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充分重视农村集体经济
近十年来,在继续探索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如何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一种贬损农村集体经济的倾向。它影响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相当的负面效果。要以农业为基础,就必须给农村集体经济以充分重视,这已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一、贬损农村集体经济倾向的表现
贬损农村集体经济的倾向,有各式各样的表现。其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三种:一是在认为集体经济就是合作经济的前提下,从根本上否定合作经济,自然也就否定集体经济。二是把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分开,容忍合作经济,贬损集体经济。三是不是一般性地贬损集体经济,而是专注于贬损改革后在我国农村新形成的社区合作经济,否定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经营层次。
贬损倾向的论据,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具有较大迷惑作用的是:(1)认为现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生产力水平低,所以不需要合作社或集体经济组织;(2)认为农业的自然再生产特点使它适宜于分散经营;(3)说农民怕合作,患有“恐合症”;(4)把集体经济等同于“财产归大堆”、“重吃大锅饭”、“重搞政社不分”;(5)认为强调集体经济将会损害甚至否定农村体制改革的成果。
以生产力水平低和农业具有自然再生产的特点,来否定合作社或集体经济的必要性,在理论上并没有多大说服力。因为国际、国内的经验表明,在近现代条件下,即使在以手工劳动为主或工场手工业阶段上,合作社对于劳动者也都有自己的用场。而农业的自然再生产特点,也不足以否定农业对于合作社的需求。至于说农民患有“恐合症”,则是缺乏分析的武断之词。实际上,农民对于合作服务、合作开发、合作积累、合作保障的需求,都是十分强烈的。例如,1995年在全国25省区的“百县百村”所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有74%的村干部和农民认为有必要建立健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之所以对集体经济或合作经济有强烈的需求,说到底,是因为这关系着农民的根本利益和全面发展。
把集体经济等同于“财产归大堆”等一类论据,具有突出的恐吓效果,因为它很容易使人想起过去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弊端。其实这种“归大堆”、“大锅饭”等错误做法早已纠正。经过1978年以来的改革,我国农村在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基础上,创立了以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集体经济在新的条件下的又一种实现形式。实现形式的这种变化,是进步,是改革,意义重大。
但是社区合作经济的集体经济属性从根本上说并没有变,所以我们仍然坚持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的概念,当然这是指在双层经营体制这种新的实现形式意义上的集体经济,这同回到旧体制去完全是两回事。硬要把集体经济不加分析地归结为过去的公社体制,说成是“要搞旧体制的复归”,表明了贬损论者对农村改革的设想就是要改掉集体经济,而不把改革看作是要为集体经济寻求更加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有活力的实现形式,看作是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自我完善。
在弄清楚以上的问题之后,就不难明白,重视集体经济建设,恰恰是巩固和发展农村体制改革成果的不能回避的任务。因为只有加强集体经济的建设,才能保证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有效运行,才能不断完善双层经营体制,使它更好地发挥适应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体制功能。
人们知道,在我国,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简称。它包括城乡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或者合作社经济。农村集体经济,则是指农业以至农村中的各种合作社经济。这些基本概念,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的。上述贬损农村集体经济的几种观点,都偏离了《宪法》的有关规定。
更大的问题在于,贬损农村集体经济所造成的思想混乱,同我国农村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情景非常难以适应。
从实践看,改革以来的农村集体经济,可以区分为“全指”和“特指”两种类型。全指,包括农村中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诸如农村社区合作经济、各种农业专业合作经济、正在改革的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经济等。特指,只包含农村社区合作经济。它是在人民公社体制的基础上,引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形成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新体制的合作经济。这种合作经济的类别名称,先是叫作地区性(或地域性)合作经济组织,后来改称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则将其称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
