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制度实行以来,行政村的权力扩大,乡镇对行政村的控制力减弱。村民自治特别是村官选举制的推行,使农村广大群众参与管理本村事务的积极性大大提高,民主意识、监督意识、法制意识都得到普遍增强。1998年中共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中央文件的形式确立了村民自治制度,到今天,村民自治制度可以说已经初具雏形。但村民自治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这项伟大创举有夭折的可能。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村官选举中,封建家族色彩浓重。村民参加选举不是从全村村民利益出发去考察被选举人,而是从自己所属家族的利益出发去考察被选举人。对个人或本家庭利益的考虑比对本家族利益的考虑的份量一般也要轻。村民选举中表现出来的是封建家族主义——一种比较狭隘的小团体主义——,不是集体主义,也不是个人主义。村党组织及党员在选举中起不到应有的领导作用。这样选举出来的村长难免带有解放前的封建族长的色彩。
二、贿选现象严重。贿选已经不是秘密,贿选传闻及被媒体曝光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选举人收钱后并不一定投贿选人的票,但贿选对选举公正性的危害还是十分明显的。
三、村务不公开或不公开明细,村中应当交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来讨论决定的重大村务,由几位村官直接决定。征地协议的签署,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村中基础建设等重大事项,关系每位村民的重大利益,本应由全体村民决定,但在很多地方都是由几位村官或是由村支书一人决定。
四、作为村中大家族代表的村官,本来在村里就有很大势力,却又与黑社会或社会黑恶势力勾结,用血腥和暴力手段打压反抗者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村民即便敢于反抗村官的不法行为,对于杀人伤人,来无影去无踪的黑社会还是颇为忌惮。村官与乡镇一级、县一级甚至更上一级行政官员勾结,欺压村民,鱼肉乡里,使群众鸣冤无门。信访部门及相关领导的遇事推诿、拖拉、压制,使受害群众叫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信访、申诉、批评建议、举报等制度本来就是为了纠错而设置,但当应当纠正的错误出现时,这些制度却集体失灵。上访被送进精神病院虽是个案,但上访没有回音的现象应当是十分普遍的。
五、农村治安环境不容乐观。暗偷甚至明抢现象都经常发生。我们的治安力量一般最低就设置到乡镇,治安联防在农村也不过就设一个治保主任。对于村民的失窃或被抢,有的行政村已经自发成立村中青年组成的巡逻队,但不少地方还是没有组织起来。村官在这方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近年来,我们把反腐的目光聚焦在了高层,却对村这一级有所忽视。十几年前或二十几年前这么做也许没有什么大的不利,因为当时村里的财富极少。近些年,由于城镇周边卖地频繁,所以很多的村里都有大额甚至巨额的土地补偿款。尤其是大城市周边的农村。上访案件中,拆迁及征地补偿占非常大的比重,且上访者情绪往往十分激动,原因即在于此。
郡县治则天下安,农村稳定则郡县治。种粮补贴的发放,农业税的取消,为农村稳定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但村民自治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却成了农村不稳定的新因素。由于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关注、监督、引导不够,有不少地方的村民自治已经演化为村支书自治或村主任自治,或简称为村长自治。这绝不是村民自治制度设立的初衷。我们基层的政府应当对此做些什么?我们整天搞项目的研究村民自治的学者应该做些什么?我们农村的党组织及党员应该做些什么?这些都是十分值得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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