套相应财政扶持政策和产业政策,扶持现代农业合作生产组织发展。鼓励商业银行与农民合作组织协作,发挥合作社转贷(担保)中介平台作用,构建服务千家万户小额贷款服务体系和组织网络,对(除国家明确支农大型银行外)商业银行委托农民合作组织发放的贷款,财政免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以上建议,是培育 支持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必要政策条件,是实现两个反哺的政策措施,是坚持以人为本,发挥农民主体建设作用和统筹经济金融、国家与农民、城市与农村等关系,保持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政策体现。
谨此专呈!
一个长期关注农村发展的公民 姜柏林
二00八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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