近些年来,随着农村经济专业化、社会化程度的快速发展,适应商品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全国各地农村出现了一大批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据统计,到1994年底,此类组织全国已有148.4万个,涉及农村各业的生产经营、加工销售、技术服务、资金融通等广泛的产业领域。但是,在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混乱思想状态的影响下,此类组织中的绝大多数都很不规范。其运行中的问题很多,难以肩负其应当肩负的合作制任务。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已经经历了十几年的历程,但距离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十几年来少有进展,目前仍处于起步的探寻阶段。
到1994年底,全国农村已设置社区性农业集体经济组织218万个,其中以原生产大队为单位设置的有67万个(涉及原生产队370万个);以原生产队为单位设置的有151万个。两者合计涉及原生产队521万个,占统计队(或村民小组)数534万个的97.6%。单从统计数字看,我国农村的社区合作组织,即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全国农村已有很高的覆盖度。可是事实上,正是此类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受到混乱思想的干扰最为严重。
二、对乡村集体经济重视不够的现实后果
毫无疑问,乡村集体经济现行的双层经营体制,具有良好的制度功能。它否定了效率低下的人民公社旧体制,却又不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它在坚持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基础上,赋予农户以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为农户提供服务,从而能够保证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顺利运行。它能够调动集体和农户两种积极性,扩大农业的外延范围,发展多种经营,向农业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它能够运用集体的合力和统筹协调能力,提高农业生产的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推动农业生产力的进步。它能够发挥组织资源开发和协调资源利用的功能,兴办乡村集体企业,带动当地多种成分乡镇企业的发展,从而促进和保证农村经济的全面振兴。它能够以组织农民、服务农民、灵活采用各种经营形式、实现劳动者自助功能、保护农民的利益合作制原则和实效,对正在蓬勃兴起的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建设,在内外部关系的设置和运行规则上,起到依托作用、中介作用和参照作用。
虽然国家在乡村基层经济组织方面的农村改革试验,已取得重要成果。可是,已有的努力,同现实需求远远不相适应,并且由于不断受到“贬损论”的影响,对待乡村集体经济的建设,一直存在着重视不够的现象。
重视不够,突出地表现在许多地方没有把乡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在对农业有所忽视的情况下,几乎不再提起乡村集体经济的建设问题;而在意识到农业发展滞后,因而对农业比较重视的情况下,也依然没有把乡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作为重要对策。党中央关于乡村集体经济的总体方针和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但它的贯彻落实却受到不同程度的漠视。负责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有关职能部门,多数都在努力工作,但他们在当地工作大环境的制约下,往往是势单力薄,只能忙于应付实际问题,不能将主要精力用于推动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完善方面所开展的工作,也往往是事倍功半,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
由于没有把乡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有的地方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双层经营体制的建设一直处于自流、半自流状态。在建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上,不少地方只是“起个名字,挂个牌子”,流于形式,不起作用。在这种状态下,出现了许多可以避免而没有避免的问题,其集中表现有三个方面:
一是集体财产严重流失。包括三种类型:(1)管理流失。由于集体财产管理混乱,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贪污盗窃、多吃多占、违纪支取、超支拖欠,严重侵蚀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败坏集体经济的声誉。仅1994年全国农村有15%的集体经济组织在财产管理上有违纪、浪费行为,其金额达28.8亿元。(2)体制转换流失。大的流失有两次:一次是在1981年前后普及包产到户的过程中,不少地方再现分光、毁坏和浪费集体财产的现象。据估算,当时全国下放到户的集体财产约贬值40%,并且有相当部分折价款和欠款没有收回。一次是1992年以来实行的产权制度改革,集体财产通过低价投股、经营者配股、职工无偿占股和低价拍卖等方式,形成财产流失。(3)平调流失。一些地方或部门,无偿平调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金和物资。有的将集体企业升级为全民企业。有的将集体的土地无偿地划作开发区或工业小区。有的把以集体投资、投工兴办的共有基础设施划为国有财产。还有克扣、挪用国家或部门的农业投资,把兴办农村有关事业的费用转嫁给乡村集体负担。
