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 论土地国有化
地产,即一切财富的原始源泉,现在成了一个大问题,工人阶级的未来将取决于这个问题的解决。
我不想在这里讨论那些主张土地私有的人,那些法学家、哲学家、政治经济学家所提出的全部论据,我只想首先指出,他们曾千方百计地用“天然权利”来掩盖掠夺这一原始事实。如果说掠夺曾为少数人造成了天然权利,那么多数人只须聚集足够的力量,便能获得把失去的一切重新夺回的天然权利。
在历史进程中,掠夺者都认为,最好是利用他们硬性规定的法律,使他们凭暴力得到的那些原始权利获得某种社会稳定性。
于是哲学家出面论证,说这些法律已得到人类的公认。如果土地私有确实以这种公认为依据,那么,一旦社会的大多数人认为这毫无道理,显然就应当被取消。
然而,姑且不谈所谓的所有“权”,我确信,社会的经济发展,人口的增长和集中,迫使资本主义农场主在农业中采用集体的和有组织的劳动以及利用机器和其他发明的种种情况,正在使土地国有化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这是关于所有权的任何言论都阻挡不了的。社会的迫切需要将会而且一定会得到满足,社会必然性所要求的变化一定会照样进行,迟早总会使立法适应这些变化的要求。
我们需要的是日益增长的生产,要是让一小撮人随心所欲地按照他们的私人利益来调节生产,或者无知地消耗地力,就无法满足生产增长的各种需要。一切现代方法,如灌溉、排水、蒸汽犁、化学处理等等,应当在农业中广泛采用。但是,我们所具有的科学知识,我们所拥有的耕作技术手段,如机器等,如果不实行大规模的耕作,就不能有效地加以利用。
大规模的耕作(即使在目前这种使耕本身沦为役畜的资本主义形式下),从经济的观点来看,既然证明比小块的和分散的土地耕作远为优越,那么,要是采用全国规模的耕作,难道不会更有力地推动生产吗?
一方面,居民的需要在不断增长,另一方面,农产品的价格不断上涨,这就不容争辩地证明,土地国有化已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
一旦土地的耕作由国家控制,为国家谋利益,农产品自然就不可能因个别人滥用地力而减少。
今天在辩论这个问题时,我在这里听到,所有的公民都主张土地国有化,但是观点各不相同。①
人们经常提到法国,但是法国的农民所有制,比起英国的大地主所有制离土地国有化要远得多。的确,在法国凡是买得起土地的人都可以获得土地,但是,正因为如此,土地便分成许多小块,耕种土地的人资金很少,主要依靠本人及其家属的劳动。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及小地块耕作的方式,不仅不能采用现代农业的各种改良措施,反而把耕本人变成顽固反对社会进步,尤其是反对土地国有化的敌人。他被束缚在土地上,必须投入全部精力才能获得相当少的回报;他不得不把大部分产品以赋税的形式交给国家,以诉讼费的形式交给讼棍,以利息的形式交给高利贷者;除了那块小天地,他对社会运动一无所知;他一直痴情地迷恋着他那一小块土地,迷恋着他的纯粹名义上的占有权。于是法国农民就陷入同产业工人阶级相对立的极可悲的境地。
农民所有制既然是土地国有化的最大障碍,所以在目前情况下,法国无疑不是我们应当寻求解决这个重大问题的办法的地方。
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政权下,实行土地国有化,并把土地分成小块租给个人或工人合作社,这只会造成他们之间的残酷竞争,促使“地租”上涨,反而使那些靠生产者为生的土地占有者更有利可图。
1868年,在国际布鲁塞尔代表大会124上,我们的一位朋友曾说:
“科学已判决小土地私有制必定灭亡,正义则判决大土地所有制必定灭亡。因此,二者必居其一:土地要么必须成为农业联合体的财产,要么必须成为整个国家的财产。未来将决定这个问题。”125
相反地,我却认为,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者,就等于使整个社会只听从一个生产者阶级摆布。
土地国有化将彻底改变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并最终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的生产。只有到那时,阶级差别和各种特权才会随着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①一同消失。靠他人的劳动而生活将成为往事。与社会相对立的政府或国家将不复存在!农业、矿业、工业,总之,一切生产部门将用最合理的方式逐渐组织起来。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进行社会劳动。这就是19世纪的伟大经济运动所追求的人道①目标。
写于1872年3—4月 原文是英文
载于1872年6月15日 选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国际先驱报》第11号 第18卷第64—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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