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驴狮诤言:4万亿加强夯实农村集体公有制经济基础,避免亡党亡国
简介:毕业于军事院校国际战略研究专业,先后任军人、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副总。版权所有,欢迎转载。稿费请以乔驴狮名义捐希望小学。联系:qiaolushi01@sohu.com
l 管理一个国家,与企业一样,重要的是建立良性的基于团队的绩效考核机制,但最关键的是分配机制!
l 团队的战斗力就在于团结,团结就是力量,而团结的前提是有一个有主心骨的组织机构团体!任何一个团体要取得任何意义上的成功,最关键的是众志成城、团结一致!家庭、企业 、国家建设,无不如此!战争更需要全民一致!堡垒永远是从内部攻破的!打败一个敌人,最好的办法是瓦解、分化敌人!绩效考核机制不好可以改革,但改革不能“改”掉团队/团体这个集体,没了集体,干什么都不可能成功,失去团队的人们,等待他们的,只有失败和悲剧!
l 区分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关键是看这个社会的法制是鼓励还是限制人剥削人的制度!看这个法制确定的劳动的剩余价值(具体到每个企业,就是税后利润)分配给谁(由广大劳动人民共享还是任由资本家独享)!也就是看这个社会的法制是鼓励劳动创造价值还是鼓励“不劳而获”!
l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它的前提还是社会主义,其次才是特色,离开这个前提谈特色,就会偏离方向,就会走入歧途。因此,我国的改革开放,应有利于全部生产和社会财富逐步向联合起来的人民手里集中,而不是有利于全部生产和社会财富向特殊利益集团和少数私有者手里集中!最根本的,就是要逐步消除剥削,而不是强化民众的雇佣地位。
l 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私有化改革,主要手段就是通过引进所谓的先进“绩效”或管理经验,但其目的,无不是为了先破除中国优秀的团结合作机制,彻底改变社会的分配机制,最后完成政治上的夺权,这就是敌对势力对我国采取的最有效的“和平演变”的进攻方式!
因此,中国急需维护和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配套法律和法制!中国应限制维护私有资本和官僚资本的法律运行的空间!
一、有必要回顾一下农村经济建设方面的错误瞎折腾:
l 1979年7月1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公社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 第二款修改为:“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有意思的是,时隔不久, 1993年3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竟然删除了“人民公社”!修改如下:
第六条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l 我们应该知道,1961年公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互助、互利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两种形式。”;“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就是乡人民代表大会”;“生产队对于社员的劳动,应该按照劳动的质量和数量付给合理的报酬,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计算劳动报酬上的平均主义”;“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必须厉行精简,尽可能地减少脱离生产和半脱离生产的干部,尽可能地减少对干部的补贴工分”;“公社一级的干部,人数多少,应该根据公社的规模大小和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编制数目以内,只许减少,不许超过。”;“五十、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学习经营管理和生产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并且要同社员一起参加劳动。公社一级的干部,应该按照不同的工作情况,分别在生产队,参加一定天数的集体劳动,最少的全年不能少于六十天。劳动还要保证一定的质量。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都要以一个普通社员的身分积极地参加劳动,同社员一样评工记分。每一个生产大队的干部,最好都要固定在一个生产队参加劳动。生产大队干部参加集体劳动的天数,最少的全年不能少于一百二十天。”
这个条例,是毛主席和党中央深入农村基层群众、广泛调研后的一个无比团结农民和农村建设的条例,规定了人民公社的干部必须劳动的原则,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深切爱戴,什么人如此大胆废除人民公社!难道他搞农民建设的能力超过毛主席吗?这种违宪的阴谋还竟然得逞!这真是中国农村劳动人民的悲哀!
人民公社是典型的大生产、小政府! 世界上根本不存在“绝对的政企分开”的规定!试问有何经济规律证明一定要“政企分开”?片面地坚持“绝对政企分开”的错误概念,正是造成中国目前严重的三农问题的根本根源!
改革的方法有很多选择,如另立小政府,但保留公社在集体经济建设上的领导和管理职能!但非常不幸,现在残酷的现实是选择了最恶劣的废除人民公社的做法(活生生一个随洗澡水一起倒掉娃娃的荒唐剧!),只考虑小政府的重要性,完全忽略了大生产的重要性(真是拣了芝麻,丢了西瓜)!外资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强调的一句是,没有销售和生产,就没有管理!管理是为销售和生产服务的,不能颠倒主次!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政治,先有生产,才产生政府管理的需要,政府是人民的公仆!没有主人(广大农民)的主张,根本就不需要建立乡级人民政府!
所以,农村改革,“政企分开”是假!废除农民团结在一起的组织、机制,彻底砍断了农民团结、合作生产的纽带才是其险恶的目的!
别的不说,直接严重后果之一多了一个只吃皇粮不事生产的乡镇官僚阶层!农民的苦日子就是从这里开始的!中国行政费用的巨大增长,就是从这时开始的!乡政府官员大面积的腐败,也正是从这里开始的!这些基层官僚的腐败(主要集中在土地征地方面),虽然与大贪官相比,金额小,但造成基层民众普遍对政府信用、信心的缺失,这种改革,实在是得不偿失!
试问现代社会,信息沟通已足够发达,中央的政令,需要乡镇政府这一层行政机构传达吗?大家都知道“拷贝不走样”的游戏,政令通畅,最关键的是减少传递的层级,减少一级政府,难道不可行吗?难道,在乡镇一级,设立一些国家职能的财政、税务的服务点外,将乡镇官员转变为纯粹的生产一线的真正带头人,不是更好的社会管理方式吗?
机构精简,应该从废除最无效的乡镇政府层面进行!