二是双层经营体制的运行出现大量矛盾和纠纷。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关系方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每年数以百万起计,发生率很高。各类服务实体的出现和产业领域的拓展,使承包合同关系日趋复杂多样,而由于承包、发包主体不够确定,合同内容和方式不够规范,致使难以履行,难以监督管理,又带来许多新的矛盾和纠纷。集体经济的民主管理,不少地方已多年不再提及。在外部关系方面,党、政、村、社、企之间的关系一直处于不清晰状态,或者是处于“原则上有说法,事实上理不清”的状态。政府职能部门、国家办的服务机构、国有企业等外部组织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无序状况。合作社特别是社区合作社同当地个体经济、私人经济、其他混合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也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合作社在农民进入市场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地位尚未有效确立。
三是相当一部分农民群众和干部对农村集体经济的预期模糊。农村合作社特别是社区合作社还提不提,要不要,应当怎样设立,怎样运行,如何深化改革,如何发展等等,许多农民搞不清楚,有关干部往往也搞不清楚。领导机关文件上没有的,自然是“说不清”;文件上写了的,基于理论上的混乱状态,也往往认为“怕是还得走着瞧”。拿土地使用权的流动来说,无论文件规定土地承包期十五年,还是再延长三十年,作为给予农民一种长期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的信号是必要的。但是,作为对指导土地承包关系的具体操作原则却不够清楚。因为实际上随着农户人口的自然增减和从业结构的变动,土地承包关系在规定期限内一成不变是做不到的。这种情形,加上对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的规定理解不一,对作为土地所有者代表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莫衷一是,这就必然导致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对承包土地的管理和调整上,感到十分为难。近一个时期,基层在延长土地承包期方面反应微弱,这是重要原因之一。
三、对乡村集体经济重视不够的直接原因
从客观上说,在改革过程中,集体经济要摆脱体制的束缚,找到适应现实条件和经济发展要求的新的实现形式,必然受到实践经验的制约。这在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和其后几年对农村社区合作制的摸索中,表现尤其突出。直到现在,在农村合作社建设的某些环节上,也仍然存在着缺乏实践经验的苦恼。例如,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建设中合作制原则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问题,乡级集体经济组织同乡镇政权之间的关系问题等,都还有等于新的经验的昭示。在这种情况下,实践中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出现某些观望和疑虑现象,是难以避免的。
但是,从家庭联产承包制在全国农村普及的时候算起,毕竟已有十余年过去了。迄今对乡村集体经济建设重视不够,已不能只用客观原因来解释。现在看,正是在“贬损论”带来的认识混乱下,在实践的层次上,又导致了如下三个直接忽视乡村集体经济建设的原因:
(一)对现存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够。
财产流失、运行纠纷、预期模糊等现实存在的问题,都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们各自都有着自己实现的条件和方式,同时又相互依赖,相互促发,形成恶性循环。问题的存在和循环,使相当数量的农村集体经济这些年来一直处在一些尖锐的矛盾之中:
一方面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而出现的财产高积累势头,令人鼓舞;另一方面大量的财产流失,却不免使人沮丧。一方面是农村集体经济事实上肩负着十分繁重的经济、社会任务,其顺利运行无疑是完成繁重任务的保证;另一方面却是运行障碍频仍,而且很少看到治理运行障碍的有效措施。一方面是农民群众迫切需要组织起来,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跨越中实现自卫、自救、自助、自强;另一方面却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对合作制确立明确的预期。
对于农村微观经济制度建设来说,这些矛盾都不是枝节性的小问题,而是事关全局的大问题。矛盾的生成和克服,直接关系着公有制在农村的命运,关系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兴衰,关系着工农关系、城乡关系的基础和前途。面对这些矛盾,设想出一个没有矛盾的清平世界,当然于实践无补。问题在于是消极地还是积极地对待这些矛盾。如果能够充分认识现存问题的严重性,进而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去解决问题,克服矛盾,那就会大大推动农村改革的深化,加快合作经济建设的步伐,从而为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更为有效的制度保证。
(二)对实际经验重视不够。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探索的路子当然还要走下去。但是,经过十余年的实践,我们已经有了许多成功的经验。现在的问题是对这些经验缺乏认真总结,没有赋予足够的重视。这是对乡村集体经济建设从整体上重视不够的重要成因之一。
乡村集体经济建设的成功经验,概括地说有如下几个方面:
