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会议组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指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这一指示精神和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需要,我们制订了《村民会议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订旨在完善村民会议的组织体系和活动程序,理顺村民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使议政和行政者权责分明,各司其职。以此加强村级民主法制建设和村民自治的政权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村民会议的职责和任务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组织
第四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五条 村民会议设常务委员会。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由村民会议直接选举产生。村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村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成员人选。
第六条 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秘书组和理财小组,组长一般由委员兼任,也可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民会议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荐。
第七条 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工作需要,实行误工补贴制度。
第八条 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委员可连选连任,但主任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 村民会议活动经费由村财务支出,有条件的乡镇也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向本村村民会议汇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一条 村委会议接受乡镇人大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第三章 村民会议的职责任务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赋予的村民会议的权利,依法选举本村村民委员会和罢免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委员,直接选举同级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助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使用;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制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会讨论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十五条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村民会议除讨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所列事项外,开展下列工作:
(一)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物收支报告;
(三)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讨论、制定计划生育方案;
(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开会决定的事项;
(七)行使法律、法规决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村民会议的活动规程
第十六条 对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按规定人数提请村民会议审定的议案,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必须在三日内将议案的复印件及《召开村民会议申请表》呈报村党支部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如需开会,由乡镇人大秘书组和村支部协助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搞好会议筹备组织工作。
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应在三日前将要讨论 事项通知村民。村民会议小组组长应及时征求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会议开会时如实反应。
第十七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过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时,可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出的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委会委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需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所做的决定,送乡镇人大和村支部备案。属于村民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执行,其它方面的事项由相关的部门和人员执行。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村民会议秘书组,成员由专职与兼职人员组成,具体人数根据实际需要而定。乡镇村民会议秘书组协助下属各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筹备和组织村民会议。
我这里只拟订了《村民会议实施办法》,主要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会议在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等方面权力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这为我拟订《村民会议实施办法》提供了相关得法律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这就给了村委在召集村民会议时有很大的选择权。而村民会议因没有独立的领导机构在组织会议时处于被动地位,这就使其很难发挥法律赋予的权力,因此,我拟订了本《办法》。城市企事单位人员素质较高,经济条件较好,搞民主建设要容易的多。但拟订城市基层单位民主建设实施办法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山东 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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