因此,强烈要求在宪法中恢复人民公社体制!
l 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五条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1993年的修改,还保留了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原意,而本次修改,索性将家庭承包混同于集体经济!试问什么叫“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看不懂!这纯粹是借“改革管理体制”之名行“改革所有制”之实的闹剧!
家庭承包,充其量,不过是绩效管理的一种方式,但将之与分配模式相混淆,在此基础上取消集体经济是绝对的历史错误!
集体力量大还是个体力量大?看看华西村、南街村等继续集体经营的农村和小岗村就知道,单单家庭承包而不坚持集体协作,其实是彻底的历史倒退!家庭承包和小农经济没有区别!推崇家庭承包,废除人民公社,顶多是个人英雄主义!社会主义不提倡个人英雄主义的!
l 我们欣喜地看到, 2006年10月31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这是绝对不够的!比合作社更重要的,是整个农村地区的团结建设,更需要人民公社的生产管理职能!
二、具体建议:
l 还是那句话,强烈建议在宪法中恢复以人民公社为代表和特征的集体所有制农村经济体制!
l 必须认识到,中国当今现代社会不存在纯粹的农民! 所谓中国农民与居民的称呼,其实只应该反映资产拥有情况的差异,最根本的,主要是土地资产的差异!中国最富有的阶层,应该是农民!因为他们拥有最为珍贵的不可复制的土地资产!别忘了,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是农村集体所有(城市土地为国有)!
l 新中国农民的定义应该是:集体拥有土地,在政治管理和生产管理合二为一的先进集体管理的组织(人民公社)的领导下,从事合作社经济和农业生产的一群幸福的自由人民!农民不受剥削,合作互助,真正享有这个地球上从未有过的人与人、人与环境的和谐!
l 中国目前农民的贫穷,只是因为他们没有现金流,而他们没有现金流的根本原因,是错误的30年经济改革引导他们去“争夺”城市无产阶级工人弟兄的“奶酪”!大量未经现代工业制造生产培训的农民涌入城市,客观上造成了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求之不得的“低价竞争者”,造成许多原本优秀的工人阶级兄弟成为了“潜在的和现在的失业队伍”!工人与农民这对兄弟,相互恶性竞争的结果,是渔夫得利!世上找不到没有这样的巧合:在农民大量涌入城市之际,我国出台了彻底维护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归资本家”的《公司法》!因为我国的“砖家”“叫兽”们,根本没有创新或是创立社会主义新法制的能力,只有抄袭资本主义制度下经济基石的《公司法》的能耐,却还没意识到,《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根本就是维护资本家利益的法律!这种可耻的学术剽窃、无耻的学术道德,残害了全国人民!
l 更让人震惊的是,在此时欢迎中国加入所谓的“WTO”世界贸易组织,加入全球化,让全中国人民,包括知识分子、农民和工人兄弟们,在全球产业链的最低端成为全球人民的打工仔!
l 因此,所谓的改革路径,其实完全是偷学了毛主席“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但是彻底的反党、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反动战略:以“一切向钱看”为诱饵,以“提高效率”为幌子,
l 第1步废除农村集体组织,驱赶农民进入城市;
l 第2步让农民和工人兄弟“自相残杀”,同时辅之以“国企改革”,唯一渔翁得利的就是中国新生的所谓民营资本家和外国资本家!“公司法”这一资本主义经济宪法实行的结果,必然是贫富的两极分化,必然造成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中国人工资低,福利差,政府还配合着落井下石,压上住房、养老、医疗和教育四座大山!
l 第3步,借经济危机驱赶回农村,完成所谓的“农村土地改革”,最终取得对狭义生产资料和土地这一根本生产资料的绝对控制!
l 第4步,凭借前几步在中国获取的超额利润,推动由经济基础发起的政治改革,变成纯粹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推行的现代殖民经济的附庸国!此时,帝国主义将从中国民营资本家中轻松地获得全部资产!至此,全体中国人民必将一夜回到解放前!
l 每一步,完全与和平演变苏联时一样,帝国主义都是用中国人自己的力量打自己,这真是最高超的战略!我们身处庐山中的中国人,是否已经察觉?
l 农民,作为新中国的土地资产的所有者阶层,本不应该是贫困的代名词,只是中国错误的改革,才造成目前严重的“三农”问题!中国的农村,如果个个象南街村、华西村一样坚持发展,根本就不需要中央政府的任何帮助!
l 因此,针对现在所谓“失业”的农民,最关键和紧急的是,在政治上,帮助农民重新建立自己的组织即人民公社!
l 在经济方面,紧急帮助农民兄弟们成立各类合作社经济!
l 拿最近的“三鹿集团”来说,真正有能力和魄力的政府,就不应该将其拍卖给新的“资本家”,而应该转换成为合作社!让广大奶农摆脱资本的剥削!相信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三鹿,一定在各方面胜过任何资本家的奶制企业!唯独如此,才是真正维护本民族产业的正确做法!无论拍卖“三鹿集团”资产给任何公司(股东都是资本家),都是彻底的国有资产流失、抹杀人民自主管理和经营机会的滔天罪行!
l 4万亿的投资,不应该“埋入地下”!历史上任何一个王朝的毁灭,都是因为太多的华而不实、不能带来持续现金流(相反持续侵蚀现金流)的基础设施建设!太多的不从事生产的食利阶层!4万亿应该用在最需要和最有效的地方,就是广大的农民兄弟!用4万亿(当然不是全部)帮助他们创业、帮助他们劳动、帮助他们消费,必然是一个良性循环,必然是全国人民拥护的、正确的、远远超越“罗斯福新政”效果的、中国真正需要的超级“信心投资”!
l 唯有如此,新中国的农民,在人民公社和合作社经济的体制下,才能必然逐步走向真正的小康和富裕,才能成为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石!
l 反其道而行之,农民必然成为改朝换代的主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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