1、国家在乡村基层经济组织方面设立改革试验区的经验。河北省玉田县、山东省平度县等试验区,经过九年完善农村基层经济组织和经营制度的建设,由于较好地发挥社区合作的功能,并以社区性合作为依托,发挥专业合作的功能,其经济发展都从试验初期处于该省中等水平而先后跃居前十名。那里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幅度均极为可观。
2、北京、上海、苏南等地依靠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经验。那里的中观经济环境有其特殊性。可是,其原先的基础和现行农业格局以至产业格局,同别的地方又有许多相似性。因此,不能认为他们的经验没有任何普遍价值。它们对全国农村具有前景意义,对其他大中城市周围、交通沿线等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具有直接借鉴意义。在他们的经验中,领导者对乡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认识程度和关心程度,是个关键环节。
3、在农业中仍保持集体经营的村或社的经验。到1992年底,全国农村在农业中仍保持集体经营的村或社还有7036个。那里集体经济的发育水平普遍较高,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各种生活设施建设、文化教育、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干群关系、社会风气等等,都呈现崭新的面貌。农民收入普遍较高,生活质量显著改善,共同富裕已经上路。它们散布于全国各地,以自己的业绩改正着集体经济只适于特殊地域的误解。它们中的不少单位,改革初期也很穷困,有的在改革以后仍经历数年徘徊,但后来通过发挥集体经济的优势,使面貌陡变。现在,它们大都成为集体经济制度在农村获得成功的旗帜。它们对“高水平的集体化”具有展示前景、开拓途径的典型价值。
4、约占全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数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的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经验。据相关部门1995年对全国71.3万个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汇总资料,其中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有16万个,占22.4%。据了解,这些组织中的大多数,虽然不像上述7036个统一经营的村、社那样强盛,但它们也显示了集体经济发育水平较高、集体实力较强的明显优点。拿为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来说,它们凭借较强的集体实力,在农业整个服务体系所提供的总服务量中,已占绝对优势,而且服务及时,手续简单,费用低廉,甚至提供无偿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这里已比较普遍地开始起步。到1994年,全国农村实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村、社已约有10万个。它们的各项经济、社会指标,均明显优于集体经济发育水平较低的村、社。
全国现在还约有五分之四到四分之三的村、社集体经济年收入低于10万元的水平。其中不少村、社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的最初几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很快,但由于忽视双层经营体制的配套完善,导致后劲不足。家庭经营格局细小、分散的局限性日趋明显。可以认为,它们从相反的方面证明了农村集体经济建设的必要性。顺便指出,即使在这样的村、社中,也有一些单位,在地方领导部门的关注下,比较重视集体经营层次的建设,在不同程度上尽可能地发挥了合作制的组织协调作用,因而使那里在劳动积累、资源开发、公共设施管理、组织生产与生活服务以及保持较好的社会秩序等方面,都好于忽视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其他同类村、社。这就为它们以后的较快发展提供了条件。
(三)对现实地位和前景意义估计不足。
应当看到,正是受到贬损最多因而不予重视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担负着极其繁重的任务。
在经济发展上,它是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的基础”的粮食生产的主要行为主体。它是保证国计民生顺利运行的农、林、牧、渔各业产品的首次生产者和供应者。它是农村经济开发和多种经营的主要组织载体。它是异军突起的乡镇企业的骨干部分——乡村集体企业的举办者、所有者和经营者。
在农民问题上,人们知道,我国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面临的一项根本任务,是实现工业化。通过工业化改变工农人口结构,在新的基础上巩固工农联盟。可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而农民又占绝大比重的特殊国情,由于所处当代国际环境和历史条件的制约,也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共产党的领导,我们既要实现工业化,却又不能走“羊吃人”式的让广大农民破产的道路。农民转出农业,变成工人或其他劳动者,只能在产业结构的变动中实现,在农民不断获得新的就业门路、不断增加收入的过程中实现。这是一条与“破产转移”相对立的“致副转移”的道路。走这条道路无疑是一项浩繁的历史工程。
这项工程的启动,可以追溯到新中国建立初期,但实际上被推迟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之后。改革以来的事实表明,乡村集体经济在微观经济构造的层面上,对致富转移工程的起步和跨越,将发挥基础性的保证作用。它致力于实施扩大公共积累,用集体的力量装备农业,推进农业的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效率。它在多种经营的基础上,实行产业收益互补,在微观层次上尽可能地改善农业比较利益低下的局面,保护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它千方百计地扩大产业领域,就地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推动农民向农外产业转移。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工业布局和城镇布局的改善,从而加速城乡一体化建设。它通过坚持公有制、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导的分配制度和实施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保证实现共同富裕。它通过不断壮大的集体经济实力,为加强农村基层党、政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建设,提供经济上的支持,使它们更好地发挥作用,从而为农村工业化过程创造良好的环境。
以上情形表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和运转,关系十分重大。没有它或者离开它,我国农业的发展、农村的振兴、农民的转移,以至我国整个经济、社会现代化的实现,都将遇到极大的困难。它不是“已经消亡”或者“即将被取代”的组织,其功能犹著,使命很重,需求正旺,活力待发,是不应等闲视之的。
四、提高思想认识,充分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肯定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从根本上说,是因为集体经济所涵盖的种种合作社经济,是劳动者自己的组织。它在内部关系中,否定资本本位制,实行劳动本位制,能够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以这种优越的内部关系为依托,在外部关系中,合作社能够帮助劳动者找到一种既能获取专业化利益又能谋取社会化利益的有效途径,把直接经营项目中的利润保留下来,减少外流,并通过市场竞争,打破从事相同行业或相邻产业的外部经济组织的垄断局面,形成公平买卖的约束机制。它是改变小生产分散、落后的经济格局,实现规模经济和集约化经营的可靠道路。而合作制的实现形式,又具有多样性和变通性,因而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在我国现在的条件下,农民群众对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的向心力,从经济基础方面来说,一个重要的支点,就是党和政府要为农民组织起来、发展经济、增加收入、实现共同富裕,提供远比资本主义政党和国家更多的关注、引导和支持。否则,就会从经济基础这个根本点上脱离农民群众。而贬损集体经济的倾向,则在事实上起着削弱或涣散这一重要支点的作用。
“贬损论”带来的对乡村集体经济建设的忽视,不仅在经济改革和发展方面造成各种不利影响,而且在政治上也造成若干不利后果。拿党的政策来说,没有集体经济的稳固和发展,党在农村实行的一系列基本政策就会失去支撑,甚至无从谈起。例如:(1)没有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载体,没有集体经营层次的发育,就谈不上“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政策”;(2)没有集体经济的发展,在农村经济领域将势必丢弃“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政策;(3)没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也就谈不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政策;(4)没有集体经济的发展,就会失去把允许先富的政策同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联结起来的基本组织手段;(5)没有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完善和逐步壮大的集体经济实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就会失去其基础环节,“积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政策就只能在残缺的状态下运转;(6)忽视合作制原则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介入,就会使科教兴农政策的贯彻执行失去一种有效的、对农民有利的中介组织,就会使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的内部关系偏离以农民利益为主要取向的原则,甚至使其成为盘剥农民的组织手段;(7)没有集体经济的发展,就无法实行“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相结合的农业投资体系的政策”……
忽视乡村集体经济建设,在政治上带来的一个重大问题,是相关的上层建筑究竟应当附在什么样的皮上?例如,在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要强调集体主义教育,宏扬集体主义精神,而如果不重视集体经济建设,不使农民从集体经济的发展中得到实惠,那就难以使教育奏效。事实表明,这些年来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几乎都是集体经济发展较快较好的地方。集体经济的实绩,本身就是一种集体主义的凝聚力;而它为思想道德教育的阵地、手段和活动所提供的物质保证,又能使相关教育更具有吸引力。而有些地方政府的干部,“下乡看大户,开会叫大户,入党选大户,提干用大户,有钱给大户”,对乡村集体经济却很少过问,这就必然脱离广大的农民群众。特别是在一些贫困地区,由于忽视集体经济的建设,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几乎少有起色。党中央曾明确要求“对于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各级政府应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使之形成自我发展的能力”。可是,一些地方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不愿作出资金等生产要素的投入,或者虽有投入却撇开了“发展集体经济”这个支点,因而成效甚微。
农村没有健全有效的集体经济组织,本来应当由它行使的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经济开发、为农户提供服务等职能,就失去了正当的载体。这就往往迫使地方政府或者忽略这些事项,或者在这些事项上借助其他载体,动用行政手段,而使若干经济行为发生扭曲。面对这种情景,集体经济的“贬损论”者又获得了指责地方政府乱用行政手段、不尊重经济规律的口实。其实这些地方的问题,恰恰是受了“贬损论”的影响,不重视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结果。
集体经济组织在监督和支持政府有关行为方面,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来说,所以屡禁不止,不断出现反弹,就同农民手里缺乏集体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制度屏障直接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健全了,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权力明确了,集体经济实力增强了,它就能帮助农民监督政府行为,抵制违例负担,并代替农民承受正当负担,还能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的统筹功能和发展功能,让农民看到有关正当负担的使用,真正有利于他们的经济、社会利益。
从当前农村的实际状况出发,围绕农村集体经济建设,应当努力解决好如下思想认识问题:
一、关心生产关系的进步,重视制度建设。改革经济体制,正是为了消除生产关系上的障碍,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经济形式和制度。新的经济形式和制度,在其基本框架确立之后,大都要经历一个不断扩展、调整、充实、完善的过程。在涉及像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这样一个广阔无比的领域中的改革时,情形更是这样。在这里,任何对制度建设的忽视,都将对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把集体经济的建设摆在农村微观经济制度建设的首位。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包括各类合作社在内的农村集体经济,不仅是农民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其市场地位的有效手段和屏障,而且是在新的历史阶段上巩固工农联盟、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现代化的重大组织保证。党和政府的关注,会使合作社建设成为国家保护农业和繁荣农村经济的政策体系中成本最低、后劲最大的有效政策之一。因此,对于各类合作社都要满腔热情地引导农民去发展它,完善它。要细心研究它们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定功能和地位,研究它们的相互关系,总结、推广群众对合作社各种具体形式加强管理和改进、创新的实践经验,消除其生成和运转上的障碍,抑制违背群众利益和意愿,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教育群众和干部,明确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性质。家庭联产承包制,不是单干。它是把家庭承包经营引入集体经济,从而成为集体经济的一种责任制形式,一种经营形式。新的实现形式的基本特征,是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正如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的决定中所说:“这种双层经营体制,在统分结合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这是我国农民在党的领导下的伟大创造,是集体经济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决不是解决温饱问题的权宜之计,一定要长期坚持,不能有任何的犹豫和动摇。”
四、充分重视社区合作组织集体经营层次的建设。现在,在多数农村,集体统一经营层次的发育,更为滞后。农村集体经济当前存在的前述种种问题,都是这种滞后的表现。而这种滞后,反过来又成为引发农村各种经济、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根源。因此,对于改变这种滞后状态,应引起足够重视。忽视它的建设,集体经济的作用和潜力就不能发挥出来。只有重视集体经营层次的建设,努力完善各种制度,切实保护和使用好各种集体资源,下功夫加强集体实力,不断提高其活力,才能树立和巩固其参与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各种固有制度功能和优势,进一步赢得农民的信任和拥戴,完成其繁重而光荣的历史使命。
总之,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要提高认识,摆上日程,把它作为国家对农村改革和发展实施宏观指导的重大方针之一,不失时机地采取有力的步骤,切实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可以说,集体经济制度在引导中国农民沿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向现代化的巨大跨越中,将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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